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管理规 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改善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改善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5•【字号】杭政办函[2009]217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改善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2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改善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杭州市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改善工程实施方案为提升我市老旧小区全面整治后的物业管理水平,巩固各类改善工程成果,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生活品质,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实施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改善工程。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共建共享与世界名城相媲美的“生活品质之城”的目标,坚持解放思想、敢为人先,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和市民共同参与的要求,推进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扩面提质”,构建与杭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模式,着力提升人民群众居住生活品质。
二、主要目标总体目标:力争到2011年年末,杭州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实施庭院改善和危旧房改善后的住宅小区(共约3000幢房屋,建筑面积约1000万平方米,涉及住户约13.2万户)基本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未列入庭院改善和危旧房改善的住宅小区根据实际条件开展物业管理改善,逐步建立老旧住宅小区“低收费、广覆盖、有补贴”的物业管理长效机制,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具体目标:在整治完善老旧住宅小区硬件配套设施的基础上,建立物业管理机制,争取实现“八个有”,即有物管用房、有公共保洁、有秩序维护、有停车管理、有设施维保、有绿化养护、有道路保养、有维修管理。
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

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4 号颁布日期:20061230 实施日期:20070301 颁布单位: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配套设施建设第三章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与管理第四章配套设施移交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2006年10月27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住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设施,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建筑。
配套基础设施是指居住区内的道路、公交、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电力、通信、路灯、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配套公共建筑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基本单元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
本条例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和综合开发实施单位。
本条例所称综合开发实施单位,是指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主体。
本条例所称综合开发项目,是指政府组织或者指定对某一区域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并通过统一建设配套设施,使其成为成熟的居住区建设用地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发展改革、规划、土地、房管、城管、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贸易、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协调。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杭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与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杭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与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8.18•【字号】杭政办[1998]29号•【施行日期】1998.08.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杭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与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1998]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城乡建委拟定的《杭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与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对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及时分析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杭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与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市城乡建委一九九八年八月七日)第一条为切实搞好住宅小区的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提高住宅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综合验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内规划确定居民户数在400户以上或居住人口在1200人以上的新建住宅组团、小区和居住区(以下简称为住宅小区)。
第三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主管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与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市计划、规划、土管、房管、公安、消防、教育、园文、环保、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市抗震办及所在地区政府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管理,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与综合验收工作。
住宅开发规模在组团级以下的,由市城乡建委委托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综合验收工作。
综合验收结果报市城乡建委备案。
第四条配套建设是指住宅小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地的建设。
市政公用设施包括道路、公交站场、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自来水、电力、电信、煤气、热力、有线电视、雨水、污水等)及相应的建筑物、构筑物。
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近日起实施信息发布:搜地网络 发布时间:2005-2-2180方以上住宅区车位数有下限今后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户型,配置车位不少于0.5个;社区里配套服务用房,按每百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标准集中设置。
今年起开始实施的《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向我们透露了这些重要信息。
每百户需有30方配套用房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建与不建、建多建少,一直是社会关注热点。
暂行规定的出台,意味着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不再无据可依。
市建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后社区里配套服务用房,将按每百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标准集中设置,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所在区政府,其所有权属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
民政部门监督用房的使用管理情况。
每户要有3—3.6方自行车库暂行规定对社区自行车库的配置作了明确规定:按建筑面积3—3.6平方米/户标准配置自行车库,其使用权属于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
150方以上住宅至少一户一汽车位社区车位不足的矛盾日益显现,这个暂行规定对此作了界定。
住宅区内的停车场地分为地面、半地下、地下停车库和地面停车场。
车位配置标准为:户型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不少于1车位/户;户型建筑面积在100—149平方米的住宅,不少于0.7车位/户;户型建筑面积在80—100平方米的住宅,不少于0.5车位/户。
户型建筑面积在79平方米以下的住宅,不少于0.15车位/户。
住宅区停车泊位配置标准的10%应作为临时公共停车泊位,不好用于出租出售。
临时停车泊位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暂行规定要求,利用地下室(人防设施除外)、半地下室、架空层建设的汽车库层高、宽度和深度应达到国家规范要求。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6•【字号】杭政办函[2007]161号•【施行日期】200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7〕1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加强全市房屋租赁管理,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32号)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学习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房屋租赁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杭州”,打造“生活品质之城”的具体举措。
贯彻落实好《房屋租赁规定》,对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及公安、房管、税务、工商、人口计生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7月份《房屋租赁规定》集中宣传月活动中,通过召开房东大会、张贴宣传标语、报道典型事例等,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房屋租赁规定》宣传学习。
