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合同解除后合同关系消灭,不能再据此请求支付违约金附相反判例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附件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2020年8月说明为了指导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是委托人与咨询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相互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共计9条,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权利义务,包括项目概况、服务范围、委托人代表与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服务费用、服务期限、合同文件的组成、双方承诺、词语含义等重要内容,并约定了合同订立生效条件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和合同份数。
(二)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提供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出的原则性规定。
通用合同条件共计13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规定、委托人、咨询人、服务要求和服务成果、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服务费用和支付、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知识产权、保险、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目前的各类工程咨询服务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基础性条款。
(三)专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建设项目实际,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合同条件的原则性约定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并和通用合同条件按照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当两者之间有不符之处,以专用合同条件为准;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果不需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增加相关专用合同条件或附件。
北京市地方标准DBJ建设工程监理规程

北京市地方性标准DB编号:DBJ 01-41—2002备案号:J10135-2002建设工程监理规程Code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2002—02—21 发布2002—04—01 实施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第 1 页北京市地方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程Code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DBJ01-41-2002主编部门: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以下按公司名称首字拼音字母顺序排列)泛华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高速公路监理有限公司京兴建设监理公司北京赛瑞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北京双园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北京银建工程监理公司批准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施行日期:2002年4月1日2002 北京第 2 页关于发布北京市标准《工程建设监理规程》的通知京建科[2002]84 号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建委京建科[2001]512 号文件的要求,由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等单位修编的《工程建设监理规程》已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
该标准的新编号为DBJ01-41-2002,自2002 年4 月1 日起执行。
原标准《工程建设监理规程》DBJ01-41-98 同时废止。
监理所用表格一律按新修订后的规程执行。
该项标准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工作。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第 3 页修订说明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科[2001]512 号文件所列,北京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2001 年度编制计划要求,组织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等七家监理单位,对北京市地方标准《工程建设监理规程》DBJ01-41-98(以下简称原监理规程),在总结其施行三年来的工程建设监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进行修订。
国际货物买卖法课后

一、填空题1._《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_是迄今为止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一个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2.在英美法系各国,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_普通法_,即由法院以_判例_形式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属于不成文法;二是_成文法_或_制订法_,即有关_货物买卖_的立法。
3.专门对货物买卖作出具体规定,其内容在资本主义各国的买卖法中是最为详尽的具有代表性的是_《_货物买卖法_》_和__《_统一商法典_》___。
4.目前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最重要的贸易惯例是_《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5.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见诸_《民法通则》_和_《合同法》_。
6.买卖双方的_义务_是买卖法的核心。
一般来说,公约中对此的规定,都是属于_非强制性_的规定。
7.在解释合同中,英美法采取_表示说_。
8.西方各国对货物风险移转时间的规定各有不同,英国与法国采取_第一项(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_的原则,而另外一些国家以_移交货物时间_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
9.英国货物买卖法对所有权移转,主要区别_特定_的买卖与_非特定_的买卖两种情况。
10.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_标的物交付_时起转移。
二、单项选择题1.《公约》于( B )获得通过,于( ) 起生效。
