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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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道德与学术界的伦理规范

学术道德与学术界的伦理规范

学术道德与学术界的伦理规范学术道德以及学术界的伦理规范对于维护学术研究的公正性、公平性以及持续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学术界,学者们应该严守学术道德准则,遵守伦理规范,以确保其研究工作具备可信度和可靠性。

本文将探讨学术道德与伦理规范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应用这些准则以推动学术界的进步。

1. 尊重知识产权学者们在进行研究时,必须尊重知识产权。

他们应该遵循学术界公认的引用和参考文献标准,准确地引述其他学者的观点和贡献,并给予适当的鸣谢。

这样可以避免抄袭和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同时维护学术界的诚信和公正。

2. 公正客观学者们应该在进行研究和写作时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

他们应该避免因个人立场或利益冲突而扭曲事实,无论是在实验设计、数据收集还是研究结果的解读过程中都不应有偏颇。

通过保持公正客观,学者们可以提高学术研究的可信度,并确保其成果能够有效地被学术界和社会各界所接受。

3. 诚实正直学者们应该坚持诚实正直的原则。

他们不应篡改数据、伪造研究结果或隐瞒实验过程中的问题。

同时,学者们也应该及时公布研究的全部过程和结果,包括正面的成果和负面的结果。

这样可以避免学术界出现不实的研究成果,维护学术界的声誉与信誉。

4. 保护研究对象和参与者的权益在进行人类或动物主体的研究时,学者们必须确保研究对象和参与者的权益受到尊重和保护。

学者们应该遵循伦理委员会的规定,获得必要的研究许可和参与者的知情同意。

同时,学者们也应该尊重隐私权和保密义务,保护研究对象和参与者的个人信息不受泄露和滥用。

5. 避免学术不端行为学者们应该避免从事学术不端行为,如剽窃、伪造数据、同时提交多篇相似文章或者参与重复发表等行为。

学者们应该尊重学术界的发表规范,仅提交和发表真实、原创的研究成果。

通过这些举措,学者们可以保持学术界的健康发展和良好的研究氛围。

总结:学术道德和学术界的伦理规范是推动学术界发展的重要保障。

学者们应该坚守学术道德准则,遵守伦理规范,尊重知识产权,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坚持诚实正直的原则,保护研究对象和参与者的权益,并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学术诚信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强化我校教职员工的学术诚信意识,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各类在读学生、以及其它以名义从事学术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各类在读学生、以及其它以名义从事学术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应当遵守下述学术诚信要求:(一)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学术成果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正规渠道予以发表。

(四)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及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其它学术界公认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学术诚信的管理(一)校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诚信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二)必要时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成立独立的临时工作小组,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

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准则

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准则

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准则第一条为倡导学术正气,规范研究生和导师学术行为,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和学习风气,培养正直诚信、恪守科学道德、献身科学研究的拔尖创新人才,促进学术进步与科技创新,杜绝学术不正之风,严明学术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我院注册的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本准则所称学术行为是指研究生从事学位论文或毕业论文撰写、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发表学术论文、报告、设计等活动,以及研究生指导教师科研设计和指导研究生等活动。

第三条研究生和研究生导师在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基本规范:(一)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 研究生应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论文写作、学术引文、学术成果、学术评价等方面的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三) 研究生从事学术研究,撰写的论文、报告、设计等应是本人理论探索、实验研究及社会调查等活动的真实反映和系统总结,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观点、论据、调查资料、统计数据、方案和构架等时,无论是何种(纸质或电子)载体,是否己经发表,均应注明出处。

转引文献资料,摘译外文书刊的部分段落、标题时,应如实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 合作研究的成果应依据合作者在研究过程中的贡献大小来分享,合作者在其共同完成作品中应按贡献大小顺序署名,但另有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作品的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五) 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山东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山东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山东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山东大学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第三条山东大学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校学术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见第五条)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布实施。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以下统称为“教授”)组成。

原则上各学院、教学部和校属研究机构等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见第五章)可推荐其主任或副主任1人作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校长聘任.其他委员由校长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若干名,其他常务委员若干名。

