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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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案例集萃

合同解除案例集萃

合同解除案例集萃在商业交易和租赁等领域,人们经常会遇到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况。

合同解除是指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条款或出现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寻求救济。

本文将以一系列案例为例,探讨合同解除的不同情况和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一:购房合同解除小王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并支付了一定的首付款。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小王发现该房产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正常居住。

根据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开发商有义务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

在多次协商和投诉无效后,小王决定解除购房合同。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房地产开发商无法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时,购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购买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已支付的购房款项。

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拒绝退款,购买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返还损失。

案例二:租赁合同解除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住房租赁合同。

然而,在入住后不久,张先生发现房屋存在严重漏水问题,无法正常生活。

张先生多次与李女士沟通希望解决问题,但李女士未能解决漏水问题。

因此,张先生决定解除租赁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房屋租赁方无法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居住条件时,租赁方有权解除合同。

租赁方可以书面通知出租方,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租金和押金。

如果出租方拒绝退还款项,租赁方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以上两个案例表明,合同解除的前提是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出现违约行为。

通常情况下,解除合同需要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如果一方拒绝退款,解除方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寻求救济。

除了这些常见的购房和租赁合同案例,合同解除还涉及到诸如借款合同、劳动合同、供应合同等各种类型的合同。

在每个情况下,解除合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可能会有所不同。

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当遇到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况时,当事人应该详细了解相关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并依法解除合同。

总之,合同解除是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条款或出现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寻求救济的一种法律手段。

解除买卖合同的典型案例

解除买卖合同的典型案例

解除买卖合同的典型案例话说老张头一直想有辆自己的车,这样就能方便地去钓鱼,还能时不时开着车去看望在邻村的老伙计们。

有一天,他在镇上的一家汽车销售店看中了一辆看着挺气派的二手车。

那销售小哥把车夸得就像一朵花似的,说这车子虽然是二手的,但之前的车主可爱惜了,没出过啥大毛病,性能那是杠杠的。

老张头被说得心动不已,当场就和销售店签了买卖合同,交了钱,开开心心地把车开回了家。

可谁知道,这麻烦事就开始了。

老张头开着车没几天,就发现这车子老是有奇怪的声音,就像有只小老鼠在发动机里乱窜一样。

而且啊,有一次在去钓鱼的路上,车突然就抛锚了,把老张头急得直冒汗。

他心想,这可不行啊,这刚买的车就这么多毛病。

老张头就把车开回了销售店,要求他们给看看是咋回事。

销售店的人检查了一番后,说这可能是小问题,修修就好了。

老张头就不太乐意了,他说:“你们当时可不是这么说的,你们说这车子没大毛病,现在这还没开几天呢,就又是响又是抛锚的,这肯定不正常。

”但是销售店呢,就一直拖着,今天说零件没到货,明天说师傅太忙。

老张头越想越气,他觉得自己被坑了。

于是,他就找来了懂法律的侄子咨询。

他侄子一听,就告诉老张头:“叔啊,根据咱们的法律规定,这车子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而且销售店还拖着不解决,您是有权利解除这个买卖合同的。

”老张头一听,心里就有底了。

他又来到销售店,义正言辞地说:“你们这样可不行啊,这车子质量有问题,你们又不给好好解决。

按照法律,我要解除咱们的买卖合同,你们得把钱退给我。

”销售店一开始还不愿意,还想继续忽悠老张头。

老张头可不吃这一套了,他说:“你们要是不解决,我就去消费者协会告你们,到时候可就不是这么简单的事儿了。

”销售店一听,这老张头来真的了,再加上他们自己心里也明白这车子确实有点问题,最后只好同意解除合同,把钱退给了老张头。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啊,当我们买东西签了买卖合同后,如果发现商品有严重的问题,而且卖方还不好好解决,我们是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除合同,保护自己的权益的。

劳动法里合同解除的案例

劳动法里合同解除的案例

劳动法中合同解除的案例分析一、案例概述案例一:李某于2010年1月1日进入某大型制造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8年1月1日,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撤销李某所在的部门。

