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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P的适用及案例研究

ISBP的适用及案例研究

20 年 1 月 3 02 0 0日, 国际商会在意大利罗马表决通过了信用证领域最新 国际惯例——《 关于审核跟
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 e aoaS na ak g r teo t x i tn f ou ( t tnl t dr Bni a i r e a n i c— n m i a d n P cc f E m ao o D h m n ne Dcm n r Cei , etudr ou ety r t 以下简称 I P , s a ds S )该惯例于通过之 日起生效。I P 国际商会继《 B S 是 B 跟单信
65 4 号出版物 。I P是在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发布的正式意见 以及全球 范围内从业人员的反馈信息的 S B
基础上制定的, 是一份对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过去针对不符点问题已经做 出的意见和决定 的总结 , 它澄 清了对 U P0 解释的不确定性。国际商会称 I P C 50 S 是业界期待 已久的跟单信用证审核方法的一次革 B
用证统一魄例 ( 9 年修订本 )( 13 9 》 以下简称 u P0 ) C 50之后在信用证领域制定的最重要 、 最新的国际惯例 , 在近几年的使用中, 对规范全球各地银行在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的不同做法 , 减少单据不符点, 降低业
务纠纷和诉讼发挥 了重要作用。
一Hale Waihona Puke 、IB S P产 生的 背景
争议 的发 生具 有重要 的意义。该 文对 IB 生的背景 、 U PO S P产 与 C S0的关 系及 其主 要 的 内客做 了简要 的评 介 ,
并通过研究运用 I P解决业务纠纷的案例将有助于理解其在统一审单标准、 S B 规范单证业务 中发挥的重要作
用。

出口信用证单证实务常见问题解析

出口信用证单证实务常见问题解析

出口信用证单证实务常见问题解析实务中因提交的单据不能够满足其功能方面的需求而被拒付的情况也不鲜见。

根据国际惯例,单据应该从形式和内容上满足其功能需求,ISBP745对于原产地证明书、装箱单、重量单、受益人证明及各种检验检疫证等单据的根本要求和功能表达都有说明,而实务中个别单据的功能需求却常常容易被无视。

下面是为大家提供出口信用证单证实务常见问题解析,欢送大家阅读浏览。

许多客户在缮制出口单据时才发现,信用证的某些具体规定与贸易合同不一致,例如受益人名称,装、卸港名称,信用证指定单据的出具人等。

一些看似开证时误拼的小差异,往往被受益人认为是小瑕疵,但这些却常常成为开证行凭以拒付的理由,举例如下:1.信用证条款前后矛盾,对单据的要求和指示模糊不清例如:信用证规定了货物单价和数量并允许金额上下浮动却没有货物数量溢、短装条款;信用证要求将装船给申请人却要求提供快递收据予以证明;货物描述中的合同号与附加条款要求单据显示的合同号不同等,这些都将造成受益人实际操作和制单时无所适从,成为遭开证行拒付的隐患。

2.信用证的某些条款的表述在理解上易产生分歧和争议例如信用证要求“I NSURANCE INDICATE PREMIUM AMOUNT PAID” , 保险单上照样显示,“PREMIUM AMOUNT PAID ”,但开证行仍以“INSURANCE POLICY:PREMIUM AMOUNT PAID NOT INDICATED.”为由拒付。

也就是开证行和受益人对于“PREMIUM AMOUNT PAID”的理解不同,受益人认为只要显示“保费金额已付”即可,而开证行坚持认为此表述是要求保单显示“已预付的保费金额”。

3.货物描述的表述问题货物描述争议是实务中的常见问题。

根据UCP600单据的审核标准,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描述可使用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矛盾的货物统称。

