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

广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政务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行政效能,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政务部门间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派驻本市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参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行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金融、电信、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时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标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政务部门间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是指为政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提供支撑的信息平台。
第四条(基本原则)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当予以共享。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职能确定共享政务信息资源采集、提供的责任部门,保障共享政务信息资源来源唯一性和内容有效性。
可以通过共享方式从责任部门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不得重复采集。
(三)政务部门根据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无偿使用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务信息资源。
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支持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掌握的信息资源。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可以无附加条件地提供给所需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无条件共享类;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所需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条件共享类;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不予共享类。
与行政许可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行政机关必须提供共享。
与政府协同办公相关的,信息内容敏感的,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条件共享类。
有明确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不予共享类。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需求导向、统筹管理、无偿提供、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组织建设并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重大事项,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其它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第二章采集与提供第七条第八条行政机关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其它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不再重复采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将采集的信息进行电子化记录、存贮和利用,加强跨部门合作,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服务。
第十条省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电子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牵头制定电子文件(档案)归档、移交、接收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快以传统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信息资源的数字化进程。
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支持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掌握的信息资源。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可以无附加条件地提供给所需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无条件共享类;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所需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条件共享类;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不予共享类。
与行政许可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行政机关必须提供共享。
与政府协同办公相关,信息内容敏感的,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条件共享类。
有明确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不予共享类。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需求导向、统筹管理、无偿提供、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组织建设并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重大事项,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第二章采集与提供第七条行政机关信息采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电子政务总体规划要求,符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明确信息收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完整、及时。
第八条行政机关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不再重复采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将采集的信息进行电子化记录、存贮和利用,加强跨部门合作,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5•【字号】粤府函〔2021〕151号•【施行日期】202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5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1年7月5日广东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提高数据要素市场配置效率,建设“全省一盘棋”数据要素市场体系,根据我省《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若干措施》,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同时注重需求侧改革,破除阻碍数据要素自由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要素流通规范有序、配置高效公平,充分释放数据红利,推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为我省打造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提供重要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1年底,初步构建统一协调的公共数据运营管理体系,推动数据新型基础设施、数据运营机构和数据交易场所等核心枢纽建设,加快推进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完善数据要素交易规则和监管机制,建立协同高效、安全有序的数据要素流通体系,培育两级数据要素市场。
到2022年底,初步构建权责清晰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制度规则和组织体系,在数据要素市场流通的运营模式、交易模式、技术支撑、安全保障等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实现数据要素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在全国打造“理念先进、制度完备、模式创新、高质安全”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和市场化配置改革先行区。
广东建省市县一体化大数据中心

广东建省市县一体化大数据中心记者陈燕广东“数字政府”建设再次向前迈出一步。
日前,广东省出台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提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遵循“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数据共享。
同时,广东正在建设省市县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中心,为政务数据共享提供技术和平台保障。
政务数据如何实现共享?如何保障数据安全?南都记者采访了广东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建设管理方和运维执行方。
数据共享实现群众办事更便利此次办法的制定,是为解决当前政务数据资源条块分割、标准不一、“信息孤岛”突出、开发利用水平低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管理,促进政务数据资源深度开发利用,为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支撑。
“希望通过办法解决以前各部门数据共享中角色不清晰的问题,同时明确所有共享的数据资源归政府所有。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处长陈峻华介绍,政务数据共享最终是要实现企业、群众办事少提交材料、避免重复提交材料,因此各政府部门要以共享优先的原则来获得政务数据,如果共享数据库里有这个数据了,原则上讲就不能再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
政务数据共享还要解决以往部门间数据共享流程特别冗长、复杂、繁琐的问题,实现数据及时高效共享,让共享难不再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办法也为电子证照应用提供保障。
例如,广东已签发了出生医学证明、居住证、身份证等多种证件的电子证照,办法为这些电子证照的使用效力提供了政策保障。
陈峻华表示,政务数据共享是为了让数据流动起来,支撑各类业务和服务的需要,包括老百姓办事的民生类服务需求,诸如企业开办、不动产登记等提升营商环境的服务和应用需求,以及各部门之间提高行政效率的业务需求。
“政务数据共享要提供鲜活、高质量的数据资源。
”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副总工兼数据管理与开发部总经理程晶带领团队负责省政务大数据中心的建设和运营。
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

(一)拒绝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
(二)无故拖延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
(三)违规使用、泄漏共享信息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违规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共享信息或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泄漏的,按国家保密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章获取与使用
第二十条无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由行政机关通过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中心自行获取。
第二十一条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以外的信息资源,由需求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意提供信息的,通过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中心或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共享信息,并报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不同意提供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需求信息的行政机关可报请信息化主管部门协调处理。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法制、保密、监察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必要时报请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日常维护,及时更新数据,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确保信息有效共享。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制定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信息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一条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中心应当建立身份认证机制、存取访问控制机制和信息审计跟踪机制,对数据进行授权管理,设立访问和存储权限,防止越权存取数据。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将采集的信息进行电子化记录、存贮和利用,加强跨部门合作,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0]6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0]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272593cc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57d3541.png)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0〕6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地税局和省国税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纳税服务水平,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确保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促进广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粤府办〔2008〕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是指有关政府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和周期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以及税务机关依法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纳税人的涉税信息。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建立涉税信息共享系统。
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为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能,将下列信息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一)发展改革部门。
提供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投资项目和批准企业债券发行等信息。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模板】

