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及法律评析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知名出版社未经原作者同意,擅自将原作者所著小说《幻世奇缘》出版发行。
原作者发现后,认为该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三、案件事实原告系我国某知名小说作家,于2018年创作完成小说《幻世奇缘》。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出版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幻世奇缘》出版发行,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幻世奇缘》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的行为;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3.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五、案例分析1.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 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著作权人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六、启示1. 著作权人应加强自身权益保护意识,及时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侵权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张三,男,28岁,某市居民,自由职业者。
被告:李四,男,30岁,某市居民,某文化传播公司经理。
(二)案件起因原告张三是一位知名作家,其作品《青春之歌》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量和口碑。
被告李四在某文化传播公司担任经理,该公司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版了《青春之歌》的盗版书籍,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原告发现后,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一)原告张三的著作权原告张三在2010年创作完成了小说《青春之歌》,并于2011年1月1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取得了《青春之歌》的著作权。
(二)被告李四的侵权行为1. 被告李四在某文化传播公司担任经理期间,未经原告张三同意,擅自出版了《青春之歌》的盗版书籍。
2. 被告李四将盗版书籍投入市场,以低于原告张三正版的书籍价格进行销售。
3. 被告李四的行为导致原告张三的著作权受到了侵害,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改编权;(十四)翻译权;(十五)汇编权;(十六)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案例案例一:文字作品的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作家,他在自己的个人博客上发布了一篇小说。
之后,某某在一本杂志上读到了一篇与他的小说几乎一模一样的文章,该文章署名为另外一个人的名字。
他联系了一位律师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虽然当事人没有在作品上注明著作权标志,但只要能够证明该作品是他创作的,他就享有著作权。
这种侵权行为属于文字作品的侵权,即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文字作品。
建议:1.某某可以收集和保存自己发布的原始作品和证明其创作时间的相关证据,包括时间戳、草稿等。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证明他拥有独立创作的权益。
2.某某可以向律师提供现有的证据,以寻求法律救济。
律师可以帮助某某起草侵权投诉信,并协助提起侵权诉讼。
3.在未来,某某应在发布作品时注意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可以考虑在作品上加上著作权标志,并留存与作品相关的证据。
案例二:照片的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摄影师,他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张他拍摄的照片,但没有注明任何版权信息。
几天后,他发现有人在商业网站上使用了他的照片作为广告图片,并未经他的授权和付费。
律师解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即使某某没有注明版权信息,他仍然享有该照片的著作权。
其他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该照片作为广告图片属于侵权行为。
建议:1.某某可以保存自己发布照片的相关证据,包括时间戳、相关网站链接等,以证明他发布了原始照片。
2.某某可以向律师咨询相关侵权维权的渠道和流程。
律师可以帮助某某发送侵权投诉信,并协助寻求救济,例如索赔和停止侵权行为。
3.以后,某某应该注意在社交媒体上注明版权信息,并在必要时考虑使用数字水印等方式加强版权保护。
案例三:音乐作品的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音乐创作人,他写了一首歌曲并录制了演唱版本。
不久后,他发现有一家电视台在一档综艺节目中播放了与他的歌曲非常相似的曲调,并未经他的授权和付费。
律师解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即使某某的歌曲没有登记注册,他仍然享有该歌曲的著作权。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案例的解读与建议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案例的解读与建议案例一:版权侵权纠纷事实经过:甲公司是一家电子游戏开发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太空之旅》的手机游戏。
乙公司是一家游戏代理公司,将《太空之旅》游戏引入市场并发布。
不久之后,甲公司发现丙公司推出了一款非常类似于《太空之旅》的手机游戏《星辰大战》,甚至游戏的内容、界面设计和玩法都几乎一模一样。
甲公司认为丙公司侵犯了他们的版权,违反了相关法律。
律师解读:在这个案例中,主要涉及到了游戏开发公司的版权侵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为游戏开发公司,甲公司享有对其开发的游戏进行复制、发行、展览、上映等权利。
根据事实描述,丙公司的游戏《星辰大战》与甲公司的《太空之旅》游戏在内容、界面设计和玩法上高度相似,可以推断丙公司应该使用了甲公司的游戏作为原型,或者直接从甲公司获取了游戏的源代码。
这种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版权。
建议:如果甲公司想要维护自己的版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收集证据:甲公司应该收集有关侵权的证据,包括游戏的界面截图、游戏玩法视频、游戏源代码等。
这些证据可以用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
2.发起诉讼:甲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
3.寻求专业支持:甲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协助处理侵权案件。
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并为甲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诉讼等服务。
案例二:网络图片侵权案件事实经过:甲是一位摄影师,他在自己的个人网站上发布了一张自己拍摄的照片,用于展示和推广自己的作品。
不久之后,乙公司在其商业网站的广告中使用了甲的照片,但并未征得甲的许可。
甲通过自己的朋友发现了这一情况,并决定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乙公司停止使用他的照片,并赔偿经济损失。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照片是一种著作,享有与其他著作一样的版权保护。
未经作者许可,他人不得修改、复制、发行、展览、上映等。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起诉指南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起诉指南著作权是指作者享有的对其独创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复制、发行、展示、表演等。
