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察官的选拔与任用
古代监察官的选任程序

古代监察官的选任程序古代监察官作为皇帝的耳目和助手,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在许多国家的历史中,监察官制度都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
监察官的职责包括监督官员的行为、审查政府的财政、监督司法公正等。
因此,选拔和任命合适的监察官对于维护政治秩序和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选拔推荐古代监察官的选拔推荐通常由皇帝或高级官员进行。
在选拔过程中,皇帝或高级官员会考虑候选人的品德、才能和背景等因素。
对于候选人的品德,皇帝或高级官员会注重忠诚、诚实、公正等品质;对于候选人的才能,会注重其文化素养、法律知识、行政能力和社交能力等方面。
此外,候选人的家庭背景和社会地位也是考虑的因素之一。
二、考核面试经过选拔推荐后,候选人会进行考核面试。
在考核面试中,皇帝或高级官员会通过提问、辩论等方式考察候选人的品德、才能和智慧等方面。
通过考核面试的候选人将被任命为试用监察官。
三、试用阶段试用阶段是监察官选任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在这个阶段,试用监察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展示自己的能力和素质。
试用阶段的期限通常为一年或两年,期间试用监察官需要完成一定的任务和工作,并接受皇帝或高级官员的监督和考察。
四、正式任命经过试用阶段的考察,皇帝或高级官员会根据试用监察官的表现和成绩决定是否正式任命。
正式任命的监察官通常具有较高的地位和权力,可以独立行使职权,监督和调查官员的行为和活动。
五、培训提升古代监察官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质。
因此,一些国家会为监察官提供定期的培训和提升机会。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知识、行政技能、领导力等方面。
通过培训提升,监察官可以更好地履行职责和维护政治秩序。
六、监督考核古代监察官的监督考核制度也是选任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皇帝或高级官员会对监察官的工作业绩、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考核。
如果监察官表现出色,会得到奖励和晋升;如果监察官存在不称职或违法乱纪的行为,将会受到惩罚或撤职。
七、奖励惩罚古代监察官的奖励惩罚制度是为了激励监察官更好地履行职责和维护政治秩序。
第5课 中国古代官员的选拔与管理 (教案)——高中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一

第5课中国古代官员的选拔与管理【教学目标】了解中国古代官员选拔方式的更迭过程和不同阶段的特征,知道中央集权体制下古代中国的官员考核和监察制度。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认识历史上的国家制度和社会治理的措施。
通过给学生提供相关中国古代选拔、考核和监察官员的历史材料,培养学生史料实证与历史解释的历史学科核心素养。
【基础知识】一、官员选拔1、西周至春秋:贵族世代垄断高官形成贵族政治(世卿世禄制)2、春秋战国:举荐和军功爵制3、秦朝:“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制度,即向官吏学习律令而为官4、汉代:察举制(重点考察被推举着在乡里的舆论评价和为官能力),察举分常科和特科。
①作用:察举制为两汉政权选拔了大批人才。
但容易任人唯亲,荐举人和被荐人形成小集团。
②积功劳为官和征辟制也是两汉人才选拔制度的重要补充。
5、魏晋南北朝时期:九品中正制(1)选官方式:①在各州、郡设置大中正、中正,由本籍在中央任高官的人担任。
②中正根据家世、道德和才能评定士人,分为九等,写出评语,称“状”。
获得资品的士人,由吏部授官。
(2)影响:①选官权收归中央,加强了中央集权;一定时期内起到了选贤举能的积极作用。
②后随着门阀士族势力的发展,中正选人只看家世,不看道德才能,激化了社会矛盾,形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局面。