XX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全面提高我市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8〕50号)、《XX 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佛府办〔2017〕2号)以及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进行的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和利用等行为,及其安全保障、监督考核等相关数据资源管理活动。
第三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资源,包括各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依法授权管理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第四条(部门职责)各部门在XX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的政务数据资源属XX市人民政府所有,XX市人民政府领导本级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并授权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对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在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考核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依授权制定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过程中的规则规范,监督相关规则规范落实情况,并基于全市统一的XX市政务大数据平台(以下统称“市政务大数据平台”),依法、合理、安全对全市政务数据资源进行汇聚、存储、共享、开放和利用,落实各环节数据及网络安全保障工作。
各区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市统一规划、标准及规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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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我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部署,为解决当前政务数据资源条块分割、标准不一、“信息孤岛”突出、开发利用水平低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管理,促进政务数据资源深度开发利用,为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支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我省行政区域内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活动。
第三条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交换、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数据资源所有权归政府所有。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务部门应明确本部门负责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机构,承担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等相关工作。
省级政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运营中心和第三方机构作为服务提供方,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章编目采集第八条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
省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数据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省级政务部门负责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市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维护本地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应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更新。
省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汇总各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形成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第十条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省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和维护。
基础信息资源目录和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中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政务部门新建业务系统,要同步规划编制有关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立项审批条件。
业务系统建成后应按照规定将系统数据资源纳入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验收要求。
第十二条政务数据资源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得:(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有关数据;(二)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通过业务系统、监测、测量、录音、录像等方式产生有关数据;(三)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通过协商等合法方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有关数据。
第十三条政务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按照法定范围和程序,采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数据信息。
政务部门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政务数据资源的,应避免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
不同部门提供同一类别的数据不一致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政务部门通过业务系统、监测、测量、录音、录像等方式产生政务数据资源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共享应用第十五条承担业务信息系统运营管理工作的政务部门,应当将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规定的数据报送到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下级单位使用上级单位统一建设业务系统的,无需另行报送;市、县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归集的数据汇聚到上一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省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实现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统一归集和存储。
市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可根据业务需要,向省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提出政务数据申请,由省政务大数据中心省级节点分发至地市分节点,市、县级政务部门可直接通过本地市分节点申请获取政务数据资源。
政务数据资源归集、申请的具体办法,由省、市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政务部门之间无偿共享政务数据资源。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政务部门不得拒绝其他政务部门提出的共享要求,政务部门不得以部门内部管理办法作为不共享的依据。
政务部门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务数据资源,应当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明确应用的具体业务,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十七条省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对全省政务数据资源进行整合,形成集中统一管理的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和若干主题数据库。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数据项,必须在政务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
第十八条政务数据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遵循“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统筹共享。
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需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否则应当无条件共享。
列入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资源,提供方应明确具体共享条件。
第十九条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无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的,可通过省政务大数据中心自行获取;使用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的,由政务数据使用部门提出共享申请,说明共享用途和申请数据项内容,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按照规定的共享条件进行审核;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答复,审核通过的,开通相应共享权限,审核不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政务数据资源的申请、审核、反馈、共享、应用等流程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条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数据,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共享交换。
政务部门之间不得新建共享交换通道;已建共享交换通道的,应当进行整合。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的具体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由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另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一条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维护和更新数据,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政务部门数据使用方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数据,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对滥用、未经许可扩散共享数据和非授权使用、泄露其他部门有条件共享数据等违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政务数据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政务数据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提供部门须予以答复,确有错误的,应予以更正。
第二十二条政务部门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实现对政务数据资源进行研究、分析、挖掘及创新应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三条政务部门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对可以通过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服务管理平台提取的电子文件,不得再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政务部门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加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电子文件,应当采纳和认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政务部门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
政务部门对其他政务部门加具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电子文件,应当采纳和认可。
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由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统一申办。
第二十六条政务部门可以单独采用电子归档形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政务数据资源进行归档和登记备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政务数据资源的归档、移交、保存、利用等具体规定。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归档工作。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和政务部门的安全责任。
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依照法律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统筹建立本级政务数据资源安全体系、标准规范、管理制度等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政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数据安全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承担本部门业务数据的安全分级分类及数据使用安全工作,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演练。
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报告本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并做好事件预警与应急响应处置工作。
第二十八条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建立政务共享数据资源安全运营、安全管理、安全监管的三方工作机制。
安全运营由运营中心负责,承担政务数据资源采集、传输、存储、使用、交换、销毁等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信息系统加密、访问认证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被非法获取。
安全管理由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
对运营中心的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实施监督、评估、审计,建立安全日志留存和溯源制度,定期上报数据安全风险分析报告,对发现的重大数据安全风险问题第一时间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安全监管由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网信、公安、保密等部门按职能共同负责。
承担对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接入和输出边界的安全态势监管、内容安全监管、失泄密监管,并联合建立政务数据安全事件通报预警与应急响应机制。
第二十九条政务部门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归集、共享、应用政务数据资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监督考核第三十条政务数据主管部门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和电子督查等方式对政务数据资源的编目、挂接、共享、应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第三十一条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考核方案,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围绕政务数据资源质量、共享交换程度、应用支撑能力等方面开展评估并公开结果。
省级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情况纳入省级政府机关绩效考核内容。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各类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运营中心,是指在“数字政府”改革模式下,以企业为主体成立的“数字政府”建设运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