当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了著作权人的作品,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为了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起诉成为了维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为您介绍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起诉的指南。
一、维权前的准备工作在起诉著作权侵权行为前,著作权人需要做好准备工作,以便顺利进行起诉。
首先,著作权人需确保自己拥有合法的著作权,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或其他有效形式予以证明。
其次,著作权人应保留涉及侵权行为的证据,如侵权事实、时间、地点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最后,著作权人还应明确自己的损失范围,并进行合理的计算,以便在起诉中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二、选择合适的起诉方式在起诉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时,著作权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情况的起诉方式。
一般而言,著作权人可以选择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起诉。
诉讼是指通过法院解决争议,而仲裁则是通过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调解。
著作权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并遵循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起诉。
三、明确索赔要求和损失计算在起诉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过程中,著作权人需明确自己的索赔要求和损失计算。
索赔要求包括主张侵权实际损失的赔偿、主张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的赔偿以及请求对侵权行为进行停止等。
损失计算包括侵权给著作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
著作权人需要根据自己的损失情况,合理计算索赔金额,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
四、起诉的法律程序在起诉著作权侵权行为时,著作权人需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起诉。
首先,著作权人应向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起诉状,并明确起诉的事实、依据和请求。
随后,著作权人需依法通知被诉侵权方,并提供起诉材料和证据。
接着,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依法审理案件,听取双方意见,并进行相关调查。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作出相应的判决或仲裁决定。
五、执行判决或仲裁决定当著作权人获得判决或仲裁决定后,若被诉侵权方不履行判决或决定,著作权人可以申请执行。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著作权是指个人在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时所享有的法律权利。
侵权则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或改编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著作权侵权案例在当今社会中并不少见,不同类型的侵权案例都有其特点和引发的争议。
一、盗版侵权案例盗版侵权案例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和散布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盗版问题日益严重。
以网络小说为例,许多作家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创作,并签署合同与网站合作发布小说。
然而,一旦小说一经发布,就有大量非法的盗版网站将小说非法提供给读者,导致作家的劳动成果被侵权。
二、抄袭侵权案例抄袭侵权案例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复制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内容,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发布和使用。
这种侵权行为在学术界、艺术创作领域和商业竞争中都存在。
例如,学术论文抄袭问题一直备受争议,盗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来提升自己的学术声誉;在商业竞争中,不少企业存在抄袭竞争对手的产品设计和广告创意的侵权行为。
三、侵犯表演权案例侵犯表演权案例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以公开形式表演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这种侵权案例在娱乐圈最为常见。
例如,某明星擅自在演唱会上表演他人的歌曲而未向原著作权人支付版权费用,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四、传播和展示权侵权案例传播和展示权是指以各种形式向公众传播和展示著作权作品的权利。
侵犯传播和展示权的案例包括非法网络音乐平台发布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非法在线视频平台上传未经授权的电影等。
这些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也给正版创作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著作权侵权案例的纠纷多数在司法系统中解决,著作权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对案件的处理和判决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但由于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案件涉及的线上线下环境、国内国际法律的适用等因素也给案件处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为了解决著作权侵权案例,有必要加强执法力度,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著作权意识的教育和宣传,以保护创作者和著作权人的权益。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

案例: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案例一:名侦探某某版权纠纷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非常成功的作家,他在市场上推出了一部名为《名侦探某某》的小说系列。
这部小说系列深受读者喜爱,销量一直很高。
然而,某天某某发现另一位作家A在某个电子书网站上发布了非常类似他小说的作品。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法律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拥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以及放映权等权利。
某某作为《名侦探某某》这部小说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以上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A作为另一位作家,在未经过某某的许可下发布了类似某某小说的作品,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某某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A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建议某某可以首先联系A,提出自己的要求,要求A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如果A拒绝配合或者无法达成一致,某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同时,某某应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自己原创作品和侵权作品的对比证据,以及侵权作品发布的时间等。