6、隋唐:科举制确立(1)特点:科举以分科考试选拔人才,分为制举和常举。
(2)考试合格只是取得为官的资格,还需吏部选拔后方可正式任官。
(3)隋文帝:以分科考试的方法选拔人才隋炀帝:设进士科,科举制形成唐太宗:增设明经武则天:设殿试和武举,增加科举人数唐高宗:任用高管主持考试,提高科举考试的地位。
(4)影响:积极:①促进社会重学风气的形成;②扩大了用人范围,扩大(封建王朝的)统治基础,提高官员文化素质;③打破世家大族对仕途的垄断,促进了社会稳定;④将选官用人权集中到中央,加强中央集权。
消极:①考试内容以儒学经义为主,维护专制统治。
明清科举制僵化,八股取士,禁锢思想,考四书五经。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与监察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与监察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选官制度与监察制度的演变可以追溯到早期的部落社会时期。
在这个时期,人们并没有明确的选官与监察制度,而是以部族长老或族长的权威来进行治理与监督。
然而,跟随着中国历史的演进,选官制度与监察制度得到了逐步的建立与改进。
早期的封建社会,选官制度主要是以世袭制为基础。
统治者通过血缘关系,将高层官员的职位世袭给子孙后代,并从中选拔人才。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贵族家族的传承与权威,但也存在着利益集团的腐败与权力滥用的问题。
随着周朝的崩溃和春秋战国时期的到来,官员选拔逐渐由世袭制转变为功绩制。
春秋战国时期,各个诸侯国相互争斗,为了争夺军事上的胜利,各种阶级和地区的人才都有了一定的选拔机会。
例如,在齐国,有著名的“百家争鸣”,各个思想家通过比拼才情谋略,来获得官职以及政治影响力。
这些思想家的活跃推动了政治制度的进步和统治者对人才的重视。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建立了统一的中央政权。
他采纳了法家学派的建议,引入了一种新的官员选拔机制,即“均田制”。
根据均田制,土地按照人口平均分配,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耕地。
同时,政府会根据每个人的实际农田面积,来收取相应的赋税。
这一制度使得社会公平,人们有了更多的机会通过努力来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
同时,政府也开始根据人才的才能来选拔和任用官员,而不仅仅是依靠家族背景或世袭权力。
汉朝时期,选拔官员的制度进一步完善。
汉朝推行了科举制度,即以考试来选拔人才。
每年会举行县试、道试和殿试,通过一系列的考试选拔出优秀的官员。
这一制度成为中国古代最重要的官员选拔机制,持续了约1300多年,直到清朝末年废除。
与选官制度相伴相生的是监察制度的演变。
古代中国的监察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周朝的“御史台”和秦朝的“丞相台”。
御史台是帝王监察事务的机构,主要负责对官员的品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
丞相台则是负责监察和管理各地方政权的机构。
这些制度在秦朝时进一步完善,形成了比较规范的监察机构。
古代选官制度和监察谏议制度

古代选官制度和监察谏议制度古代社会的选官制度和监察谏议制度是中国古代王朝的两个重要制度,用于选拔和监督政府官员。
这两个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维护王朝的稳定和廉洁政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古代选官制度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标准来选拔和任命政府官员的制度。
在中国古代,选官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推荐制、考试制和举荐制。
推荐制是由地方官员或有影响力的人物通过推荐来选拔官员,旨在保障地方利益和挑选有政绩的人才。
考试制是指通过举行科举考试来选拔人才,这是中国古代最有代表性的选官制度,也是技术官选举的主要方式。
举荐制是指由地方官员和军队指挥官等举荐人才,然后由官方审核和决定是否任命。
