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受益权的保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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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以案说险案例

中国人寿以案说险案例

中国人寿以案说险案例1. 保费退还案例:小明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款意外险,意外发生后,小明成功获得了保险金,并且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他还获得了一定比例的保费退还,这让小明感到十分满意。

2. 投保人意外身故案例:小红是中国人寿的一名客户,她购买了一份寿险,意外发生后,小红不幸身故,根据保险合同,小红的家属获得了一笔可观的保险金,这帮助他们渡过了难关。

3. 重疾保险理赔案例:小李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款重疾险,不幸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保险合同,小李成功获得了一笔巨额保险金,帮助他支付了高昂的医疗费用,减轻了他的负担。

4. 意外伤残保险案例:小张在工作中发生了意外,导致严重伤残,他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份伤残险,成功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的伤残保险金,这帮助他维持了生活的基本支出。

5. 健康保险报销案例:小王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款健康保险,患上了一种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根据保险合同,他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的医疗费用报销,大大减轻了他的经济负担。

6. 退休金领取案例:老杨是中国人寿的一名长期投保人,他购买了一份养老保险,如今退休了,每月可以获得中国人寿支付的养老金,这帮助他过上了幸福的退休生活。

7. 教育金保险案例:小刘为了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份教育金保险,保险合同规定,在孩子成年之前,如果父母意外身故,孩子可以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教育金,这让小刘安心。

8. 养老年金保险案例:老张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份养老年金保险,按照保险合同,他可以每月领取保险公司支付的养老金,这帮助他在退休后维持了生活的稳定。

9. 重疾保险理赔案例:小刚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款重疾险,不幸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保险合同,小刚成功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的重疾保险金,这帮助他进行了进一步的治疗。

10. 意外医疗保险案例:小芳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款意外医疗险,意外发生后,小芳不仅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的医疗费用报销,还得到了专业的医疗服务,这让她感到非常安心。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一、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

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3、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4、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

(完整版)保险案例分析,有答案

(完整版)保险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分析:1、刘某为其妻魏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由魏某指定刘某为受益人。

(1)半年后刘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魏某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8万元,若:a魏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5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5万元,你认为这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b魏某的父母提出,刘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针对万某的身故保险金,刘某的父母和魏某的父母分别向保险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答:(1)a不正确。

因为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受益人所得,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来返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b不正确,保险金应当给刘某。

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在本案中,刘某在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同时,保险利益原则只是对投保人的要求,并不要求受益人。

(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依据“共同灾难”条款规定,推定受益人刘某先于被保险人魏某死亡,针对魏某的身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魏某的父母以其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2.胡某为其妻汪某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汪某指定胡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胡某与其妻汪某离婚。

离婚次日,汪某因发生意外导致其终身全部残疾,对于汪某该合同项下的10万元伤残保险金,汪某和胡某分别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本案伤残金应由被保险人汪某领取。

因被保险人汪某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享有生存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胡某则仅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

人身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得索赔权。

故本案10万元伤残金应由汪某领取。

人寿保险理赔调查经典案例

人寿保险理赔调查经典案例

人寿保险理赔调查经典案例案例一:天灾保障的扩展张先生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其中包括了意外伤害保障以及天灾保障。

不幸的是,他在一次重大车祸中受伤,导致严重残疾。

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对他的伤情进行了调查,确认了伤残程度,并批准了相应的保险金。

然而,当他提出申请天灾保障的理赔时,保险公司提出了异议。

保险公司称这次车祸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而非自然天灾,因此不属于天灾保障的范围。

为了处理这个争议,保险公司对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

他们了解到,在当天地区发生了一场暴雨,路面非常湿滑,导致了这次事故的发生。

根据这些调查结果,保险公司最终认可了张先生的天灾保障理赔申请,并支付了相应的保险金。

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通过调查事故的具体情况,了解到了导致事故发生的自然灾害因素,并最终做出了正确的决定。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遇到类似的理赔争议时,保险公司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进行全面的调查,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

案例二:身故理赔的核实李女士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

不幸的是,她突然因心脏病去世。

当李女士的家属提出身故保险金的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以核实李女士的死亡原因和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保险公司对李女士的医疗记录进行了详细的审核,并请医生出具了相应的证明文件,确认她确实因心脏病去世。

此外,为了核实其它可能的身故原因,保险公司还进行了现场调查,与李女士的家庭医生和朋友进行了交流。

通过这些调查和证明文件的审核,保险公司最终确认李女士的死因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并支付了100万的保险金给受益人。

