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
井盖的管理制度

井盖的管理制度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城市道路上的井盖每年都会出现被盗、被破坏以及丢失的情况。
这不仅会给市容市貌带来一定的影响,还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资产损失。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井盖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二、井盖管理制度的建立1、责任部门的明确井盖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应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各区、街道、社区应建立井盖管理工作机构,明确相应的管理责任。
2、井盖的清点登记对全市范围内的井盖进行清点登记,建立井盖档案,包括井盖的位置、规格、质量等信息。
确保每块井盖都有一个明确的编号,以便管理和维护。
3、定期检查和维护定期对井盖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对老化、破损严重的井盖及时更换,确保市民的安全。
同时,要建立井盖维护清洁档案,做好维护工作的记录。
4、加强巡查和安全警示加大对井盖的巡查频率,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在井盖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提示行人、车辆注意慢行,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5、技术改造和升级根据井盖的使用情况和技术要求,逐步进行升级改造,提升井盖的质量和安全性。
6、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加强井盖管理的宣传教育,提升市民的意识和责任,共同维护好城市的基础设施。
7、建立奖惩制度建立井盖管理的奖惩制度,对于因管理不当导致出现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对于积极参与井盖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激发大家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三、井盖管理的难点与对策1、井盖安全保障难度大井盖在城市道路上数量众多,遍布各处,管理难度较大。
解决这一难题,需要加强井盖的清点登记和定期检查,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
2、井盖被盗丢失现象较为突出井盖的铁质较重,易受盗分子盗取,且井盖易于丢失。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加固井盖的措施,如设置防盗锁具,加强巡查频率,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3、井盖老化、破损严重随着城市基础设施的老化,井盖破损现象较为普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定期检查井盖的使用情况,及时更换老化破损的井盖,提升井盖的质量和安全性。
井盖日常管理制度

井盖日常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井盖是城市道路中常见的设施,用于覆盖下水道、排水管道等井口,保障了道路的平整和行车安全。
然而,由于井盖的设置位置较为分散,容易被人为破坏或意外移动,造成安全隐患和交通事故。
因此,对井盖的日常管理十分重要,可以有效避免安全问题的发生,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井盖日常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维护社会治安:井盖被破坏或移位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影响社会秩序和市民安全。
通过建立完善的井盖日常管理制度,可以加强井盖的监管和维护,降低治安风险。
2. 保障道路畅通:井盖在道路上起到了重要的遮挡作用,如果井盖损坏或不在位,将影响道路的通畅,增加交通拥堵和事故发生的风险。
因此,建立井盖日常管理制度,有利于保障道路畅通。
3. 提升城市形象:城市的面貌和形象直接反映了城市管理的水平和市民素质。
通过加强井盖的管理,可以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增强市民对城市管理的信任感和归属感。
4. 优化城市环境:井盖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井盖的美观与否直接关系到城市环境的整体卫生和美观度。
通过规范井盖的管理,可以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三、井盖日常管理制度的内容1. 井盖责任部门: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如市政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等,建立责任划分和协作机制,强化井盖的监管和维护工作。
2. 井盖巡查制度: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道路上的井盖进行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井盖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3. 井盖安全标识:在井盖上设置醒目的安全标识,如反光标志、警示标志等,提醒行人和车辆注意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 井盖维护维修:定期进行井盖的维护和维修工作,修复损坏的井盖,确保井盖的稳固和正常使用。
5. 井盖使用管理:加强井盖使用管理,对井盖的开启和关闭进行严格管控,防止未经授权者擅自使用井盖,造成危险和事故。
6. 井盖信息登记:对道路上的井盖进行登记和编号管理,建立井盖档案,记录井盖的位置、规格、维护情况等信息,方便日常管理和检查。
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篇: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5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1997年4月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改 2000年12月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功能,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和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统一管理。
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市政工程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对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和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统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加强对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监督检查,保证市政工程设施的完好。
市政工程设施发生故障和险情,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排险,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及其冠名权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市政工程设施,对损毁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道路管理第一节养护与维修第八条市区城市道路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进行巡察,发现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损毁的,应当责成养护维修单位及时修复,保持路面平整、设施完好。
井盖设施日常管理制度

