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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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非法解雇案例分析员工违法解除的权利维护

十大非法解雇案例分析员工违法解除的权利维护

十大非法解雇案例分析员工违法解除的权利维护近年来,随着劳动法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法治意识的增强,员工对于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逐渐增强。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企业或个别雇主在解雇员工时绕过法律规定,采取非法手段,导致员工权益受到损害。

本文将以十大非法解雇案例为例,分析员工在面临违法解雇时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途径。

案例一:李某的合同解除李某是一名优秀的销售员工,但由于与上级不和,遭到解雇。

然而,在雇佣合同中并未约定解除协议,且没有事先通知李某。

李某通过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成功维持了正当解雇的权利。

案例二:张某遭遇违法解雇张某在一家公司担任高级经理多年,但因公司经营不善而裁员。

然而,公司私自解雇张某,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张某通过诉诸法律途径赢得了赔偿。

案例三:王某因降薪解雇王某所在的公司近期面临经营困难,为解决资金问题,公司要求员工降薪。

拒绝降薪的王某遭到解雇。

尽管公司借口经营困难解雇员工,但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雇是违法的。

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降薪解雇的情形,因此王某通过诉讼赢得了维护自身权益的胜诉。

案例四:吴某的合同解除吴某在就职期间多次因为与上级产生矛盾而遭遇诸多不公对待。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吴某通过调解及诉讼的方式成功终止了与公司的合同,同时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赔偿。

案例五:陈某因工伤被解雇陈某在完成一项重要工作时受伤,但公司却以工期延误为由解雇了陈某。

在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解雇由于工伤的员工的情形,因此陈某通过劳动仲裁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

案例六:刘某面临性别歧视刘某在某公司担任高级职位多年,但因其上级对女性不满而解雇了刘某。

刘某通过法庭起诉,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公司最终支付了一定的违法解雇赔偿。

案例七:杨某被雇主辞退杨某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为了自己的工作利益不符合上级要求,遭到辞退。

然而,在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可以由于工作利益差异而解除合同。

杨某通过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案例分析pptxxx年xx月xx日CATALOGUE 目录•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案例分析01劳动合同解除张三和李四因公司业务调整,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签订书面协议,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总结双方协商一致案例分析王五因患病需长期治疗,公司依法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总结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律规定,并提前告知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案例分析赵六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并提前三十日告知公司。

总结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劳动者单方解除02劳动合同终止小明与A公司签订的3年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

案例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协商续签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双方未能在期限届满前协商一致,则劳动合同终止。

分析期限届满终止案例小明在A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小明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一些特定的事由出现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些事由包括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工作条件、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

如果约定的事由出现,劳动者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约定事由出现终止B公司在进行清算后,宣布解散并注销,其员工小李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终止?案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主体消亡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在B公司清算解散并注销后,小李的劳动合同应当终止。

但是,在此之前,小李应当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分析用人单位主体消亡终止03案例分析上海某公司解除不合格员工劳动合同案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分析案例一北京某公司解除违纪员工劳动合同案案例二广州某公司解除欠薪员工劳动合同案案例三案例二重庆某公司终止违纪员工劳动合同案案例一深圳某公司终止到期劳动合同案案例三厦门某公司终止破产清算员工劳动合同案劳动合同终止案例分析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分析案例名称: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分析:员工违反履行合同义务案例简述:本案发生于2008年,涉及ABC公司与员工张三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纠纷。

张三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担任销售主管职务。

然而,由于其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职责和规定,使得公司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事件经过:1. 2007年1月,张三与ABC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职责为销售工作,薪酬由基本工资加提成组成。

2. 2008年3月,张三开始频繁迟到早退,并对工作态度漠不关心。

多次向公司的销量下滑报警,抱怨其他同事不称职,并与同事争吵影响工作和办公室氛围。

3. 2008年5月,公司与张三进行了面谈,对其表现进行了批评,并要求其改善工作态度和行为,但张三未能作出实质性改变。

4. 2008年6月,由于张三的工作表现不佳,导致销售业绩下降,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公司再次与张三进行面谈,并明确告知其必须顾及工作职责、改善行为,否则将解除劳动合同。

5. 2008年7月,张三在工作中继续表现懈怠,迟到早退的现象进一步恶化,并对同事恶言相向。

公司再次与其进行面谈,明确指出其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并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问题与分析:本案涉及到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劳动合同期限已满、双方协商一致等。

