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实验技术:中大伦理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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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海洋科学学院试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章程

中山大学海洋科学学院试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章程

中山大学海洋科学学院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山大学海洋科学学院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伦理委员会)负责中山大学海洋科学学院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与监督。

第二条 伦理委员会宗旨是遵循国际通行的动物福利和伦理准则,贯彻执行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实验动物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本院实验动物福利,规范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和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

第三条 我院有关实验动物的研究以及各类动物实验的设计/实施过程都应符合动物福利和伦理原则,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始,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伦理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4名、秘书1名,委员会委员由单位行政管理者、科技人员、非本二级单位人员组成。

委员会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

所有委员要承诺维护实验动物福利伦理。

第五条 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会议、年度会议,召集重大项目评审活动及临时会议,签发或副主任委员签发审查决议。

第六条 委员会全体成员每年召开1次年度会议,议程包括:提交上年度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工作总结及本年度的工作要点;对本年度新申报涉及实验动物项目的福利伦理申请进行一次集中审查;其他事项。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由本院聘任,为非职务任职,本院将在经费等各方面支持和保障委员会的运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八条 伦理委员会委员均应自觉维护实验动物福利伦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透明和公正的开展工作。

审查和监督本院开展的有关实验动物研究、保种、饲养、生产、经营、运输,以及各类动物实验的设计、实施过程是否符合动物福利和伦理原则。

第九条 监督实验室制定符合伦理要求的SOP并对实验者进行动物实验操作技能培训,以减少实验过程中动物不必要的痛苦,改善实验动物的福利。

第十条 坚持动物实验必须遵循替代、减少和优化的原则;在条件允许下,推荐使用低进化水平实验动物,并鼓励寻找替代动物实验的其他方案。

实验动物伦理审查章程

实验动物伦理审查章程

实验动物伦理审查章程
责任者:
审查日期:
一、简介
本实验动物伦理审查章程旨在保障实验动物的权利,致力于防止实验动物被过度伤害,减少不必要的痛苦。

本章程代表本机构对实验动物权利的负责任,考虑到人与动物之间社会责任的因素和极端情况下的可能福利消失,以及所有用于研究的动物的安全和遵循有关的道德规范,防止不必要的苦难,避免造成无谓的痛苦。

二、政策
本章程基于以下原则:
1、实验动物在研究中应当得到合理护理和照料,遵循《动物福利法》,由有经验的人照料和管理动物,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以确保每一只动物的安全;
2、任何研究项目,包括任何基础性研究,必须有机构批准,按照有关的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执行;
3、不允许动物不必要的痛苦,每一项研究都要根据动物的生理和心理特征,考虑到可能引起的痛苦;
4、为了使实验室动物的痛苦减少到最低,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如建立原则和规范,改善实验室的管理制度,减少痛苦;
5、实验动物参与的任何研究都必须是合法的,研究项目也必须遵守道德规范;
6、任何使用实验动物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定。

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和动物实验和动物实验安全审查制度

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和动物实验和动物实验安全审查制度

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和动物实验和动物实验安全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师生开展生物或医学实验,维护实验动物福利,避免出现科学实验触及的伦理问题,规范伦理审查和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国际惯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学校成立实验动物伦理(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及动物实验安全的审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审查和监督学校各种实验动物的研究、饲养、繁殖、生产、经营和运输过程,动物实验的设计、实施过程是否符合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原则,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实验人员的安全。

第三条新开研究、课题等的动物实验,申请福利伦理审查,应先提交《动物实验伦理审查申请书》,获得学校实验动物伦理(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方可实施,并接受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验动物伦理(管理)委员会审查工作原则:1.动物保护原则:审查动物实验的必要性,对实验目的、预期利益与造成动物的伤害、死亡进行综合的评估。

禁止无意义滥养、滥用、滥杀实验动物。

制止没有科学意义和社会价值或不必要的动物实验;优化动物实验方案以保护实验动物特别是濒危动物物种,减少不必要的动物使用数量;在不影响实验结果的科学性、可比性情况下,采取动物替代方法,使用低等级替代高等级动物,用非脊椎动物替代脊椎动物,用组织细胞替代整体动物,用分子生物学、人工合成材料、计算机模拟等非动物实验方法替代动物实验的原则。

2.动物福利原则:保证实验动物生存时享有最基本的权利,享有免受饥渴,生活舒适自由,享有良好的饲养和标准化的生活环境,各类实验动物管理要符合该类实验动物的操作技术规程。