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常务委员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人选由校长提名,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两年进行一次中期调整;不担任校领导职务的常务委员,每两年换届一次,任期最长为4年;新的常务委员由校长从现任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信息科学、医学科学等6个学部学术委员会,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学术评议和审议工作。

各学部学术委员会一般由有关学科领域的教授11~18人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有关学部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他人选由各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从其委员中限额推选、校学术委员会审批产生。

各学部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其人选由校长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产生,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的工作委员会。

山东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山东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山东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设世界一流高水平大学,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掌握学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具体考核材料的基础上,本着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坚持知识学习与人格培育并重,采用定量与定性、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东大学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二、组织实施第四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学院为单位组织实施。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教学院长为组长,学工办主任、团委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2—3人)、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五条各学院在本办法基础上,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本学院专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条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于新学年开学后二周内完成。

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本学院测评工作。

辅导员、班主任为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指导班级做好测评日常材料的记录及组织测评工作的实施。

班级成立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和学生代表(5--8人)组成的测评小组,开展本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其中学生代表由学生投票产生。

测评小组成员应实事求是、严谨仔细,对本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负责。

三、测评流程第七条测评工作分班级测评、年级(专业或班级)排名、学院审查和学校终审四个步骤进行。

(一)班级测评:根据每名同学的日常表现和相关证明,班级测评小组按照测评办法进行测评。

基础性素质成绩根据记实和评议得出,发展性素质成绩根据学生实际参与各类活动情况(包括相关考核成绩、活动证明等)及所获得的荣誉、奖励得出。

辅导员对基础性素质测评和发展性素质测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发现问题,进行修正。

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xx大学所有人员,包括教师、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各类学生,以及以xx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包括在xx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 xx大学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的有关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列学术道德规范:(一)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浮夸作风和欺骗行为。

(二)学术研究应自觉遵守《宪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合同法》等法律和相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不使用未亲自阅读过的文献。

(四)成果署名者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

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

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除外,但应符合法律规定。

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

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五)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关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六)需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科研成果,未经论证不得向外界公布。

学术道德规范规章制度

学术道德规范规章制度引言学术道德是学术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涵盖了研究者在学术活动中所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为了保障学术研究的公正、诚信和可靠性,各个学术机构都制定了学术道德规范规章制度。

本文将对学术道德规范的必要性进行探讨,并介绍一些常见的学术道德规范内容。

学术道德规范的必要性学术研究的核心价值在于真实、客观、可靠的知识产出。

如果没有适当的学术道德规范,可能会导致以下问题:1.剽窃和抄袭:未经授权的剽窃和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是学术界最为严重的违规行为之一。

这不仅伤害了原作者的权益,也损害了学术界的声誉和发展。

2.数据造假:伪造、篡改或隐瞒数据是另一种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虚假的数据会误导其他研究者,影响科学研究的可信度和可重复性。

3.未经授权的共同作者:学术合作需要明确的共同作者协议。

一些不道德的行为可能包括未征得共同作者的同意而发布研究成果,或利用他人的研究成果而未署名。

4.冲突利益:研究者在进行学术研究时应避免冲突利益的存在。

例如,研究者因为个人或经济原因而与研究结果产生利益冲突,可能导致研究成果的不客观或不真实。

因此,制定学术道德规范规章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引导学术研究者遵循正道,确保学术产出的质量和可信性。

常见的学术道德规范内容1. 剽窃和抄袭的禁止剽窃和抄袭是学术道德界最为严重的违规行为之一。

学术机构规章制度应明确禁止剽窃和抄袭的行为,并具体说明其定义和处理措施。

2. 数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学术研究的可信度依赖于数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研究者应遵守数据收集、分析和呈现的相关规范,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重复性。

3. 合理引用和署名规范学术研究需要建立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因此合理引用和署名是学术道德的基本准则之一。

研究者应准确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并根据规章制度的要求对共同作者进行恰当的署名。

4. 冲突利益的管理研究者应诚实,如实披露可能存在的冲突利益。

学术机构应制定具体的冲突利益管理政策,要求研究者在提交研究成果时提供相关的冲突利益声明。

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评价的准则

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评价的准则学术评价是衡量学者学术能力和成就的一项重要指标,对于促进学术发展和提高学术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为保证学术评价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学术界广泛遵循一系列学术道德规范,确保评价过程的透明、公正和可信性。

