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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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劳动关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仍然存在诸多争议。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劳动关系纠纷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民营企业,成立于2005年。

该公司员工张某于2010年1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生产部操作工。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4000元,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500元。

在试用期内,张某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了一定的利益。

甲公司认为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遂于2010年4月1日书面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仲裁请求张某请求仲裁委员会判决甲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争议焦点甲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 仲裁委员会调查(1)调查甲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调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确认张某在试用期内是否确实存在工作失误。

(3)调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

4. 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充分,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存在瑕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甲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张某,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仲裁委员会判决甲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大非法解雇案例分析员工违法解除的权利维护

十大非法解雇案例分析员工违法解除的权利维护

十大非法解雇案例分析员工违法解除的权利维护近年来,随着劳动法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法治意识的增强,员工对于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逐渐增强。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企业或个别雇主在解雇员工时绕过法律规定,采取非法手段,导致员工权益受到损害。

本文将以十大非法解雇案例为例,分析员工在面临违法解雇时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途径。

案例一:李某的合同解除李某是一名优秀的销售员工,但由于与上级不和,遭到解雇。

然而,在雇佣合同中并未约定解除协议,且没有事先通知李某。

李某通过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成功维持了正当解雇的权利。

案例二:张某遭遇违法解雇张某在一家公司担任高级经理多年,但因公司经营不善而裁员。

然而,公司私自解雇张某,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张某通过诉诸法律途径赢得了赔偿。

案例三:王某因降薪解雇王某所在的公司近期面临经营困难,为解决资金问题,公司要求员工降薪。

拒绝降薪的王某遭到解雇。

尽管公司借口经营困难解雇员工,但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雇是违法的。

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降薪解雇的情形,因此王某通过诉讼赢得了维护自身权益的胜诉。

案例四:吴某的合同解除吴某在就职期间多次因为与上级产生矛盾而遭遇诸多不公对待。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吴某通过调解及诉讼的方式成功终止了与公司的合同,同时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赔偿。

案例五:陈某因工伤被解雇陈某在完成一项重要工作时受伤,但公司却以工期延误为由解雇了陈某。

在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解雇由于工伤的员工的情形,因此陈某通过劳动仲裁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

案例六:刘某面临性别歧视刘某在某公司担任高级职位多年,但因其上级对女性不满而解雇了刘某。

刘某通过法庭起诉,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公司最终支付了一定的违法解雇赔偿。

案例七:杨某被雇主辞退杨某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为了自己的工作利益不符合上级要求,遭到辞退。

然而,在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可以由于工作利益差异而解除合同。

杨某通过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

40个经典劳动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

40个经典劳动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

40个常见劳动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招聘篇招聘工作小心入坑时下正值用人单位招聘新员工的高峰时期而招聘又是HR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在一般人眼里招聘中不存在什么法律风险只有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劳动用工管理中才存在法律风险。

其实不然任何事情包括劳动争议都是有前因后果的劳动合同签订后产生的劳动争议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招聘时埋下的“祸根”所致。

因此,预防劳动争议就要将关口前移从防范招聘时的风险做起。

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一、经典案例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

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原因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

为此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败诉。

原因是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列明录用条件,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说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小李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岗位要求。

因此当被质询时,公司无法出具当初双方认可的职务要求,既然没有约定要求,公司又怎么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呢,当然败诉也是在预料之中的。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案例点评或许您会认为招聘广告只是招聘人员的一种宣传手段而已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吗?其实风险可能会在这不经意间产生,如果招聘广告撰写的不好就有可能暗藏“杀机”。

因为在试用期内,企业享有一项权利,如果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具体到不符合哪一条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于单位。

而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就是招聘广告。

所以在招聘广告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并注意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

这样,一旦在试用期解雇员工而产生纠纷时,就可使单位处于主动地位,防止出现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

本案中如果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就明确录用的条件,或者在招聘广告中先笼统说明录用的条件,然后再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上具体列明录用条件那么败诉的就不是公司了。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案例分析pptxxx年xx月xx日CATALOGUE 目录•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案例分析01劳动合同解除张三和李四因公司业务调整,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签订书面协议,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总结双方协商一致案例分析王五因患病需长期治疗,公司依法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总结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律规定,并提前告知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案例分析赵六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并提前三十日告知公司。

总结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劳动者单方解除02劳动合同终止小明与A公司签订的3年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