A.1964年、1979年 B.1980年、1988年C.1969年、1978年 D.1964年、1978年2.在两个《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下列合同中,( B )才适用于该公约A.飞机买卖合同 B.粮食买卖合同C.电力买卖合同 D. 咨询服务合同3.衡量国际合同的标准是( C )A.当事人的国籍 B.货物运输是否经过第三国C. 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否分处于不同国家 D.当事人是否分处于不同国家4.如果合同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时,依公约规定( D ) A.按交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金B.按提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金C. 按照进口国法律规定确定价金D.应按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金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一般货物买卖合同的区别是( C )A.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一样 B.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同C. 它具有涉外因素D. 签订合同的程序不同6.依照《公约》的对于买方违约时卖方采用的下列补救措施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B)A. 买方不接受货物,卖方将货物售于他人后,对所产生的损失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B.买方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仍然请求损害赔偿C.买方未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宣告撤销合同D. 因卖方撤销合同而致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归于无效,卖方向法院提起诉讼7.《公约》中规定的买卖双方均可采取的救济措施不包括( B )A.实际履行 B.交付替代物C.请求损害赔偿 D. 解除合同8.作为国际贸易惯例之一的《华沙――牛津规则》是针对 ( A )制定的。
公报案例和指导案例 合同解除纠纷

公报案例和指导案例合同解除纠纷1、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的,如何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兰州滩尖子永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爱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程度大小等综合因素,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包括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
在双务合同中,无论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约定了合同解除条款,在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如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尤其是合同目的已基本达成的,若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应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判断其是否享有解除权。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将导致合同双方利益的显著失衡,且合同继续履行并不影响各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的,则不宜认定其享有合同解除权。
案例文号:(2012)民一终字第126号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5期(总第223期)2、一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后,拒绝接受对方当事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造成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应如何承担?——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后,在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拒绝对方提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应自负全部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的规定,在无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不得单方强行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
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在双方未对是否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时,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并拒绝对方减少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同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自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应自行负责。
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赔偿标准

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赔偿标准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或根据法律规定终止合同的一种行为。
在合同解除后,违约赔偿标准是确定双方违约责任及其违约方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基准。
本文将讨论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赔偿标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指导。
1. 违约解释在合同中,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当一方没有按照约定时间、方式、数量、质量等履行合同义务时,即构成了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赔偿标准2.1 补救合同解除后,一方违约方可以通过补救的方式来消除或减轻违约的后果。
例如,违约方可以委托第三方履行合同或修复由于违约而导致的损失。
补救的方式主要是为了尽量恢复合同当初的履行状况。
如果违约一方通过补救消除或减轻了损失,另一方应予以合理的补偿。
合理的补偿可以是对方支付的补偿费用或者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
2.2 损失赔偿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是指违约方应为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
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是根据违约方违约后对方损失的实际金额进行计算。
违约方应通过支付金钱来弥补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违约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对方的损失,并按照对方的损失金额进行赔偿。
对方也应主动承担举证责任,提供损失的证明和计算依据。
2.3 违约金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是双方事先约定的一种赔偿方式。
违约金是由违约方在合同签订时同意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
当违约方发生违约行为,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对方。
违约金的目的是约束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或弥补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的金额应事先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合同解除后按照约定进行支付。
3. 法院裁定的违约赔偿如果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违约纠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合同法规定判决违约赔偿。
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违约方进行判决,并确定具体的违约赔偿金额。
