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中院推进网络司法拍卖破解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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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2.12•【文号】法〔2016〕431号•【施行日期】2016.12.1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16〕4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以下简称《网拍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8月2日予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网拍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制定实施《网拍规定》的重要意义涉案财产处置是执行程序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债权人权益的实现。

司法拍卖是涉案财产处置变现的基本手段,做好司法拍卖工作,对基本解决执行难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几年来,经过全国多地法院的积极探索,法院自主开展的网络司法拍卖模式凭借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成本低廉、广泛参与等优势,解决了传统拍卖模式中存在的不少问题。

但各地网拍形式多种多样,拍卖主体多元并存,操作规程各不相同,迫切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操作程序。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以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质效为目标制定了《网拍规定》,对人民法院自主开展的网络司法拍卖的平台准入规则、运行模式、各主体之间的权责划分、具体的竞拍规则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梳理和规范。

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是公开司法、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拍卖财产价值最大化的有效途径,是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网络司法拍卖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网络司法拍卖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019年第4期总第153期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Journal of Liaoning TV&Radio University综合研究网络司法拍卖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马纯光(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辽宁沈阳110044)【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不断进步,科技的日益创新,互联网技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司法拍卖一直以来都是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的场所,受众较多。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安全的不断提升,网络司法拍卖已经逐渐走入了人们的生活中。

【关键词】网络司法拍卖;民事执行;权益【中图分类号】G643【文献标识码】A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电子商务在飞速发展,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个买卖的平台,其发展也随着人们对于经济生活要求的提升而加快。

网络司法拍卖与传统的司法拍卖不同,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司法拍卖的不足,它的发展也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在社会科技进步的基础上发展。

网络司法拍卖既是时代的选择,也是人民的选择,是司法拍卖的一大进步,同时也是司法拍卖发展的主要方向。

一、网络司法拍卖发展的意义(-)有利于保证司法拍卖的公开性和公平性司法拍卖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债权。

它是一种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的方式,主要包含两种拍卖方式。

而网络司法拍卖与传【文章编号】1007-421X(2019)04-0105-03统的司法拍卖方式相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与社会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现状相适应,是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被时代选择的法律方式。

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被拍卖财产的所有信息都被公布在网上,拍卖过程中需要通过多重身份认证,在整个过程结束后还会在网上留下一定的信息,以保证拍卖过程的公平性。

整个网络司法拍卖过程,可以在网上全程监督,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网络司法拍卖的透明性,方便了大众对此的监督,防止了腐败贪污现象的岀现。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29•【文号】法〔2024〕238号•【施行日期】2024.10.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24〕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着力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就做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尽职调查财产现状。

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

对下列财产,应当重点调查以下事项:(1)对不动产,应当通过调取登记信息、实地勘察、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2)对机动车,应当调查登记信息、违章信息、排放标准、行驶里程等对车辆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3)对食品,应当调查是否过期、是否腐败变质、是否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物品等信息,防止假冒伪劣食品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流入市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4)对股权,应当调查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财务报表,以及股息、红利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2.严格审查权利负担的真实性。

执行法院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应当加大对虚假权利负担的甄别力度,案外人主张财产上存在租赁权、居住权等权利负担的,重点围绕合同签订时间、租赁或者居住权期限、租金支付、占有使用等情况,对权利负担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国家公务员最新时事:最高法 扩大司法拍卖社会参与度

国家公务员最新时事:最高法 扩大司法拍卖社会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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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大西学习中心 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 国家公务员最新时事:最高法 扩大司法拍卖社会参与度 时事政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问题和“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问题是“四风”问题在法院工作中的集中表现。

11日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就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发出通知,特别强调要增设网上诉讼服务和拓展12368热线服务功能,为群众快捷便利地提供各类诉讼信息服务。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因地制宜地推行远程立案、网上立案,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上门立案服务。

