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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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以上的,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
一年生按二年生以上的50%计算;乡土树种苗圃按所在乡
(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计算。
第七条 各类树木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紫穗槐、簸箕柳、桑条根据实际占地面积,按所
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计算。
(二)一般树木只补偿损失费,标准如下:
1、鲜果树的最大密度:桃树、大樱桃树每公顷(15亩)
1665株;苹果树、梨树、杏树、李子树及其它鲜果树每公顷
(15亩)1245株;矮化密植园最大密度每公顷(15亩)不超
过1665株。
2、鲜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干径:
每株:厘米

3-5
种类
5-8
8-11
11-14
14-1 7
17-2 0
的,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四)防护林、生态公益林、特种用途林、旅游风景区
树木的补偿标准按其防护效益和其特定的经济价值经评估
确定。 (五)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类温室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砖石结构围墙,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占地面
积每平方米60元补偿;有取暖设施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 75元补偿。
准按树冠整齐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的50%-80%计算;没
有树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补偿40元;枯死果树不予补偿。
第四条 大棚鲜果树(含葡萄)的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第五条 露地葡萄的补偿标准依据单位面积产量,按其
产值的3倍计算。
(一)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
1、二至三年生每公顷(15亩)6000—7500公斤。
干径:
每株: 厘米 3厘米以

唐山市房屋拆迁条例和土地估价规范

唐山市房屋拆迁条例和土地估价规范

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4年10月27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坚持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维护社会公平、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或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房屋拆迁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红线图);(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帐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并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房屋拆迁许可决定。

准予拆迁许可的,拆迁人与金融机构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起五日内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并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应当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日内在拆迁范围内书面公告下列事项:(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二)拆迁范围;(三)拆迁期限;(四)拆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五)依法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

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

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树木、农作物等附着物所进行的补偿标准。

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被征收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是土地征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因此,合理确定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对于房屋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一般而言,对于农村自建房,可以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所在地区的房价指导价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的房屋,应当根据房屋的建筑年限、使用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适当的补偿。

其次,对于树木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树木的品种、树龄、树木高度、胸径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一般而言,对于果树、经济林等可以进行产量评估,以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对于行道树、观赏树等公共绿化树木,应当综合考虑其树龄、树木高度等因素,给予适当的补偿。

再次,对于农作物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农作物的种类、生长期、成熟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一般而言,可以根据当地的农产品收购价或者市场行情价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农作物,如大棚蔬菜、水稻等,应当根据其生长周期、产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给予适当的补偿。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确定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听取农民的意见,并在合理范围内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土地征收后的再利用和综合效益,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总之,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树木、农作物等附着物的实际情况,合理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希望相关部门在土地征收工作中,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做好农民的思想工作,确保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市区震后危旧平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市区震后危旧平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市区震后危旧平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9•【字号】唐政发[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市区震后危旧平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唐政发〔2008〕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唐山市市区震后危旧平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唐山市市区震后危旧平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居住水平,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路南区、路北区、古冶区、开平区、丰润区、丰南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成区内,国有土地上且列入危旧平房改造范围的平房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旧平房是指震后复建时期,在国有土地上,用恢复建设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建设的,由房管部门或其他单位管理的公有平房住宅和各自楼。

国有土地上自建的平房住宅,一并纳入危旧平房改造范围,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第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对象为被列入改造范围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租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第四条按私有房屋产权初次登记或现公有住房租赁有效凭证记载的套数对应补偿安置。

第五条安置(置换)标准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房。

第六条安置住房面积大于90平方米,且实际居住人口较多的,可安置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第二章私有住房的拆迁补偿安置第七条私有住房的拆迁补偿安置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按比例置换、产权共有四种方式之一。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居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居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居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8•【字号】唐政发[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居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唐政发〔2008〕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居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8年9月2日市政府十三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居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湖生态城)城中村改造中居民房屋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土地管理和房屋拆迁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中心区实施城中村改造,对居民房屋实施拆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中村改造土地管理工作;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监督管理工作;城中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指导开发企业做好土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

第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对象为城中村居民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一)被拆迁房屋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建房批准文件批准的土地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土地使用证记载,或者建房批准文件批准的土地使用面积称土地面积;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或者建房批准文件批准的房屋建筑面积称房屋建筑面积)。

【铁路意见】滦县人民政府关于水曹铁路(滦县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指导意见

【铁路意见】滦县人民政府关于水曹铁路(滦县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指导意见

【铁路意见】滦县人民政府关于水曹铁路(滦县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指导意见
关于水曹铁路(滦县段)工
程建设征地补偿指导意见
相关镇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8〕1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8〕28号)、《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18〕1号),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水曹铁路征地补偿指导意见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精神执行:每亩66000元,土地补偿费的20%归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人或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

二、青苗补偿费
当季的青苗补偿费按1300元/亩的标准执行,现有小麦的按1500元/亩的标准给予产量损失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林木、果树、机井、管道、输电线路、温室大棚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18〕1号)执行。

(二)农电设施、药材、特种种植、特种养殖等,《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18〕1号)
不能涵盖的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三)萝卜窖按1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补偿。

凡2018年10月禁止“三抢”通告发布后的“三抢”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京唐城际唐山征地补偿的内容有哪些?