对于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严重影响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张三在公司担任销售主管的职位,但其频繁迟到早退,工作态度漠不关心,对工作目标和同事产生负面影响,且与同事争吵引发冲突。

公司在多次面谈后,要求张三改善工作态度和行为,但他未能作出实质性改变。

由于张三的不当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营运和销售业绩,公司因此决定解除了其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根据本案,张三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虽然劳动合同法主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7、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案例分析)

7、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案例分析)

以事实为 根据, 根据,以 法律为准 绳!
案 例 分 析 三
• 案例三解析: • 1、不应解除。 • 2、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案例分析)
老王于2006年4月开始在A公司工作,并签订了 2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4月底合同期满后,双 方续签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老王继续在公 司工作。2009年4月,老王59岁,合同期也到 了,公司按照合同期满给老王办理了劳动合同 终止手续。老王认为59岁外面已经没有单位会 雇请,且自己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应该受到 保护,于是要求继续在A公司工作,单位考虑 到老王年纪太大了,不同意老王的要求。 问:A公司的决定是否合法?该案如何处理?
以事实为 根据, 根据,以 法律为准 绳!
案 例 分 析 二
• 案例二解析: • 1、一般情况下妇女“三期”不应解除劳 动合同。 • 2、可以解除。例外: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案例分析)
小王于2005年6月15日入职深圳某公司, 月薪人民币4000元。劳动合同每年一 签,2007年6月15日,公司与小王又签 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 自2007年6月15日2008年6月14日。 2008年3月30日,部门经理发现小王利 用公司电话与家人聊天,并因此解除 了公司与小王的劳动合同。 问:该案如何处理?
周某2004年3月初次参加工作被某酒店招收为厨师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2个月进入酒店上班后该酒店为其办理了失业保险2004年6月周某被确诊患有甲肝7日酒店通知周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7月6日周某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在某市社会保险中心办理了失业登记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案例分析)
以事实为 根据, 根据,以 法律为准 绳!

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员工工作不当导致合同解除的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员工工作不当导致合同解除的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员工工作不当导致合同解除的案例分析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员工工作不当导致合同解除案例概述:本案涉及一起员工工作不当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纠纷。

员工在雇主公司任职期间,因为工作不力和职责失职,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雇主最终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为由解除了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事件经过:2005年1月1日,李明与某互联网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合同约定,李明将担任公司的市场部经理,负责销售和市场推广工作。

合同约定为期三年,并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极为详细地描述了李明的工作职责、工资和考核标准。

2008年5月,公司发现李明在过去几个月的工作中存在严重的工作不当行为。

以下是几个关键事件:1. 2007年11月至2008年4月期间,李明未能完成市场部门所制定的销售目标,其销售业绩明显下降。

2. 2008年2月,公司接到多起客户投诉,称李明在销售过程中存在省略和扭曲产品信息的行为。

3. 2008年3月,公司内部调查发现,李明私自负责处理某个大客户的合同,但在签署合同时违反了公司的合同约定,造成公司与客户的纠纷。

考虑到上述事件,公司与李明进行了反复沟通和警告,敦促李明改进工作。

然而,李明对这些警告和建议置之不理,工作态度和业绩均未有明显改善。

2008年6月,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决定以李明的工作不当为由解雇他,并向其发出解雇通知书。

解雇通知书明确列举了李明工作不当的具体事实和公司因之遭受的经济损失。

李明对公司的解雇决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并要求恢复工作、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中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可以解雇对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员工。

在本案中,李明的工作不当行为导致公司业绩下降、客户投诉和合同纠纷等问题,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因此,公司有权解除李明的劳动合同。

律师的点评:在这起劳动合同解除案件中,公司解雇李明是合法合规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雇主可以解雇员工,前提是遵循合同约定以及相应的程序和程序。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劳动人员权益的保护力度加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逐渐凸显。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案例为例,分析其背景、原因和解决方法,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处理类似情况。

二、案例描述某公司A在2019年与员工B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为期三年,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的第二年,公司A违法解除了与员工B的劳动合同。

员工B因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报案,要求公司A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三、解析与分析1.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3条,雇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为劳动者过去12个月的工资总额。

2.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公司A违法解除与员工B的劳动合同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公司经营困难,需要进行人员裁减;•公司A未提前通知员工B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解除赔偿金。

3. 解决方法劳动者在此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报案,要求公司A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聘请律师,提起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要求公司A承担法律责任并支付相应赔偿。