在撤销部门前,公司已提前一个月通知李某,并提供了一定的经济补偿。

李某在获得补偿后,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在2018年2月1日离职。

案例二:王某于2015年7月1日进入一家互联网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

2017年6月,王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予以批准。

王某在辞职后,发现自己在公司的离职证明中,工作年限被少算了一年。

王某因此与公司发生争议,最后通过劳动仲裁,公司补发了王某应得的工资和经济补偿。

案例三:赵某于2012年8月1日进入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8年10月,赵某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出具了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告知赵某有权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赵某在收到通知后,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一: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例中,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撤销李某所在的部门。

在撤销部门前,公司已提前一个月通知李某,并提供了一定的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法定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公司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合法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二)案例二: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处理在本案例中,王某与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工资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院解除合同典型案例

法院解除合同典型案例

法院解除合同典型案例法院解除合同是指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反合同条款,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受到侵权时,被侵权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下面是几个法院解除合同的典型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的案例。

甲方将房屋租给乙方使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租金、租期等条款。

然而,乙方在合同租期内多次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缴纳租金,并擅自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

甲方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使得甲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同时还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导致甲方权益受到了侵害。

基于此,法院判决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购房合同的案例。

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了房款支付方式、交房时间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未按时交付房屋,并违背了购房合同的其他约定。

乙方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没有按时交房并违反了购房合同的其他约定,导致乙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享受到购房权益,受到了侵害。

基于此,法院判决解除该购房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再次,我们来看一个劳动合同的案例。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条款。

然而,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资,还要求乙方做与合同约定工作岗位无关的工作内容。

乙方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甲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按时支付工资,并要求乙方做与合同约定工作岗位无关工作内容,使得乙方权益受到侵害。

基于此,法院判决解除该劳动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乙方相应的经济赔偿。

以上是几个法院解除合同的典型案例,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法院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对方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而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解除合同案例

解除合同案例

解除合同案例【篇一:解除合同案例】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丰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陈某,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丰润区人民路光华小区南华楼3楼1门602号。

委托代理人梁澜馨,河北高阶律师。

被告王某,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浭阳街道办事处城内第二居委会粮库新街11排11号。

委托代理人冯某(系被告之妻),195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浭阳街道办事处城内第二居委会粮库新街11排11号。

委托代理人王长福,河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韦小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梁澜馨、被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冯某、王长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2011年4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出租协议,被告将自己的大院从平方后南数第一根电杆向南到公路边的闲散土地及平方三间租给原告使用,房屋租金每年3万元,租期三年,原告不得转租。

第一年租期自2011年4月30日至2012年4月30日止。

第二年、第三年租金提前一个月(3月30日)交给被告,如被告提前一个月收不到租金,视为原告不租违约,解除协议。

原告向被告交押金2000元,乙方租满3年,水、电、大院设施无损坏,如损坏照价赔偿,退还押金。

乙方中途违约,未租满3年解除协议,押金不退。

协议签订后,原告将第一年租金3万元交付被告。

第一年租期届满前,原告又将第二年租金3万元交付被告。

2012年5月21日,原告收到唐山(丰润)中国动车城管理委员会和唐山市丰润区浭阳街道办事处联合下发的《自拆通知》。

2012年8月16日,原告为了响应政府号召,确保唐山(丰润)中国动车城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与浭阳街道办事处签订了《补偿协议书》,并于2012年8月28日对属于自己的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自行拆除。

随后,原告要求解除房屋出租协议,要求被告退还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8个月)的租金2万元和押金2000元,但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退还。

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例

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例

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例案例一:违反公司规定解除合同案情简介:张某于2018年加入A公司,担任销售经理。

2020年,因违反公司规定私自使用公司资源进行个人业务,被公司发现后,公司决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张某认为公司未给予改正机会,直接解除合同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在发现张某违规行为后,已按照公司规定进行了调查并给予书面警告,张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公司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二:经济性裁员解除合同案情简介:B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进行经济性裁员。

王某作为被裁员工之一,认为公司裁员程序不合法,提出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王某主张B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员,且未给予足够的经济补偿。

判决结果:经仲裁委员会审理,B公司确实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员,且经济补偿不足,裁决B公司支付王某相应的经济补偿并补正裁员程序。

