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大唐集团制42号
大唐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大唐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大唐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大唐集团内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促进安全文化的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大唐集团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奖惩规定。
第二章奖励措施第一条奖励对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员工,可进行奖励。
第二条奖励形式1. 表彰:对安全生产成果显著、为企业形象树立良好声誉的员工,给予表彰。
表彰可通过向员工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金等方式进行。
2. 嘉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较好表现,或对事故隐患提出有效意见并加以改进的员工,给予嘉奖。
嘉奖可通过向员工颁发嘉奖证书、发放奖金等方式进行。
第三条奖励评定1. 评选方式:奖励评选可由企业内部机构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也可开展自荐与推荐相结合的评选方式。
2. 奖励标准:奖励标准应公正、公平、严格,根据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实际表现和贡献进行评定。
第四条奖励公示获奖名单应及时公示,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奖励的权威性。
第三章惩罚措施第五条惩罚对象对违反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造成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员工,可进行惩罚。
第六条惩罚方式1. 训诫: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轻微违规行为的员工,可进行口头警告或书面训诫。
2. 处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造成轻微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员工,可给予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降级、扣减奖金等措施。
3. 处分:对于违反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员工,可给予相应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停职、清退等措施。
第七条惩罚程序1. 处罚决定:对于违反工作纪律、事故隐患重大的员工,应由企业内部机构进行相关调查,形成处罚决定并报批。
2. 通知与听证: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将相关事实和依据通知被处罚员工,并给予听证的机会,听取其申诉和辩解意见。
3. 影响记录:对于受到处罚的员工,应在其人事档案中作出相关记录,以便今后安全生产工作参考和处罚的连续性。
第八条惩戒公示惩罚决定应及时公示,以警示其他员工,同时增加安全生产工作的严肃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干部、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及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受处理领导人员经济处罚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明确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与奖励、处理与处罚。
第四条本办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
第五条对安全生产业绩优异的企业、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划分,按照本办法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七条事故结案时,负责结案的各级相关部门必须审核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事前应经集团公司审核。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的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九条为贯彻执行本办法,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均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以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
第二章表彰与奖励第十条集团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受表彰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安全生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荣誉奖励2、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八大制度《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八大制度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百制度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制度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6、事故度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7、安全生问产事故管理制度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扩展资料:《中华人民答共和回国安全答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企业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怎么制定?目前,各企业都有不同的安全奖惩规定和考核办法。
如有意可到我百度文库里来查看参考,有关资料。
4、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奖惩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内容1.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按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要求)。
3.现场安全达标率(按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要求)。
4.创建文明工地指标。
第三条管理目标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公司要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环境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4、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工作规定4.doc

4、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工作规定4附件: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系统干部和员工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事故调查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能源公司各分子公司(筹建处)、本部各部门,对公司领导的奖惩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新能源公司及分子公司应建立安全奖励专项基金及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应有明确会计科目归属并列入安全生产年度费用预算。
第二章表彰与奖励第五条公司每年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应向生产一线倾斜。
第六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定期或不定期奖励在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专项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七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推荐条件(一)必备条件:完成年度安全生产四级控制目标,即分子公司未发生人身重伤和一般事故,风电场(光伏电站等)、项目部未发生轻伤和安全生产事件,班组未发生一类障碍和未遂;(二)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风电场(光伏电站等)全年综合风险度和分子公司全年平均综合风险度在5%以内;(三)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活动开展有特色、有创新,效果突出;(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不低于年度目标值。
第八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要具备以下条件(一)必备条件:在本单位安全生产岗位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包括长期外委服务单位人员),所在单位和部门具备先进集体的必备条件;(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水平;(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成绩突出,对保证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四)在安全生产专项活动中表现突出;(五)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善于运用先进管理手段、先进技术成果且效果明显,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专业技能比赛及科技论文评选中获奖;(六)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和险情,避免重大设备损坏事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在事故抢救中表现突出。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2015 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原则、关系、组织机构及职责和制度要求。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三)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四)指导与服务、管理与协调、监督与考核、教育与奖惩相结合。
第二章监督管理关系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安全监督工作实行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分级监督管理,即: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企业应定期向其报告安全生产和事故情况,并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对委托代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九条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系统内企业作为业主方时,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系统内企业作为承包方时,除执行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外,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同时接受业主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特许经营项目所在企业对特许经营项目运营企业,以资产归属划定安全管理界面,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督管理;(四)系统内企业到系统外经营特许经营项目时,除按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管理外,同时接受项目所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8版)一、填空:1、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是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
保证安全可靠发电,维护电网稳定。
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管理体制制定。
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4、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5、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事故;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事故;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6、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7、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8、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9、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生产、基本建设、多种产业与多种经营等领域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10、集团公司系统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11、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12、集团公司系统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13、集团公司系统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1.doc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20161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版)2016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制度摘要】安全管理类业务类别公司全系统适用范围废止说明》版)2009《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号)[2009]12(大唐国际制《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是依据《中内容概要,结合大唐国际实际,制定的一部安全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奖惩规定》共分四章四十四条,主要明确了大唐国际系统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与奖励、处理与处罚。
此次修订内容,落实了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增加了党政同责、无后果责任追究的具体要求,加大了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则总第一章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第一条,结合大唐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国际实际,制定本规定。