四、结论与建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件在现实中并不少见,劳动者在维护自己权益时应该积极采取行动。

对于雇主而言,应当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员工,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以避免法律风险和不良影响。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以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

劳动者在遭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例的分析及相关建议,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 微信公众号《劳动法论坛》。

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分析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劳动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形和相关影响。

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关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事件,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很大的影响。

案例背景在某公司中,A先生是一名销售代表,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然而,由于公司市场环境发生变化,销售量下降,公司决定进行裁员。

在进行裁员前,公司与A先生进行了多次沟通和协商,提出了多种解决方案。

然而,由于市场形势不佳,公司不得不继续裁员,并确定A先生是其中一个被裁减的员工。

公司以裁员为由,解除了A先生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法定的经济补偿和其他福利待遇。

然而,A先生对公司的决定表示不满,认为公司没有充分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义务。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劳动合同解除的几个关键问题:第一,合法性。

在公司解雇员工之前,雇主要充分履行担保义务,包括提前告知、多次沟通和协商等。

这是为了确保雇主能够向员工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避免不必要的解雇。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与A先生进行了多次沟通和协商,提出了多种解决方案,表明公司在解雇A先生之前已经尽力履行了担保义务。

第二,程序合规性。

在解雇员工时,公司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

这包括依法书面通知、合理的解雇原因、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等。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以市场形势下滑为由,向A先生发出了书面通知,并支付了法定的经济补偿和其他福利待遇。

这表明公司在解雇A先生时遵循了合规的程序。

第三,补偿标准。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获得法定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一般是按照工龄和工资水平来确定的。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支付了符合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表明公司在解雇A先生时依法对其进行了补偿。

对于A先生的不满,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首先,解雇程序的合规性。

A先生可能认为公司在解雇他时没有充分履行法律程序,例如没有向他提前通知、未明确解雇原因等。

如果公司在解雇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况,A先生可以提出相应的申诉和诉讼。

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分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分析篇一:劳动合同的解除案例劳动合同的解除1.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XX年2月1日起至20XX年2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

20XX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

试分析:(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参考答案:(1)不需说明理由。

王某在20XX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

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

(2)可以单方解除。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

(3)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王某提出的,且不属于双方协商解除,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4)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

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职工刘某原在一家国有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间,刘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予答复。