但有时信用证中关于货物的描述使用许多名词性修饰语及专业用语,外行很难区分哪些是修饰词,哪些是货物。

42个经典单证案例

42个经典单证案例
100 VCD players @USD90 USD 9,000
Plus: Freight charges 800
Consular fee 200
.......................................................
CFR HK USD10, 000
Invoice No.2
4.议付系向受益人提供融资,仅收取少量手续费和利息,议付行仅应承担少部分损失,议付行一般是保证及时正确地寄单。
5.按照惯例,对单据一旦付款不能追索的是开证行及保兑行,而不是议付行。
6.最终应依据双方的协议或法院的判决。此观点也适用其他种类的信用证。
申请人是否为信用证当事人?
观点:申请人不是信用证当事人。UCP 600第一稿也持此说法。
案例7
第二受益人的其他单据也可能显示货物价值,如出口许可证、货物收据等,可能与第一受益人的发票显示的价值不同。是否构成足以拒付的理由?
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开证行必须预见到,由于替换发票,其他单据中显示的信息也许与发票不一致(例如,第一受益人的发票号码可能与出现在产地证上的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号码不同),开证行仍然有责任付款,只要单据其他方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案例17
An LC says: shipping company’s bill of lading.
一个意见:shipping company不是一个明确的词语。另一个意见shipping company意为carrier,海运业通常如此表述。
答案:此系为一由承运人或承运人代理人出具单据的要求。意在防止提交“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
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国家之外的支出和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支付,而银行费用包括被指定银行付款所产生的利息损失。

阎之大isbp解读与例证

阎之大isbp解读与例证

阎之大isbp解读与例证【阎之大isbp 解读与例证】一、阎之大isbp 简介阎之大isbp,即阎之大集成业务流程平台,是一种面向企业的业务流程管理系统。

它将企业的各项业务活动和流程集成到一个统一的平台,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企业内部管理的协同、高效和优化。

阎之大isbp 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 世纪90 年代,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现已成为我国企业广泛应用的一种管理工具。

阎之大isbp 的应用领域涵盖了制造、金融、医疗、教育等多个行业。

二、阎之大isbp 解读1.isbp 的含义ISBP(Integrated Service Business Process)是集成服务业务流程的缩写,它是一种以客户需求为导向,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整合企业内外部资源,实现企业服务流程的协同、高效和优化的管理模式。

2.阎之大isbp 的核心理念阎之大isbp 的核心理念是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企业内部管理的协同、高效和优化,从而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阎之大isbp 的主要方法阎之大isbp 的主要方法包括:业务流程建模、业务流程自动化、业务流程优化等。

三、阎之大isbp 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1.阎之大isbp 在企业中的应用阎之大isbp 在企业中的应用可以帮助企业实现业务流程的标准化、自动化和优化,从而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例如,在生产制造领域,阎之大isbp 可以实现生产计划的自动调整,提高生产线的利用率;在销售和客户服务领域,阎之大isbp 可以实现客户需求的快速响应,提高客户满意度。

2.阎之大isbp 在教育中的应用阎之大isbp 在教育领域的应用可以帮助教育机构实现教学资源的整合和优化,提高教育质量。

例如,在在线教育领域,阎之大isbp 可以实现课程资源的自动化管理和推荐,帮助学生快速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资源;在教务管理领域,阎之大isbp 可以实现成绩管理、课程安排等教务流程的自动化,减轻教师的工作负担。

英语“COPY”一词在外贸信用证使用中的歧义问题辨析

英语“COPY”一词在外贸信用证使用中的歧义问题辨析

英语“COPY”一词在外贸信用证使用中的歧义问题辨析作者:石雪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6年第12期摘要:“copy”一词有多种含义,是英文中常见的量词,在外贸单据往来中常因词义理解的差异引起买卖双方以及银行间的纠纷。

本文基于UCP600、ISBP745等信用证国际贸易惯例的相关规定,结合信用证业务情形中的“copy”单复数情形差异以及常见衍生形式,阐述了在外贸业务中不同语言、业务环境下,如何正确理解“copy”的含义并准确把握业务尺度等相关问题。

