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股份:郑州一方电气有限公司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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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环保核查的初审意见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环保核查的初审意见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环保核查的初审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环保核查的初审意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要求,我厅对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环保核查。

现提出初审意见如下:一、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核查时段内,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电解铝厂“年产42万吨电解铝工程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按照省政府及省环保厅要求进行了环境综合整治,已通过省环保厅验收。

炭素厂“炭素成型工序烟气深度治理项目”已通过焦作市环保局验收。

其他项目均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二、排污许可证和排污费缴纳情况核查时段内,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环保部门要求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依法足额缴纳了排污费,并申领了排污许可证。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核查时段内,当地政府未对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下达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该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均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核查时段内,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排污口进行了规范化整治,并按要求安装了在线监测设施。

五、固体废物处置情况核查时段内,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均能够依法安全处置,处置率为100%。

危险废物为电解铝厂产生的电解槽大修渣,现已建成大修渣无害化处置设施并投入运行,对原有库存的大修渣和新产生的大修渣进行无害化处置。

六、环保设施稳定运行情况核查时段内,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各项环保设施的处理工艺和处理能力可靠,与主体生产设施能够实现同步运转。

通达电气经营现状分析报告

通达电气经营现状分析报告

通达电气经营现状分析报告引言通达电气是一家专注于研发、生产和销售电力设备的企业。

本报告旨在对通达电气的经营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为投资者和相关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关该公司的全面了解。

公司概况通达电气成立于2005年,总部位于中国。

公司专注于电力设备,包括输变电设备、继电保护设备和电能质量调节设备等。

通过多年的发展,通达电气已经建立了广泛的销售网络和良好的品牌声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

经营现状分析市场趋势随着全球电力需求的不断增长和能源结构调整,电力设备市场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

同时,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设备市场也持续增长。

作为一家专注于电力设备的企业,通达电气有着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潜力。

竞争优势通达电气在电力设备行业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首先,公司拥有先进的研发技术和专业团队,可以不断推出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并提供定制化解决方案。

其次,公司有着完善的供应链和生产体系,可以保证产品质量和交货周期。

此外,通达电气通过不断优化生产流程,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增强了自身的竞争力。

财务状况根据通达电气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其营业收入为X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X%。

公司净利润为X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X%。

这表明公司在近期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

此外,公司的资产负债比率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显示出较好的财务状况。

发展战略为了进一步提高市场份额和增加利润,通达电气制定了以下的发展战略:1. 加强研发能力,不断推出具有竞争力的新产品。

2. 扩大销售网络,开拓新的市场和客户。

3. 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提高供应链的效率和稳定性。

4. 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增加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未来展望基于对公司经营现状的分析,通达电气有望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随着电力设备市场的增长和公司的技术优势,通达电气有机会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

同时,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可以为未来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然而,未来的发展仍面临一些挑战,如市场竞争加剧和技术创新压力等。

通达股份: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11-02-15

通达股份: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11-02-15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君致股法字[2010]第217号中国·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乙12号天辰大厦9层 100020 Add:9 F, TianChen Tower,No.B12 Chaoyangmen North Street,Chao Yang District,Beijing,100020电话(Tel):+8610-65518581/65518582(总机) 传真(Fax):+8610-65518687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君致股法字[2010]第217号致: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业已出具了君致股法字[2009]第042号《法律意见书》、君致股法字[2010]第043号《律师工作报告》及君致股法字[2010]第12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君致股法字[2010]第177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口头反馈(以下简称“口头反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一、关于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换届的事宜本所律师核查了与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换届相关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材料。

经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于2010年12月25日到期。

为此,发行人召开了有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就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换届事宜进行了审议。

相关会议情况如下: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经核查,发行人于2010年11月20日向各董事发出了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通知,具体通知了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等相关事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21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21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21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1.24【实施日期】2018.0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21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8年第21次发审委会议于2018年1月24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一、审核结果(一)河南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二)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暂缓表决。

(三)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一)河南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赵建州作为蓝信有限第一大股东,自蓝信有限成立至今,一直是蓝信有限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同时,2013年12月以前,发行人的股权曾存在若干次代持安排。