区各专业公司、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国际本部,第二条域公司,各直属直管基层企业。
本规定用于明确大唐国际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第三条工作的表彰与奖励、处理与处罚。
安全生产奖惩坚持以下原则:第四条(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二)奖惩分明、以责论处;1(三)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相结合。
集体和有突出贡对安全生产业绩优异的企业、第五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根据事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第六条按照本规定和大唐国际相关规定进行责故性质和责任划分,任追究和处理。
负责结案的各级相关部门必须审事故结案时,第七条区域公专业、核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司对所属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事前应经大唐国际审核。
对领导干部的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八条第二章表彰与奖励大唐国际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企业予以表第九条彰和奖励,并通过大唐国际月度综合业绩考核予以兑现。
对系统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办法,第十条给予表彰和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奖励。
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水处理事业部(以下简称水处理)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大唐集团公司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科技工程各部门及各工程项目部。
第三条对公司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按照大唐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对安全生产成绩优异的工程项目部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与表扬和奖励;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分别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五条为贯彻执行本规定,公司建立安全奖励专项基金以及相应的基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第六条大唐科技工程设立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凡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与表彰和奖励。
(一)及时发现重大和危及施工安全的隐患,从而避免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的个人和集体,经公司安全主管提名,安委会讨论认可后,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金额为1000—10000 元;(二)对抢险积极有力,制止和防止事故扩大的个人和集体,经安委会讨论认可后,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金额为1000—10000 元;(三)安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奖励。
第七条大唐科技工程设立工程安全目标奖,安委会责成各事业部对所属工程项目部实行安全管理目标考核。
(一)工程目标奖:工程完成,实现工程安全目标后,经公司安委会考核,对表现突出的项目部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项目部按工程量大小和难易程度给与奖励5—10 万元,个人奖励1—2 万元,具体奖励金额由安委会讨论决定;(二)季度安全奖:每季度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各事业部进行安全管理考评和现场安全检查考核,经过评比,对表现突出的事业部及工程项目部提出表彰和奖励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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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大唐集团制…2005‟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
第三条对集团公司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对安全生产成绩优异的单位、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事故责任单位、各级有关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领导干部的奖惩,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五条为贯彻执行本规定,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奖励专项基金以及相应的基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表彰与奖励第六条集团公司每年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分支机构、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等先进单位以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集团公司不定期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单位可随时申报,其中直属企业直接向集团公司申报,分支机构、子公司所属企业应通过其上一级企业向集团公司申报,由集团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处分第八条发生特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公司,下同)籍处分;(三)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的处分或开除厂籍的处分;(四)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降级直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同时给予2000~2500元的经济处罚;(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六)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领导、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的处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七)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八)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集团公司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发生后果极为严重的重大事故,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参照以上条款进行。
第九条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厂籍处分;(三)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同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四)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六)对事故责任单位的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或警告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七)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领导、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八)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九)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集团公司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发生后果极为严重的一般设备、电网事故,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参照以上条款进行。
第十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三)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四)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六)对事故责任单位的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或警告处分,并给予800~1200元的经济处罚;(七)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领导、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的处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八)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九)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集团公司职能部门的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发生一般人身死亡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厂籍的处分;(三)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同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四)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六)对事故责任单位的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500~800元的经济处罚;(七)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领导、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发生生产人身重伤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500~8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300~6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三)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300~500元的经济处罚;(四)对事故责任单位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一年内发生2次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事故及重大火灾事故,除按上述规定对事故单位、有关事故责任者进行处分外,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记过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发生设备误操作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8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对性质恶劣的误操作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对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的,同时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给予300~5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三)对事故责任班组、车间的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200元的经济处罚;(四)对事故责任单位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对事故责任单位党委书记的处分和经济处罚,原则上与行政正职相同,由事故责任单位上级单位的党委会作出处分决定。
对以上未提到的其他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可参照上述相应的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对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照事故责任的划分,对项目公司和项目公司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有关责任者,按上述标准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对隐瞒事故的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一)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的处分: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2.对隐瞒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3.对隐瞒事故责任单位的上级公司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处分: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2.对隐瞒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3.对隐瞒事故责任单位的上级公司的领导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如隐瞒事故的情况是由本单位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由上级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上级公司领导的责任。
第十八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一)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二)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第十九条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单位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二十条对事故责任者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人身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事故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要在15日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对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二十四条由于设计、监理、施工、安装、调试、修造、物资等单位责任造成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单位、项目公司、有关责任者及领导的处分按照本规定从轻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