3.伦理原则:应充分考虑动物的利益,善待动物,防止或减少动物的应激、痛苦和伤害,尊重动物生命,制止针对动物的野蛮行为、采取痛苦最少的方法处置动物;动物实验方法和目的符合人类的道德伦理标准和国际惯例。

4.动物实验安全原则:动物实验要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不会影响其他实验的过程及结果;实验室工作人员所处理的实验对象含有致病的微生物及其毒素时,通过实验室的特殊设计和建设符合实验要求,使用个体防护装置,严格执行实验动物室的管理程序和标准化操作细则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并确保周围环境不受其污染。

动物实验技术_中大伦理委员会章程

动物实验技术_中大伦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质量,维护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依照国家有关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是指善待实验动物,使其免遭伤害、饥渴、疼痛等行为和措施,包括良好地管理与照料,为其提供清洁、舒适的生活环境,提供充足、健康的饮食、饮水,避免或减轻其疼痛和痛苦,应用实验动物进行生命科学研究符合伦理等。

第三条实验动物是指SPF大小鼠、裸鼠、兔、犬、小型猪及实验动物化的实验动物。

适用于本单位及外单位从事实验动物研究的工作人员及使用实验动物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的教师和学生。

第四条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宗旨是遵循国际通行的动物福利和伦理准则,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实验动物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本机构实验动物福利,规实验动物管理和伦理审查,以及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

本中心各类实验动物的饲养和动物实验,均应先申请实验动物管理及伦理审查,获得实验动物管理及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后方可开始,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单位行政管理者、实验动物专业人员、医学相关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士担任,设组长1名,委员4人(兽医师1名)。

委员会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

由单位负责聘任、岗前培训、解聘,并及时补充成员。

第六条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应制定章程、审查程序、监督制度、例会制度、报告制度、工作纪律、专业培训计划等。

每年组织委员会召开年度会议、召集重大项目评审活动及临时会议,签发或授权委员签发审查决议。

所有委员要承诺维护实验动物管理及福利伦理。

第七条委员会全体成员每年召开1次年度会议,议程包括:提交上年度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工作总结及本年度的工作要点;对本年度新申报涉及实验动物项目的福利伦理申请进行一次集中审查;其他事项。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由本中心聘任,为非职务任职,本中心将支持和保障委员会的工作运作。

第三章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职责第九条审议及监督实验动物科学应用的有关事项1、订立实验动物使用规则或管理细则,审查、监督本动物中心开展的有关实验动物的饲养、管理、淘汰、尸体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大学科学伦理委员会章程

大学科学伦理委员会章程

XXXX大学科学伦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学研究伦理管理,保证涉及人类和动物的研究项目中对生命的尊重和对受试者相关权益的保护,规范XXXX大学人体试验、动物实验伦理审查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根据《xxxx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XX大学科学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伦理委员会)是XXXX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查学校有关涉及人体实验、动物实验和其他伦理行为的研究项目,规划、指导、监督和协调全校有关科学伦理的实验和研究工作,监督和评定教学、研究机构有关实验动物及其他有关伦理实验开展的生产、使用和设施条件。

第三条科学伦理委员会按照本章程公平、公开、公正地履行职责,保护研究中受试对象的安全、权利和福祉,确保各项科学研究工作在符合伦理规范的前提下开展。

第二章组成规则第四条科学伦理委员会由从事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基础及临床医学、社会学、伦理学、法学等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11人左右的单数。

科学伦理委员会的委员组成中确保有一定比例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同时吸纳非校学术委员会专家、校外专家。

第五条科学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房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科学伦理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科学伦理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聘任。

科学伦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一届任期一般为4年,当选委员原则上在退休前能任满一届。

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科学伦理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o 第七条科学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

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

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

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临床试验受试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伦理委员会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规范伦理委员会对临床试验和新技术新项目准入的伦理审查工作,保证临床试验和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符合科学和伦理道德要求,根据卫生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2003)和《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10)以及《赫尔辛基宣言》(2013)等,特设立“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伦理委员会)是负责医院相关伦理问题的决策、评审和咨询议事机构。

第三条伦理委员会对临床医学实践新技术新项目、本院或外单位在我院开展的药物临床实验和临床研究项目的科学性、伦理道德进行审查,旨在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保护受试者或患者的合法权益和规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