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可指定人民法庭审查立案。

要依托法院远程视频接访系统,让人民群众在当地就可以向上级法院反映诉求,由上级法院法官通过视频进行远程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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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除了综合运用财产申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联合信用惩戒等制度措施与威慑机制,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外,还要积极推广网上司法拍卖,扩大司法拍卖社会参与度,防止暗箱操作,努力实现被执行财产最大价值。

通知强调,要充分运用司法巡查、谈话函询、举报核查、述职述廉等方式,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同时,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严格执行涉诉材料集中收转、过问案件全程留痕、遇到干扰及时报告等规定,从严坚决查处法院工作人员接受请托、影响和干扰他人办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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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迅速贯彻落实司法解释精神,全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取得良好开端。

但实践中,有部分省份尚未全面部署网拍工作,有部分法院对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些实务问题的处理及有关系统的使用方面仍存在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解决实务中出现的问题,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实施意见、明传通知的规范性问题。

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工作实际,以出台具体实施意见、下发明传通知等方式指导辖区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应当在充分理解司法解释内容及我院法(2016)431号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进行。

司法解释、文件有明确要求的,应严格遵守;除拍卖财产本身因性质原因不宜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的外,司法拍卖应当以网络拍卖方式为主,以委托拍卖方式为辅,不得任意扩大通过委托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范围;应严格落实最高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制度,确保申请执行人从五家网站中选择平台,不得擅自缩小名单库范围;应按照431号文件的要求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选择平台权利,指导、协调执行部门与连部门将申请执行人选择平台程序前置到立案阶段。

二、关于网拍辅助工作的有关问题。

辅助工作机构如何选定、工作如何开展、费用如何收取,是影响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能否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之一。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以有利于工作开展、防范消极怠工、杜绝司法不廉为基本出发点,加强调研、创新思路、因地制宜,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辅助工作机构的选择标准、工作内容、收费标准及监督管理办法等,可采取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全面铺开的方法,进一步规范网拍辅助工作。

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精品文档在线编辑优质范文精品文档在线编辑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摘要:网络司法拍卖是我国司法系统为从执行难的长久困境中脱出而选择的司法拍卖新模式,基于我国不断发展的经济水平和日益发达且为广大群众所接收的网络购物热潮,在线上为被执行标的物明码标价,更透明公开且便于公众参与。

这种新模式的成本相较于传统更低,而效率却更高。

虽然其优点显而易见,但它正处于刚诞生的初期这一阶段,为改善已发生的情形、预防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极有必要对此进行研究分析。

为此,本文不仅剖析这一新模式所存在的问题,还给出了相应建议,以用于完善。

2019年年末,线上再度展开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全国范围内许多法官化身网红,通过开展司法网拍活动,在线上直播拍卖标的物。

这一崭新的模式已然成为司法拍卖的主要途径,其原因主要为:一是网络司法拍卖顺应时代潮流,利用了人们普遍使用的互联网技术,更容易为大众接受。

二是网络司法拍卖顺应了司法拍卖的改革发展趋势,在极大地降低了成本的同时提高效率,解放司法拍卖过程,使之不再受空间层面的限制。

相对而言,其缺点也很明显,即我国暂成文的条例对此新模式进行约束和规范,而这正是其产生较多问题的根源。

一、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一)拍卖条款存在争议为了保证拍卖环节的税款征收,目前各地通行的做法是,在拍卖公告中通常载明明确的条款,告知参与的竞买人应当在参与拍卖之前,自觉地提前查明以下信息,即一些涉及本次交易的各类具体费用,如买卖双方应承担的税、费等。

甚至有些拍卖公告上载明“不动产所产生的欠税(主要为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均有买手人承担”。

这种“一刀切”的税费处理方式,引发了许多争议,甚至导致拍卖标的物流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有关于主体是否承担网络司法拍卖所产生的税费、如何承担的一系列问题,应当分情况讨论。