科举考试是中国历史上最重要的选拔人才的制度之一、科举考试从隋朝开始,经过唐、宋、明、清等朝代的不断完善和改进,成为一套相对完备的制度体系。
科举考试主要分为三级:县试、省试和殿试。
借助科举考试,人人有机会进入官场,通过不懈努力获得功名和地位。
科举考试不仅选拔了大量的政府官员,也为后世的才子提供了一个实现个人价值和政治抱负的途径。
除了选官制度,古代的监察谏议制度也是保障政府廉洁和官员负责的重要制度。
在中国古代,设立官职来监察政府官员的行为非常普遍。
例如,唐朝设立了司勋员、刺史等职位,负责监察地方官员;宋代设置了御史台,负责监察中央官员;明清时期设立了都察院、东西厂等监察机构。
监察机构通过提供监督和建言的机会,为政府官员提供了一种监督渠道和反腐倡廉的保证。
监察机构通常由一群受到皇帝赏识的忠诚官员组成,他们拥有独立的调查和监察权力,可以对官员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制裁。
同时,监察机构也可以提出建议和谏言,为皇帝决策提供参考。
监察机构的存在有效地提高了政府官员的廉洁性和负责性,有助于维护政府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选官制度和监察谏议制度在中国古代王朝的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这两个制度,政府能够选拔到有才干和廉洁的官员,提高政府的治理水平和行政效率。
第5课《中国古代官员的选拔与管理》知识提纲

中国古代官员的选拔与管理官员选拔官员管理:考核—对官吏在一定任期内施政的效果进行考察监察—对官员的监督、检举一、中国古代官员选拔(一)官员选拔方式的更迭1.西周至春秋:世官制(世卿世禄制)(1)标准:血缘(2)结果:①贵族世代垄断高官②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分封制、宗法制被破坏而遭到破坏。
2.春秋战国时期:举荐与军功爵制(荐举功劳制)(1)背景:尚贤思想兴起,各国争霸图强。
(2)标准:才能或军功,鼓励荐举有才能的人为官,或依据军功大小授予官职(3)结果:废除贵族的世袭特权,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阶层的流动。
3.秦代:“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制度(1)途径:向官吏学习律令而为官(2)实质:摒弃诸子学说,专任法家思想(3)影响:形成了思想文化上的专制,造成了严重的倒退。
4.汉代:察举制(1)含义:察举指先考察而后推举,重点考察被举者在乡里的舆论评价和为官能力,然后推荐为官或提拔任用。
(2)标准:品行(主要)、才学(3)形式:察举分常科和特科。
常科为岁举,有人数规定,有具体标准,如孝廉茂才(秀才)等。
特科有具体标准但无固定时间,如贤良方正、贤良文学、明经等。
(4)评价:①作用:察举制是一种比较完备的选官制度,为两汉国家选拔了大批人才。
②局限:东汉后期,察举制出现严重问题:选官权操纵在世家大族手中、难以选拔到真正的人才5.魏晋南北朝时期:九品中正制(1)背景:汉末政治与社会秩序大乱,士人流散各地,察举制难以施行;豪强名士控制了地方选人权,国家用人权力受到极大侵蚀。
(2)推行:220年,魏王曹丕(3)途径:中正定品、吏部授官在各州、郡设置大中正、中正,由本籍在中央任高官的人担任,中正根据家世、道德和才能评定州、郡士人的资品,分为九等,写出评语,称为“状”。
获得资品德士人,由吏部授官。
(4)标准:家世、道德、才能→家世,随着门阀士族势力的发展,中正选人只看家世,不看道德才能(5)评价:①作用:将选官权收归中央,加强了中央集权②局限性:随着门阀土族势力的发展,中正选人只看家世,不看道德和才能,逐渐形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用人局面。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和选官制度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演变规律