京唐城际唐山征地补偿的内容有哪些?

京唐城际唐山征地补偿的内容有哪些?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铁路事业发展迅猛,城际铁路早已走进我们的视野,对城市间的交通运输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当然铁路的建设就需要占用土地,并且土地所有者也会得到相应的补偿,那么京唐城际唐山征地补偿的内容都有哪些呢?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铁路事业发展迅猛,城际铁路早已走进我们的视野,对城市间的交通运输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当然铁路的建设就需要占用土地,并且土地所有者也会得到相应的补偿,那么京唐城际唐山征地补偿的内容都有哪些呢?▲一、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通知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限根据京津冀城际铁路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新建北京至唐山铁路宝坻至唐山段站前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京津冀铁投规字[2017]19号)以及据此绘制的铁路建设用地图和勘界报告,2017年8月中旬完成工程建设用地勘界、清登工作,8月底前完成先行用地报批工作,11月底前完成用地组卷工作,12月底前完成征拆工作。

▲二、征地拆迁工作严格执行以下政策相关县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京唐铁路建设工程征收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采取据实清登与综合地价相结合的办法;征收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国有出让土地,采取评估补偿的办法;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拨付,要严格政策、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程序、结果实行全过程公开,切实维护被征拆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京唐城际将这样建京唐城际铁路全线设8座车站,分别为北京城市副中心站、燕郊站、大厂站、香河站、宝坻南站、鸦鸿桥站和唐山站,线路全长148.74公里。

其中有5座新建车站,分别为北京城市副中心站、大厂站、香河站、宝坻南站、鸦鸿桥站;燕郊站、唐山站为既有站改造;预留车站1座,为唐山机场南站,在唐山三女河机场南约2公里处。

最新唐山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最新唐山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The real tenacity should be thorough when we cry, openness when we laugh, fullness when we speak, and don'thesitate when we do.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唐山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唐山征地补偿标准规定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各类果树的密度规格和单株胸径确定。

大棚鲜果树的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露地葡萄的补偿标准依据单位面积的产量和产值计算。

鱼、虾、蟹养殖业的补偿标准按照产量和上一年度的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唐山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第一条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合理确定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保证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农村稳定、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土地,涉及果树,林木,大棚,鱼、虾、蟹塘,水井等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征用土地中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各类果树的密度规格和单株胸径确定。

超过规定密度规格的,按一般树木补偿砍伐费。

第四条各类果树的最大密度规格规定如下:1、核果树:⑴桃树2米×3米。

⑵梨树3米×4米。

⑶苹果树、杏树及其他核果树2米×4米。

2、干果树的最大密度规格均为3米×4米。

第五条树冠整齐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依据胸径分别确定:3厘米以下经过嫁接移栽的干果树,一年生补偿25元,二年补偿50元。

3、树冠不整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按树冠整齐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的50%-80%计算;没有树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补偿40元。

第六条大棚鲜果树(含油桃、葡萄等)的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第七条露地葡萄的补偿标准依据单位面积的产量和产值计算。

1、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1)二至三年生每公顷6000-7500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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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修订草案)
第一条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合理确定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证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果树、林木、苗木、花卉、温室(大棚)、青苗、中药材、水产养殖、农田水电设施等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征收土地中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其密度和单株干径确定。

低于或等于最大密度的,按实际株数补偿;超过规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

高干果树干径是指自地面至1.0米处树干的直径,矮干果树干径是指树干第一分叉股下10厘米处的直径。

(一)鲜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
1.鲜果树的最大密度:桃树每公顷1665株(每亩111株);苹果树、梨树、杏树、李子树、大樱桃树及其它鲜果树每公顷1245株(每亩83株);矮化密植园最大密度每公顷不超过1665株(每亩111株)。

2.鲜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二)干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
1.干果树的最大密度:板栗树、枣树的最大密度为每公顷1665株(每亩111株),核桃树、柿子树最大密度为每公顷1245株(每亩83株)。

2.干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三)树冠不整和进入衰果期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按树冠整齐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
标准的50%-80%计算;没有树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补偿40元;枯死果树不予补偿;移栽果树时间低于1年的,单株补偿标准按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的20%计算。

第四条大棚鲜果树(含葡萄)的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第五条露地葡萄的补偿标准按单位面积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单位面积年产值等于单位面积产量乘以价格。

(一)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
1.二至三年生每公顷10500—21000公斤(每亩700-1400公斤)。