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违约赔偿时,应提供相关证据如合同、违约通知书、协商记录等。
刑民交叉:刑事责令退赔和民事赔偿的关系

刑民交叉:刑事责令退赔和民事赔偿的关系文/李岩律师(转载请联系我)这是我的第16篇普法文章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都有填补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功能。
刑事判决中叫责令退赔,责令被告人退缴或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民事赔偿,则是原告根据民事判决去执行被告,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
二者在填补经济损失这一目的上,功能是重合的。
如何协调二者关系,是本文讨论的主题。
举个例子:甲对乙实施(借款型)合同诈骗,丙对该借款提供担保,后甲被判处合同诈骗罪,并责令退赔乙的经济损失。
问题一:乙能否对甲,再行提起民事诉讼?问题二:乙能否对丙,提起民事诉讼?问题三:在民事判决时,是否将刑事责令退赔部分扣除?一、问题一问题一:乙能否对甲,再行提起民事诉讼?1、针对本金,不可以;2、针对本金之外的经济损失(如利息),理论上可以,但实践中很难。
首先需明确一个观点,即甲利用借款合同实施诈骗,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该借款合同并不必然是无效的【1】。
审查借款合同是否无效,需要看是否存在《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因为刑事审判的依据、角度和民事审判有很大区别,不存在只要构成刑事犯罪,民事合同一定无效这样的逻辑关系。
在借款合同有效的情况下,甲和乙之间就同时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是,甲对乙实施诈骗,非法占有乙的资金,构成合同诈骗罪,并需要退赔乙的经济损失;民事法律关系是,甲到期不还钱,构成违约,需要赔偿乙的经济损失。
刑事责令退赔和民事经济赔偿,同样是填补受害人经济损失,有何区别呢?赔偿范围不一致。
责令退赔范围,只限于本金,不包括本金之外的其他经济损失。
而民事判决不仅包括本金,还包括利息。
二者在本金保护上完全重合,所以在有责令退赔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通过责令退赔的执行,来弥补自己的本金损失,没有必要再提起一个民事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该观点属于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2】。
针对本金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针对利息呢?这就有争议了。
合同管理系统产品白皮书
合同管理系统产品白皮书。
.;目录1引言 (5)编写目的 (5)适用范围 (5)统一术语定义 (5)2产品研发背景 (5)@3产品概述 (6)4产品特点 (6)智能化动态分析,为合同审批提供参考 (6)规范合同管理业务,防范法律风险 (6)拓展能力强 (6)易用性提升 (6)技术先进 (6)智能化的工作流配置,自主打造企业业务规范流程 (6)[5产品功能体系 (7)产品设计思想 (7)产品架构 (8)功能架构 (10)功能简述 (10)首页 (10)规范文本 (10)合同起草 (11))合同新建 (11)合同变更 (11)合同撤消 (12)盖章签约 (12)履行管理 (13)续约提醒 (13)履约提醒 (13)(履行监控 (13)查询统计 (13)系统管理 (14)主数据管理: (14)用户管理 (14)流程及权限管理 (14)组织架构管理 (14)角色管理 (14)\日志管理 (14)6软硬件设备硬件要求 (14)7典型案例应用 (15)8实施运营服务体系 (15)项目方法论 (15)项目准备 (15)业务蓝图 (15)实现过程 (16):数据转换 (16)上线准备 (16)上线与技术支持 (16)项目管理与组织 (17)职责范围 (17)割接计划及上线方案 (18)项目影响因素 (19).项目关键 (19)项目风险 (19)人员风险 (19)项目范围及管理的风险 (21)有关硬件、网络及软件风险 (24)【》%1引言1.1编写目的本文档主要介绍了合同管理的设计背景、产品概述、产品特点等几个方面内容,并对产品功能也进行了简要的介绍,以帮助读者对合同管理达到快速和全面的了解。
1.2.1.3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需要对合同管理进行全面了解或以前接触过相关概念并想做进一步了解的用户。
如需要了解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请联系销售工程师,由他们对您提出的问题和疑问集中进行解答。
1.4统一术语定义2产品研发背景在市场经济日趋发展和完善的今天,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爱善贷教你合同法之合同解除与违约金
爱善贷教你合同法之合同解除与违约金合同解除与违约金一、问题之提出:解除后同后能否主张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5期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名称为“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下称“本案”)。
该案裁判摘要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文作者注。
)认为,本案合同解除是基于泳臣公司的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主要表现为包括不当得利返还和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桂冠公司要求泳臣公司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和泳臣公司擅自抵押土地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本院(最高人民法院,本文作者注。
)认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
因此,桂冠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二、本案对《合同法》规定之解读1.《合同法》之规定《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高院裁判:合同无效(解除)时的释明问题
最高院裁判:合同无效(解除)时的释明问题《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36.【合同无效时的释明问题】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
例如,基于合同有给付行为的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的,人民法院同样应当向被告释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还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无效的,除了要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对同时返还作出认定外,还应当在判项中作出明确表述,避免因判令单方返还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第一审人民法院未予释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当然,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
权威观点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来源:《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理解与适用}一、课予法院释明义务的原因在双务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中,如买受人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转让人返还购房款,而转让人主张合同有效时,一旦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并支持买受人的诉讼请求,则在转让人并未反诉请求买受人房屋的情况下,其结果是买受人既拿回了购房款,又可以继续占有房屋。
转让人要想取回房屋,必须要提起新的请求返还房屋的诉讼,在买受人将房屋转售他人的情况下,还会因产权归属问题产生更多的纠纷。
最高院公报82个合同纠纷典型判例裁判规则汇编