第四条伦理委员会对临床研究和临床实践项目的伦理审查负有一种公共责任,应与国家相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加强对临床试验的监督并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查和评价。

第五条伦理审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尊重受试者或患者的自主意愿,同时遵守有益、不伤害以及公正的原则。

伦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应遵循的基本工作原则是:合法、公正、独立、合格、多元、透明、及时和不营利。

第六条在本院或外单位在我院开展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药物临床实验或新技术和新项目,均应事先申请伦理审查,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并接受伦理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的,不得开展项目研究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伦理委员会名称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第八条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

办公室挂靠在医务科。

第九条组织架构:院伦理委员会隶属于医院,医院是伦理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

第十条职责(一)贯彻国家医疗法律、法规、规范,遵守社会医学伦理道德、价值观念,保护受试者和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受试者和患者尊严,促进生物医学研究和医疗活动的规范开展;(二)参加GCP、研究伦理审查以及临床研究方法学方面的初始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交本人简历、资质证明文件,GCP与伦理审查培训证书;(三)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独立顾问应主动声明并退出审查讨论和决定程序;伦理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应当签署保密协议,承诺对所承担的伦理审查工作履行保密义务,对所受理的审查项目方案、受试者或患者信息以及委员审查意见等保密;并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职业和隶属机构,同意公开与参加伦理审查工作相关的交通、劳务补偿。

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章程

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章程

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依据《XX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贯彻执行《XX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标准。

第三条管委会的任务是对全校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促进各单位动物实验设施条件建设符合国家标准,提高实验动物管理和动物实验技术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管委会由分管校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处、科技处、设备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领导,及拥有实验动物工作条件的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管委会下设秘书处,挂靠设备处。

管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秘书一人。

第五条管委会每届任期 4 年,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主任委员主持管委会的工作。

校实验动物中心负责全校实验动物日常管理工作,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管委会下设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

第三章职责第八条贯彻执行国家实验动物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我校实验动物管理规章制度。

第九条根据我校教学和科研等工作的需要,制定实验动物工作规划、设计及实施方案。

第十条监督、检查、指导各实验动物单位实验动物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对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质量控制工作、实验动物设施建设及实验动物管理等的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审议,为校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二条促进实验动物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指导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实验动物工作经验交流,提高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讨论和审议我校实验动物工作事宜,并及时向校领导汇报实验动物工作。

第十四条负责向校领导提交工作总结、工作计划。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章程由校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山大学附一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指南

中山大学附一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指南

临床科研和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5.0,20200210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临床科研和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
初始审查申请书
九、项目负责人承诺
我保证上述填报内容真实、准确。

我将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严格遵守GCP\方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以及伦理委员会的要求,切实保证研究工作时间,按计划认真开展研究工作,不会对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若填报失实或违反有关规定,本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项目负责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十、科室意见
已对申请书内容进行了审核,该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申报
科室负责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合作科室负责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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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质量,维护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依照国家有关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是指善待实验动物,使其免遭伤害、饥渴、疼痛等行为和措施,包括良好地管理与照料,为其提供清洁、舒适的生活环境,提供充足、健康的饮食、饮水,避免或减轻其疼痛和痛苦,应用实验动物进行生命科学研究符合伦理等。

第三条实验动物是指SPF大小鼠、裸鼠、兔、犬、小型猪及实验动物化的实验动物。

适用于本单位及外单位从事实验动物研究的工作人员及使用实验动物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的教师和学生。

第四条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宗旨是遵循国际通行的动物福利和伦理准则,贯彻执行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实验动物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本机构实验动物福利,规范实验动物管理和伦理审查,以及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

本中心各类实验动物的饲养和动物实验,均应先申请实验动物管理及伦理审查,获得实验动物管理及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后方可开始,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单位行政管理者、实验动物专业人员、医学相关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士担任,设组长1名,委员4人(兽医师1名)。

委员会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

由单位负责聘任、岗前培训、解聘,并及时补充成员。

第六条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应制定章程、审查程序、监督制度、例会制度、报告制度、工作纪律、专业培训计划等。

每年组织委员会召开年度会议、召集重大项目评审活动及临时会议,签发或授权委员签发审查决议。

所有委员要承诺维护实验动物管理及福利伦理。

第七条委员会全体成员每年召开1次年度会议,议程包括:提交上年度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工作总结及本年度的工作要点;对本年度新申报涉及实验动物项目的福利伦理申请进行一次集中审查;其他事项。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由本中心聘任,为非职务任职,本中心将支持和保障委员会的工作运作。