1.古代选官和用人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社会兴衰。因此, 选官制度是保证和巩固统治者统治的重要举措。 2.历代选官制度在执行初期都主要起到巩固统治的积极 作用,但这些制度在执行的后期,逐渐影响和阻碍社会 的发展。 3.选官制度的主要标准由家世、财产、门第逐渐发展到 才学,选拔方式渐趋严密科学,标准逐步趋向公开、公 平、客观。 4.影响我国时间最长的选官制度是科举制度,也是当时 世界上最先进的选官方式。 明朝之前的科举制度推动了我国教育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积极性占主导地位; 但明朝之后的科举制度消极作用占据主导地位,成为一 项愚民政策,阻碍了社会进步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2011高三第二轮专题复习
专题一
中国古代政治文明
—早期政治制度和中央集权制度
井冈山实验学校 黄 武
考点三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和选官制度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1、秦朝:中央设御史大夫,其职权是执掌群臣奏 章、下达皇帝诏令、兼管国家监察事务。同时 在地方每郡设监察御史一人,负责监察地方。 2、两汉 西汉:汉武帝设刺史监察诸侯和地方高官。 东汉:刺史增加了地方行政权和军权。东汉末年: 刺史成为州的最高长官。 唐代:御史台
5、科举制:
隋文帝废九品中正制,开始采用分科考试的办法选拔官吏; 隋炀帝时,始设进士科,科举制形成; 唐朝贞观年间增加了考试科目,进士和明经两科为主; 武则天创设武举、殿试和“自荐”求官制度; 唐玄宗开元年间,任用高官主持考试,提高科举地位; 北宋科举试分为乡试、省试、殿试三级并成为定制,考试 科目逐渐减少,进士科成为主要科目,考试实行糊名法; 王安石改革科举,废明经,进士考经义和时务策,设明法科; 明代开始实行八股取士。 清末戊戌变法曾改革科举制,废八股,改试策论。 1905年清政府废除了科举制。
明代官员考核标准

明代官员考核标准明朝考核官员的标准是“八法”: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不谨。
一、选拔、任用制度(一)选拔条件关于明代地方监察官员的选拔条件,史料《明史·选举制》曾记载:“根据科举考试结果,优秀者授予给事中的职位,其次授予御史职位,末次者任用到各部。
”由此可以看出,明代监察官员选拔的严格条件高于普通官员,选拔最为优秀的人才进入监察官员的行列。
这是因为与其他官员相比,监察官员拥有更大的权力和责任;监察官员的能力及其综合素质的优劣与监察效能的有效发挥息息相关。
具体而言,有明一代的监察官员的选拔主要考察以下三个方面。
1.政治、道德要求选拔监察官员才德兼备首当其冲。
出于加强皇权的需要,作为皇帝本人的耳目工具,明朝监察官员首先把德才兼备放在首位,而其最为重要的便是忠君爱国,正直果敢,勇于谏言,这就要求作为监察官员,要在效忠于皇帝维护朝廷的基础上敢于直言极谏以纠正统治者的过失、揭发检举贵戚权门。
太祖朱元璋便对监察官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刚柔并济、不过分激进、不奸邪谄媚。
成祖朱棣时更明确提出:“御史应当用清廉谨慎耿直之人,清廉者没有私心,谨慎者没有疏忽,耿直者敢于直言。
”2.文化条件选拔监察官员要学识渊博。
监察官员们的监察范围上至事关国家大计,下至政治生活民生问题,务必要求监察官员能够胜任的文采学识。
故而对于对于地方监察官员的选拔要求学富才高、博学多闻。
有明一代初期,监察官员的选拔门槛比较低,秀才、举人以及进士出身的都可以参加遴选。
明代中期,监察官员铨选门槛逐渐提高,排除了秀才的入选资格,只有举人或进士出身方可参选。
永乐七年(公元1409年),成祖朱棣下谕旨给文武百官:“御史是朝廷监察官员的耳目工具,应该选用有学识、通情达理、有管理才能之人。
”自此后,地方监察官员须选自“正途”,而“正途”便是科举考试。
自科举制度恢复以后,被授予御史头衔者,大都是进士出身,并且要求研习法令跟刑名。
3.年龄限制选拔监察官员宜用老成练达者。
第5课中国古代官员的选拔与管理

元朝 部分保留了蒙古传统;恢复科举制,官员中科举出身比例不高。
明清
形式: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与殿试三级。 生源:主要是国子监和府州县学的学生等。 内容:从四书五经中命题。 实现南北卷制度。
④ 影响:
根据材料,分析科举制对当时和后世产生的影响。
材料一:士人可以不经荐举,直接报名考……由政府择优录取,从而纠正了魏晋
进士科最初内容包括贴经、诗赋和政论, 考试难度大,但考中进士最为荣耀。有的 官至宰相,“不为进士出身,终不为美”。
三十老明经 五十少进士
明经科主要考对儒家经典及其注疏的理解
③ 发展历程
③ 发展历程
隋唐
隋文帝 开始采用分科 考试的方式选
拔官员