案例三:医疗期满解除合同案情简介:李某在C公司工作期间因病休病假,医疗期满后,C公司以李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李某认为公司在医疗期满后未给予适当的工作调整或培训,直接解除合同不合理。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C公司在李某医疗期满后未进行工作能力评估和调整,直接解除合同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判决C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

案例四:合同期满不续签案情简介:赵某与D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D公司决定不再续签。

赵某认为公司未提前通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赵某主张D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前通知不续签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

判决结果: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D公司确实未提前通知赵某不续签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判决D公司支付赵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案例五:孕期解除合同案情简介:E公司在得知员工孙某怀孕后,以公司业务调整为由解除了与孙某的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孙某认为E公司以怀孕为由解除合同违反了劳动法对女性员工的保护规定。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E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且违反了劳动法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规定,判决E公司支付孙某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案例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案例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案例
以下是一个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
案例背景:
某公司的员工小张在公司工作两年后,因为长期加班导致身体不适,需要休息和治疗,但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休假和疗养条件。

小张对公司不合理对待其身体状况感到愤怒,并决定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

解决办法:
小张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公司对此表示不同意。

于是,小张决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过程:
1. 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小张的仲裁申请后,将会通知公司,并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来证明小张的解雇是否合法。

2. 劳动仲裁委员会会议上,小张介绍了其工作情况和健康状况,以及与公司的协商过程和未能达成协议的原因。

3. 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试图证明自己没有违法解雇小张,例如小张的缺勤记录和公司无法满足他的休假要求的理由。

4. 劳动仲裁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仲裁委员会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条款做出裁决。

仲裁结果:
经过几个月的等待,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做出了裁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决结果如下:
1. 公司被判定解雇小张的行为违法,因未提供相应的休假和疗
养条件;
2. 公司需支付小张一定的解雇赔偿金,作为终止劳动关系的补偿;
3. 小张可以从公司提前退出,并获得法定的经济补偿。

最终,公司依法支付了小张的解雇赔偿金,小张成功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

根本违约解除合同的案例

根本违约解除合同的案例

根本违约解除合同的案例案例:租房那些事儿。

话说小张在一个繁华地段租了一套房子,和房东老李签了一年的租赁合同。

小张呢,开开心心地搬进去,想着能在这个温馨的小窝过上舒适的日子。

可谁知道,麻烦事儿就这么来了。

按照合同约定,老李应该保证房子里的基本设施都是完好能用的。

结果呢,住进去没几天,卫生间的马桶就开始漏水,水“滴答滴答”地响个不停,就像一个永远停不下来的小闹钟,搞得小张晚上都睡不好觉。

小张就赶紧给老李打电话,让他来修一下。

小张觉得这日子简直没法过了,这老李根本就没有履行他作为房东最基本的义务啊。

在这种情况下,小张就认为老李这是根本违约了。

于是,小张就给老李发了个通知,说:“老李啊,你这房子问题太多啦,按照合同你得保证这些设施能用,你倒好,啥都不管。

我觉得你这是根本违约了,这合同我也没法继续履行下去了,我要解除合同,你得把我剩下的租金和押金都退给我。

”老李收到通知后,还想狡辩,说自己忙,过段时间就修。

但是小张可不吃这一套,他说:“你都拖这么久了,我在这房子里生活得一塌糊涂,这合同必须解除。

”最后呢,小张直接搬了出去,还通过法律途径,成功要回了自己剩余的租金和押金。

因为在这个租房的案例里,老李没有履行保证房屋基本设施正常使用这个根本义务,导致小张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这就是典型的根本违约,所以小张有权利解除合同。

案例:婚礼摄影的糟心事儿。

小明和小红要结婚啦,这可是人生大事儿。

他们找了一家摄影公司,签订合同让这家公司负责婚礼当天的摄影摄像工作,就盼着能把婚礼上那些美好的瞬间都记录下来。

婚礼那天,那叫一个热闹啊,亲朋好友都来了,新人们也是喜气洋洋的。

可是呢,这个摄影公司却出了大岔子。

按照合同约定,摄影公司应该派出最专业的团队,用高清设备来拍摄整个婚礼过程。

结果来的摄影师居然是个刚入行没几天的新手,设备也不是合同里说好的高清设备,拍出来的画面那叫一个模糊,就像蒙了一层雾一样。

而且啊,这个摄影师可能是太紧张了,好多重要的环节都没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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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姜某与被告某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被告装修原告的一套两居室楼房。

