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来一补”管理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来一补”管理的若干规定正文:---------------------------------------------------------------------------------------------------------------------------------------------------- 关于加强“三来一补”管理的若干规定(1995年5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开展来料加工、来样生产、来件装配等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和补偿贸易(以下简称‘三来一补’),对我市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及时解决“三来一补”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加强管理,促进全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特作出以下规定:一、开展“三来一补”的指导方针(一)开展“三来一补”应本着稳定、发展、提高,在巩固中优化发展,在调整中不断提高的指导方针,加以正确引导。
要根据深圳整体经济的战略要求,正确处理开展“三来一补”与整体经济的发展关系。
既要有利于充分发挥土地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势,加速发展生产力,又要有利于整体经济的优化和提高,不失时机地把我市经济推向新的水平。
(二)从实际出发,不同地区应有区别、分层次地发展“三来一补”。
特区内要适度发展,宝安、龙岗两区要积极发展,山区和偏僻地区要鼓励发展。
二、开展“三来一补”的若干政策(三)要将“三来一补”的发展纳入深圳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并以镇为主进行统一规划。
积极发展规划合理、服务功能齐全的工业区。
要将生产区和生活区分开规划建设,搞好道路、供水、排涝、供电、通讯、消防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
要充分利用现有厂房发展“三来一补”项目。
在现有厂房未充分利用之前,一般不批准新建厂房。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加强对新建厂房的宏观调控。
新建厂房,必须根据资源和招商引资情况,按规定程序报建并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批后方得兴建,不得擅自兴建,以免造成厂房空置。
政务大厅合同管理制度

政务大厅合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政务大厅合同管理工作,有效保障合同履行,维护政务大厅利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政务大厅内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1. 合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到严格依法、合规合法合规合理,秉持诚信,切实履行合同义务。
2. 合同管理以服务为中心,以提高政务大厅服务水平和效率为目标,确保合同履行质量。
3. 合同管理秉持风险防控、诚实守信、责任担当、创新发展的原则,加强对关键领域和重要项目的风险管控。
四、合同管理的组织架构1. 设立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检查合同管理工作。
2. 合同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合同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指导、支持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承担紧急事件协调和处置,协助有关部门调研、总结、考核,收集、统计合同管理数据,定期发布合同管理报告。
五、合同的签订程序1. 合同的签订必须经过政务大厅领导审批,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合同的签订必须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合同履行的期限、合同履行的方式和标准、合同履行的程序和要求。
3. 合同的签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且需要做到签字盖章、备案存档。
六、合同履行和变更1. 合同履行必须如期如质完成,否则需及时向政务大厅领导层报告,并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处理。
2. 合同变更需经过政务大厅领导审批,确保合同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 合同履行中遇到的问题需要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
七、风险管理1.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加强风险防控,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确保合同履行的安全进行。
2. 合同管理办公室要定期研究合同风险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政策,及时调整和优化风险管理工作。
八、合同管理的考核与奖惩1. 对合同管理工作成绩优秀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励他们不断提高合同管理工作水平。
2. 对合同管理工作不力、甚至造成损失的个人和集体进行批评和问责,确保合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12•【字号】深府[2005]114号•【施行日期】2005.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05年7月12日深府[2005]114号)《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其公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4〕6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市、区(含街道)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市、区(含街道)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成立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副秘书长以及市建设、监察、法制、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产、规划、交通、水务、地税、国税、城管、审计、工务等部门代表组成,负责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审查和发布。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的编制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名录。
第五条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二)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规定数量的。
第六条承包商一经提交加入名录的申请,即为无条件遵守本规定及接受对本规定做出的修订和补充。
第二章名录分类第七条名录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承包商承接工程类别的不同,名录暂分为勘察设计承包商名录、工程总承包商名录、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工程顾问承包商(包括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承包商)名录、设备及材料供应承包商名录。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12•【字号】深府[2001]130号•【施行日期】2001.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1年9月12日深府〔2001〕130号)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的政府运作机制,市政府对1999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72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对其中《市政府批转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劳动局关于执行十类工资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310件规范性文件自即日起予以废止。
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1.市政府批转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劳动局关于执行十类工资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81]36号)2.关于接待外国人分工问题的规定(深府[1981]39号)3.关于房管部门新建和改建房屋应安排商业网点的通知(深府[1982]12号)4.关于整顿行政和企事业单位招待所的通知(深府[1982]31号)5.关于开展小汽车整顿的通知(深府[1982]45号)6.市政府批转劳动局关于《调整工资区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深府[1982]66号)7.关于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府[1982]96号)8.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在内部单位普遍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意见》(深府[1982]117号)9.关于颁发《深圳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2]123号)10.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82]152号)11.关于做好流动渔船生产用油供应工作的通知(深府[1982]156号)12.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农村社员建房用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2]185号)13.关于转发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补充规定》》通知(深府[1982]203号)14.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2]213号)15.关于特区内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办理登记发证问题的批复(深府[1982]214号)16.关于外来集体建筑企业要实行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的通知(深府[1982]232号)17.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容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2]234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报建管理的通知(深府[1983]26号)19.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实行深圳市公民义务献血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3]46号)20.关于深圳市机动车辆和香港入境行驶车辆管理及公路管理的办法(深府[1983]84号)21.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近期内联企(事)业单位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3]93号)22.批转市教育局《关于中等教育机构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府[1983]113号)23.关于收容站收容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83]115号)24.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83]159号)25.关于颁发《深圳市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3]160号)26.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切实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的意见》(深府[1983]186号)27.关于颁发《深圳市实行社会劳动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3]214号)28.关于基建工程收取试桩成果费用的通知(深府[1983]228号)29.