最高院公报:82个合同纠纷典型判例裁判规则汇编目录1.发布悬赏广告行为的性质界定 (2)2.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附随义务 (2)3.主债务人放弃时效届满抗辩权对担保人不生效力 (2)4.实际用款人应与名义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3)5.银行的内部操作规程对外不具有效力 (3)6.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转让债权有效 (3)7.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认定 (4)8.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对代位权的行使 (4)9.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无效 (4)10. 不能仅以定作人已陆续支付设备款的行为主张定作设备已调试合格 (5)11.加盖变造印章的行为定性 (5)12.他人多次使用变造的当事人印章如何认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5)13.借新还旧中保证人的责任认定 (5)14. 合同违约之诉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6)15.逾期付款的损失赔偿 (6)16.如何确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 (6)17.解除合同后的扩大损失如何承担 (7)18.违约方是否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 (7)19.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合法 (7)20.类似“一物数卖”合同的效力 (7)21.借记卡格式条款的效力 (8)22.挂牌出让公告的法律性质 (8)23.撤回要约邀请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8)24.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 (9)25.定金和保证金的界定标准 (9)61.保证人无偿转让财产的法律后果 (22)62.有关合同效力的一个特殊情况 (23)63.合同解释中的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 (23)66.最高额保证范围的确定 (24)67.当事人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人承担税费是否有效 (24)68.法院调整违约金的条件 (25)69.违反预约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25)70.未经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合同无效 (25)71.关联合同之间的证明效力 (26)73.恶意违约方能否请求减少违约金 (26)74.能否以存档合同文本为依据结算建设工程价款 (26)75.建设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标准问题 (27)76.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效力 (27)77.以新贷偿还旧贷中保证人能否一概免责 (27)78.第三人妨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如何行使请求权 (28)79.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各方是否属“独立经营”的认定 (28)80.停工损失费及优质工程奖励款的性质 (29)81.债务转让中债权人的同意问题 (29)82.借新贷还旧贷与以新贷形式延长旧贷还款期限的区别 (30)1.发布悬赏广告行为的性质界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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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合同解除后合同关系消灭,不能再据此请求支付违约金附相反判例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民商事裁判规则公众号重新编辑整理,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合同解除后,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作者:唐青林李舒杨巍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阅读提示:今天推送的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05期,认为解除合同后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
但是本书作者在写作中也注意到更多的判例与该案例裁判规则不相同。
对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审判实践中尚存在分歧。
本案作出裁判的时间为2009年,恰逢当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
为了探明最高法院就此问题的裁判规则,本所作者以2009年为界限,检索到4份在此之前和在此之后的10份裁判文书,发现裁判规则基本统一: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可以根据违约金条款主张违约金。
裁判要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
案情简介一、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桂冠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泳臣公司”)签订《基地定向开发建设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桂冠公司委托泳臣公司在广西南宁市琅东凤岭段为其建设办公综合楼和商品住宅小区,如果泳臣公司未按时完成工作、交付工程、擅自抵押土地,应向桂冠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二、泳臣公司至合同约定交付日无法实际交付工程,且该工程因质量事故未能复工。
三、桂冠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协议;泳臣公司返还投资款、利息、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认为,合同解除后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判决:解除协议;泳臣公司返还桂冠公司购房款11050万元、赔偿损失13123.3万元。
四、泳臣公司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判决:解除协议;泳臣公司返还桂冠公司11050万元,并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泳臣公司赔偿桂冠公司损失1000万元。
裁判要点本案的败诉原因是合同解除后不能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最高法院认为,解除合同后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对桂冠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最高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经验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一、我们认为,本案例的裁判规则不具有普遍性,经检索最高法院的其他判例,我们检索到一些支持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的案例。
二、合同解除后主张赔偿损失的,一定要列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遭受的损失金额。
本案中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根据价格上涨损失的评估报告,判决泳臣公司赔偿桂冠公司损失13123.3万元。
然而最高法院不予认可,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判决的13123.3万元赔偿金降低到1000万元。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对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桂冠公司诉请泳臣公司返还购房款、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并且赔偿购房款利息损失、办公楼重置费损失。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合同解除后,应由泳臣公司返还桂冠公司的购房款和利息。