工程预算为2万元,工期自1998 年12月24日至1999年1月30日,原告在开工前三日预付工程款12000元。

1998年12月24日被告组织人员进驻场地开始施工。

在被告施工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所用板材与合同约定不符。

1999年1 月8日原告与被告协商解决工程用料的质量问题,但双方未达成协议。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施工并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恢复原状及加倍赔偿工程款12000元。

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经法院调查认定,被告已做工程价值7504元,其中用水曲柳所做工程价值5078元,其余部分所用木材为榴莲木属木棉科,不能称为水曲柳。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判定解除姜某与该装修有限公司的家庭居室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装饰公司退还除5078元以外的工程款,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论请求不予支持;本案的诉论费由双方合理分担。

「本案评析」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定的家庭居室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全面履行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去履行。

因为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等,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就本案来讲,被告却用根本不能称为水曲柳的榴莲木来鱼目混珠,也就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材料质量来履行合同,因此就违反了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是判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事实以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重要法律准则。

本案被告违反了该原则,是由于其过错造成该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当事人即被告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提出的一个诉讼请求就是解除合同。

当合同依法成立后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无条件予与履行。

对于合同的解除,法律给予了严格的限定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以解除生效的合法合同。

不同于法定解除的是协议解除,它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关系。

协议解除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自愿原则在终止合同关系时的一种运用形式。

本案中,原告提出解除合同,被告对这一诉讼请求予与认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符合协议解除的规定,因此法院支持了这个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还要求将房屋恢复原状,法院认为这一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不予以支持。

恢复原状是民法上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适用于非法损坏他人财物的情况。

例如房客不经房主的同意,搞大装修改变了房屋的构造,损坏了房屋的承载力,房主此时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同时恢复原状要有可能性、必要性,即被损害的财产可以修复且将物品修复从经济上看有更大的效益。

本案中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装修是合法行为,因此不适用恢复原状这一民事责任形式。

而且将屋内装修拆除,必将造成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这也不符合恢复原状的必要性条件。

原告的另一个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已付的工程款12000元,也未被法院认可。

法院认为,该12000元工程款是作为预付款由原告支付给被告的。

预付款不同于定金,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

合同履行后,定金收回或抵作价款。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预付款是付款方事先支付给对方的货款,它不适用于定金罚则,即本案中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双倍返还预付款。

在装修居室时,材料的质量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所以,在您需要装修的时候,首先应把合同规范化,明确所用材料的种类,可以保留样品作为检验的标准;其次房主应密切关注工程的用料,以防以次充好;再发生纠纷时,应尽快与对方协商解决,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二、[案情]2004年12月3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转让合同一份,约定A公司将承受(2002)浦执申字第143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各项权利转让给B公司,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70万元,于2004年12月17日前支付155万元,余额15万元在办妥相关手续后5天内付清。

逾期付款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转让总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10天,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等。

截至2005年5月27日止B公司合计支付A公司转让款人民币1675462.12元,尚欠24537.88元未依约支付。

2005年2月该转让标的物的土地使用权已依法变更为B公司。

为此,原告A公司向漳浦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转让合同并判令被告B公司赔偿违约金人民币8.5万元。

[分歧]在本案审理中,对合同能否解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观点一,A公司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理由是B公司已构成违约;观点二,A公司无权解除合同,理由是B公司未构成根本违约。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1、本案B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A公司不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

本案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70万元,B公司已支付1475462.12元,仅余额24537.88元未支付,A公司合同的目的已基本实现。

2、本案A公司虽享有约定解除权,但解除合同程序不合法。

起诉前A公司并未向B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起诉并不是《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通知”的法定形式。

