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不符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法条有哪些

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法条有哪些如果发⽣民事纠纷,需要向⼈民法院起诉,是需要有起诉权的原告向⼈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并且需要列明明确的被告。
主体是需要适格的,那么,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法条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法条有哪些《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民法院管辖。
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已经⽴案的案件,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为。
⽽驳回诉讼请求则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对原告的实体请求权的⼀种否定。
⼆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点:适⽤的条件不同。
驳回起诉主要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的条件,⽽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原告的诉求符合起诉条件,但是缺乏⾜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评判的内容不同。
驳回起诉既可以发⽣在案件审理前,也可以发⽣在案件审理后,是对程序上的评判,适⽤裁定的形式。
驳回诉讼请求必须是在案件经过实体审理之后,对原告诉请是否⽀持的评判,应适⽤判决的形式。
产⽣的后果不同。
原告被驳回起诉,⼀旦其符合起诉条件,可就同⼀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
⽽原告的诉求被判决驳回后,⽆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得再⾏起诉。
综上分析,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于判断该案的原告是否享有诉权,⽽不在于案件是否经过实体审理。
⽴案庭在进⾏⽴案审查时,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只是形式审查,只要证据材料符合⽴案条件即可⽴案,是否正确应通过实体审查来认定。
经开庭审理查明,如果原告享有诉权,在其请求⽆法得到⽀持的情况下,就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其不享有诉权,那么对于其⽆法得到⽀持的诉讼请求,就应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裁定书

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裁定书
摘要:
1.案件概述
2.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判断依据
3.驳回起诉的裁定结果
4.对原告的影响及后续行动建议
正文:
今天,我们来解析一起因被告主体不适格而被驳回起诉的案例。
在此案例中,原告因与被告发生纠纷,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被告主体不适格,因此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判断依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应当是与原告发生纠纷的当事人。
在判断被告主体是否适格时,主要看被告是否具备以下条件:(1)与原告发生纠纷;(2)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不符合这些条件,因此作出了主体不适格的判断。
其次,我们来关注一下法院的裁定结果。
经过对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审查,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这意味着原告在此案中的诉讼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原告而言,这一裁定无疑是一个挫折。
那么,对于原告而言,在遇到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况时,应该如何应对呢?首先,原告应充分了解被告的主体资格,确保被告是与自己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在发现被告主体不适格时,原告应及时调整
诉讼策略,重新起诉适格的被告。
同时,原告还应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主体不适格可能导致起诉被驳回。
因此,原告在起诉前应充分了解被告的情况,确保被告适格。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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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会遇到原本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受理后,司法机构进行审核后发现原告方并没有起诉的权利(例如证据不充分、与事实严重不符合等情况下)。
▲那么驳回起诉的法律法规是什么呢?在下文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介绍,请您往下阅读。
▲区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定义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虽然都是请求方的诉讼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两者在实践运用中有着本质的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
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书面判决。
4、适用阶段不同。
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
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6、法律后果不同。
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被驳回起诉后再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被驳回起诉后再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阅读提⽰】在民商事案件中房屋买卖纠纷占⽐逐年上升,实践证明房屋买卖是风险最⼤的⼀项交易,特别是⼆⼿房交易风险更⼤。
正因为⼆⼿房交易风险巨⼤,维权之路⾮常艰难,建议购买⼆⼿房应慎之⼜慎。
本⽂是本律师代理的⼀起真实案例,客观反映了⼀名⼆⼿房买受⼈⽥某的艰难维权之路。
本⽂主要分享⼀个重复起诉的案例,关于重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四⼗七条的规定,即“当事⼈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院裁判要旨】只有前诉讼争议法律关系已经法院实体审理,对后诉⽅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判断余地。
在前诉未经法院实体审理即被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起诉的情况下,当事⼈再⾏诉讼到法院,需要判断的仍然是后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问题,⽽不是后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基本案情】2006年8⽉8⽇,经房屋中介结构撮合许某与⽥某在西安市汉唐公证处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某以16万元的价格购买许某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长乐坊⼩区106、107号的房产,建筑⾯积共20.59平⽅⽶,⽥某应于2006年8⽉10⽇前⼀次性将房款⽀付给许某,许某应于2006年8⽉10⽇前将长乐坊⼩区106、107号的房产交付给⽥某。
在交易过程中,许某称⾃⼰不识字,故与其独⼥李某3⼀同办理卖房事宜。
许某与李某3向汉唐公证处提交了其住所居委会开具的李某3是许某独⼥的证明,该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该《房屋买卖契约》签订以后,⽥某按照约定于2006年8⽉8⽇向许某交付了16万元购房款,许某收取原告16万元购房款后也按照约定将上述房屋交付给⽥某使⽤,将临时安置证等房屋⼿续交由⽥某保管。
被告主体不适格如何处理