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审核,以确保李女士的身故原因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这个案例的经验是,保险公司在面对身故理赔时需要严谨地进行调查和审核,以避免虚假理赔的发生。

综上所述,人寿保险理赔调查是保险公司在核实理赔申请时的必要步骤。

通过案例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申请时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审核,以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保险受益人案例

保险受益人案例

保险受益人案例保险受益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受保险金或保险利益的人或机构。

以下是一些保险受益人的案例。

1. 个人寿险受益人:小明购买了一份寿险保单,并将其父母作为受益人指定。

如果小明发生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将向他的父母支付保险金。

2. 家庭财产保险受益人:张先生购买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将他的妻子作为受益人指定。

如果他的房屋发生火灾,保险公司将向他的妻子支付保险金,以帮助重建家园。

3. 企业雇主责任保险受益人:某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将公司的员工作为受益人指定。

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保险公司将支付医疗费用和工伤补偿金。

4. 旅行意外保险受益人:小王购买了一份旅行意外保险,并将他的父母作为受益人指定。

如果他在旅行中发生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公司将向他的父母支付保险金。

5. 商业车辆保险受益人:某物流公司购买了商业车辆保险,将公司的合作伙伴作为受益人指定。

如果公司的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向合作伙伴支付损失赔偿。

6. 健康保险受益人:小李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并将他的子女作为受益人指定。

如果他在保险期间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疾病,保险公司将向他的子女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7. 职业责任保险受益人:某律师事务所购买了职业责任保险,将事务所的客户作为受益人指定。

如果事务所的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犯下错误,导致客户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将向客户支付赔偿金。

8. 教育储蓄保险受益人:某家庭购买了教育储蓄保险,将孩子作为受益人指定。

如果父母在保险期间不幸去世,保险公司将向孩子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用于其教育费用。

9. 退休保险受益人:某公司为员工提供了退休保险计划,将员工本人作为受益人指定。

当员工退休时,保险公司将向其支付一笔退休金,以帮助其维持生活水平。

10. 公司股东保险受益人:某公司为其股东购买了股东保险,将股东的家庭成员作为受益人指定。

如果股东在保险期间去世,保险公司将向其家庭成员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以帮助他们维持生活。

受益人案例

受益人案例

三、受益人受益权的性质 —能否用于清偿债务 3、2006年3月,刘某为自己投保了20万元 的人寿保险,并指定其刚出生的儿子刘 文为受益人。2009年9月8日,刘某出差 途中遭遇车祸意外死亡。保险公司经调 查认为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应该给付20 万元保险金,但在给付之前,保险公司 接到了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因刘某和李 某的借款纠纷法院正在受理,要求划拨 20万元保险金偿还刘某生前的债务。
一、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3、2002年,王某为自己购买了保险金额为 50万元的终身寿险,在填写受益人时写 了“妻子”,2004年,王某与妻子周某 离婚,并在同一年与叶某结婚。2008年3 月,王某出去旅游时因意外掉下悬崖死 亡。王某死亡后,两个妻子同时到保险 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一、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课后思考
• 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 业支付。职工张某指定妻子刘某为受益人,半 年后张某与刘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张某意外 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 以张某生前欠单位借款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 刘某已经与张某离婚为由交给张某父母。问: (1)受益人的受益权有什么特点?(2)保险 金应该首先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吗?本案中 企业对保险金的处理方式是否合理?为什么? (3)保险金应该归谁?为什么?
一、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 《保险法》39条 • 《保险法》41条
二、多个受益人时保险金如何分配 1、被保险人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保险金额为 10万元的保险,保险单上写明受益人为 甲的妻子乙、父亲丙及弟弟丁3人,并且 列明受益顺序:第一顺序受益人为乙、 丙,第二顺序受益人为丁,被保险人甲 在保险期内因病身故,丙和丁以乙已经 与甲离婚为由向保险公司索取全部保险 金,试问保险金如何分配?
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不能区分死亡先后顺序