3、本案转让标的物的土地使用权已在国土资源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依法变更为B公司,该登记行政行为具有公信力、确定力和拘束力的行政行为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的规定,本案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已发生效力,从保护交易安全和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应以不解除合同为宜,可判令B公司还款并支付违约金。

三、不按期交货就可以解除合同吗发布日期:2009-06-24 文章来源:互联网我公司(A公司)是陕西一家贸易企业,2004年5月与山东的B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家用电器,B公司在接到A公司支付的定金后30天内交付标的物,超过30天按违约处理。

A公司于6月9日支付了定金,但B公司的货物未能按期送到。

7月12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B公司迅速回函,希望在给对方做出补偿的基础上,合同继续履行,并于7月20日将货送到。

请问:A公司能否以合同已解除为由拒绝收货并要求以B公司承担不按期交付货物的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已付定金?评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没有协商一致,达成解除该合同的统一意见?因此不适用协议解除。

一方当事人要解除该合同,必须有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出现,即符合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从违约后还能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来区分和确定合同能否解除的,规定当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受到严重影响时才可以解除合同。

至于哪些违约行为可以认定为严重影响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利益,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B公司的违约行为属于迟延履行。

有些合同的履行期限并不是特别的重要,稍微迟延对债权人的损害不严重,而有些合同则不同,履行期限对当事人利益的实现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方的迟延履行将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利益,甚至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

如月饼的销售旺期一般一年只有10天左右,晚上市几天就有可能造成产品卖不出去。

对于履行期限要求不太严格的合同,一方迟延履行,权利人应进行催告,而且有解除权的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当以书面的通知方式进行。

如果义务人在权利人延长期限届满后或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的,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解除权人的催告通知书中应当确定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催告期限从催告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起算。

对方当事人仍不履行合同的,解除权人方可通知迟延履行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包括催告期间的损失。

合同法对合同的法定解除规定了严格的限制,目的是既要有效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必要时允许其解除合同,又要限制非违约方滥用解除权,保护违约方的合法权益。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立即解除合同会使违约方完全丧失对其违约行为的自行补救的机会,这对违约方是不公平的;该解除行为使已经达成的交易不能完成,会增加交易成本,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正因如此,合同法为严格限制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以后,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特别规定了解除权人在合同的法定解除过程中的催告义务。

然而在实践中,这一义务却往往被合同当事人所忽视,导致争议的扩大及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本问题中,B公司只是迟延履行债务,并非不履行,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示或暗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就A公司来说,在B公司履行债务后仍能获得订立合同时所期待的经济利益,实现合同的目的,因此B公司的行为尚构不成根本违约而不履行合同。

此时A公司应按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客观情况给B公司一个合理的宽限期,并发出书面通知,催告对方在该期限内履行。

只有在对方在期限届满时仍然不履行时,A公司才能解除合同。

因此,A公司以合同已解除为由拒绝收货并提出双倍返还已付定金的要求是不妥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案情】原告(上诉人):NG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TN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05年6月23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将原告位于宁国市宁阳西路299号院内部分厂房及附属设施租赁给被告使用,维修保养由被告方负责,年租金12万元,期限自2005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厂房等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交付了租金。

2008年1月至2月间,因雪灾致被告租赁使用的厂房及设施被压坍塌,无法生产经营。

被告要求原告于2月底前重建厂房,但原告以合同约定由被告维修而拒绝重建;被告于2008年2月16日以雪灾造成厂房坍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书面通知原告解除“合作协议”。

原告接到通知后,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NG公司(以下简称通宁公司)诉称:2005年6月23日,原、被告双方订立《合作协议》,将原告位于宁阳西路299号院内部分厂房及附属设施交由被告使用,协议中约定“合作期间房屋及设备一切维修保养由乙方(即被告)负责,期满后根据清单完好地交给甲方(即原告)”,2008年2月16日,原告收到被告“关于解除2005年6月2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的通知”一份,被告以遭雪灾厂房被压塌、原告又不同意在2008年2月底前重建厂房、被告因此失去合同目的为由,通知解除《合作协议》,原告现以厂房维修义务依约应由被告承担,要求判决确认被告以前述理由解除合同的通知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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