一、被告主体不适格如何处理众所周知,原告主体不适格,其即不具备提起该诉讼的权利,也即不享有程序法意义上的诉权,因而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则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法院该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及理论界都存在争议,理解上的差异,导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处理也不尽相同,甚至同一法院也存在不同做法。
此种不统一,颇不严肃,有损法律威严。
此分歧,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当驳回起诉,一种认为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理由如下:关于起诉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故而,法律对于被告的要求,仅仅是“明确”,而非“恰当”、“正确”、“适格”。
现实生活中,同名同姓者颇多,如果因为没有明确的住址等身份信息情况,导致无法确定具体的被告,就属于无明确的被告,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的是否适格,并非立案审查时即能发现,此也不属于立案审查的范围,立案部门的职能只是依照上述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行使立案审查权,审查的是原告程序意义上的诉讼权,符合该条规定,即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的,则不予受理。
立案审查不得涉及案件实体的审查,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并非一目了然之事,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举证、质证、辨论等,法官才能综合判断,从而产生诉讼主体适格与否、责任承担等事项的裁判心证。
被告主体适格,方可引起被告对原告诉讼主张的承受、抗辩、反驳等实体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原告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必要前提,因而影响的是原告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而非能否诉讼的程序诉权,是属于案件实体问题的范畴。
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裁定书

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裁定书摘要:一、背景介绍- 案件概述- 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定义二、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判定- 法律规定- 案例分析三、驳回起诉裁定的依据- 法律规定- 案例分析四、对原告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原告的诉讼权利- 重新起诉的建议正文:一、背景介绍在本案中,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因此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
本文将对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判定标准进行详细解析,并探讨驳回起诉裁定的依据以及对原告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二、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判定1.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是与原告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如果被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被告并非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则被告主体不适格。
2.案例分析例如,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但A公司将部分业务分包给B公司。
当原告发现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时,将A公司和B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然而,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并非合同的当事人,与原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B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三、驳回起诉裁定的依据1.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在本案中,被告主体不适格意味着被告并非适格的被告,因此法院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
2.案例分析在上述案例中,由于B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法院在审查后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
法院认为,原告应将与A公司的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而非将B 公司作为被告。
四、对原告的影响及应对措施1.原告的诉讼权利驳回起诉裁定并不影响原告的诉讼权利。
原告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对适格的被告重新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重新起诉的建议在重新起诉时,原告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规定,明确被告主体资格,确保所起诉的被告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此外,原告还应收集充分的证据材料,确保新诉讼的顺利进行。
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裁定书