关键词:copy;信用证;ucp600“COPY”是外贸英语中常见的量词,意为复印件、副本、份数等,在不同外贸语境下容易引起歧义。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出口商、进口商、银行对于“copy”的不同理解常会导致单证不符,形成纠纷,影响到出口商及时收款以及进口商获得有效单据。

本文拟通过一些相关的信用证案例来具体辨析有关“copy”使用方面容易产生歧义的典型情形。

一、单复数情形差异辨析案例1-1:在外贸出口实务中,有一份信用证单据条款规定,“certificate 1 copy issued by third party for each type of ordered products proving compliance of the products ……” (每一种类型的订单产品都要出具证明商品相符的第三方证明一份……),国内出口商提供了一份第三方认证副本,国外开证行认为不符,要求提交正本单据。

出口商感到不解,因为该信用证在本单据条款的发票条款中要求提供“3 original and 3 copies”,开证行理解为三份正本和三份副本,上述第三方认证单据要求提供“1 copy”为何又要理解为一份正本的呢?“1 copy ”从本信用证条款来看,应理解为“in 1 copy”,意为一份,但从字面无法明确此一份应为正本还是副本。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600)17条A 款:“信用证规定的每一种单据必须至少提交一份正本”,本案例中出口商仅需提交的一份单据显然必须为正本。

从案例解读分批装运

从案例解读分批装运

从案例解读分批装运文/xx志强xx运输是国际货物贸易环节的关键,运输条款则是合同和信用证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实务中,由于交易数量较大,或是受备货、运输、市场和资金等条件的限制,常需采用分批分期的方式进行交货,即我们常称的分批分期装运。

确认何为分批装运案例一:M总公司向N进口商出口1万吨大米,采用可转让信用证,且规定不得分批。

于是总公司将信用证全部转让给5家分公司。

这5家分公司按照来证规定的装运期,在各自口岸通过同一条班轮按质按量装货,并在各自当地银行就地议付,取得了货款。

但货到目的港后,因市场发生了变化,大米价格下跌,进口商不想接受货物。

于是,进口商借口交货地点及装运期不同,认为货物进行了分批装运而拒付。

M总公司认为没有违反信用证的要求。

双方产生争议在于本案是否属于分批装运。

按《UCP600》第31条b款及《ISBP681》(即《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第105条款的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若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的装货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将不视作分批装运。

因此,如果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只要信用证没有限制多个装运港、多套正本提单,那么,只要是同一次提交、同一艘船运输、同一航程、同一目的地(即“四相同”),即使发运日期不同,装卸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也不是分批装运。

但如果所有条件都是一样的,但货物装运于多艘船,则是不同的运输工具,那么就是分批装运了。

显而易见,本案并非分批装运。

案例二:300公吨黄芝麻从大连到鹿特丹港,同时规定不许分批装运。

150公吨黄芝麻从大连到鹿特丹港,另150公吨黄芝麻从大连到阿姆斯特丹港代替原装运条款规定。

信用证条款规定:“300M/Tons of Yellow Sesameseeds, shipment from Dalian to Rotterdam notlaterthanMarch31,Partialshipmentprohibited.”其后,修改书的内容:“Theshipmentchangedto150M/TonsofYellowSesameseedsfromDaliantoRotterda mand150M/Tonsof Yellow Seasameseeds from Dalian to Amsterdam instead of original stipulation.”因此,卖方认为,信用证原条款虽然规定不许分批装运,但已经修改为分两批装,即一批装运到鹿特丹,另一批装运到阿姆斯特丹,不许分批装运的条款已不复存在。

英语“COPY”一词在外贸信用证使用中的歧义问题辨析

英语“COPY”一词在外贸信用证使用中的歧义问题辨析-国际贸易英语“COPY”一词在外贸信用证使用中的歧义问题辨析摘要:“copy”一词有多种含义,是英文中常见的量词,在外贸单据往来中常因词义理解的差异引起买卖双方以及银行间的纠纷。