案例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协商续签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双方未能在期限届满前协商一致,则劳动合同终止。

分析期限届满终止案例小明在A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小明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一些特定的事由出现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些事由包括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工作条件、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

如果约定的事由出现,劳动者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约定事由出现终止B公司在进行清算后,宣布解散并注销,其员工小李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终止?案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主体消亡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在B公司清算解散并注销后,小李的劳动合同应当终止。

但是,在此之前,小李应当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分析用人单位主体消亡终止03案例分析上海某公司解除不合格员工劳动合同案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分析案例一北京某公司解除违纪员工劳动合同案案例二广州某公司解除欠薪员工劳动合同案案例三案例二重庆某公司终止违纪员工劳动合同案案例一深圳某公司终止到期劳动合同案案例三厦门某公司终止破产清算员工劳动合同案劳动合同终止案例分析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案例一:使用任用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在录用乙员工时,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双方如若解除合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乙员工因工作不称职,多次违反公司纪律,使公司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公司决定解除与乙员工的劳动合同。

然而,公司只是口头告知乙员工并请其立即离职,未提前提供书面通知。

乙员工因此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在本案中,虽然公司有解除乙员工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未提供书面通知或支付赔偿金。

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仲裁机构可以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乙员工。

案例二:双倍工资赔偿违法解雇丙公司与丁员工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然而,丙公司在无故解雇丁员工时,只给了对方三天的书面通知。

丁员工因此要求丙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违法解雇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除非发生合同法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在本案中,丙公司只提供了三天的书面通知,因此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丁员工有权要求丙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违法解雇的赔偿金。

案例三:劳动者违约赔偿甲公司与乙员工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明确规定,如果乙员工在合同期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甲公司三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然而,乙员工在合同期满前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未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

若未提前通知,劳动者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在本案中,乙员工只提前一个月通知了甲公司,未支付违约金。

由于乙员工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员工支付三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表明,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解析案例解析聘用合同争议

解析案例解析聘用合同争议

案例解析聘用合同争议★案例类型案例一订立合同时向当事人收取抵押金或抵押物。

张某大学毕业后进入某报社工作,报社要求其交纳20000元,名目为“款项”。

后张某提出辞职,报社不准,张某遂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返还20000元。

笔者认为,单位在订立聘用合同时向个人收取抵押金没有法律及政策依据,因此报社应向李某返还20000元“款项”。

案例二只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不签订聘用合同。

张某和王某研究生毕业后进入某部委下属事业单位工作,双方只签订了毕业生三方就业协议,未签订聘用合同。

半年后,该事业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向张某和王某发出了解聘通知。

张某和王某不服,向仲裁委申请撤销解聘通知,恢复人事关系。

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未签订聘用合同,单位发出解聘通知没有实体依据,应予撤销。

案例三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而不续签聘用合同。

李某是某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2003年李某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两年。

2005年聘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李某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

2006年单位突然提出解除聘用关系,李某不服向仲裁委请求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笔者认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期满后,如果继续工作,应当及时与个人签订聘用合同。

当事人继续工作而未续聘的,应当视为原聘用合同继续延续,合同期限应与原合同一致,相关权利义务应按照原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案例四约定多次试用期。

李某与某部委下属事业单位签订试用期协议,约定试用期为半年。

半年期满后,单位未提出异议。

三个月后该单位要求再次签订试用期协议,时间为半年。

半年后,该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与李某的试用关系,李某不服向仲裁委申请撤销解除试用关系决定。

笔者认为,试用期约定应以一次为限,第二次试用期约定于法无据。

当第一次试用期满后,单位未提出异议则人事关系确立,单位以第二次试用不合格为由解除试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案例特点主要由职工提起仲裁申请且用人单位败诉居多。

从目前已受理的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案件来看,单位往往作为被申请人,且败诉居多,而个人败诉较少。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篇1甲方:【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员工姓名】身份证号:【员工身份证号码】住址:【员工住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纠纷一事,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案例分析协议:一、案件背景甲方与乙方因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一些争议,经过内部沟通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纠纷的产生。

双方均认识到妥善处理此事的重要性,愿意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友好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二、争议事项1. 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薪资待遇、试用期等方面的争议。

2.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加班工资、福利待遇、绩效考核、违纪处理等方面的争议。

三、分析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2.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附件。