案例二:音乐盗版案件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知名歌手,他的一首新歌在互联网上发布后很快走红。
然而,他发现有一家音乐网站将他的歌曲以盗版的形式提供下载,且没有得到他的许可。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音乐作品是属于著作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某某作为歌曲的创作者,拥有该歌曲的著作权。
只有得到某某的许可,音乐网站才可以合法地提供某某的歌曲下载服务。
在这个案例中,音乐网站提供了盗版的某某歌曲,侵犯了某某的著作权。
某某可以要求音乐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建议某某可以首先通过律师发出正式的通知书,要求音乐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
如果音乐网站拒绝或不配合,某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某某也可以联系互联网音乐平台,要求其删除盗版音乐,并加强对版权的保护措施。
案例三:软件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名软件开发人员,他独立开发了一款非常受欢迎的软件。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文学、影视作品、音乐等著作权侵权案件频发。
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网络文学侵权案件为例,分析著作权保护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系某网络文学网站上的作者,创作了一部网络小说《奇幻之旅》。
该小说在网络上广受欢迎,吸引了大量读者。
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广告,从中获取了经济利益。
原告甲发现后,将被告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四、案例分析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以下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翻译权;(十四)改编权;(十五)汇编权。
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权。
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乙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告甲有权要求被告乙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法院将根据原告甲的实际损失和被告乙的获利情况等因素进行酌定。
五、结论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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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及法律评析侯伯彦诉讼代理2011年11月29日,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第一被告鄂尔多斯日报社及第二被告七家企业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九起案件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笔者作为第一被告鄂尔多斯日报社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全部九起案件的庭审活动。
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专业图片公司,通过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经营的摄影作品而获得合理收入。
现原告发现,第二被告在第一被告主办的报纸版面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上述作品收录在原告的供片目录《中国图片库》;第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并未获得原告的授权,也未向原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原告认为:摄影作品受法律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人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都必须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并支付报酬。
第二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作商业性使用,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第一被告作为报刊发行机构,理应对其发行的报刊上刊载的内容尽到审查义务,确保其所刊载的内容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但第一被告疏于审查,导致侵权广告得以发布,应当与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在开庭审理的案件中,笔者作为鄂尔多斯日报社的代理人充分论证了广告发布者即报社在广告审查中的法定义务,并提出第一被告无需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如下:1、原告虽然提供了相应的著作权(版权)证明,但上述证据无法证明第一被告报纸上发布的广告作品与原告享有版权的摄影作品是同一作品。
2、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原告享有版权的摄影作品已在互联网的各大网站中随处可见,原告也从未声明或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因此,对于这种开放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当然不构成侵权;如果原告疏于声明或怠于行使权力且未尽告知义务,则视为主动放弃法定权利。
按照上述规定,第二被告即使使用该等作品也不构成侵权,第二被告不构成侵权,则第一被告报社的连带责任无从谈起;如果原告故意不予声明,则涉嫌“陷阱取证”,证据没有法律效力。
3、广告合同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材料由广告主提供并负责,至于广告主提供的材料的来源及其是否涉嫌侵权,作为广告发布者的的报社在海量的信息社会中当然无法进行审查,因此,《著作权法》27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由此可见,作为广告发布者的第一被告报社的法定义务即形式审查义务,其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广告法》34条同时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本条规定才是广告实质审查的具体内容,但有权进行广告实质审查的单位必须是有关主管部门(广告审查机关),而不是广告发布者的报社。
在本案中,第二被告均认可广告系自己设计或委托广告公司设计,与第一被告无关;第一被告报社已查验了广告主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资质等所有法定证明文件,并依法核实了第二被告发布广告内容的真实性。
因此,作为广告发布者的第一被告报社已完全履行了法定的审核义务并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
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笔者与原告代理人北京恒达律师事务所张瑞律师及法院合议庭成员达成初步共识,即广告是由广告主自行设计或委托广告公司设计并提供给报社的,报社在广告审查中承担的主要义务为广告的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义务,由于鄂尔多斯日报社已完全履行《广告法》规定的形式审查义务,故依法不构成侵权亦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此基础上,七家广告主均自愿与原告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给予相同比例的民事赔偿,七起案件依法调解结案,同时,原告主动放弃对于鄂尔多斯日报社的全部诉讼请求,笔者代理的第一被告鄂尔多斯日报社胜诉。
