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28•【文号】•【施行日期】2022.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文物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对文物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文物局是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国家文物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对文物工作的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文物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文物法律法规草案并负责督促检查实施。
(二)协调和指导全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和文物保护宣传工作。
(三)根据中央授权,对地方政府履行文物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督察。
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和督办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文物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
(四)指导全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
组织、协调重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考古项目和中华文明研究课题的实施。
承担确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六)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国博物馆及馆藏文物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民间收藏文物的管理服务;负责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
(七)指导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工作,组织开展革命文物研究、展示和传播。
(八)协调和指导文物科技创新工作,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负责文物信息化、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国文物人才工作。
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3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许可
32、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许可
33、制作考古发掘现场的专题类、直播类节目许可
34、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文物许可
35、特殊的珍贵文物及书画、壁画、丝织品、漆器等易损易坏文物的拍摄许可
36、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许可
37、局直属单位的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许可
38、局直属单位的古建筑厢房、走廊、庭院等处设置生产用火许可
二、法律法规选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9、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许可
10、考古发掘资质许可
11、考古发掘计划许可
1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许可
13、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许可
14、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在中国境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许可
15、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标本许可
16、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许可
国家文物局
目 录
一、行政许可项目说明(共38项)
1、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
本《指南》对国家文物局的行政许可项目逐项作出了说明,对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需要提交的材料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局机关审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方法和程序也作了具体公示。
我局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将出具加盖“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鉴定或专家评审等的,将把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收取任何费用。对我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热忱欢迎申请人和社会各界对我局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家文物局关于三苏祠建设控制地带内三苏文化遗产保护提升项目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三苏祠建设控制地带内三苏文化遗产保护提升项目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4.09.23•【文号】文物保函〔2024〕1410号•【施行日期】2024.09.23•【效力等级】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三苏祠建设控制地带内三苏文化遗产保护提升项目的批复文物保函〔2024〕1410号四川省文物局:《四川省文物局关于在三苏祠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三苏文化遗产保护提升项目的请示》(川文物〔2024〕93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在三苏祠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三苏文化遗产保护提升项目。
一、对所报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深化前期研究勘察和文物影响评估。
基于文物保护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内容,加强拟建项目功能、规模、流线、管理等分析和评估。
进一步深化三苏祠周边历史格局演变研究,合理统计现状游客量及展陈需求,形成定性、定量的设计依据。
逐一记录、分析地块内现有建构筑物的时代、特征和价值,合理确定其是否保留、改造或拆除,拟保留改造建筑应补充测绘图。
核实茶廊保存现状。
结合文物主题游径定位厘清工作目标,系统组织各类建筑,说明新建建筑功能、规模依据,明确保留、改造建筑功能定位。
进一步分析建设内容、规模、城市形态、交通等设计条件。
补充场地内树木情况调查。
加强三苏祠北部水系、道路、亭榭等关键点位的视线分析。
(二)调整完善总体布局。
下西街沿线应适当延续原有城市界面,不宜全部调整为绿化场地。
协调场地内新老建筑关系,统筹考虑先导馆与“东坡文化传承利用区”并优化其空间形态组合,将其相对集中在场地西侧、北侧,注意体现收放有度的园林建筑特征,式苏轩北侧宜以自然园林作为东、西建筑组团间的过渡空间。
深化建筑改造设计,补充政府大楼、眉山宾馆、西苑宾馆、幼儿园、档案楼等功能布局及改造加固设计说明,幼儿园应适当降层,弱化其对三苏祠景观的影响。
明确工会活动楼、原区政府食堂、茶廊具体保留设计或在地块内的搬迁选址,工会活动楼应尽可能原位保留,下西街63至77号建筑有一定时代特色,宜保留改造。
中国文化遗产管理体制

中国文化遗产管理体制中国文化遗产管理体制是指中国政府为保护和管理国家文化遗产而建立的组织和制度。
中国文化遗产管理体制有以下几个主要的组成部分:1. 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是中央政府主管文物工作的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文物保护政策和法规,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家文物保护规划,指导和协调各级文物管理机构的工作。
2. 地方文物管理机构:地方文物管理机构是在省、市、县级政府设立的专门负责本地区文物保护工作的机构,承担文物保护、考古发掘、文物科研、文物修复等任务。
3. 文物保护单位:中国的文化遗产以文物的形式存在,包括古建筑、古墓葬、石刻、书画、陶瓷等,这些文物通常由专门的文物保护单位负责管理和保护。
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博物馆、古建筑群、考古遗址等。
4. 文物保护专业人员:文物保护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中国有一批专门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包括考古学家、历史学家、艺术史学家、文物保护工程师、文物修复师等。
中国文化遗产管理体制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和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文物保护:中国拥有丰富的文物资源,包括大量的古建筑、遗址遗迹、艺术品等,文物保护是中国文化遗产管理的核心工作。
通过修复、保护和管理,保护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不被破坏和消失,并使其得到合理利用和传承。
2. 文物调查与保护规划:中国政府通过对全国范围内的文物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估,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划,确保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3. 文物管理与利用:除了进行文物保护工作,中国还致力于推动文物的合理利用。
通过组织展览、举办文化活动等方式,使民众更好地了解和感受中国的历史文化。
4. 文物修复与科研:文物保护工作还包括文物修复和科研工作。
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对受损的文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貌。
同时,通过对文物的研究和理解,促进对中国历史和文化的认识和传承。
5. 项目资金保障:文物保护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中国政府通过设立专项资金、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和资金的保障。
国家文物局关于202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文物局关于202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4.03.09•【文号】文物督发〔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202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物督发〔202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2023年,全国文物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安全工作部署要求,强化文物安全责任落实,深入排查整治文物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协同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文物行政违法案件,持续提升文物安全防范水平和应急能力,文物安全形势整体趋稳。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文物执法巡查和违法案件处理情况。
全国文物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联合开展文物执法巡查,依法查处各类文物行政违法案件338起,其中按简易程序改正处理24起,按一般程序立案查处314起;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3起,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7起,其他178起。
国家文物局直接督办文物行政违法案件144起,督促地方拆除违法建设39起,行政处罚32起,责令改正73起,行政追责137人;重点督办河北邯郸文物违法建设、山西忻州明长城罗圈堡违法建设、贵州遵义回山乡革命委员会旧址遭擅自拆除、甘肃张掖文物建筑遭擅自拆除等文物违法案件。
(二)文物安全检查和案件事故处理情况。
全国文物行政部门检查文物博物馆单位63万余处,督促整改安全隐患7万余项。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督办文物安全案件和事故72起,其中盗掘案件50起,盗窃案件8起,火灾事故5起,其他事故9起。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的决定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12.15•【文号】文物督发〔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的决定文物督发〔202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11月16日国家文物局第21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文物局2020年12月15日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物博物馆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和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文物安全工作。