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居民证》、《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3]251号)30.关于印发《深圳市客运汽车运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深府[1984]4号)31.关于颁发《深圳市市政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4]7号)32.关于颁发《深圳市路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4]8号)33.关于颁发《深圳市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4]9号)34.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施行细则》的通知(深府[1984]13号)35.印发《深圳市社会文化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深府[1984]28号)36.批转市公安局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居民证》、《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的工作方案报告的通知(深府[1984]33号)37.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卫生管理、防止城市污染的通知(深府[1984]53号)38.关于房产证统一由市城建住宅开发公司发放的通知(深府[1984]66号)39.关于加强我市饲料的标准与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深府[1984]73号)40.关于颁布《深圳水库水源水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4]83号)41.关于使用《深圳经济特区居民证》、《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的通知(深府[1984]87号)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4]110号)43.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引进先进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4]117号)44.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的通知(深府[1984]122号)45.关于批转市公安局、工商局《关于目前招待所存在问题和今后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4]146号)46.关于制止在清水河仓库区范围内违章营建私房的通知(深府[1984]182号)47.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现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40号)48.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宅商品化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5]40号)49.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143号)50.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85]156号)51.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成本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207号)52.关于加强对外地单位和个人来我市办文教企、事业管理的通知(深府[1985]225号)53.关于颁布《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229号)54.批转《关于清理罚没收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5]231号)55.关于颁发《深圳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通知(深府[1985]232号)56.关于贯彻《关于经济特区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233号)57.关于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85]243号)58.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办学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244号)59.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查禁淫秽物品、取缔淫秽录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85]261号)60.批转《关于清理整顿深圳经济特区工商企业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府[1985]266号)61.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外汇调剂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5]275号)62.关于整顿卷烟市场的紧急通知(深府[1985]279号)63.深圳经济特区关于改革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请示(深府[1985]280号)64.关于做好退伍军人接待安置工作的通知(深府[1985]282号)65.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5]286号)66.批转市人事局《关于清理借调干部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5]296号)67.关于严禁非法占有、建筑的通知(深府[1985]301号)68.关于蛇口管理区财政体制问题的批复(深府[1986]31号)69.关于贯彻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加强我市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深府[1986]37号)70.转发推广普通话办公室、地名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地名、路牌、单位名称等书写译写标准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86]127号)71.关于恢复征收批发业务营业税的补充通知(深府[1986]134号)72.关于加强外汇调剂工作和向外资银行借款管理的通知(深府[1986]146号)73.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1986]197号)74.关于整顿我市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活动的通知(深府[1986]200号)75.转发市社会经济发展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印刷企业和进口印刷设备的报告》(深府[1986]290号)76.转发《关于临时出港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1986]298号)77.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家用电器检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6]423号)78.关于印发《深圳市使用技术防范器材预防刑事犯罪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6]433号)79.批转市公安局、工商局关于《深圳市废旧金属物品收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6]521号)80.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四个规定和省政府四个实施细则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86]672号)81.批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内宾接待办法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深府[1986]675号)82.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进一步搞活我市外汇调剂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6]689号)83.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和接待外国来深圳经济特区举办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6]723号)84.批转市社会福利基金会《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劳动就业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深府[1986]740号)85.关于印发《深圳市审批利用外资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6]741号)86.批转市推广普通话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用普通话统一深圳语言"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深府[1987]17号)87.颁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兴办民间科技企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7]18号)88.印发《关于加强进口物资对外成交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37号)89.关于印发《深圳市驻港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深府[1987]38号)90.关于深圳口岸实施简化外国旅游、探亲者入境手续的通知(深府[1987]43号)91.关于深圳市劳务输出归口管理的通知(深府[1987]59号)92.关于颁发《深圳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114号)93.关于同意宝安县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收入调节税施行办法》执行的批复(深府[1987]150号)9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修改方案》的通知(深府[1987]169号)95.关于印发《深圳市监察局暂行工作条例》的通知(深府[1987]170号)96.关于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修改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87]178号)97.印发《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185号)98.关于坚决执行税收法令、加强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87]231号)99.转发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深府[1987]241号)100.关于深入开展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工作的通知(深府[1987]277号)101.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7]294号)102.关于填报驻港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87]308号)103.批转市城管办领导小组《关于住宅小区的管理及收取公用设施管理维修费用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7]335号)104.关于加强我市罚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87]345号)105.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在全市企业中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请示》的通知(深府[1987]399号)106.批转市基建办《关于深圳市住宅设计标准方案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7]402号)107.关于交通企业继续执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方案的通知(深府[1987]409号)108.批转市计划办、人事局、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市职工人数计划宏观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87]426号)109.