本文基于UCP600、ISBP745等信用证国际贸易惯例的相关规定,结合信用证业务情形中的“copy”单复数情形差异以及常见衍生形式,阐述了在外贸业务中不同语言、业务环境下,如何正确理解“copy”的含义并准确把握业务尺度等相关问题。

关键词:copy;信用证;ucp600“COPY”是外贸英语中常见的量词,意为复印件、副本、份数等,在不同外贸语境下容易引起歧义。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出口商、进口商、银行对于“copy”的不同理解常会导致单证不符,形成纠纷,影响到出口商及时收款以及进口商获得有效单据。

本文拟通过一些相关的信用证案例来具体辨析有关“copy”使用方面容易产生歧义的典型情形。

一、单复数情形差异辨析案例1-1:在外贸出口实务中,有一份信用证单据条款规定,“certificate 1 copy issued by third party for each type of ordered products proving compliance of the products ……” (每一种类型的订单产品都要出具证明商品相符的第三方证明一份……),国内出口商提供了一份第三方认证副本,国外开证行认为不符,要求提交正本单据。

出口商感到不解,因为该信用证在本单据条款的发票条款中要求提供“3 original and 3 copies”,开证行理解为三份正本和三份副本,上述第三方认证单据要求提供“1 copy”为何又要理解为一份正本的呢?“1 copy ”从本信用证条款来看,应理解为“in 1 copy”,意为一份,但从字面无法明确此一份应为正本还是副本。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600)17条A款:“信用证规定的每一种单据必须至少提交一份正本”,本案例中出口商仅需提交的一份单据显然必须为正本。

isbp案例3


如果A 公司在背对背信用证中要求C 公司投保, 如果A 公司在背对背信用证中要求C 公司投保,并 使保险比例提高,以达到B 公司信用证要求的1155 使保险比例提高,以达到B 公司信用证要求的1155 , 美元, 000 美元,C 公司将能够通过提高的保险比例计算出最 终买方B公司的报价. 终买方B公司的报价.从而潜在通过提单上显示的收货 人等信息直接与B 公司联系而使A 人等信息直接与B 公司联系而使A 公司失介赚客户的可 能。 为此, 公司在信用证中要求C 为此,A 公司在信用即990,000xl.l=1089,000 美元。A公司收 公司的单据后,用自己每吨3500 美元、 到C公司的单据后,用自己每吨3500 美元、共计 1050000美元的发票 替换了C 公司的每吨3300美元、 美元的发票, 3300美元 1050000美元的发票,替换了C 公司的每吨3300美元、 共计990000美元的发票。 990000美元的发票 共计990000美元的发票。但C公司提供的保险单据的保 险金额仅为1089000美元.距应向B 1089000美元 险金额仅为1089000美元.距应向B 公司提交的保险金 1155000美元相差 美元相差66000 美元。 额1155000美元相差66000 美元。 为满足B公司保险金额的需要, 公司在C 为满足B公司保险金额的需要,A 公司在C公司于智 利投保的同时,按照B 利投保的同时,按照B 公司信用证的要求在日本就该笔 货物另外投保了66000 美元。 货物另外投保了66000 美元。
案例282 信用证规定: 案例282 信用证规定:Full set of insurance policy for 110 pct of invoice value . 提交的保险单据的被保 险人是受益人,即保险单据中“ 险人是受益人,即保险单据中“the 栏目显示的是受益人。 insured ”栏目显示的是受益人。保险单据 没有背书。开证行提出如下不符点: 没有背书。开证行提出如下不符点: Insurance document not endorsed . 议付行反驳说,信用证没有要求背书, 议付行反驳说,信用证没有要求背书, 所以不符点不成立。 所以不符点不成立。