此外,由于另外两起案件为原告单独起诉鄂尔多斯日报社,理由为鄂尔多斯日报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先后31次使用著作权人的摄影作品。
在该两起案件的审理中,笔者认为:1、鄂尔多斯日报社虽然使用了华表的图案,但原告无法证明华表的图案与原告的摄影作品属同一作品。
2、鄂尔多斯日报社使用的华表图案为“科学发展结硕果”的新闻题材,而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前提条件是以盈利为目的,因此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
3、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及《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该种情形下,鄂尔多斯日报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赔礼道歉、注明作者及出处,原告的诉讼请求显然超出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原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显然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由于该两起案件的赔偿请求数额为16万元,是九起案件中最高的,原告为此已支付诉讼费3000余元,考虑到原告的维权成本及对其维权精神维权意识的鼓励,笔者建议鄂尔多斯日报社以使用费的名义赞助原告3000元,案件调解圆满结案。
法律评析笔者代理的九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虽然调解结案,但著作权侵权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多,在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中,下列问题尤为重要。
一、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法定义务1、履行法定的审查义务。
根据《广告法》27条的规定,广告发布者承担的是形式审查的义务,即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但是,这一规定仅适用于一般广告的审查,对一些特殊的广告必须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对此,《广告法》34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虽然该条规定的实质审查的权利机关和义务主体为广告审查机关,但作为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在未取得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决定擅自经营或发布该类特殊广告,则可能涉嫌虚假广告或侵权广告的问题,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法》28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实践中,由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主要精力放在广告营销和业务拓展上,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致使发生纠纷甚至诉讼案件时,无法提供《广告委托合同》,进而无法证明发布的广告是何人设计、制作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作为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证明免责的证据,显然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著作权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均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原则,即由被告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作为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在广告活动中,首先应履行审查法定的义务,对广告主及其证明文件“验明正身”,并归档保留在广告活动中的《委托合同》及由广告主签字盖章确认的广告样本,同时应由广告主书面作出承诺,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否则,广告主自行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在经营和发布诸如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烟草、食品等特殊商品广告时,必须要求广告主提供广告审查机关出具的审批文件,否则不得发布,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必要的侵权诉讼和法律风险。
二、广告主的义务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的义务和责任首先是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作虚假广告;其次,广告主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再次,不得在广告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最后,应力避广告侵权案件的发生。
特别是互联网发达的今天,要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不能随意下载别人已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以避免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引火烧身。
三、著作权(版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及诉讼策略在本案中,北京全景图片贸易公司通过提供摄影棚、签约模特等工作条件并根据所创作摄影作品的数量和质量计算酬金,与摄影作者签订《委托创作合同》,最终取得创作者摄影作品的版权,然后将该著作权(版权)转让给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原告),并在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最终由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原告)将这些享有著作权(版权)的摄影作品收入该公司创办的中国图片库。
原告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就可以守株待兔,待价而沽,坐等侵权者上钩落网。
一旦发现有人使用其中国图片库的作品,就立即诉讼维权,由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专门负责诉讼代理活动。
许多广告主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以为通过百度、新浪等网站一搜即得的图片可以免费使用,从而莫名其妙陷入侵权纠纷,当了被告还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据网上报道,由于原告享有完整的著作权(版权),加之,许多广告主和广告媒体甚至代理律师不熟悉这类新型案件的特点,因而在诉讼中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
因此,本案原告在北京、重庆、福建等多地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胜诉率极高,几乎是无往而不胜,可谓来者不善,战则必胜,但本案原告在鄂尔多斯九起案件的诉讼结果是一个例外,令人抱憾。
笔者认为:任何事情都是相对的,原告在诉讼中也有自己的软肋。
首先,是侵权广告与其享有著作权(版权)作品的同一认定问题,应该是原告挠头的事情。
在本案中,其中有一幅关于人物的摄影作品就值得探讨,原告的摄影作品中的人物是个外国人,而广告中的人物形象显然是个中国人,原告称被告使用技术手段PS掉了,但却无法证明被告是如何PS的。
其次,原告称被告进入《中国图片库》下载其具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但被告根本就不知道中国图片库的存在,更无法进入该图片库下载其作品,原告很难证明被告进入其网站并下载其图片。
只能依据《著作权法》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将举证责任推向被告。
再次,赔偿数额的请求和计算也是原告困惑的难题。
根据《著作权法》第49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