对租赁房屋集中的街道(乡镇)、社区(村),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普及宣传,使广大出租户、承租人树立起依法租赁房屋、主动登记备案的意识。
为确保宣传月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拟订《房屋租赁规定》的宣传提纲,于7月上旬报市区出租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建立组织机构,扎实开展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各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领导挂帅,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协调本地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将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列入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滨江区各街道(乡镇)要在8月底前成立由综治办、房管、税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入驻的房屋租赁管理服务中心。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的批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的批复杭政函〔2009〕110号市规划局:你局《关于要求批转〈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的请示》(杭规E2009〕41号)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由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设施和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在对建成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实行差别配置,确保配套设施达到标准、服务体现水平。
二、设置原则:公共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节约用地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三、设施分级:城市级公共设施指为城市(区)服务的公共设施;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指为外围独立城市组团、居住片区(大型居住区)等服务的城市区域性公共设施;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结构和居住区――基层社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两级结构及相对独立的基层社区等基本类型。
四、设施分类:城市级、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社会福利、行政办公等七类设施;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ˉ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五、设施属性区分:根据各类设施基本服务属性的不同,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经营性公共设施两类。
六、指标分类:公共设施的指标控制分为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
公益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控制性指标,经营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指导性指标。
七、规划落实:城市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分别在规划管理单元中落实。
通过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明确相关设施的建设规模和位置。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25•【字号】杭政办函〔2021〕54号•【施行日期】2021.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5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25日杭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为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度,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为高水平打造“数智杭州·宜居天堂”,争当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力争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3万套(间),年度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占出让住宅用地供应面积比例达到10%以上,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
到2025年,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更加定型,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基本解决。
三、基本要求(一)明确对象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一定区域内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
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

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4 号颁布日期:20061230 实施日期:20070301 颁布单位: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配套设施建设第三章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与管理第四章配套设施移交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2006年10月27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住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设施,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建筑。
配套基础设施是指居住区内的道路、公交、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电力、通信、路灯、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配套公共建筑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基本单元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
本条例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和综合开发实施单位。
本条例所称综合开发实施单位,是指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主体。
本条例所称综合开发项目,是指政府组织或者指定对某一区域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并通过统一建设配套设施,使其成为成熟的居住区建设用地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发展改革、规划、土地、房管、城管、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贸易、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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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6-17 生效日期: 2003-06-17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3]16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社区配套用房的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1〕4号),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社区配套用房的管理。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社区配套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
办公用房包括党组织、社区居委会、警务调解等的办公场所;服务用房包括社区服务站(点)、就业和劳动保障室、帮扶救助服务站、卫生(计生)服务站等公益性服务场所;活动用房包括市民学校、党建活动室、青少年阅览室、老年活动室、健身健美室等活动场所。
三、社区配套用房是具有市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范围和要求配置、由社区正常使用的设施。
社区配套用房的产权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使用权属社区居委会。
社区配套用房的配备标准不得低于每百户30平方米。
四、社区配套用房的日常管理由所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
区民政局(经济与社会发展局)负责监督辖区内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和管理。
五、社区配套用房的确权程序为:由社区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区政府逐级审核、市清理和完善城市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受理审查资料、市规划局负责审查规划(划定规划红线)、市房管局负责测绘和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发土地使用证。
六、社区办公用房不得用于经营,不得出租、转让、交换、抵押等,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它用,违者要追究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社区配套用房的维修、改造由其所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
八、社区配套用房的确权档案由市房管部门负责建立。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在领到社区配套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该用房确权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以备查询。
归档内容主要包括确权申请书、房屋图纸和照片、相关证件等资料。
九、社区配套用房的挂牌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领到社区配套用房《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在社区配套用房外的明显处悬挂由市民政局统一制作的《社区配套专用房》标牌,并确保房证一致。
对故意破坏和损坏社区配套用房及将《社区配套专用房》标牌悬挂于非社区配套用房上的行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十、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情况,由市民政局、区民政局(经济与社会发展局)牵头,每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对违反使用规定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十一、本规定由杭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