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深府[1987]427号)110.批转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87]429号)111.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修订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的通知(深府[1987]431号)112.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行部分工资与物价挂钩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433号)113.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台湾同胞到经济特区投资的特别优惠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434号)114.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等单位《关于进行农村基层社会保障试点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深府[1987]463号)115.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及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464号)116.批转《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单位因故转让进口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1987]467号)117.关于颁布《深圳市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7]480号)118.关于调整《深圳市统筹外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8]6号)119.批转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深府[1988]33号)120.关于转发《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8]97号)121.关于简化深圳特区进口物资审批手续的通知(深府[1988]118号)122.关于新建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规定(深府[1988]195号)123.关于发布《深圳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8]242号)12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违法违章占用土地及土地登记有关问题决定(深府[1988]253号)125.印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国外设立贸易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88]259号)126.关于改进违章罚款工作的通知(深府[1988]301号)127.印发《关于市政府文件交换站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深府[1988]326号)128.批转深圳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关于加强酒类市场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深府[1988]330号)129.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通知(深府[1988]332号)130.关于重新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8]333号)131.关于理顺我市县、区交通邮电管理体制的通知(深府[1988]338号)132.关于深圳机场征地减免粮食任务等问题的通知(深府[1988]366号)13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企业消费基金膨胀的通知(深府[1988]370号)134.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实行《临时工劳动手册》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88]384号)135.关于盐田港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1988]389号)13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管理的通告(深府通[1989]2号)13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产销伪劣商品的布告(深府[1989]7号)138.关于加强我市审计工作的通知(深府[1989]8号)139.关于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9]11号)140.深圳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春节前控制货币投放搞好货币回笼的紧急通知(深府[1989]30号)14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查询、冻结和划扣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银行存款的通知(深府[1989]35号)142.深圳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的通知(深府[1989]52号)143.关于我市房改方案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深府[1989]53号)144.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深府[1989]80号)14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9]81号)146.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深府[1989]83号)147.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监察局关于加强房改监督执法工作报告的通知(深府[1989]123号)14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劳动用工计划和劳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89]130号)14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深圳市国营企业产权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9]167号)15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府[1989]183号)15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改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深府[1989]221号)15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生来深圳工作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深府[1989]252号)153.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深府[1989]274号)15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进出口审批分工管理的通知(深府[1989]283号)155.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城管办关于加强市内广告张贴管理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9]293号)15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居屋发展纲要的通知(深府[1989]294号)15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产销伪劣商品的通知(深府[1989]362号)15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通知(深府[1989]371号)15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9]375号)16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运输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深府[1989]378号)16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圳经济特区优质产品评选活动的通知(深府[1989]401号)162.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完善国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1989]403号)16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房改指导思想与办法》的通知(深府[1990]2号)16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0]10号)165.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妥善处理停工待工人员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90]24号)16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近期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0]46号)16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八五"和二○○○年规划的通知(深府[1990]60号)16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福田保税工业区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府[1990]64号)169.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司法局、工商局关于整顿深圳法律服务市场报告的通知(深府[1990]111号)170.关于印发《深圳市引带无证人员进入特区的处罚办法》的通知(深府[1990]113号)171.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划局关于控制消费基金问题报告的通知(深府[1990]116号)17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勤俭节约教育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的通知(深府[1990]145号)173.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0]166号)17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行业协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1990]177号)175.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90]186号)17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深府[1990]214号)177.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在我市实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报告的通知(深府[1990]239号)178.印发二○○○年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草案)的通知(深府[1990]249号)179.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违反深圳市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市容卫生责任制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0]285号)18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辖区环境保护目标及规划纲要》的通知(深府[1990]291号)181.关于印发《深圳市音像、书刊、字画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0]326号)182.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收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0]353号)183.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清整办关于处理资不抵债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90]399号)184.