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赵建州、张华是铁道部、郑州铁路局工作人员的情况,说明赵建州、张华委托他人持有发行人股权的真实原因及其合理性;(2)说明赵建州及张华作为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其持有发行人股权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铁道部是否知悉并同意赵建州的投资行为;(3)结合公司业务的发展演变情况,说明发行人业务与赵建州、张华曾任职单位的相关性,赵建州、张华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给予发行人利益便利,是否存在损害所任职单位利益的情形;(4)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形成、发展过程,发行人现有各项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核心技术的研发人员;(5)结合发行人历史上曾经存在的若干次代持情形,说明认定赵建州自蓝信有限成立至今,一直是蓝信有限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法律纠纷和潜在纠纷;(6)说明赵建州、张华于2013年10月对吕豪英、赵全奇、王洪良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实质持股关系的原因及合理性。

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说明书

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说明书

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贵所于2020年12月19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0〕010972号)(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已收悉。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乾德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已会同发行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天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中伦”),就需要发行人及各相关中介机构做出书面说明和核查的有关问题逐项落实,并对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补充完善。

现将《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证回复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涉及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方式列示。

在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中,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目录 (3)1. 关于收入及毛利率下滑风险 (4)2.关于研发情况 (26)3.关于净利润变动趋势 (37)4.关于深圳君泽、启东乾朔 (53)1. 关于收入及毛利率下滑风险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高于同行业水平,净利润呈爆发式增长。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三选三”卡座产品毛利率分别为29.45%、39.92%、54.89%、46.30%,高于发行人综合毛利率水平。

“三选三”卡座产品工艺较为简单。

603390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2020-12-25

603390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2020-12-25

证券代码:603390 证券简称:通达电气公告编号:2020-080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2月24日(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东区枝山路13号C栋4楼会议室(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丽娜女士主持,会议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其中,董事邢映彪、独立董事姜国梁、独立董事丁问司、独立董事黄桂莲以通讯方式参会;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其中,监事劳中建以通讯方式参会;3、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王培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4、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一)非累积投票议案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8、议案名称:《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9、议案名称:《关于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10、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11、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12、议案名称:《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1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1、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8、议案9、议案10,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通达股份: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反馈回复的公告

通达股份: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反馈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60证券简称:通达股份公告编号:2020-037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反馈回复的公告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1001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推荐的《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海通证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收到反馈意见通知书后,积极会同各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按反馈意见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和论证分析,现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按照要求将上述反馈意见回复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能否获得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河南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河南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河南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河南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1、发行人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2013年10月,赵建州、张华就代持恢复事项提起诉讼;2013年12月,公司根据司法调解结果将股权结构恢复至实际出资情况。

蓝信有限曾搭建境外上市主体及相关平台,与郑州超信签署相关VIE控制协议,公司股东将所持股权质押予郑州超信。

后因终止境外上市计划,蓝信有限、相关股东与郑州超信解除了股权质押及VIE协议。

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公司历史上股权代持的形成原因,历次股权代持的形成、变动及解除、实际股东出资变动所履行的法律程序,是否签署了相关协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股权代持还原的真实性。

提供相关《民事调解书》文本。

(2)补充说明:蓝信有限境外上市平台及VIE控制结构的搭建与终止,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是否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所履行的各项法律程序,所涉各方主体(包括中方自然人及其对外投资的实体)相关资金的来源及其合法性,所涉各方主体所得税缴纳义务的履行情况;相关VIE协议是否实际执行,VIE协议的解除、境外上市结构的终止是否损害LSL相关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王冠中投资、退出LSL相关事项未履行备案、登记程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

(3)2007年11月增资款来源为股东向蓝信有限的借款,请说明相关股东偿还上述借款的资金来源及还款真实性,上述情形是否构成出资不实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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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方电气有限公司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4】第4-00160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4】第4-00160号郑州一方电气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审核了后附的郑州一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编制的2014年度、2015年度盈利预测表及盈利预测说明。

我们的审核依据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

贵公司管理层对该预测及其所依据的各项假设负责。

这些假设已在盈利预测说明中披露。

根据我们对支持这些假设的证据的审核,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认为这些假设没有为预测提供合理基础。

而且,我们认为,该盈利预测是在这些假设的基础上恰当编制的,并按照盈利预测说明所述编制基础的规定进行了列报。

由于预期事项通常并非如预期那样发生,并且变动可能重大,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测性财务信息存在差异。