新出口信用证风险案例及制单注意事项

Question:信用证货描为液压钻机,发票显示为二手液压钻 机,是否可接受?
(3)如果信用证将贸易条件规定为货物描述的一部分,则 发票须注明该条件。如果规定了贸易条件的出处,则发票 须注明相同的出处。
例如LC 45A规定PRICE CIF BEIRUT PORT - LEBANON (INCOTERMS 2010) 发票显示如下,则为不符点。
框架 一.信用证理论概述 二.审核信用证注意事项 三.制单注意事项 四.风险案例分析
一.信用证理论概述 1.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
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 承付的确定承诺。 (1)信用证支付方式属于银行信用。
(2)信用证是一种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 独立存在。
(3)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
一.信用证理论概述 2.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
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
(1)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2)与UCP的适用规则相符(3)与ISBP相符来自二.审核信用证注意事项
尤其注意制裁条款
信用证条款审核要点
1.信用证包含生效不确定条款。如“+THIS CREDIT WILL BECOME OPERATIVE ONLY AFTER YOUR CONFIRMATION TO US BY AUTHENTICATED SWIFT MESSAGE THAT THE 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 ISSUED BY ICBKCNBJSCN ON XX/XX/2012 UNDER THEIR REF LG612XXXXXXX HAS BEEN EXTENDED TILL XX/XX/XXXX.”或类似条款。 2.信用证包含付款责任不确定条款。如“+ IT IS A CONDITION OF THIS CREDIT THAT ONE DAY PRIOR TO MATURITY DATE OF DRAFT IF WE ARE NOTIFY BY APPLICANT IN WRITING STATING THAT THE SHIPMENT HAS BEEN REJECTED OR REFUSED OR DETAINED BY THE INDIA STATES ADMINISTRATION AS EVIDENCED WITH A COPY OF A NOTIFICATION, OUR PAYMENT WILL NOT BE EFFECTED AND OUR LIABILITY UNDER THIS CREDIT BECOMES NULL AND VOID AND WE SHALL NOTIFY BENEFICIARY PROMPTLY THROUGH THE BANK.”或“IN CASE OF DISCREPANT DOCUMENTS,WE SHALL EFFECT PAYMENT AS PER OUR CENTRAL