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深圳市工人职业技术培训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通知(深府[1991]8号)185.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清理借聘干部的请示的通知(深府[1991]26号)18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深府[1991]27号)18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超标准罚款和自定的罚款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91]41号)188.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委、公安局、工商局关于立即取缔我市有奖电子游戏机请示的通知(深府[1991]86号)189.印发《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1]112号)19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新房价和调整老房价的通知(深府[1991]114号)19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91]164号)19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1]188号)19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1]225号)19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进口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91]313号)195.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完善深圳经济特区招调工人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91]326号)19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反倾销应诉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深府[1991]327号)197.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在清房中没收、收购房产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91]431号)19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口奖励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1]463号)19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房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91]537号)20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深府[1992]33号)20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65号)20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府[1992]88号)20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生来深圳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11号)20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政府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15号)20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2]129号)206.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企业干部岗位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92]149号)20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1992]178号)20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中医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232号)209.深圳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通知(深府[1992]234号)21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个体西医诊所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235号)21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241号)21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和职责范围的通知(深府[1992]277号)21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福田保税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283号)214.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汽车进入深圳城区冲洗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2]286号)21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成片开发区规划地政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354号)21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商品住宅外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2]355号)21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职务工资标准的通知(深府[1992]373号)21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国营企业折旧基金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深府[1992]446号)21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工资调节税的通知(深府[1992]549号)22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93]53号)221.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93]58号)222.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简化外商投资立项审批程序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59号)223.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深圳经济特区对内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93]109号)22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与企业类级挂钩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114号)22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管理的通知(深府[1993]115号)226.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深圳贯彻执行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123号)227.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贸发局等关于稳定对外贸易政策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深府[1993]130号)22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新的电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253号)22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调控稳定物价的通知(深府[1993]285号)23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345号)23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问题的通知(深府[1993]359号)23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3]364号)23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半税进口商品额度实行有偿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391号)23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深圳市宏观经济信息发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3]436号)23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的通知(深府[1993]443号)23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鲜活冷冻商品走私活动的通知(深府[1993]466号)。
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物业出租管理办法(2019)

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物业出租管理办法(2019)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物业出租行为,提高物业出租工作透明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未脱钩的社会团体及市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物业是指单位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场地、构筑物及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本单位占有、使用的物业(含暂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物业),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下称承租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单位以委托经营、承包经营或者联营等名义将物业交由他人使用,实际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单位将存量公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使用,为其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按照市政府相关房改政策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住房保障部门代政府管理的各类政策性保障住房(含人才安居房)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个人,按政策性保障住房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但其配建的商业物业及配套设施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为满足创新型企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政策规定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普通厂房等非创新型产业用房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单位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一)已被依法查封;(二)经鉴定为危险建筑;(三)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四)未依法取得相关产权共有人同意;(五)利用财政性资金向社会租来的物业(不含采用融资租入方式取得的物业);(六)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七)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办法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办法说明在深圳市搞合同能源管理,我自己可是摸索出不少办法,也遇到了一堆事儿呢。