如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便可直接参照;如无或者法规阐述不够明确,则无法直接参照,应由人民法院来确定,承受主体以及应当承担的数额所依据的,应当是法律原则和事实情况。

司法网络拍卖应急预案

司法网络拍卖应急预案

一、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解释》4.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5. 《突发事件应对法》6.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的财产处置活动,以及因网络技术故障、信息安全事件等原因导致的拍卖活动异常情况。

三、应急预案组织架构1. 领导小组:由法院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工作小组:由执行局、信息技术部门、法警大队等部门组成,负责具体实施应急预案。

3.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等工作。

四、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一)预防措施1. 加强网络安全防护,确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2. 定期对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 加强对参与网络司法拍卖人员的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信息安全。

(二)应急处置1. 网络技术故障(1)发现网络技术故障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及时通知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排除故障。

(3)故障排除后,对拍卖活动进行复盘,分析原因,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 信息安全事件(1)发现信息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采取隔离、修复等措施,防止事件扩大。

(3)对受损数据进行分析,恢复拍卖活动。

(4)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追究相关责任。

3. 拍卖活动异常(1)发现拍卖活动异常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暂停拍卖活动,对异常情况进行调查。

(3)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拍卖活动正常进行。

(4)对异常原因进行分析,完善应急预案。

五、应急响应流程1. 发现问题:相关人员发现网络技术故障、信息安全事件或拍卖活动异常时,立即报告应急指挥中心。

司法拍卖公司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对策建议

司法拍卖公司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对策建议

司法拍卖公司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对策建议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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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探索
执行警务化工作模式、实施信
用惩戒……9月1日下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三亚市两级法院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背景、目标、举措以及落实情况,公布了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三亚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白皮书)》。

人均办理执行案件400宗
“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实现,执行是落实判决确定权利的具体形式,是维护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最后一道保障。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黄卫南如是说。

据介绍,近三年,三亚市两级法院执行局法官人均办理执行案件约400宗,远远超过全国法院系统的人均办案量。

2013年度,三亚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4997宗;2014年度,这一数字攀升至5235宗;2015年度,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数量有所回落,共计3445宗。

今年上半年,三亚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已达1547宗。

与这组数据形成对照的是,城郊法院执行局在收结案数、人均办案量连续三年全省第一,2012年、2013年连续被评为先进,2016年被确定为全省执行工作改革试点法院。

三亚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局人均受理案件执行标的额超过1亿
元,人均实际执行标的额超过2000万元,
在全省名列前茅;结案率、实际执结率、
执行标的到位率等各项执行工作指标在
全省四个中级法院中均属前列。

失信被执行人将“处处受限”
在新闻发布会上,三亚市中级人民
法院公布了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涉
及89个企业或个人。

据介绍,该院目前
已制定《三亚市两级人民法院用两年时
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实施方案》,制
定了24项具体措施解决“执行难”问题。

其中之一是充分利用“失信被执行人系
统”,拓展失信被执行人的曝光渠道和
方式,迫使其自动履行法定义务。

诚信缺失、法治意识淡薄是造成执
行难的主要成因。

自最高人民法院2013
年7月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来,三亚法院充
分利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力,将诚信
意识缺失、法治意识淡薄、极尽所能规
避执行的部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库。

失信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
无法使用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
回乡证等证件购买飞机票、高铁票,被
限制乘坐飞机、高铁。

同时,政府相关
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
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要依照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
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
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自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来,
三亚法院共将755名被执行人纳入全国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信用惩戒威慑
下,共有112名失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
达成执行和解。

“互联网+大数据”办案新模式
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控制一直
是执行工作的重点、难点。

在传统执行
方式下,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查询,
需要执行法官一家一家银行查。

传统执
行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查询周期长,
且被执行人容易在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前
转移财产。