3.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

4. 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陈述。

四、解决方案1. 针对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争议:(1)双方重新核实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薪资待遇等约定,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合理。

(2)对于试用期等敏感问题,双方应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约定,确保合法合规。

2. 针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1)加班工资、福利待遇等应按照公司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支付。

(2)绩效考核、违纪处理应依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同时确保公平公正。

(3)双方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协商解决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五、协议内容1. 双方确认将按照上述解决方案处理劳动合同纠纷。

2. 双方同意对涉及争议的事项进行重新协商,达成共识后,签订补充协议。

3. 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4.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对涉及纠纷的案例、解决方案等敏感信息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七、争议解决途径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案例分析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案例: 2008 年 4 月,冯某与 s 律所上海代表处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冯某在该代表处担任法律顾问。

2008 年 6 月,冯某与 w 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派遣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 w 公司派遣冯某至 s 律所上海代表处工作。

2009 年 3 月,s 律所上海代表处告知冯某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得已减少员工以维持经营,通知冯某聘用关系将于一个月后终止。

2009 年 4 月, s 律所上海代表处告知w 公司已将冯某退回, w 公司遂为冯某开具退工证明,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 w 公司为劳务派遣公司(用人单位)、 s 律所上海代表处为用工单位。

案件争议焦点为 w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第一种,劳动者有过错,具体又有 6 种情形,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种,劳动者无过错,具体有 3 种,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种,经济性裁员,具体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本案中w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因为冯某的情况不符合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任何一种情形。

本案中, w 公司损害了冯某的合法权益,那冯某又该如何维权呢?冯某可以将 s 律所上海代表处和 w 公司作为共同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调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冯某可以选择要求恢复到原岗位,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w 公司支付赔偿金。

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无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用人单位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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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案例分析
甲于20xx年7月到A学校从事教师的工作,20xx年7月10日A学校与甲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即从20xx年8月1日起至20xx年7月31日止,甲的工作岗位为学校分配的教学岗位。

合同第18条约定,甲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A学校。

甲未能与A学校协商一致的,甲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甲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A学校协商一致的,甲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第31条约定,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约金数额按受聘人每月档案工资总额乘以造成损失的月数计算。

20xx年1月12日甲向A学校提交了请调报告,主要内容为:因家庭经济状况困难,为了提高经济收入,也为了将来孩子有更好的学习环境,现请求调离。

20xx年2月17日,A学校对甲的请调问题作出了书面回复,告知甲学校不同意其调动申请,其应按照合同约定立即回学校上班,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甲自20xx年2月A学校开学后未再到学校上班,20xx年2月20日至5月18日期间A学校找其他教师代甲授课,共向代课教师支付了代课费3475元,甲的档案工资为每月672.80元。

20xx年3月2日,A学校以要求甲继续履行聘用合同、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为由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
会裁决;(1)甲于20xx年5月8日回学校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2)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A学校3个月的本人档案工资作为违约金,共计20xx.40元;(3)甲向A学校支付代课老师费用3475元。

甲因此提起诉讼认为其已经履行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的聘用合同。

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甲明确表示其没有办法回A学校继续工作,但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赔偿,其提交了于20xx年7月26日向A学校递交请求调出的请调报告和20xx年8月29日写给A学校校长的信。

A学校对甲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认为,20xx年7月10日甲与A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甲就签订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上述聘用合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对于合同的效力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0xx年1月12日,甲向A学校递交了请调报告,其请求调动的理由完全系因个人原因,A学校在此后的回复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甲的调动申请,在此情况下,甲应按照聘甩全同的约定继续坚持工作,工作6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要求。

现甲未经A学校的批准自20xx年2月开学之后未再到岗工作,其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聘用合同的约定,其应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并赔偿A学校因此所支付的代课教师的费用。

甲要求解除其与A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的请求,缺乏依据。

综上,判决:(1)驳回甲要求解除其与A学校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之诉讼请求;(2)甲与A学校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约定继续履行;(3)甲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A学校支付相当于其本人3个月档案工资的违约金20xx.40元;(4)甲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A学校支付代课教师的费用3475元。

A学校与甲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

A学校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1)、(2)项;撤销第(3)、(4)项,改判甲赔偿A学校71238.65元;甲交回借用A学校的电脑。

上诉理由是:甲应当按照合同第31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甲应支付代课教师代课费到20xx 年6月30日,共计5883元;甲应赔偿因其违约给A学校所造成的名誉损失费50000元,上述合计71238.65元。