一、学术诚信与学术道德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是学术界的核心价值观,是学术评价的基础。

学者应当秉持诚实、正直、客观、公正的态度,严守学术规范和道德准则,遵循学术研究的基本原则与伦理要求。

1. 诚实与真实学者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夸大、不缩小实际研究成果,不夸大论文贡献,不篡改、伪造数据,提倡真实、客观、可信的学术成果。

2. 知识产权与引用规范学术界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学者应当遵守学术引用规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合理引用他人成果,并标明出处。

对于他人的研究成果和学术观点,应当进行恰当的引用和批评,尊重知识创造者的劳动成果。

3. 不当行为与道德规范学者应当避免一切不当行为,包括抄袭、剽窃、诽谤、恶意评价他人成果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故意捏造实验数据,不得违反学术伦理和道德准则。

二、学术评价准则学术评价准则是对学者学术能力和学术成就进行评价的具体标准和指南,是学术界对于优秀学术工作的认可和奖励方式。

1. 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学术论文是学者学术研究成果的主要展示形式,其质量和影响力是评价学者学术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学术评价准则中应当包括对学术论文的数量、质量、引用率、刊载期刊的影响力等方面的评价指标。

2. 学术影响力与学术声誉学者的学术影响力与学术声誉是评价其学术成就的重要指标之一。

学者应当在学术界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学术团体和会议,并有一定的国际影响力和学术声誉。

3. 学术奖励与学术荣誉学术界对于优秀学者的发现、鼓励和奖励非常重视,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是对学者学术成就的认可和肯定。

评价准则应当包括对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的考量,鼓励和支持学者取得较高的学术荣誉。

三、学术评价的改革与创新学术评价准则的改革和创新是为了适应学术界的发展和变化,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学术道德与学术的要求的要求规范继续教育答案详解全

15.数据的保存与共享的基本规范对科研人员的要求是什么?(简答1.应当保存所有试验或调查数据的记录。

2.应适当整理、保存所获得的数据并进行必要的备份、归档,防止数据的损毁、灭失或被篡改。

3.了解并遵守所在机构关于实验数据和材料所有权的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将实验记录本或其他材料带离实验室。

4、遵守各学科领域关于科学数据保存期限的规定,一般科学实验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7年,但有些学科有特殊的规定;一些关键记录须永久保存。

1.科学精神气质中的公有性原则要求科学家公开科研成果,即科学家只拥有科研成果的优先权,而不享有占有权。

2.对研究参与者的风险评估包括伤害、隐私、保密和研究方法的设计。

3.学术评价的一般规则中,单项匿名式评价,有利于专家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维护学术评价的独立性。

4.理性精神源于哲学,是人类反思自我、反思实践的产物5.处理科技共同体内部伦理问题的基本伦理原则是客观性6.动物实验中有很多不无争议和值得讨论的问题,有痛苦和损害7.中文引文注释的必要内容中,网络文献应标注访问时间8.在研究工作中应投入必要的资源,研究中最重要的资源包括时间、资金和设备9.一个合乎科学规范的人类受试必须遵循的实验规则:实验要有对照组、要使用安慰剂组、使用双盲实验法进行实验、对照组的划分要采取随机法10.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正和准确11.人与社会是可以分割的,即存在脱离社会的人错误12.在近代方法论思想史上,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已经达成一致错误13.书评写作要坚持客观、理性的原则正确14.中国工程院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弘扬科学精神等15.避免对研究参与者造成伤害与不合理的痛苦包括哪些答:1.避免或减少对参与者的伤害2.对个人资料的保护3.对第三人权益的保护1.在过去的一个实际中,科学从小科学和学院科学变为大科学和后学院科学2.学术评价的标准,包括分类评价、注重质量与合理量化、保护学术自由3.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制度包括调查方式、调查机构和调查程序4.属于一稿多投形式的是完全相同型投稿、肢解型投稿、组合型投稿5.参与社会科学研究者可能会承受心理风险6.对于在学术交流或合作研究中获得的数据或科研成果,研究者未经人同意不得泄露7.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制度包括调查方式、调查机构和调查程序8.工程师的责任提示,工程实践中大量存在不负责的行为,其原因有私利、自欺、无知9.美国的实验动物管理立法有实验动物饲养与管理指南,非类人灵长类动物的人道主义护理、治疗和运输标准,动物福利法10.从现实主义的角度看,可以通过替代、约减、精炼的方法减少动物痛苦11.根据教育部2011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将学术教育和研究分为15个一级学科错误p312.在近代方法论思想史上,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已经达成一致错误13.在选题阶段,通常要遵循四个方面的规范正确14.科研不端行为查处后,被处理人的相关申诉途径有行政复议15.学术道德和学术伦理规范所涉及的基本伦理理论主要有哪些主要有效益论、义务论、社会契约论、自然权利论、神圣命令论、责任伦理等1.科学精神气质中的公有性原则要求科学家公开科研成果,即科学家只拥有科研成果的优先权,而不享有占有权。