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裁定书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裁定书,这是一份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法律文书。
接下来,我们将从案件背景、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原因、驳回起诉裁定的法律依据以及原告应对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措施等方面,对这一裁定书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法律知识。
一、案件背景在这一案件中,原告甲与被告乙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原告甲认为,被告乙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于是,原告甲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乙承担违约责任。
二、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原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被告乙存在以下情形,导致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1.被告身份不明:根据原告甲提供的被告乙的身份信息,法院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乙的真实身份无法确定。
这使得法院无法对被告乙进行合法传唤,使其参加诉讼。
2.被告不具备诉讼能力:被告乙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具备诉讼能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具备诉讼能力,否则将影响其诉讼行为的效力。
3.被告已经终止存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被告乙已经终止存在。
这意味着,被告乙已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三、驳回起诉裁定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具备诉讼能力,且诉讼请求明确、具体。
在本案中,由于被告乙不具备诉讼能力,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了驳回原告甲的起诉裁定。
四、原告应对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措施面对驳回起诉的裁定,原告甲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补充证据:原告甲可以进一步收集证据,证明被告乙的真实身份及其具备诉讼能力。
例如,可以提供被告乙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以便法院核实其身份信息。
2.调整诉讼请求:如果原告甲认为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可以考虑将诉讼请求调整至与被告乙具备诉讼能力的范围之内。
例如,将原本的违约责任请求调整为损害赔偿请求,以使被告乙能够在诉讼中承担相应责任。
五、总结本案中,由于被告乙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甲的起诉裁定。
被告不适格的法律规定

一、被告不适格的法律规定被告不适格,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成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在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如果不满足《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条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8条:裁定驳回起诉即可。
但是对于原告诉错对象即被告不适格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法院理所当然地类推适用关于原告不适格的规定,习惯性地用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不适格二、被告主体不适格如何处理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在被告主体错误的情况下,有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实例存在。
同为程序上的主体错误,结论却有云壤之别。
在仅在被告主体错误的情况下(若原、被告主体同时错误,仅以原告主体错误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即可),说明原告有诉权,只是诉权的指向对象错误,或是诉讼请求的提法不当,这与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下不享有诉权的情形在质上具有绝对性的差异。
因被告主体不适格而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往往是在原告主体适格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到案件的实体审查之后才能得知,而原告主体不适格则从根本上阻止了诉讼程序的启动。
同理,裁定驳回起诉应当以起诉是否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为判断标准,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在案件应当受理的前提下,对案件实体进行审理后的判断结果。
而只要原告起诉时,被告明确,即使被告主体有误也不属于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当然不得用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应当用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需要说明的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在被告主体错误的情形下,也有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实例存在,这有待于司法实践的统一。
三、被告不适格是什么简单来说“被告不适格”在民事案件中的意思就是你所诉的被告不是侵犯你权利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在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才能对该案进行实体上的审理。
被告是否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属于法院实体审理的范畴,法院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评判合议等环节后,在审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被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作出判断,因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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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11)头民二初字第1 0 4号原告:赵军营,男,1969年4月2 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疏勒县疏勒镇巴合齐路8院西区平3栋0 0 8号。
委托代理人:陈一纲,新疆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满疆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2 5 2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光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军营与被告乌鲁木齐满疆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疆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军营起诉称,2 0 1 1年3月2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一辆神狐牌HLQ5253GJYE重型罐式货车,购车金额2 31000元。
2011年3月25日,原告办理完该车所有运营手续。
2011年3月28日,该车在第一次投入装载运营过程中,突发车辆失重,引起车辆翘头,致使车辆罐内油品大量倾斜在地,在储油库内险些酿成成重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和车辆生产厂家反应了该车存在的质量问题,后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结论为:该车质量不符合相关技术参数的要求。
经原、被告多次协商无果。
故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购车款2 3 1 0 0 0元;支付购车支出的相关费用46348. 64元;承担鉴定费2 9 6 0 7;赔偿原告损失4 0 0 0 0 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赵军营起诉被告满疆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赵军营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单及保险收据、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栏等相关证据,证明神狐牌HLQ5 253GJYE重型罐式货车即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为新疆泽普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原告赵军营,原告赵军营未有证据证明其与满疆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故赵军营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军营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灵燕
人民陪审员赵宝元
人民陪审员姜金兰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刘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