之后,刘某即被一家外资企业聘用,又在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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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当事人双方因订婚互相仅负道义上的责任,不 负法律上的责任;
王某送给李某的财物,系自愿而为,属于无偿赠 与行为,由于财物已经实际交付并为李某所占有,其 赠与行为已经依法成立,发生法律效力,王某要求李 某返还彩礼(赠与物)的主张,于法无据。
司法实践对婚约解除后要求返还财物纠纷,一般分 两种情况处理: 一、如果受赠人以订婚为名,行骗取财物之实,那么 不仅婚约被宣布为无效,而且财物还必须还给受害 人; 二、如果订婚后男女一方或双方自愿赠送财物并 且财物己实际交付,为受赠人占有,则按无偿赠与行 为处理,承认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所赠与的财物归 受赠人所有,不予返还。
案例三
原告:某市批发公司 被告:某县服装厂 原被告于3月签订了购买3000套童装的合同, 规定5月1日交货。合同订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 20万元预付款。同年4月30日,原告向被告询问货 物是否备齐,被告答复过完五一节后由被告送货上 门。5月4日,原告因未收到货物,遂派人前往被告 处,发现被告仅生产出l500套童装,而大量的工人 在生产另外的服装。原告提出因被告已违约,因此 决定将已做好的童装带回,其余的请被告不要生产 了。被告提出制作童装的面料已备齐,不能终止合 同。
第一种观点:购销合同因一直缺乏明确的价格条款, 因此不具备购销合同的必要条款,应当宣告合同不 成立。
第二种观点:被告提出解除合同是合理的,因为原 告交付的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考虑到被告已 接收了货物,那么应允许被告变更合同内容,即不 再接受另10万m的货物。 第三种观点: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并退回已接受的货 物已经构成违约。因为被告在接受货物时并没有提 出质量异议,以后不能再提出质量异议,并以此为 由解除合同。
原告于1999年5月10日在被告处订立一份购销 白糖的合同,合同规定:由被告供给原告白糖200 吨,每吨1 900元,质量按国标。交货时间为8月 初,交货地点为B市火车站。货到付款。原告按合 同规定须预交10万元,逾期不交货或不付款,每 天按货款总值的2%计算违约金。 7月25日,原告向被告汇去8万元预付款, 8月5日,被告将100吨白糖运抵B市火车站。原告 向被告汇去11万元,并催促被告尽速发另100吨货 8月10日,被告复函提出希望推迟一月发货,并提 出因白糖价格上涨,希望将每吨白糖价由1 900元 提至2 000元,
原告蔡志鸿于1996年8月23日向被告厦门市邮电局购买西门子S4 手机(移动电话)一部。蔡志鸿交给厦门市邮电局该电话材料费 5140元,入网费3000元,SIM卡200元,频率占用费90元,望封 费1元,总计8431元。1996年8月25日,蔡志鸿以其手机出观电 源打不开的故障,将该机送至厦门市邮电局所属移动通信设备 中心要求检修,在此次维修单的记录上仅记载“处理”两字。 当月28日,蔡志鸿取回该手机。9月13日,蔡志鸿以该机存在自 动关机的故障要求换机。厦门市邮电局根据其要求给予换机, 并按内部规定收取蔡志鸿折旧费364元,塑封费1元。此后,蔡 志鸿又以其换得的手机存在自动关机的故障两次免费更换手机。 蔡志鸿取得第四部手机认为该机仍存在自动关机等故障,便于 1996年11月2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退还该机,厦门市 邮电局退还其开户费和由此引起的有关款项及至还款期止的利 息,并承担精神损失赔偿责任。被告同意原告退还移动电话并 可返回机身款,但原告已交的入网费已用于通信全网的建设, 无法退还。
1992年8月14日,辽宁省拆船轧钢公司与大连商业国际经济发展 公司签订了一份联营拆解废钢船合同。合同规定:由商业公司 从俄罗斯购进废钢船一艘,在1992年9月末或10月中旬交轧钢公 司拆解;船价以商业公司与俄罗斯方面购船合同定价为准;轧 钢公司预付10万元人民币给商业公司使用,余款在废钢船抵大 连港验收合格后三日内付给商业公司;商业公司负责与俄罗斯 的买船业务并承担费用,轧钢公司负责船的报关手续并承担费 用;拆船后所得利润双方分享;如一方违约,应付给对方违约 金10万元。
第一种观点:被告虽已构成违约,但被告的迟延交 货并没有给原告造成较大的损害,因为被告于5月 28日将货送至展销会,并不影响原告的销售,因此 原告不能解除合同。 第二种观点:被告本应在5月初交货,但在原告多 次催促下,仍迟至5月底才交货,因此被告的违约 是严重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案例四
原告:李某 被告:张某 第三人:某市仪表厂 仪表厂聘请被告为其总工程师,被告在上任前 提出需要解决住房问题,仪表厂遂于当年3月购买 了一套房屋租给被告使用,双方订立了租赁合同, 合同中规定租期为三年,并规定“如果乙方(即被 告)不愿受聘于甲方(即仪表厂),则解除租赁合同”。 一年以后,仪表厂发现被告能力有限,不能使仪表 厂扭亏为盈,遂提出不再聘请被告,被告也表示同 意,但提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仪表厂 多次要被告交房,遭被告拒绝,后仪表厂将该房卖 给其本厂职工李某,李某因急需住房,也多次要被 告腾房,被告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被告腾退房屋。
思考:此赠与附条件否?
刘女士诉称,去年10月,她曾到影楼交 1688元拍婚纱照。半月后,刘女士看照片小样时 感到不满意,要求退款。影楼承诺可以重新提供 拍摄服务,直到刘女士满意为止。后来刘女士与 前夫的婚姻关系出现危机,没有补照。今年9月, 刘女士离婚,等她到影楼要求返还1688元照相款 时,遭到影楼拒绝。影楼答复:"谁来补照都行, 就是不能退款。"刘女士说,她因离婚这一不可抗 原因,已无法再补照,只要要求解除合同。