关于桂冠公司主张的双倍返还定金问题,《补充协议》第2.3.4条约定:“桂冠公司在2005年3月30日前支付的费用作为已付部分土地补偿费”,因此,桂冠公司于2003年4月16日支付的具有履约定金性质的50万元因《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为预付土地款而不再具有定金性质。
因此,不应予以返还。
关于桂冠公司要求泳臣公司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和泳臣公司擅自抵押土地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
因此,对桂冠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鉴于本案合同解除后桂冠公司另行购买办公楼等需要支付费用,而泳臣公司专门按照桂冠公司的要求定向建设的住宅楼和商品住宅小区,合同不履行后也会给泳臣公司造成一定损失。
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泳臣公司赔偿桂冠公司损失1000万元。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09)民一终字第23号。
延伸阅读:关于解除合同后违约金条款效力的分析关于解除合同后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非违约方还能否请求支付违约金,审判实践中尚存在分歧。
本案的判决引起我们的深思,对此问题我们分析如下:首先,最高法院指导意见肯定了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条文内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进行处理。
其次,司法解释亦肯定了买卖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最后,从最高法院判例角度,我们检索到的14个判例(含公报判例)均支持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可以根据违约金条款主张违约金。
综上,我们认为解除合同后违约金条款仍然有效,守约方可以根据违约金条款主张违约金,该案例的裁判规则不能普遍适用。
以下为上述14个案例,供读者参考本案作出裁判的时间为2009年,恰逢当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
为了探明最高法院就此问题的裁判规则,本所作者以2009年为界限,检索到4份在此之前和在此之后的10份裁判文书,发现裁判规则基本统一: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可以根据违约金条款主张违约金。
一、2009年以前最高法院支持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可以根据违约金条款主张违约金的4个判例案例一: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06期]认为,“考虑到上诉人冯玉梅在商铺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一审在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后,一并判决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向冯玉梅返还商铺价款、赔偿商铺增值款,并向冯玉梅给付违约金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
这虽然不是应冯玉梅请求作出的判决,但此举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也使当事人避免了讼累,并无不当。
在二审中,新宇公司表示其愿给冯玉梅增加20万元赔偿款,应当允许。
……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赔偿上诉人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6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案例二:上海精稳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宁夏国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94号]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解除代理合同,驳回宁夏国禾公司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原审法院简单认定双方均有违约,责任相抵的认定和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
……宁夏国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上海精稳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未履行部分佣金1150万元的违约金34.5万元。
”案例三: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04期,(2008)民一终字第122号]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索特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新万基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三、解除双方签订的《金三峡花园联合开发协议》及《金三峡花园联合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四、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38万元;五、驳回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案例四: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08期,(2009)民申字第1068号]认为,“《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第五条第1款的内容为:若中鑫公司、理财公司不能按约定完成办理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手续,视为违约,中鑫公司应无条件退还仙源公司投资款并承担出资总额每天1%违约金。
中鑫公司称该条款仅约定了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属于理解错误。
根据该违约责任条款,只要中鑫公司违约,就应按每日1%支付违约金,仙源公司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至于是选择解除合同还是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是仙源公司的法定权利。
仙源公司在起诉时主动将违约金标准降低为每天1‰,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意思自治原则。
因此,二审判决中鑫公司按每天1‰的标准向仙源公司支付违约金是正确的。
”二、2009年以后最高法院支持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可以根据违约金条款主张违约金的10个判例案例五:津市滨海商贸大世界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益工贸有限公司、王锡锋财产权属纠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10期,(2012)民再申字第310号]认为,“根据《转让协议》第五.3条的约定,天益公司反悔单方面提出解除本协议或本协议因天益公司违约而解除的,天益公司应承担转让总金额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并赔偿滨海公司租金损失,滨海公司应将扣除违约金及赔偿金后的天益公司已付款项的余额无息返还给天益公司。
上述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系天益公司先行提议解除协议。
再审判决考虑到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等因素,为平衡双方利益,判令天益公司仅需返还已收取租金18723264.69元的一半即9361632.35元,并判令滨海公司给付天益公司3400万元的利息11622390元,符合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