隋炀帝 始建进士科, 科举制度正式 形成
唐太宗 增加考试科目, 以进士和明经 两科最为主要。
(汉两武汉帝)演变趋势察举②制 选拔(标品准德孝和廉试 公由才,开家逐能世渐门)走第向、制财为以度产两选化等汉拔,级国到体等家真现演选正相变拔的对为了人的学大才公识批。平、人、才才能;。后期难
魏晋南北朝(曹
家世、道德和才能
将选官权收归中央,加强了中央集权;
丕开始推行)
九品中③正制选官范围 不只断看扩家大世,推动阶后层期流门动阀。士族垄断用人权。
【本课小结】
中国古代的官员选拔制度 中国古代的官员考核制度 中国古代的官员监察制度
实质: 始终围绕着皇权的强化、中央集 权的加强而变化,是巩固统治、 强化专制的一种手段。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课后练习】
1、曹魏时期,选官制把察举和考试结合起来,后来逐渐固定了策试的
标准和要求,大体上孝廉侧重于经义,秀才侧重于文采,这在南北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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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官的选拔与任用
《册府元龟·宪官部》里说:“夫宪官之职,大则佐三公统理之业以宣导风化,小则正百官纪纲之事以纠察是非,故汉魏以还,事任尤重,至于选用,必举贤才。
”从两汉时候起,担“风宪”之职的监察官员的任命即受到特别的重视,监察官员足够的学识、才干,凛然的风骨、人格,丰富的从政经验、政绩等,都是获得这项任命的必须条件。
一、重气节、修养
疾恶如仇、不畏权贵、清廉自洁、尽忠职守,这是监察官基本的品格要求。
身处“权力场”的察人之官,“先正其身,始可行事”,若自身污浊,便无法纠察他人之非法,若是非不辨、贪恋权财、畏首畏尾,也难以胜任纠弹之职,甚至可能与奸佞小人沆瀣一气,败坏官场。
宋代司马光曾说:“凡择言官,当以三事为先:第一不爱富贵,次则重惜名节,次则晓知治体”,清官包拯亦言,监察官“自非端劲特立之士,不当轻授”。
实践中,历代在监察官选任上,都首重德行。
汉代作为选官主要方式的察举制度正是以荐举谏官而开其端。
唐时“凡所取御史,必先质重勇退者”。
明代朱元璋要求担负“六部”对口监察职责的六科给事中“不爱富贵”而“惜名节”,要求他们“专利国家而不为身谋”,要“国而忘家,忠而忘身”,为朝廷、为皇帝不惜身家性命。
清顺治年间上谕:内官考选科道必须才德兼优之员,外官必须钱粮全完,且任内“无参罚者”方准行取。
康熙帝一再表示:监察官“若挟其私心,天下必不能治。
”因而,拣选监察官当以勤谨、廉洁、公正为必须,“若心术不善,纵有才学何用”。
清代,虽然通过捐纳获得官职之风甚盛,但对于科道官职的授与却一向把守甚严,康熙时就明确规定:“凡捐纳岁贡,不准作正途考选科道。
”康熙年间规定:降级还级,革职还职者概不选取,监察官须身无瑕疵,品行端谨。
历史上,耿直刚毅的监察官大有人在。
汉代魏相,“为人严毅”,宣帝即位后,被任命为御史大夫,一举荡平专权乱政的霍氏集团,为“孝宣中兴”之功臣,史称“孝宣中兴,丙(吉)魏(相) 有声”。
东汉后期的侍御史杨秉,先后任四州刺史,“以廉洁称”,拒百万之贿财于门外,尝以“酒、色、财”“三不惑”自许。
唐代御史权万纪“性强直,好直言”,以处事明断得到皇帝称许。
清代御史曹锡宝在和珅权倾朝野之时,弹劾其家人,目标直指其后台权要和珅。
这些监察官的非常之举若没有“大丈夫”般的气概与高洁的品格做支撑,是不可能勇而
为之的。
二、重学识
监察官非学识渊博、明晓律令者,不可为之。
汉代的监察官以熟悉法律令为必须的要求。
昭宣时期的于定国,由侍御史迁御史中丞,再升迁御史大夫,历任监察官职。
他的律学知识乃从小随父亲学习而得,父死后为狱史。
汉武帝时担任御史的张汤、赵禹都是法律专家,曾经参与立法工作,张汤作《越宫律》,赵禹作《朝会正见律》,以习法而见长。
由这样的法律专家来执风宪之权,当是驾轻就熟。
隋唐科举制实行之后,监察官多需有科举身份。
如宋朝的台谏官90%以上有进士身份,南宋时期即使偶尔有非进士者出任宪官,也须先“特赐同进士出身”。
靖康年间,荫补入仕的唐恕被任命为监察御史,御史中丞以“有违祖宗条例”为由坚决反对,迫使改任。
明洪武年间,在科举考试后要挑选年轻进士入翰林院深造以待重用,名之为庶吉士,其中有一部分人即被指定培养为六科给事中。
到清代,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制:只有进士出身才可考选监察官。