一审判决支持了被告的请求,判令原告退回手机,被告退还原 告机身价款人民币5341元。二审法院认为入网费与手机使用密 不可分,应予退还。另因第二部手机不合格,厦门市邮电局收 取原告折旧费364元显属不当。故判令厦门市邮电局退还蔡志鸿 机身款及材料费5431元,入网费3000元,折旧费364元,共计人 民币8795元。
当年年底,原告又向被告发函提出另10万m已备齐, 要求发货并同时要求被告补足第一批货款。被告复 函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太差,没有销路,要求退回 25万m,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原告遂起诉,要求被 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全部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问题: 1、? 2、应补足货款否? 3、可以解除合同否?
最后原告同意被告可于5月20日将货送至原告处, 否则因赶不上六一儿童节前的展销会,不必再发。 已做出的服装由原告提走。5月20日,被告未能将 货送到,直到5月28日,被告告知原告,货已备齐, 可直接送至展销会场,原告称合同已解除,拒绝收 货,并请被告退回9万元货款。被告拒绝退款,原 告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回货款,赔偿损失。被 告辩称,该批服装是为原告特别制作的,且在5月 28日将货送至展销会场,并不影响原告的销售, 原告的要求是极不合理的。
王某与恋爱,为了确立关系,半年后,双方父母 为王某、李某举行了订婚仪式,王某父母送给李某 金手链一条(3700元),王某送给李某金戒指一 枚(1800元);订婚后,王某又多次送给李某 衣物、化妆品等合计人民币2500元。相处一 年后,因彼此之间性格不和, 难以继续维持恋爱关系。 王某主动提出终止恋爱关系,解除婚约,李某也表示 同意。婚约解除后,王某向李某多次索要他和父母 送给李某的订婚礼物。李某则以解除婚约系王某 主动提出,自己对解除婚约没有过错为由,拒不返还, 王某多次索要没有结果,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 民法院判令李某返还彩礼。
法院在审理期间,将蔡志鸿购买及更换的四部西门子S4手机委 托邮电部通信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出示: 智能卡无效。四部手机中第二部为不合格产品,其余三部为合格 产品。第二部手机有明显维修痕迹及摔伤痕迹,第一部手机明显 开封维修过,且为出厂后被开封维修过。第四部手机有明显开裂 痕迹(可能是摔伤)。第四部手机未发现自行关机和按“1”键自动 关机,以及重新开机后原关闭的照明自行开启的现象。原设定的 “KEYLOCK”自行消除及按号码键过程中出现返回原始图案和 字码的故障未发现。
合同的解除
案 例 一
2000年11月,原告从被告家买走了37只绵羊,款 15000元,当时给付5000元,余款10000元双方言明次年5 月付清。欠款到期后,被告因住院用钱多次向原告追要不 果,被告遂向他人借款住院,并支付利息500元。2001年6 月,再次追要不果后,被告提出将37只羊赶回,原告不同 意。成讼。 经查:绵羊在原告饲养期间繁殖有16只小羊。 原告饲养期间支出费用5000元; 原告饲养期间卖得羊绒款2000元。 问题:1、可以解除合同否? 2、16只小羊、5000元费用、2000元羊绒款、10000 元余款、500元利息如何处理?它们分别是何法 律性质?
合同签订后,轧钢公司按照约定付给商业公司10万元购船预付款, 但商业公司却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船。1992年11月7日,商业 公司以俄方“供货天期”为理由,向轧钢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合同, 被轧钢公司拒绝。商业公司又提出双方联合将废钢船转卖给张家 港市某轧钢厂,当月12日商业公司单方打印了联营废钢船合同 (合同规定,该合同生效后原联营拆解废钢船合同废除)。商业 公司将该合同交给轧钢公司签字盖章时,轧钢公司法定代表人对 合同的利益分配条款进行了修改,个人签字未加盖单位印章。商 业公司不问意修改条款,再次将12日的合同文本交给轧钢公司签 章,遭到拒绝。双方最终未达成协议。同年12月4日,商业公司 将轧钢公司预付的购船款10万元退还。当月17日,废钢船抵达大 连,1993年1月12日,商业公司将废钢船卖给了张家港某轧钢厂。 1993年12月3日,轧钢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业公司付 给违约金10万元。
8月15日,原告复函表示可以推迟一月,但价款不 能变。 8月25日,原告因急需原料,遂以每吨2 000元的 价格在市场上购买了50吨白糖。 9月15日,原告催促被告发货,被告仍坚持按市价 每吨2 000元购买提货。 9月20日,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 约金和赔偿损失, 9月底,白糖价格急剧下跌,每吨跌至1 800元, 10月15日被告提出交货,原告拒绝,并于10月30 日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在合同订立后一再违约,应自8 月6日起每天按货款总值的2%计算违约金,并应 赔偿其按市价购买白糖的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按规定应交10万元预付款,仅交 8万元,应自7月25日起每天按货款总值的2%计 算违约金,由于白糖价格已下跌,给被告也造成 了损失,原告也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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