第三章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职责第九条审议及监督实验动物科学应用的有关事项1、订立实验动物使用规则或管理细则,审查、监督本动物中心开展的有关实验动物的饲养、管理、淘汰、尸体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2、监督实验动物中心制定符合实验动物伦理要求的标准操作规程(SOP)。

3、审查动物实验的设计是否符合动物福利和伦理原则。

4、监督、观察实验动物实验处理。

5、推动实验动物代替法。

6、监督动物实验相关环保问题。

7、其它实验动物相关事宜。

第十条有关实验动物咨询事项。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反实验动物福利伦理的部门和个人,对其做出限期整改决议,并可作为科研不端行为公示及记录在册。

对肆意虐待实验动物情节严重者提出处分意见,直至终止其实验。

第四章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审批项目第十二条申请福利伦理审查,应向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提交正式申请书。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动物实验项目名称及概述;2、项目负责人、执行人姓名、专业背景简历;3、项目的意义、必要性、项目中有关实验动物的用途、饲养管理或实验处置方法、预期出现的对动物的伤害、处死动物的方法、项目进行中涉及动物福利和伦理问题的详细描述;4、遵守实验动物管理及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原则的声明;5、伦理委员会要求补充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工作的基本原则第十三条动物保护原则1、审查动物实验的必要性,各类实验动物的使用必须以充分理由为前提,制止没有科学意义或不必要的动物实验。

对实验目的、预期利益和造成的动物伤害、死亡进行综合评估。

2、优化动物实验方案以保护实验动物,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动物使用数量。

3、在不影响实验结果科学性、可比性的情况下,鼓励动物替代方法,使用低进化水平动物替代高等级动物,用非脊椎动物、组织细胞替代整体动物,用分子生物学、人工合成材料、计算机模拟等非动物实验方法替代动物实验。

第十四条动物福利原则保证实验动物生存过程中包括运输中享有的最基本权利,免受饥渴、生活舒适自由;享有良好的饲养和标准化的生活环境;各类实验动物管理要符合该类实验动物的操作技术规程。

第十五条伦理原则充分考虑动物的权益,善待动物,防止或减少动物的应激、痛苦和伤害,尊重动物生命,制止针对动物的野蛮行为,采取痛苦最少的方法处置动物,实施人道终点。

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动物实验方法和目的符合人类道德伦理标准和国际惯例。

第十六条利益平衡原则以当代社会公认的道德伦理价值观为原则,兼顾动物和人类利益;在全面、客观地评估实验动物所受的伤害和应用者由此可能获取的利益基础上,负责任地出具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伦理审查报告。

第六章申请、审查和监督第十七条科研项目的申请人,应当知道、理解并承认动物的生命价值,充分考虑项目必要性及3R原则,在不可回避和没有其它方法可供选择的情况下,方可选择适当的实验动物。

同时应向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提交正式申请书(见附表一),申请动物福利伦理审查。

第十八条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的审查程序:1、在接到有关实验动物项目的申请书后,由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为项目评审的执行委员,执行委员提出该项目中属于常规项目或重大项目的归类意见,并对项目的动物保护原则、动物福利与伦理原则、利益平衡原则进行初审;再由执行委员召集评审会,评审委员讨论并填写审查表决书(见附表二),由执行委员综合评审委员的意见,并填写审查决议书(见附表三)。

2、参加评审会的委员不得少于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成员的半数。

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应尽量采用协商一致的方法做出决议,如无法协商一致,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议。

3、项目申请受理后,对于常规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决议,对于重大或有争议的项目,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形成审查决议后,由主任授权委员签发,3个工作日内送达。

4、常规项目评审后,如有重复或类同项目的申请(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书上作出清晰说明),可以由执行委员核实确认,并提出评审决议,不再经过评审会,由主任授权的委员师直接签发。

5、常规项目经执行委员初审并提议,主任同意,可以采用通讯评审形式(包括电子邮件或纸质评审)进行评审。

6、重大项目或有争议的项目,执行委员可提请主任特邀委员会以外的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并且需要编写评审报告陈述审查过程的各方面意见,以及讨论形成意见决议的情况。