顺治时规定:“汉官由贡生出身者,不准考选科道”,康熙时曾有上谕:“汉官非正途出身者,虽经保举,不准考选”,这一制度在雍正时曾一度变通,但随之又加恢复。
三、重能力和经验
一个称职的监察官既要有足够的知识储备,又要有丰富的为政经验,要明察事理,洞晓世事,通达治体,否则,空有满腹经纶而无实战能力,仍然无法胜任。
为此,自唐代之后的监察官选任中,一般有相应的资历限制,要求有实际工作的经验。
唐代规定,御史必须在地方州县任过职。
宋代仁宗时定制,监察官须“两任通判”,孝宗时,监察御史必须有两任县令的经历。
明代宣宗宣德年间谕令:“初仕者不许铨除风宪。
”英宗正统年间又令:“御史缺,从吏部于进士、监生、教官、儒士出身曾历一任者,选送督察院理刑半年,考试除授。
”
经验和资历需要一定的年龄“资本”,年龄过轻者不得任职科道,明时规定,监察官“务得公明廉重、老成历练之人”,“进士年三十以上者,方许赴吏部考选授御史职”。
但同时,经验老到而年已衰迈无所作为者,也无法受命巡视、执行公务,当然也被排除在外。
清时规
定,年龄过轻或在65岁以上者不得选充科道官,年过65岁者,不得保荐监察官。
四、重选任程序
在监察官的选任程序上,两汉时期大多是通过察举方式,由地方官推荐入选,一些“才堪用者”也可以因直接得到皇帝的赏识而获得任命。
隋代开始,选任权统归吏部。
这一改革无疑有助于克服汉代荐举制下“门生故吏”关系带来的官官相护问题。
但在唐代,归于吏部的监察官选任权实际上由宰相掌握,由此产生了新的弊端:“宰相自用台官,则宰相过失无敢言者”,无形中,宰相被排除在监察范畴之外。
为解决这一问题,宋代中央一级监察官多由“帝王亲擢”。
这一改制使得“权重位尊”的宰相被纳入监察视野,监察权摆脱了相权的控制,同时,又使得监察官的任命更加规范化,并加强了监察官职的权威性。
明代时期,实行御史巡按制度,出巡者具有“钦差”身份,选任更加严格:每次选派,必须由督察院层层挑选,拟定两名候选人,然后“引于御前,请旨点选。
”即由皇帝点差其中一人,以示慎重。
为了慎重人选,在人品、资历等项考察之后,明清时期还对监察官的选拔实行“试职”制度。
明宣德年间规定,进士、监生、教官之堪任御史者,须于各道历政三个月,期满视其表现分为上、中、下三等,上、中二等授御史实职,下等送回吏部另加任用。
五、任职回避制度
为防止由于亲故、同籍等关系而造成的请托、作弊行为,中国古代自汉代开始实行任官回避制度,这其中当然包括作为特殊职务的监察官的任职回避。
首先,监察官员不得与其亲属形成职务上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唐时规定,宰相大臣子弟不得任监察官,以避免父有过,子不便弹劾。
《唐六典》规定:“凡同司联事,及勾检之官,皆不得注大功以上亲”,即凡在同一部门职责相联者,及负监察职能的勾检官与同署官员之间,不得有“大功”以上亲属关系。
明清时规定,大臣高官子弟不得充任监察官。
明时定制:“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凡父兄伯叔任两京堂上官,其弟男子侄有任科道官者,对品改调”。
“凡内外官属衙门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皆从卑回避”。
其次,地方官回避本籍的规定,自汉代已经开始,东汉的“三互法”中,官员任职首先要回避的就是自身本籍,这一做法在唐代之后成为定制,监察官选任也须遵从这一原则。
地区回避的具体范围在中国古代各时期有不同要求,总的来看,越到后来,回避的范围越大,执行越严格。
宋代还规定,与本人或本家族有密切利害关系的地区,如本人或其父辈曾经生活过或曾经任职、经商,或有祖产和妻家田产的地区,都在回避范围之内。
明代对官员任职的地区回避问题也比较重视。
明初朱元璋时曾实行地方官任用的三大区域互调规则,将全国划为三大回避单元,官员任职须跨地域,实现了所谓“南人官北,北人官南”。
清代规定:“御史应回避本省。
”顺治时定制:“督、抚以下,杂职以上,均各回避本省。
”清时不仅任职须回避本籍,甚至官员过问家乡政务也被视为不当。
在中国古代,监察官担负着风宪重任,“纠劾官邪”,“匡辅人君”,选择什么样的人来行使这一权力,至关重要。
为此,历代统治者在监察官的选拔任用环节建立起了相对完备的制度,强化监察官素质和能力的要求,并在任用过程中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防止亲故关系影响监察职权的公正行使,这些做法为保证监察官职能的有效实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文章来源: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