人寿保险案例分析

人寿保险案例分析
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合同条款是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定的投保人只能就该条款表示愿意接受与否来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保险学201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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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 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 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 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 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 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 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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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合同条款是由保险公司事先 拟定的,投保人只能就该条款表示愿意接受与否来决定 是否签订合同。投保人是在业务员当场监督的情况下填 写的保单,没有刻意规避、隐瞒的行为,因此可以排除 投保人代签的故意。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制订方在订 立合同时,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条款向对方履行必要 的说明义务。虽然该案中个人寿险投保单中健康告知书 的申明书和授权书部分明确写明应由被保险人亲自签名, 否则保单无效的要求,但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原告投保 时没有向其说明正确的投保手续以及违反这一手续会导 致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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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在明知被保险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没有对原告代签 投保单的行为加以制止,也没有要求原告出示被保险人 书面同意的材料,并于事后将原告代签的投保单加盖体 检章上交公司。被告经审核后同意存档,这表明被告实 际默认了原告代签投保单的行为,承认该保险合同有效。 被告作为保险合同的承诺方必须对投保单进行严格核保, 有义务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果业务员的麻痹大意归于 偶然,那么该投保单可以顺利通过被告的层层检验核查 “关口“,证明被告在经营活动中存在极大的漏洞。本 案中,正是由于泰康人寿怠于履行告知义务,后又疏于 管理没能及时发现代签事实的存在,最终造成合同无效 的法律后果,因此重审法院判决泰康人寿应该对合同形 式上的瑕疵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旨在为人们提供经济风险的保障。

它涵盖了许多领域,包括人寿保险、车辆保险、财产保险等。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保险领域的经典案例,来探讨保险如何在不同情境下发挥作用,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人寿保险案例分析人寿保险是最常见的一种保险类型,旨在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和经济利益。

下面是一个人寿保险案例。

案例描写:小明购买了一份10年期的人寿保险,并将其父母作为受益人。

不幸的是,小明在保险期间内因车祸丧生。

解决方案: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小明的父母作为受益人有权获得保险赔偿。

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金额和相关规定,向他们支付赔偿金,以帮助他们度过困境。

这个案例说明了人寿保险的重要性。

无论是突发意外还是意外死亡,人寿保险都能为家庭提供经济支持,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二、车辆保险案例分析车辆保险是为车辆在发生事故或被盗时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下面是一个车辆保险案例。

案例描写:小王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然遭遇他车与违规变道的大货车相撞的事故,导致他的车辆严重损坏。

解决方案:小王事后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事故报告和损失状况。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对修复或替换车辆提供相应赔偿。

这个案例说明了车辆保险在保护车辆所有人的利益方面起到的关键作用。

当发生事故时,车辆保险可以减轻车辆所有人的经济负担,并为车辆提供修复或替换服务。

三、财产保险案例分析财产保险旨在保护个人或企业的财产免受意外损失的保险类型。

下面是一个财产保险案例。

案例描写:小张的住宅遭受洪水侵袭,导致房屋内部严重受损,家具、电器等财产损失严重。

解决方案:小张在购买房屋时购买了财产保险,并在保险合同中对洪水的风险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保险公司根据保单约定,赔偿小张的新家具、电器等损失。

这个案例强调了财产保险在保护个人或企业财产免受意外损失的重要性。

无论是自然灾害还是突发事故,财产保险都可以提供相应的赔偿,帮助被保险人恢复原有的生活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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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受益权的保护 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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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月18日,某市居民、私营企业主万 某及其妻子在外出进货途中,不幸遭遇车祸 双双遇难。经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 查实:万某于1997年5月8日在该公司为自己 和妻子投保99鸿福终身寿险,保险金额各为 10万元,指定其刚出生两个月的儿子为唯一 受益人,同时还为其儿子投保66鸿运(B型) 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费采用20年 分期交纳方式,首期共支付保险费17326元 (其中66鸿运保险费5160元),按有关保险 条款规定,该寿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105.3 万元。
案发后,该寿险公司明确表示认可合同效力, 并准备立即支付首期20万元死亡保险金。就在 此时,该市某区人民法院向该寿险公司送达了 协助执行通知,要求立即停止支付万某夫妇死 亡保险金,原因是万某生前拖欠该区某信用社 贷款,该信用社已就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 债务人万某去世后,对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以 追偿其所欠债务。与此同时,万某的另一债权 人——当地一家农业银行也以同样理由向法院 提出对万某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的申请。保险公 司是否应向受益人万某之子给付,观点一的分析符合《保 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此深入思考,也不能忽略某些投保 人为逃避自身的债务履行,将财产 借寿险机制转赠于受益人,从而导 致自身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损害 了投保人的债权人利益的问题。
各家看法

观点一:
万某早在人身包合同订立之初, 即已合法有效地指定了受益人,万某 之子作为合同指定的唯一受益人,其 受益权应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故 保险公司应依约支付死亡保险金,万 某之债权人对此无任何请求权。

观点二:
万某作为私营企业主,生前拖欠多 家金融机构的贷款,表明其经营状况并 不乐观,在此情况下,万某还投保巨额 人身保险,有故意转移财产,以逃避自 身债务之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法院 应判决保险金列为遗产继承,先行偿还 万某生前所欠债务,如有剩余,再由其 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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