7、如有必要,可邀请申请者现场答疑;申请人也可以提请对项目保密或评审公正性不利的委员回避。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伦理委员会的审查:1、申请者对实验动物相关项目不接受或逃避伦理委员会审查的;申请者未能提供实验动物饲养、使用充分理由或审查资料的。

2、缺少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人类或动物均无实际利益,并可导致实验动物极端痛苦或动物伤害达到研究目的的可能性低的各种动物实验。

3、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研究和使用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或有明显违反实验动物管理及福利伦理原则要求记录的。

4、未获得管理部门的有效许可的,实验动物的生产、运输、实验环境达不到相应等级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国家标准的。

5、动物实验项目的设计不科学,选用实验动物种类及品系、造模方式及动物模型不合适,以及明显没有利用已有的数据体现优化、减少和替代实验动物使用原则的。

6、动物实验项目的设计中没有体现善待动物、关注动物生命,没有通过改进和完善实验程序或体现护理减轻或减少动物的疼痛和痛苦,减少不必要的处死和处死的数量。

在处死动物方法上,没有选择有效的减少或缩短动物痛苦方法的。

7、动物实验的方法和目的不符合我国传统道德伦理标准、国际惯例或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类动物实验。

实验动物目的、结果与当代社会的期望、与科学的道德伦理相违背的。

8、对有关实验动物新技术的使用缺少道德伦理控制的,违背人类传统生殖伦理的各类实验;以及对人类尊严的亵渎、可能引发社会大的伦理冲突的其他动物实验。

9、严重违反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原则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条执行委员负责审查项目资料的分类收集和归档、落实决议送达;对于通过审查但需要修改或完善实验方案的项目以及不能通过审查的项目,根据审查过程的记录,对决议作出相应的文字说明,并与决议书一并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对实验动物福利审查决议有异议时,申请人可以补充新材料或改进后申请复审。

第二十二条本中心档案室负责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审查所有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接收一般民众、大众媒体、学术刊物和研究基金委员会对实验动物管理及福利伦理的投诉和指责,并及时与实验动物中心管理者协商,作出反应,必要时,委员会应独立或汇同实验动物中心管理人员进行质询,检查记录或实地监督。

第二十四条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对严重违反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的部门和个人,将做出限期整改决议,并作为警示信息记录在册。

警示信息应当作为申请人再次申请审查的参考资料,并通报实验动物中心管理者。

第七章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二十五条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工作规则1、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是独立的,不受任何参与实验者的影响。

2、伦理委员会的工作受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3、伦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后尽快召开会议,审阅讨论,对研究方案的审查意见应在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并签发书面意见。

4、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监督研究者对临床研究方案的启动、实施和修改。

5、伦理委员会应对研究中发生的任何严重不良事件高度重视,及时收取报告,并给予指导性处理意见。

6、伦理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及其决议均应有书面记录。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中山大学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起执行。

附件:一: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申请书二: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表决书三: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决议书四:实验动物设施使用证明实验动物伦理审查流程中山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申请表受理编号(由受理部门填写):填表说明:1、项目负责人、执行人及合作单位负责人均需在声明人签字栏签字。

2、需随申请表递交必要的审查资料。

要求写明项目的意义、必要性、项目中有关实验动物的用途、饲养管理或动物实验操作和观察步骤、实验终结标准、减少动物痛苦伤害措施的程序和方法等涉及动物福利和伦理问题的需要详细描述,可以增加附页。

3、需在外单位完成课题的,请同时填写院外实验动物设施使用证明。

4、凡项目资金来源不确定的课题原则上不能进行,亦不做伦理审查。

中山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实验动物伦理审查表决书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受理编号审查形式会议/通讯审查时间审查人姓名审查人所在单位是否通过审查是()否()中山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审查决议书决议编号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项目名称受理编号申请时间是否□通过□不通过通过初审会议或通讯审查的时间表决□符合动物福利伦理要求□需调整实验方案情况审查□可以进行实验□调整方案后,可以进行实验决议主任或授权的兽医师时间签名实验动物设施使用证明使用单位:实验名称:使用者签名:使用动物情况来源:质量合格证编号:品种品系:等级:数量:只(♀只;♂只) 规格:进驻日期:年月日结束日期:年月日饲养设施条件屏障设施□本设施的环境条件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GB14925-2001)对屏障动物实验设施的有关标准,动物饲养管理和动物实验操作符合《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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