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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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5篇)

煤矿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5篇)

煤矿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4、公司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5、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6、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7、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煤矿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2)一、背景随着煤矿开采的深入,煤矿工人长期暴露在高温、高湿、高尘、高噪音、有害气体等环境中,容易患上各种职业病。

为了保护煤矿工人的健康,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煤矿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得以出台。

二、意义煤矿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煤矿工人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和防护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该制度可以使煤矿工人了解自己所面临的职业病危害,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采取防护措施。

其次,通过告知制度,可以促使煤矿企业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条件,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最后,该制度的实施可以推动煤矿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企业在职业病防护方面的管理水平。

三、内容煤矿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煤矿企业应当告知煤矿工人所从事的具体工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如粉尘、噪音、有害气体等。

煤矿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煤矿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煤矿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矿各单位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工作,增强职工职业病防范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在作业场所或设备设施上设置的可以使职工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

二、矿根据各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规定,统一制作相应的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并根据各单位实际所需发放到各单位,各单位必须将其悬挂在相应地点。

三、存在粉尘、噪声、高温、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等装置。

四、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岗位、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五、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六、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

煤矿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范文(3篇)

煤矿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范文(3篇)

煤矿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范文一、职业病危害告知的目的及依据为了保障全体煤矿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煤矿从事工作的人员,包括矿工、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三、告知内容1. 职业病的基本概念及分类:告知从业人员职业病的定义、职业病的分类以及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

2. 煤矿职业病的特点和危害因素:告知从业人员煤矿职业病的特点,如尘肺病、职业性肺癌等,并详细说明煤矿作业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如煤尘、硅尘等。

3. 职业病的防治措施:告知从业人员煤矿职业病防治的基本原则,如工程控制、个体防护和健康监测等,并提供相关的防护装备和设施。

4. 职业病的危害程度和预防措施:告知从业人员不同职业病的危害程度和预防措施,如定期体检、岗前培训和个人卫生等。

5. 职业病的申报、诊断和赔偿程序:告知从业人员职业病申报、诊断和赔偿的程序和相关政策,如职业病的申报流程、诊断标准和赔偿标准等。

四、告知方式1. 岗前培训:煤矿应组织针对不同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要包括本制度规定的告知内容,并由参训人员签字确认。

2. 定期宣传:煤矿应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向全体从业人员传达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防护措施,宣传方式可以采用现场讲解、宣传册、宣传板等形式。

3. 现场告知:在煤矿现场设置明显的告知牌,清晰地标注煤矿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性以及防护措施,以提醒和警示从业人员。

五、责任和制度执行1. 煤矿负责人: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制度,确保职业病危害告知的全面、及时和有效。

2. 组织人员:负责组织进行岗前培训,并确保参训人员签字确认;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对职业病防治的认识。

3. 从业人员:配合参加职业病危害告知的岗前培训,遵守煤矿的职业病防护规定,积极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我矿职工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属各单位应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职工获得职
业健康保护。

二、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与新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将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
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三、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存在与原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时,在转岗培训时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场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
及其后果、防护措施。

四、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
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
声、高温等)。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
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标准规定,定期组织职工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
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建议如实书面告知
职工。

六、综合办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煤矿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煤矿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煤矿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前言煤矿职业病是指在煤矿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工人长期接触有害环境因素,所导致的患病。

由于煤矿作业人员长期处于尘土、噪音、放射性等环境因素污染的环境之中,因此出现煤矿职业病的概率也相对较高。

为预防和控制煤矿职业病,煤矿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向工作人员进行告知,是十分必要的。

煤矿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告知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煤矿企业应向从事煤炭开采、煤炭处理和煤炭运输等作业人员,告知煤尘、硅尘、放射性等有害因素的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措施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方法等内容。

告知标准的具体要求如下:•对煤尘、硅尘、放射性等有害因素的产生、危害和防护措施进行解释和说明;•明确使用各种防护设施或工作场所的注意事项;•向工作人员介绍有关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等。

告知要求1.全方位、全周期地告知煤矿职业病危害告知应包括工作岗位的煤尘、硅尘等重点职业病因素的危害程度、防范措施,自身进行职业卫生防护的责任和方法等,达到从来源控制和防治职业病的目的。

而且,通知承担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机构,无论是职业病的频率、某类人员的职业危害品种还是职业危害与体检情况等都应以多种途径、长期跟踪为主。

例如:培训、口头传达、图解教材、现场提示、制度规章等方式传达信息,让员工始终保持职业卫生风险防范策略的意识,从而降低患职业病的几率。

2.持续完善煤矿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不只是一次性制度告知,还要求企业在工作中持续完善,对员工进行持续的职业卫生教育,进一步提高员工的职业卫生保护意识,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

总结煤矿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煤矿企业应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采取科学、有效的防护措施,切实履行职业健康防护的职责,坚决做好防护工作的各项措施。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一)为确保劳动者知悉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可能造成的健康损害,以便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或减轻健康损害,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1.煤矿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2.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1)在采煤工作面及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转载点、地面煤场等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2)井工煤矿主要通风机、空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采煤机、掘进机、风动凿岩机、破碎机、主水泵等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1)在炮采工作面、炮掘工作面等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设置“振动有害”、“使用设备时必须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标识。

3.警示标识采用反光材料制作。

4.每旬由职业健康科对警示标识进行检查,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三)职业病危害告知1.煤矿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告知,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

2.煤矿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告知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

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3.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煤矿应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矿山生产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矿山生产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矿山生产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第一条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工作由有关职能部门或生产车间负责,安全环保部负责归口管理和综合监管。

第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车间,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14)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三条生产、作业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生产车间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联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人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第四条主管单位在向供应商购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中文说明书,并由供应商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主管单位在向供应商购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时,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中文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第一条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矿井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职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