我刚开始接触的时候,首先就是要搞清楚相关的政策法规。
这就像打游戏先看规则一样重要。
我就去政府网站查各种文件,比如说深圳市发改委的网站上有不少关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解读。
这个办法挺好使,让我很快知道哪些行为是被鼓励的,哪些是受限的。
找合作方也是个大事儿。
我是这么解决的,先在行业内打听有口碑的企业或者单位。
之前我联系过一家做节能设备的公司,刚开始不确定他们在合同能源管理这块的能力咋样。
我就去实地考察,看他们的项目案例,还找用过他们服务的客户聊。
这样处理就行,从这我们就达成了合作意向。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能耗数据的评估和监测。
试过很多方案,最初我们自己按照日常的经验估算,但是偏差特别大。
后来想到个好办法,就是采用专业的能源监测设备。
像有的建筑节能项目,我们引入了智能电表和水表,能实时准确地监测能源使用情况。
这不仅让我们能够精准地核算节能效益,还能根据数据及时调整节能策略。
还有成本的控制也是个难题。
对了还有个招儿,我们会定期对能源管理项目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比如在一个工厂节能改造项目中,我们一开始设定了成本预算,但随着项目推进,有些设备和措施超支了。
我们就重新审视每个环节,发现有的节能设备可以更换成性价比更高的同类型产品。
通过这个办法节省了不少成本。
合同的签订一定要谨慎。
确保合同条款里明确了节能目标、效益分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关键内容。
之前有个小项目,因为合同里没写清楚节能目标的计算方式,差点引发纠纷。
后来我们在确定每个项目的合同条款时,都会参考之前的案例,经过多轮的商讨,把所有可能出现分歧的地方都在合同里定下来。
关于节能技术的选择,要紧跟深圳市的产业导向和可用资源。
比如在一些市区的项目,优先选择清洁能源利用相关的技术,像太阳能光伏发电。
这既符合环保要求,又能享受到更多的补贴和支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规〔2018〕1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有土地供应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土地供应体系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制度,探索租赁、作价出资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方式,规范临时用地使用及委托管理范围,建立以产权为导向的土地供应体系。
(一)划拨。
产权归中央国家机关(含授权单位)、省、市和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的下列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1.行政管理、文体医疗、教育科研、社会福利、文化遗产、宗教、特殊用地等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广场等用地。
2.区域交通、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交通场站及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但社会停车场(库)、加油站、独立占地的加气站和充电站用地除外。
3.只租不售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下同)用地。
4.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用地。
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和水利等设施用地。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不得改变用途。
(二)协议出让。
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建设用地包括:1.社会投资、产权归经市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的区域交通用地、城市道路用地、轨道交通用地;社会投资、产权归经市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的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用地;社会投资、产权归经市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且只租不售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和科研项目用地;国家、省、市政府已确定特许(定)经营者的公用设施用地。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2013]3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2013〕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8日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合同的管理,防范合同法律风险,维护政府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及其部门(含市政府直属机构,下同)磋商、订立、履行政府合同,解决政府合同争议,保管政府合同文件资料以及制定政府合同示范文本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门在行政管理和民事经济活动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订立的协议。
行政机关之间基于特定行政目的所签订的协议以及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所签订的聘用、聘任合同等人事管理协议除外。
第三条政府合同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内容合法、处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除市政府另有指定外,政府部门签订的合同,由合同签订部门承担合同的前期准备、拟定、审查、履行、争议解决等事宜:(一)负责政府合同项目的调研、可行性和合理性论证评估;(二)审查政府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资信等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三)负责与政府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谈判,拟定、修改合同文本;(四)按照本规定要求负责政府合同文本合法性审查;(五)负责政府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六)按照本规定要求负责政府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应对等工作;(七)负责政府合同谈判、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4•【字号】深财规〔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7年6月14日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诚信管理。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记录和依法惩戒,以及对优质服务合同供应商进行记录和奖励。
第三条诚信管理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基础,遵循统一标准、分类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行诚信管理制度,将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优质服务合同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对外公告。
受财政部门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供应商的履约评价信息进行诚信记录,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网()和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对外公告,并根据供应商的诚信状况在供应商库中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或者《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被财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深圳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
深圳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注明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保障合同的执行和履行,加强对劳动关系的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和劳动权益,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条款,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劳动合同的期限;2. 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3. 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4. 工资和福利待遇;5.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6. 劳动纪律和劳动规章;7.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解释;8. 其他双方约定事项。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意愿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并可以续签。
第十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但变更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写成书面协议,生效后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审查和更新劳动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执行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十四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应当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积极协助对方完成工作任务,共同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宗旨)为规范我市政府合同的管理,防范合同法律风险,有效维护政府机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政府合同的谈判、草拟、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适用本规定。
政府或政府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统一文本、格式文本,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政府合同)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在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纪要、责任书、承诺书等契约性法律文件。
具体包括以下类型:(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物业管理等合同;(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海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四)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五)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六)各类招商引资合同;(七)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备忘录、意向性协议;(八)其他以政府及各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等程序后签订的政府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制度)市政府建立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和重大合同法律风险论证评估制度。
第五条(重大合同的定义)本规定所称重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面临较大法律风险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合同:(一)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同;(二)所涉事项列入或拟列入市政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重大投资项目合同;(三)合同所涉项目非属于政府不定向采购项目或政府不定向招拍挂项目;市政府认为属于重大合同范畴的,不受前款所限。