井盖设施日常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管理和维护井盖设施,维护公共道路的完好,并确保井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营,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责任1. 市政府:负责对井盖设施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和维护。
2.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井盖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巡查、维护、保养和更新等。
3. 井盖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的井盖设施管理工作,包括日常巡查、维护、保养、更新等。
4. 监管单位:做好井盖设施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三、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市内所有井盖设施,包括人行道井盖、路口井盖、排水井盖等。
四、日常管理1. 巡查:每日对各类井盖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井盖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 维护: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复和维护,确保井盖设施的完好。
3. 保养:定期对井盖设施进行保养工作,包括清洁、润滑、检查等,延长其使用寿命。
4. 更新:根据井盖设施的状况和需要,及时更新更换老化和损坏的设施,保障城市道路的通行安全。
五、管理措施1. 制定巡查计划:每日制定巡查计划,对各类井盖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2. 配备维护人员:组建专业的维护团队,保障井盖设施的维护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3. 定期培训:对井盖设施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维护技能和管理水平。
4. 安全标识:在井盖设施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提醒行人和车辆注意安全。
5. 落实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度,规范井盖设施管理行为,确保每个环节的责任清晰明确。
六、管理效果1. 降低事故风险:有效管理和维护井盖设施,降低因井盖设施损坏而引发的事故风险。
2. 提升城市形象:经常更新和维护井盖设施,体现城市管理的用心和成效,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3. 保障市民安全:保障井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营,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七、监督检查市政府每季度对井盖设施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整改,确保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第三章建设施工管理第四章工程验收移交管理第五章运行维护管理第六章档案及数据信息管理第七章地下综合管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管线(以下简称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在我市城市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公园、广场等区域建设的供水、排水(含雨水、污水)、中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沟)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权责明晰、管理到位、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地下管线建设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和旅游、应急、保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明确、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各地下管线主管(协调)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全过程监管,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井盖设施相关法律法规编录

井盖设施相关法律法规编录第一篇:井盖设施相关法律法规编录井盖设施相关法律法规编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二十三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
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容市貌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市容市貌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环保、市政公用、文化、卫生、房管、民政、交通、广播电视、电信、邮政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容市貌相关事项实施管理第九条城市道路管理标准:(二)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窨井盖、水蓖子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临街各类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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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5日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是政府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集的,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城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城建综合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专项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以及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在现行征管体制改变前,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

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城市桥涵、城市排水设施、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政设施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统筹协调和建设、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设施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机制,保障财政投入。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权划分,负责所辖区域内承担的市政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应急处置工作,并给予资金保障。
第五条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承担本辖区内市政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政设施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低影响开发要求,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鼓励、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市政设施建设,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运营市政设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损坏市政设施或者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级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利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城市功能照明等。
县(市)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应当报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级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级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区报送的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统筹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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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
文号: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2007-3-22 生效日期:
(2006年11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60号
《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3月21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3月21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交通信号、路灯、燃气、热力、供水、排水等各种地下管线设施的检查井、阀门井等的井盖、井箅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井盖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和本规定的
组织实施。
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井盖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井盖设施的维护、更新由其产权单位负责;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其井盖设施的维护、更新由建设单位负责,并确保井盖设施完好。
第五条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通用的井盖设施规格标准。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井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本市通用的井盖设施规格标准,并标明产权单位和维护责任单位,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产权单位应当向所在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提交井盖设施位置、规格、材质、数量、生产厂家等资料。
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管理档案。
第六条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
设立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投诉。
发现井盖设施缺失、损毁的,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通知产权单位及时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
对影响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无法确认产权单位的废弃的井盖设施,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填埋。
第七条井盖设施产权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井盖设施的巡查管理制度和维护责任制度,进行日常巡查管护。
发现井盖缺失、损毁,应当立即予以补装、更换;发现井盖设施下沉、塌陷,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
(二)接到投诉或者维修通知后,应当在二小时以内到达现场,对缺失、损毁的井盖应当立即予以补装、更换;对下沉、塌陷的井盖设施应当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
(三)为了预防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其设置的井盖设施的种类、规格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提供一定数量的井盖设施备用件,并保持相应的库存量。
(四)对于废弃的检查井、阀门井,应当及时予以填埋,并向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备案。
多家产权单位共同使用同一井盖设施的,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组织各产权单位确定一家为维护责任单位。
维护责任单位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八条井盖设施产权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对其井盖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共同指定井盖设施定点回收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个人、非定点单位收购井盖设施。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盗窃、损毁、违法收购井盖设施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
对制止和举报盗窃、损毁、违法收购井盖设施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盗窃、损毁、擅自移动、违法收购井盖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井盖设施上未标明产权单位和维护责任单位,经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每个井盖设施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对产权单位、建设单位、维护责任单位未按本规定对井盖设施进行补装、更换、维修、填埋影响道路畅通的,可以予以补装、更换、维修、填埋,有关费用由产权单位、建设单位、维护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是指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和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