本报告仅供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审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钟永和中国·上海中国注册会计师:孙建伟二○一四年八月十日- 2 -- 3 -- 4 -- 5 -- 6 -- 10 -- 11 -郑州一方电气有限公司2014年度及2015年度合并盈利预测编制说明(除特别注明外,本附注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一、公司基本情况郑州一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系2001年2月22日经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00100076282;注册住所:郑州市高新开发区长椿路7号;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实收资本:人民币壹亿元;法定代表人:常正卿。

本公司历次股权变更情况:(1)本公司于2001年2月7日由常正卿、毛淑兰、李润洲共同出资组建,设立时注册设立出资已由河南大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审验字(2001)第02-42号验资报告。

(2)2006年1月6日,毛淑兰将其持有本公司29.41%股权转让给曹新荣,同时由常正卿、李润洲、胡帅娃、金慧芳、曹新荣、刘波、汪东兰、贺明志、席现军、丁家林、孙国系、任世军、李先芳、常忠和分别增资951.9238万元、100.0762万元、50万元、30万元、15万元、30万元、3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本次增资已由河南华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豫华德验字(2006)第002号验资报告(3)2008年9月25日,李润洲、胡帅娃、汪东兰、刘波、金慧芳、丁家林、孙国系、任世军、李先芳、常忠和分别将其持有的本公司8.412%、3.655%、2.193%、2.193%、2.193%、1.462%、0.731%、0.731%、0.731%、0.731%股权转让给常正卿。

(4)2009年4月14日,常正卿以货币增资4,282万元,杨玉玺以货币增资50万元,,本次增资已由河南正延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豫正延验报字(2009)第WL04-020号验资报告。

(5)2009年4月14日,常正卿以货币增资4,300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10,000.00本次增资已由河南正延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豫正延验报字(2009)第WL04-023号验资报告。

(6)2013年8月23日,杨玉玺将其持有的本公司0.50%股权转让给常正卿。

(7)2014年5月27日,常正卿、曹新荣、杨玉玺、贺明志分别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4.20%、0.30%、0.30%、0.20%股权转让给崔自标。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各股东出资及比例如下:本公司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及附件生产、销售、电气设备、仪器仪表、五交化、环保设备、电气产品、设备、技术服务、咨询、转让、新产品开发。

(专营及化学危险品除外)二、合并盈利预测编制基础本合并盈利预测以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本公司2013年度、2014年1-5月的经营业绩为基础,结合预测期间的生产经营计划、营销计划、投资计划、资金使用计划等进行编制。

编制本合并盈利预测报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在各重要方面均与本公司已审计财务报告的相关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一致。

三、合并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假设条件本公司盈利预测报告基于以下重要假设:1、本公司所遵循的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当前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不发生重大变化;2、本公司所遵循的税收政策不发生重大变化;3、本公司适用的金融机构信贷利率以及外汇市场汇率相对稳定;4、本公司所从事的行业及市场状况不发生重大变化;5、本公司能够正常营运,组织结构不发生重大变化;6、本公司经营所需的原材料、能源、劳务等能够取得且价格无重大变化;7、本公司制定的生产计划、销售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等能够顺利执行;8、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和不可预见因素所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合并编制盈利预测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1. 会计期间本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 记账本位币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3.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

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在合并合同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也计入合并成本。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所取得的被购买方符合确认条件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购买日以公允价值计量。

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

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本公司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和特殊目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合并时抵销合并范围内的所有重大内部交易和往来。

子公司的股东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所拥有的部分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

子公司与本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不一致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以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其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视同该企业合并于合并当期的年初已经发生,从合并当期的年初起将其资产、负债、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5.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本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所确定的现金,是指本公司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本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所确定的现金等价物,是指本公司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6. 外币业务及外币财务报表折算(1)外币业务折算本公司对发生的外币交易,采用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合本位币入账。

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该日的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外币专门借款的汇兑差额在资本化期间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外,均计入当期损益。

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或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并计入资本公积。

(2)外币财务报表折算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等,若采用与本公司不同的记账本位币,需对其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后,再进行会计核算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报。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

外币现金流量按照系统合理方法确定的,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示。

处置境外经营时,与该境外经营有关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全部或按处置该境外经营的比例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7. 金融工具(1)金融工具的分类、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划分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除应收款项以外的金融资产的分类取决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能力等。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及其他金融负债。

本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本公司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按公允价值计量。

后续计量则分类进行处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计量;财务担保合同及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和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持有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金融负债按摊余成本计量。

本公司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续计量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按照如下方法处理: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资产持有期间所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处置时,将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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