第四条有保护管理机构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无保护管理机构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集体所有不可移动文物所属的集体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私人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及其管理使用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考古研究机构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临时文物库房、临时文物陈列展览场所,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考古发掘项目、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实施期间和项目业务范围内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近年来,民办博物馆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博物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指导民办博物馆规范设立,提高办馆质量,促进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民办博物馆发展的特点,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民办博物馆是指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利用非国有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及其他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
民办博物馆的设立审核,应以属地管理为原则。
应优先发展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代表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历史见证物、填补某领域空白的民办博物馆。
二、设立民办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适宜的办馆场所。
馆舍应符合《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不低于馆舍建筑面积的40%,不低于400平方米,展厅(室)适宜对公众开放。
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原状陈列为主的博物馆,展厅(室)面积可适当放宽。
馆舍应以民办博物馆自有为主;租赁馆舍的,应提交有效的《房屋租赁证》,租期不得少于5年。
由举办者或他人无偿提供使用馆舍的,应由所有者提供场地无偿使用证明。
不得租借其他博物馆作为办馆场地申请办馆。
也不得使用居民住宅、餐饮场所、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馆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作为办馆场所。
民办博物馆的注册地,应与其馆舍地址相一致,与其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二)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构成体系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
藏品应当真实可靠且来源合法。
藏品不应少于300件(套)。
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为主要保护、研究、展示内容的博物馆,以及以大体量实物收藏为主的博物馆,藏品数量可适当放宽。
国家文物局关于修订《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的解读

国家文物局关于修订《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2.04.0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修订《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的解读近日,国家文物局发布了《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文物考发〔2022〕7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文物部门和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掌握《办法》内容,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办法》制定的主要背景和过程?答: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是中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重要创新,充分体现了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与中国国情民情相结合。
2009年,国家文物局在大遗址保护利用工作取得初步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概念,印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国家文物局评定首批12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和23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单位。
截至目前,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已经增至36处,“十三五”期间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累计接待公众1.54亿人次,展现出前所未有的活力和生命力。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将大型古遗址保护利用融入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兼顾了文物安全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文化服务需求,为国际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提供了中国案例和中国经验。
随着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保护利用模式被广泛接受、日益成熟,有必要完善试行的《办法》,更好指导、规范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管理。
2021年,国家文物局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充分征求有关文物部门、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机构、考古机构和专家意见,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不同范围的研讨会、论证会,反复研究、不断修改完善,于2022年初形成修订稿。
经国家文物局党组研究决定正式公布,自2022年4月起施行。
问:本次《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答:本次《办法》修订,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特别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相衔接,提供法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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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
文物博函〔2012〕14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切实加强对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文物拍卖市场健康发展,针对当前文物拍卖中存在的知假拍假、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等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以下简称标的)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标的审核管理工作的认识
标的审核工作既是文物拍卖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又是法律赋予文物行政部门的一项执法职能。
加强标的审核工作,对落实文物保护责任,规范文物流通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收藏鉴赏需要,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拍卖标的审核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健全工作机制,充实管理队伍,落实审核责任,切实把标的审核管理工作抓实抓好。
二、加强文物拍卖经营资质查验工作
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合法、有效是开展标的审核工作的前提。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标的审核申报时,应依据拍卖经营资质年审情况,及时开展对文物拍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拍卖经营资质的查验。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积极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拍卖经营等违法活动的企业进行查处。
三、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标的不得上拍
(一)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
(二)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
(三)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
(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五)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附属构件;
(六)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
(七)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四、强化拍卖专业人员征集鉴定责任
标的报审材料中,须有本企业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含已考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标的征集鉴定意见。
对出具虚假征集鉴定意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其专业人员资格。
五、健全标的审核制度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文物拍卖标的的审核主体,应完善审核工作制度,建立标的审核专家库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每类标的须经两名以上专家审核并意见一致的,方可报审。
报送国家文物局的备案材料中,须包括审核意见及审核专家名单。
六、严格标的报审管理
企业须整场报审文物拍卖会标的,包括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不得少报、假报或以艺术品名义报审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
企业应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实物审核(或复核)工作。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企业标的审核申请后,须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国家文物局网站将即时公告备案收文确认信息。
如有不同意见,国家文物局将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
国家文物局同意备案材料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方可办理批复文件。
七、规范拍卖图录管理
企业须在所有拍卖图录显著位置刊登相关批复文件。
拍卖图录文字严禁使用“罕见”、“仅存”、“国宝”等诱导性词语。
不得擅自更改标的定名。
八、建立企业诚信档案
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国家文物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暂停直至撤销其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国家文物局结合行业管理,将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企业年审和增加文物经营范围的考评依据。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文物局二○一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