高校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

高校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强化学术诚信,鼓励学术创新,特制定《高校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高校全体研究生及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

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第三条研究生在从事科学研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下述基本学术道德规范:(一)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研究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充作自己的学术成果;不使用自己未阅读过的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凡署名“高校”发表的学术论文,其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投稿前必须经导师和其他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字同意后,方可投寄发表。

合作完成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依次署名,并各自对本人做出贡献的部分负责。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不以偏概全或夸大其辞。

(四)尊重研究对象。

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遵守伦理道德,必须保护受试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知情同意权。

在涉及实验动物的研究中,必须遵守实验动物的管理规定。

在涉及民族宗教的研究中,不使用歧视或侮辱性的词语。

(五)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

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研究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以备考查。

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

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发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承认和纠正。

(六)不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

(七)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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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踏实的学风,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太原科技大学的所有教师、科研人员、职员(以下简称教师)和学生,以及以山东大学的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山东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山东大学教师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了解他人的已有成果,若涉及到这些成果,用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

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

应经过而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三)在科技探索中,必须一丝不苟的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四)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五)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六)教师和学生均应严格遵守山东大学考试纪律。

第四条教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二)在与自己的劳动无关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包括学生)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三)在填报学术情况表格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四)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五)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

(六)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参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七)泄露试题或配合、纵容学生考试作弊,或为私利而抬高或压低学生考试卷面成绩。

(八)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九)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五条学生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提供答辩的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包括指导老师)的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
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二)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三)雇用或代替他人攥写论文或参加考试。

(四)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课程作业或攒写学位论文。

(五)未经指导老师或任课老师许可,擅自将老师的讲义或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结果署名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

(六)违反山东大学考试纪律。

(七)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三章惩戒措施
第六条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教师,学校予以以下惩处:
(一)经确认,在第四条第(一)(二)(三)(四)款范围内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

(二)在第四条第(五)(六)(七)(八)(九)款范围内者,视后果大小,给予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三)凡有第四条诸款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在人事任用和学术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对采取第四条诸款行为之一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第七条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学校将分别施予以下惩处:
(一)经严格认定,属第五条第(一)(二)(三)款情形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属第五条第(四)(五)(七)款情形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三)属第五条第(六)款情形者,按山东大学考试纪律处理;
(四)属第五条诸款之一的,在校期间,均不得参加各类奖励的评定,毕业离校后被发现的,将依照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追加处分,直至撤销所获学位,
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四章制度保障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

(一)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人文社科、自然科学与技术、生命科学与医学三个分委员会,分别受理对有关学科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主持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专项调查与仲裁,并依调查仲裁结论向学校党政联席会提出处理意见。

(二)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

第九条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和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作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单位学术委员会于30日内,在有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三)各有关单位学术委员会必须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如果调查对象涉及二级单位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成员,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项进行认定。

校学术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学术委员会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近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

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四)校学术委员会有关分委员会对有关单位学术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规范第六、七条的规定,做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

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责成办公室布仲裁确认的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

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而且举报系
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

(五)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六)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校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七)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条学校党政联席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在学校党政联席会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的日常维护有研究生院负责,本科生及其他学生的学术道德规范日常维护有教务处负责。

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需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范有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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