2015年3月,三亚市两级法院建成
“全国网络被执行人财产查控系统”三
亚中院终端与城郊法院终端,即“总对总”
网络执行查控体系终端。

从此,对被执
行人财产的查控,告别了执行法官一个
地方一个地方跑、一家银行一家银行查
的工作方法。

如今,执行法官利用“全
国网络被执行人财产查控系统”,可以
在几个小时内,就可查询被执行人在全
112 人民法治一线报道YIXIAN BAODAO
国范围内工行、建行等21家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并可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网络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

今年,系统终端再次升级,开通了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工商信息、人行开账信息等新功能,进一步完善网络查控系统。

目前,三亚法院还在积极推动网络
司法拍卖平台建设,对被执行人财产处
置将步入网络时代。

据悉,网络司法拍
卖环节更少、程序更便捷、成本更低廉,
为当事人省去了委托拍卖机构的佣金
成本,被称为是“零佣金”的拍卖方
式。

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
《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
题的规定》,该规定2017年1月1日
起施行。

为落实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三亚法院司法拍卖平台正在筹建之中。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新
闻发布会上透露,该平台有望在明年
元旦前投入使用。

因经济纠纷被拦路扣车
近日,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的何
振忠向本刊反映,他应约去河
北省迁安市办事,车辆行驶到迁安市彭店子乡时,被三辆车围住,车上下来付友等10多个人对他进行殴打,随后扣留了他的奥迪车。

在处理此事中,当地警方以“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为由不予立案。

据了解,何振忠和付友曾有生意合作,付友以何振忠欠款为由扣留车辆,何振忠则认为付友属于拦路抢劫,而且经济纠纷应该和刑事案件分开,要求公安部门立案处理,并向多个部门反映,至今没有结果。

何振忠告诉《人民法治》记者,2011年12月15日,他与司机驾驶奥迪车在迁安市彭店子乡公路上,被付友带人将其包围并进行殴打,何振忠在现场拨打110报警。

民警到达现场后,将何振忠带往当地派出所。

何振忠要求民警将拦车人员和车辆全部带回派出所,遭到民警拒绝。

何振忠称,他做完笔录后,接到司
机谢崇民的电话,告知奥迪轿车被付友
等人抢走。

何振忠随即向派出所民警报
案,却被告知抢车事大,归刑警队负责,
后刑警队又将此事推给了派出所。

他和
家人多次要求警方对此事立案,但直到
一年以后,迁安市公安局才交给何振忠
一份不予立案的通知书,理由为“没有
犯罪事实发生,不构成犯罪”。

随后,
何振忠提出复议,结果仍是“维持原不
予立案决定”。

时至今日,该事件已经过去5年,
何振忠控告付友抢劫汽车案仍然未获得
河北迁安警方的立案。

其间,何振忠多
次向迁安市和河北省相关部门反映。

对此,何振忠认为,即使有经济纠纷,
也应该和刑事案件分开,付友抢了他的
车,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当地公
安部门一年后才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而对于扣留何振忠奥迪车一事,付
友也有自己的理由。

据付友在信访材料
中介绍,他和何振忠两人在2009年合伙
经营筛选钢厂废钢渣,双方口头约定其
中4000车废钢渣属于付友所有,折合人
民币48万元,但何振忠不让其处理,导
致付友损失60多万。

付友为了促使何振
忠及早解决,将何振忠轿车扣留。

2014年4月,迁安市人民检察院的
工作人员曾对何振忠妻子进行信访回访,
回访材料表明,彭子店乡派出所民警因
何振忠与付友之间存在经济纠纷,未予
立案。

迁安市刑警二中队工作人员建议
当事人双方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但
何振忠执意要求公安机关按抢劫罪立案
侦查。

付友也多次以公安机关插手经济
纠纷为由向省市政府部门上访。

迁安市
人民检察院了解后认为二人确有经济纠
纷,根据现有材料,还不能确定双方是
否存在债务问题,所以侦查机关不予立
案并无不妥。

对此,何振忠认为,有经济纠纷可
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并不能随意抢夺他
人财产,公安机关应该保护公民的个人
财产。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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