新ISBP讲解


7.关于语言—language---有何变化 现: it is expected that documents issued by the beneficiary will be in the language of the credit.
新: (1)Where a credit is silent with respect to the language of the documents, they may be issued in any language.
新ISBP讲稿
PRELIMINARY CONSIDERATIONS 与 GENERAL PRINCIPLES
1现在的一样,规定“申请人承担开证、修 改申请不清晰的风险”。 增加: 开证行应确保信用证清晰、不矛盾。 The issuing bank should ensure that the credit or amendment it issues is not ambiguous or conflicting in its terms and conditions.
2. 关于“/” 新增加:if, nevertheless, a virgule is used and no context is apparent, this will allow one or any of the options. 比如:“Red/Black/Blue” with no further clarification will mean: only Red, or only Black, or only Blue, or any combination of them.(等于and)
5.增加了FROM的定义 600 第3条: (1)用于确定装运日时包括所述日期: “from” when used to determine a period of shipment include the date or dates mentioned. 比如: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20 days fro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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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008
申请人进口一套大型二手设备,价格条款为CIF, 即运费由受益人支付,信用证规定海运提单注 明“FREIGHT PREPAID”.结果,开证行收到的提 单除了显示运费己付之外,还批注了“FIO”, 即Free In and Out (船方不负担装卸费), 这些费用都是需要向申请人收取的。申请人认 为如此标注的提单一是不符合合同规定,二是 不符合CIF条件,属于不符点,要求开证行拒付, 或者在付款时将该笔费用扣除。
shipping document
对于装运单据,国际惯例没有明确解释。
案例30 信用证规定:All document must be in English. 提交的单据中,汇票使用的语言是法语。开证行拒付, 提出的不符点是“draft not made in English ”. 议付行反驳说,汇票不是单据,信用证也没有将其放在 单据要求栏目【46A: DOCUMENTS REQUIRED (单据要求 )】,因此不受“一切单据用英语”规定的约束。另外 ,根据ISBP第21段,shipping documents 不包括汇票 ,而跟单信用证实质上指的是“汇票跟随单据”,所以 “一切单据用英语”不应包括汇票。 开证行不同意议付行的观点,坚持汇票属于单据。并举 例说,托收统一规则(URC522)中将汇票分类为“金融 单据(financial docment), 说明ICC明确将汇票作为单 据,因此,拒付有效。两个银行就此陷入了长时间的交 涉。
案例005
信用证规定的运输单据为 Forwarder‟s Cargo Receipt(中间商贸易、拼箱) 收到单据后,申 请人单证人员经过审核,发现了迟交单的不符点。 因为Forwarder ' s Cargo Receipt 上标志的 shipment date 为08.10.01, 而议付行的交单面 函显示单据在08 . 10 . 30 提交。按照UCP 的 规定,在信用证没有规定装运日后的交单期限时, 单据不得晚于装运日后21 天提交。申请人遂要 求开证行以Late presentation 为不符点发出拒 付通知。
案例31 LC:47A:Additional conditions(特别条款):Stale documents acceptable LC:48:period for presentation:(交单期限) 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within 10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提单的装船日期为2008.05.01,议付行的面函显示的交 单日期为2008.5.20. 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为:Late presentation 议付行反驳说,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提交,虽然交 单时间在装运日10天之后,但是由于信用证规定 “stale documents acceptable ”,所以提交时间在装 运日10日之后不是不符点。 而开证行认为,根据ISBP第21段,“stale documents acceptable”指在装运日21后提交的单据是可以接受的 。本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限是10天,所以ISBP的这一规 定不适用于本信用证。
(4)“出口国”—指受益人住所地国、及/或货物原产 地国、及/或承运人接收货物地所在国、及/或装运地或 发货地所在国。 析:根据本段的定义,exporting country并不仅仅指 “受益人所在国且货物确实从该国出口”。由于可以指 五个国家,含义宽泛,如有需要(比如申请人仅有自受 益人所在国的进口许可证),应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重 新明确exporting country的含义,或避免使用这一短 语。比如,信用证要求仅仅由受益人所在国的商会出具 inspection certificate,不要措辞为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chamber of commerce in exporting country,语句最好为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neficiary‟s country.