鉴于甲无视法律的尊严和合同的效力,已经失去了一名区级骨干教师的资格,其借用A学校的电脑应立即交回。

甲则上诉请求解除甲与A学校于
20xx年7月10日签订的聘用合同。

理由是:合同不是卖身契,甲有自己选择工作的权利。

既然要求甲赔偿,就不能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

且甲于20xx年1月12日向A学校递交书面辞呈,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现在6个月过去了,按照合同第18条约定,甲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审判决认为,20xx年7月10日甲与A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
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0xx年1月12日甲向A学校提交请调报告,并自20xx年2月A 学校开学后未再到学校上班,其上述行为违反了聘用合同的约定。

在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甲均明确表示其没有办法回A学校继续工作,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维系的前提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故二审法院认为,甲与A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已没有履行的可能。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既违背甲的意愿,亦对A学校教学工作无益,故甲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应予支持。

甲在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按照聘用合同第31条约定: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约金数额按受聘人每月档案工资总额乘以造成损失的月数计算,现甲同意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赔偿,二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故甲应自其实际违反约定之日起给付违约金。

鉴于甲已支付违约金,A学校向代课教师支付的代课费不宜再由甲赔偿。

A学校上诉要求甲赔偿因其违约给A学校造成的名誉损失费50000元及交回借用A学校的电脑,因其未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提出,二审法院不予处理。

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判决:(1)撤销原判;(2)解除甲与A学校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3)甲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A学校支付相当于其本人54个月档案工资的违约金36331.2元。

【案例分析】
本案所涉及的聘用合同中对解除聘用合同的约定是否存在强制履行及其责任问题:
一、甲第一次提出解约后未到单位上班的行为评价
本案中,双方合同第18条约定,甲提出解除合同而未能与A 学校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待6个月后再次提出的,甲才可单方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规定实际上属于双方对甲单方解除权行使条件及后果的约定。

众所周知,在聘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给付具有高度的人格意义,强制履行显然不符合实际,但是否意味着双方约定某种条件下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的条款即为无效?答案是否定的,合同的实际履行是双方建立合同的初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单方解除合同而应继续履行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不得强制履行”的原则并非否定双方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的效力,只是由于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主体及劳动给付本身特殊性的影响,对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履行合同的限制,因此一审判决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不符合上述原则,应当撤销。

但解除权行使条件的约定并不能实际限制劳动者的解除行为。

因此,本案中双方上述约定应当是有效的,即甲第一次提出解约未能与A学校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待6个月后再次提出即可行使其单方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而在本案中,20xx年1月12日甲虽然向A学校提交请调报告,该请调报告实际上属于其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载体,甲提出解除合同的原因也并非法律规定可以据以解除的正当事由,
完全属个人原因,该行为并非行使解除权的行为,在A学校并未同意其该要求的情况下,其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坚持到学校上班,继续履行双方的聘用合同,但甲自20xx年2月开始即未再到学校上班,其行为显然违反了聘用合同的约定。

二、甲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第31条约定: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约金数额按受聘人每月档案工资总额乘以造成损失的月数计算。

从上述约定看,双方合同中不但没有排除违反聘用合同约定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而且还对该情形的违约及赔偿责任进行了约定。

按双方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是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

一审判决在未认定甲系单方解除聘用合同、驳回甲要求解除的请求、甲应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又判决甲按照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合同条款向A 学校支付相当于其本人3个月档案工资的违约金及代课教师的费用,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本案中,鉴于甲提出解除合同时同意按照双方约定给付违约金,法院不应有异议。

该违约金约定条款实际上是为了约束甲的违约行为,属于解约违约金的性质,而A学校在甲未到岗上班的情况下,请他人代课所付出的费用属于A学校因甲违约产生的实际损失之一,但因甲已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数额高于代课费用,在此情况下,甲无需再向A学校赔偿该费用。

三、审理结果的效果评价
正如甲上诉理由中所称,聘用合同不是“卖身契”,甲有自己选择工作的权利。

既然要求甲赔偿,就不能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

甲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意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赔偿。

而对于学校来说,在甲坚决不同意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的情况下,判决双方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没有实际意义。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既违背甲的意愿,亦对A学校教学工作无益。

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甲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并根据甲自身的意见判决其向A学校支付相当于54个月档案工资的违约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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