2.三至五年生每公顷21000—45000公斤(每亩1400-3000公斤)。

3.五至七年生每公顷45000—60000公斤(每亩3000-4000公斤)。

4.七年生以上每公顷60000—30000公斤(每亩4000-2000公斤)。

(二)价格以省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度平均价格计算。

(三)一年生葡萄,按二年生葡萄补偿标准的50%计算。

(四)葡萄的架杆、铁丝等其他辅助设施每公顷补偿15000-30000元(每亩1000-2000元)。

第六条各类苗圃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果树苗圃的补偿标准:一年生嫁接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3倍计算,二年生嫁接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三年生嫁接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实生苗苗圃按相应年限嫁接苗苗圃的50%补偿;半成苗苗圃按相应年限嫁接苗苗圃的80%补偿。

(二)一般林木苗圃的补偿标准:良种速生树种二年生以上的,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
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年生按二年生以上的50%计算;其他林木苗圃等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第七条各类树木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紫穗槐、簸箕柳、桑条根据实际占地面积,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的2-4倍计算。

(二)一般树木只补偿损失费,阔叶树最大密度每公顷3330株(每亩222株),针叶树最
大密度每公顷4995株(每亩333株),超过规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

其补偿标准为:
(三)各类观赏树木、花卉、药材等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四)防护林、生态公益林、特种用途林、旅游风景区树木的补偿标准按其防护效益和其特定的经济价值经评估确定。

(五)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按技术规范建造的各类温室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砖石结构墙体,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0-150元补偿;有其它设施的,除按上述标准补偿外,其设施补偿经评估确定。

(二)砖石结构墙体,骨架为竹竿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80-100元补偿。

(三)土墙结构墙体,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90-120元补偿。

(四)土墙结构墙体,骨架为竹竿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60-90元补偿。

第九条各类大棚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45元补偿。

(二)骨架为竹竿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补偿。

(三)小拱棚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15元补偿。

第十条青苗的补偿标准依据县(市)区统计部门上年度公布的所在乡镇该作物产值计算。

第十一条水产养殖业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淡水养殖的补偿标准按照单位面积产量和上年度县(市)区统计部门的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1.精养池塘单位面积产量:
(1)主养鲤鱼或罗非鱼、鲢鱼、鳙鱼、鲫鱼等的(池中合理套养其它鱼)每公顷15000-37500公斤(每亩1000-2500公斤)。

(2)南美白对虾每公顷4500-7500公斤(每亩300-500公斤)。

(3)河蟹每公顷1125-1500公斤(每亩75-100公斤)。

2.半精养鱼池塘单位面积产量:每公顷7500-15000公斤(每亩500-1000公斤)。

3.散混养鱼池塘单位面积产量:每公顷4500-6000公斤(每亩300-400公斤)。

池塘内多品种混养的,以主养品种的价格计算补偿。

(二)海水养殖的补偿标准按单位面积产量和上年度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海水养殖池塘以虾豚、虾蜇、虾蟹(其中虾为中国对虾、日本对虾)混养的,其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1)虾豚混养的:虾每公顷375-1125公斤(每亩25-75公斤),河豚鱼每公顷750-1125
公斤(每亩50-75公斤);
(2)虾蜇混养的:虾每公顷375-1125公斤(每亩25-75公斤),海蜇每公顷750-3000公
斤(每亩50-200公斤);
(3)虾蟹混养的:虾每公顷375-1125公斤(每亩25-75公斤),海蟹每公顷450-750公
斤(每亩30-50公斤)。

(三)水产养殖的单位面积产量以实际占用池塘的净水面的面积计算。

(四)工厂化养殖的补偿标准,其产量、价格和设施均经评估确定。

(五)其它养殖品种和养殖模式单位面积产量经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水产养殖池塘的补偿标准:一般池塘每公顷45000-52500元(每亩3000-3500元);围海造池的每公顷69000-84000元(每亩4600-5600元)。

第十三条各类水井的补偿标准及灌溉面积分别为:
(一)庭院压水井,每眼补偿4000-5000元;
(二)混凝土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300-400元;
(三)钢筋混凝土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400-500元;
(四)钢管、铸铁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600-700元;
(五)压水井每眼灌溉面积不低于2亩,机井每眼灌溉面积不低于25亩;
(六)岩石井、大口井、特殊用途井的补偿经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迁葬费一棺一墓的,每座(墓穴)补偿1800元;每增加一棺增加补偿500元。

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迁葬补偿问题由
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确定。

第十五条合法的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关于建(构)筑物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经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农田灌溉设施中的地下灌溉管网,按管道长度每米补偿50-60元;农田灌溉水窖按每立方米补偿300-400元。

第十七条农田中小型低压电力设施(含电线、电杆等),按线路长度每米补偿80-100元。

第十八条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国家或本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可以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自征地告知之日起,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
偿标准暂行规定》(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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