第二章承办部门的职责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市政府及各部门签订政府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市政府各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市政府各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七条(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市政府部门,由合同承办部门自行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移送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查;(五)重大政府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六)根据市政府法制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政府法制部门对政府合同进行监督、检查;(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重大合同纠纷应及时委托市政府法制部门处理;(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八条(政府法制部门的职责)市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是政府合同的审查部门。
审查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协助、参与政府合同谈判及拟定、签订、履行、修改合同;(二)对报送的政府合同依法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三)对政府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代理或协助参与政府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五)根据情况需要,组织专家对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法律风险等问题进行评估论证;(六)审查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九条(审查时限)移送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审查的政府合同,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见书,并对其意见书承担责任。
遇有情况特别紧急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综合相关材料,进行法律风险评价,先行出具非正式的法律意见书,事后按本条第一款的要求依程序补充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
第十条(监察机关的职责)行政监察机关要将政府合同管理纳入行政监察范围,对违反政府合同管理的行为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十一条(合同的形式)政府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政府合同订立程序)政府合同订立,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一)谈判、协商。
政府合同承办部门负责组织与合同相对方的谈判、协商工作。
市政府以及市政府授权其他部门签订的合同,在谈判过程中,可以邀请市政府法制部门参与。
邀请市政府法制部门参与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派员参加;按本规定属于重大合同的,应当有市政府法制部门全程参与,提供法律支持。
(二)合同文本的拟定。
合同承办部门拟定合同文本。
合同承办部门应认真研究签约事项,对合同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要进行认真审查。
(三)审查。
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重大合同应当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
(四)合同的报批。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依程序报批。
(五)签字及盖章。
政府合同被批准后,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
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书面授权。
签署后即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三条各部门可以制定政府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补充协议、变更、解除合同的程序)政府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参照上述合同签订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合同履行)政府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应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预警制度)当出现不可抗力、合同依据的法律政策修改或者废止、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相对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丧失、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相对人预期违约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
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况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第四章合同纠纷的处理第十七条(合同纠纷处理的一般原则)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协商,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可能对政府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威胁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并抄送政府法制部门,并做好风险防范应对措施。
重大合同在履行过程产生纠纷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邀请市政府法制部门参与处理。
合同发生纠纷后,合同承办部门应从合同纠纷的起因、双方有无违约情况、责任大小等方面收集证据,提出对该纠纷的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
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十九条(合同纠纷的诉讼、仲裁处理)政府合同纠纷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依据合同提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提请仲裁或诉讼解决的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按照诉讼时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诉讼规则,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当而导致的败诉风险。
必要时可以外聘律师或委托市政府法制部门处理。
重大合同纠纷的仲裁、诉讼工作应当委托市政府法制部门处理。
因政府合同纠纷导致政府一方成为被告的,合同承办部门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禁止性规定)在政府合同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合同承办部门和审核部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市政府同意,放弃属于政府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政府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合同资料、档案的管理第二十条(合同文件资料保管)合同承办部门应妥善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文件等资料。
应当取得有效原始文件。
合同文件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附件;(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三)签约审批材料;(四)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及其它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会议纪要、传真、录音录像等;(五)与合同签订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合同文件资料保管期限)政府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承办部门应根据政府合同的重要性,设定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一般政府合同至少应当保管10年以上;重大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至少保管20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政府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不得随意处臵、销毁。
合同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文件资料;(二)履行情况记载;(三)合同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第六章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和审查第二十三条(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统一文本、格式文本应当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组织起草和必要性论证。
第二十四条(合同示范文本的审查)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对外发布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将示范文本草稿及必要性论证说明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组织对示范文本草稿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及合法性论证,并在报刊、网站上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
未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的合同示范文本不得对外发布使用。
第二十五条(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合同示范文本需要修订的,应当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经审查通过的,应当进行修订,并对外发布。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政府合同承办部门或审核监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钱财、物品等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利益;(三)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导致政府遭受较大经济损失;(四)合同示范文本未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即对外发布适用;(五)按规定应当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政府合同,合同承办部门未报送;(六)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即对外签订;(七)合法性审查出现重大过错或者未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查造成巨大损失的;(八)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导致政府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参照执行部门)各区(包括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等)政府合同的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