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志。

第二条矿井相关单位(综合办公室、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职工,矿井相关单位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三条在工作场所中职工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进行防护。

第四条安全监察科对职业病危害生产区域内职工的防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职工应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否则,按“三违”处理。

第五条职工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第六条存在粉尘(煤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应对措施。

第七条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害的图形文字符号;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第八条警示标识及公告栏的基本形式。

一、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二、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三、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蓝色圆形;四、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五、提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警示标识、公告栏的设置规规范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文件、《工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为准。

第九条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煤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四、可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七、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八、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九、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十、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十一、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十二、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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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告知内容: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二)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三)职业病防护措施和提供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
(五)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六)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情况;
(七)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二、告知方式:
(一)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三)职业病危害与健康告知:
1.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存入矿井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3.体检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职工本人。

(四)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使每位职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五)职工要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本矿制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正确使用佩戴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3.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
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后应当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5.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三、告知的责任部门:
职业卫生领导小组
附件: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
附件:
职业危害告知书
甲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补充协议。

一、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有偿劳动,该岗位(工种)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以下主要职业危害因素:(一)化学性因素
1.生产性毒物: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存在于工作环境空气中的化学物质称为生产性毒物。

常见的有氨气、二氧化硫等刺激性气体;硫化氢、一氧化碳、氢化物等窒息性气体;铅、汞、锰、有机磷农药等神经性毒物;苯、苯的硝基化合物等徊液性毒物;氮氧化物等有毒气体。

2.生产性粉尘:在生产过程中产生,较长时间悬浮在生产环境中的固体颗粒。

如煤尘、矽尘、水泥尘等;
(二)物理性因素
1.异常气象条件高温;
2.生产性噪声;
3.振动;
4.电离辐射如工业探伤及医用放射线、在线监测仪器射线等;
5.非电离辐射如高频电磁场、电焊等产生的紫外线;
(三)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不合理如劳动时间过长。

2.劳动精神过度紧张多见于新工人或新装置投产试运行,或生产不正常时。

3.个别器官、系统过度疲劳如光线不足使视力紧张,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设备。

二、甲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上述职业危害因素可能会对乙方的身体健康产生如下有害影响。

(一)生产性毒物:它们主要通过呼吸道(特殊情况下可通过消化道或皮肤)侵入人体,对人体的组织、器官产生毒物作用,再依毒性的不同对人体的神经、血液、呼吸、消化等系统产生作用,除产生局部刺激、腐蚀作用及中毒现象以外,还可产生致突变作用、致癌及致畸作用等。

(二)生产性粉尘:长期吸入粉尘可引起尘肺病,长期接触粉尘还可引发鼻炎、咽炎、支气管炎等呼吸道疾病以及皮肤黏膜损害、皮疹、皮炎、眼结膜损害。

(三)物理性因素:如长时间噪声导致听力阈值升高,造成不可逆的噪声性耳聋;高温可引起人体血管扩张,大量出汗而导致循环系统、泌尿系统、消化系统、神经系统等功能改变,造成精神萎靡、食欲不振、大脑反应速度及注意力降低等;生产过程中经常接触的为局部振动,局部振动亦谓手传振动,长期使用振动工具可产生局部振动病;微波、红外线、紫外线、激光、电离辐射等各种射线对人体也会造成
一定的危害,可导致辐射病、白血病的发生,对家庭造成严重影响。

三、甲方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制定完善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来降低、消除职业危害因素对乙方身体健康的影响,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措施规程进行施工作业。

(一)职业危害防治的组织措施:甲方有健全的职业危害防治组织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有完善的管理职能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且按规定周期进行职业危害日常监测以及年度检测、评价,将检测评价结果在宣传专栏中公布,乙方应当在培训时认真学习,在操作中按制度、规程作业;
(二)职业危害防治的技术措施: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达标的生产工艺设备、技术、材料,并对乙方工作区域进行职业危害防护,按规定建立有完善的通风系统、供水系统以及喷雾洒水、降噪装置等设施、设备,以减轻对人体的损害。

乙方应当认真学习使用方法,爱护、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使其能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三)职业危害防治的保健措施:甲方对接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了解并记录职业接触史和健康状况,组织定期检查身体,掌握职业禁忌症。

对职业病病人追踪观察,定期复查,同时落实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关待遇政策。

(四)职业危害防治的个体防护: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
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乙方应当在培训中认真学习使用方法,在工作中自觉正确佩戴,减轻对身体的损害。

四、乙方在甲方有害岗位工作过程中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职业危害防治的个体防护: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甲方应在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或发生应急职业危害事故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乙方,职业健康体检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为乙方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乙方离岗时可以索取复印件;
(二)职业危害防治的个体防护: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安全培训,指导乙方正确使用相关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三)职业危害防治的个体防护: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甲方应给乙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发放、更换、维修;乙方应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应当穿戴个体防护用品,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四)职业危害防治的个体防护: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甲方按规定给乙方办理工伤保险,乙方被有资质的职业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诊断为职业病时,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有关工伤待遇;
(五)职业危害防治的个体防护: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乙方被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甲方应安排职业病人进行诊疗和康复,同时调离原接害岗位并妥善安置;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不承担相关职业危害赔偿责任,且乙方承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一)职业危害防治的个体防护: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未按甲方作业规程、岗位规范或规章制度要求操作的;
(二)职业危害防治的个体防护: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操作时未按规定穿戴个体防护用品的;
(三)职业危害防治的个体防护: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擅自离职、未接受或拒绝接受离岗身体检查的。

本告知书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并按手印):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注:1.本告知一式两份,存档一份,用人单位一份。

2.本职业危害告知书为劳动合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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