按照UCP600 的规定,如果信用证没有禁止运费 之外的附加费用,批注此类费用的运输单据是可 以接受的。虽然按照常规.该项费用应该在装 运货物时由受益人支付,但由于该二手设备数 量巨大,装卸及码头费用是一笔数目可观的支 出,所以受益人便利用了UCP的规定,没有预先 支付。如果申请人对此笔交易进行了仔细研究, 熟知UCP的精神,申请开证时便明确规定“B/L indicating charges additional to freight not acceptable”或规定 “B/L with „FI,FO or FIO‟ notation not acceptable”,便不会出现申请人不得不承担自 己预料之外费用的情况。
(2)“过期单据可接受”—指在装运日的21日 历日后提交的单据是可以接受的,只要不迟于信 用证规定的交单截止日; 本段之所以对stale documents进行定义,是因 为实务中对其理解不一样。大致含义有: 1.装运日期晚于信用证装运日期的运输单据 2.晚于货物抵港而到达的单据; 3.晚于UCP或信用证规定的最晚交单期而提交的 单据。
(3)“第三方单据可接受”—指所有单据,不 包括汇票,但包括发票,可由受益人之外的一方 出具。如果开证行意在表示运输单据可显示受益 人之外的第三人作为托运人,则无需写入这一条 款,因为UCP600第14条K款(在任何单据中注明 的托运人或发货人无须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已 经对此予以认可。 解读:实务中,有时受益人为中间商,货物由供 应商发运,此时运输单据上便出现受益人之外的 第三方作为发货人的情形。因此ucp 作出上述14 条K款的规定。 有时受益人不仅会要求第三方发货,有些根据 ucp应该由自己出具的单据也可能规定由第三方 出具,比如产地证、装箱单等可能要求由生产商 出具。
评析:“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 应该指本来应由受益人出具的单据可以由其他人 出具。比如发票,按照UCP规定,必须由受益人 出具,但在信用证加列了该语句的情况下,发票 可以由受益人之外的一方出具。一旦信用证规定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SGS,即便 信用证同时规定 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也不能认为该检验证明可以由SGS之 外的一方出具。 另外,,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如果第一受益人 不替换单据,结果是某些应由第一受益人出具的 单据由于没有换单,其出具人为第二受益人,这 种情况是UCP允许的,即便信用证未规定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也不能认为提交 第二受益人出具的单据为不符点。
评析:仅仅将其定义为“装运日后21天提交的单 据是可以接受的”似乎值得考虑。装运日之后21 天必须交单是ucp条款的规定,而实务中信用证 可能根据自己的需要另行规定交单期,比如上述 案例。因此,在信用证另外规定交单期而又同时 明确“stale documents acceptable”的时候, 尽管同样应该指接受“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之 后但在信用证效期之内提交的单据是可以接受的 ”,然而,本段的定义显然不能满足要求了。鉴 于此,在信用证另外明确装运日之后交单期限的 情况下,不要同时规定“stale documents acceptable”,除非对其含义另外进行定义。
案例032 LC:46A: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SGS LC:47A:Additional conditions: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 提交的单据显示: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CTS 开证行拒付,不符点为:Inspection certificate not issued by SGS 交单行反驳说,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CTS符合信用证“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规定,单据没有不符点 。
ISBP深度解读
信用证的申请与开立
案例001
进口货物到港后,国内市场价格暴跌。但单证相 符,开证行按时付款。申请人欲以“开证行未经 申请人同意擅自将申请书中汇票的付款人更改为 开证行”为由,拒绝偿付开证行的付款。开证行 以本段的规定与申请人交涉,最终申请人如数对 开证行进行了偿付。
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往往使用开证行印就 的格式。申请书中关于汇票的付款人栏目往往 为空白即“DRAFT DRAWN ON " ,留由申请人 填写。申请人认为,但凡申请书,均是申请人 向开证行申请,因此,便将汇票栏目中的付款 人填成自己,使本栏目成为“DRAFT DRAWN ON US”.但根据UCP6OO 的规定,信用证是不 得开立成汇票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为与统一 惯例相符,使信用证得以使用,开证行便可将 申请人选定的汇票付款人由“US”修改为 “ISSUING BANK ”。
第21段 UCP600未定义的短语
由于UCP600对诸如“装运单据”、“过期单 据可接受”、“第三方单据可接受”和“出口国 ”等用语未作定义,因此,不应使用此类用语。 如果信用证使用了这些用语,则其含义应能通过 信用证上下文得以确定。否则,根据国际标准银 行实务做法,这些用语将做如下理解:
(1)“装运单据”—指信用证要求的除汇票 以外的所有单据(不限于运输单据); 比较:all document transport document (标明已装船或发货或 接受监管)如,提单 空运单
唛头
34、使用唛头的目的在于能够标识箱、袋或包装。如果 信用证对唛头的细节作了规定,则载有唛头的单据必须 显示这些细节,但额外的信息是可以接受的,只要它与 信用证的条款不矛盾。 35、某些单据中唛头所包含的信息常常超出通常意义上 的唛头所包含的内容,可能包括诸如货物种类、易碎货 物的警告、货物净重及/或毛重等。在一些单据里显示 了此类额外内容而其他单据没有显示,不构成不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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