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乡镇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优质文档在您身边/双击可除乡镇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小河镇圩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小河圩镇的范围不断扩大,圩镇基础设施建设也越来越完善,对于加强圩镇管理就显得尤其重要。
为更好地管理圩镇,进一步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把小河圩建设成为环境优美、镇容整洁、管理有序、社会和谐的文明圩镇,根据国务院<<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信丰县农民建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小河镇圩填管理。
第二章:圩镇秩序管理第三条、小河镇人民政府委托小河居委会负责圩镇秩序管理事务,小河镇城管中队协助,具体职责为负责圩镇市容市貌维护,管理好圩镇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协助镇做好圩镇建房管理,卫生保洁监管,收取经营生活垃圾保洁费及建房保证金和建筑垃圾处理等。
第三章:圩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四条、未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圩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市场等公共场所开挖、修筑搭建临时建筑物、构造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条、未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圩镇道路和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如:摆摊设点、停放车辆、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其它杂物等。
第六条、圩镇范围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清理内部和门前卫生责任区的生活垃圾,按规定要求进行投放倾倒在垃圾桶内。
第七条、圩镇范围内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装修垃圾统一倾倒到居委会管理所指定的场所。
第八条、圩镇规划区内房屋等项目建设开工前需到居委会办理开工手续,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执行圩镇建房审批保证金制度,建房按3000元/栋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按建筑面积2元/平米计算收取。
(注:垃圾处理费不退还,保证金在工地施工结束后,经居委会验收合格后退还。
)第四章:处理规则第九条、在街道、街边、墙角、塘边、河道等乱丢乱倒垃圾,排放污水、堆积污泥,在圩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堆放废品、杂物,违者责令其及时清理,对于不及时清理的追缴相应的卫生保洁费。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乡环境的卫生与美观,促进全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市和农村地区,包括城市建设、市容环境、垃圾处理、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全员参与,注重以人为本,促进城乡环境的持续改善。
第四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对城乡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并不断完善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市容环境管理应当注重城市的整体形象和风貌,保持城市美丽、整洁、有序的状态,提升市民的居住环境质量。
第六条垃圾处理管理要求推行分类投放、集中收运、资源化回收利用,实现垃圾减量、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环境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加强环境监测和执法力度,依法惩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健康和安全。
第八条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中的各项措施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和需求,加强宣传教育,使全社会形成共建共享的环境卫生管理格局。
第二章城市建设管理第九条城市建设管理要求按照城市规划和建设规划进行,合理布局城市建设用地、绿地、水系等,确保城市的空间结构和生态平衡。
第十条城市建设管理应当强化建筑物的环保设计和施工,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提高建筑物的绿色性能,并保障建筑垃圾的合理处理。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管理要求城市公共设施的配套完善,包括道路、交通、照明、排水、供水、供电等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以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管理应当倡导低碳、环保、可持续的城市发展理念,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城市运行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系统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管理要求强化城市规划管理,加强城市用地的管理和保护,实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遏制城市扩张对农田、水源、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管理要求城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保护受影响区域的生态环境、文化遗产和社会利益。
县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永和县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镇容貌,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临汾市城市市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城镇容貌管理是指县城所在区市容市貌的管理,主要内容是城市照明、景观建筑、园林绿地、集贸市场、施工工地、交通秩序、停车管理以及户外广告牌匾等方面的综合整治。
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对城区内空间环境的卫生管理,主要内容是保持县城街巷、道路、公共场所、水域等区域的环境整洁。
第三条本县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由住建局主管,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受住建局委托,承担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具体管理任务。
公安、工商和质监、环保、卫计、文化、水利、交通、食药监、爱卫办等部门要分工协作配合,联动执法整治,形成齐抓共管、协调有力的城镇管理工作格局。
第四条住建局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公职人员要做好模范带头作用,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培养公民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批评、劝阻、举报和曝光的权利。
第二章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六条禁止在县城区建设任何未经规划建设部门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临时设施;凡未经审批、不符合城镇市容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住建局组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并收取相应的拆除费用。
第七条县城区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外部装饰应符合市容规划要求。
严格报批手续,未按审批要求建设的,住建局应及时发出停工或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或拆除的,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
强制拆除费用由被拆除建筑物或设施所有者承担。
第八条禁止沿街商户超出门、窗设摊经营;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禁止在城区街面乱写乱画;禁止未经批准乱设宣传广告;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乱泼污水和乱倒垃圾。
乡镇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镇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安全、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办法》和《**县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集镇、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含轻工业小区)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照明、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公用场所、道路交通和集镇居民行为等方面的管理.第三条**镇集镇办是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集镇市容和环境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派出所、卫生、工商等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镇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集镇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建管分离、分类执法原则;(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秩序的责任和义务并服从管理,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六条**镇集镇办受镇党委、政府的委托,代表镇党委、政府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关于集镇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和控告,并负责日常工作.第二章临街建筑物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维持临街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建筑物及装饰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物及设施应定期进行粉刷、清洗。
第八条对影响市容市貌的残垣断壁、危险房屋、构筑物等,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管理要求及时进行修整、改造或者拆除。
第九条在建筑物的外墙、阳台、屋顶和街道两旁等处,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条室外天线、空调外机等物件,在安装时必须按集镇办统一要求悬挂(统一高度、横成行、竖成列),并保持整洁、美观、无锈蚀。
第十一条不得擅自破墙拆窗乱开新门店或者装饰已有门店。
凡需开设新门店、装饰已有门店的,必须根据集镇办的统一要求进行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建筑物外挂的防盗窗和栅栏严禁超出墙体。
第十三条临街建筑物应当创造条件安装彩灯、轮廓灯等进行亮化。
《镇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镇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华泾镇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清洁、整齐、舒适的人居环境和镇容镇貌,加快伊斯兰特色小城镇建设步伐,现依据《晋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区范围内的所有居民、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流动摊贩和流动人员。
第二章环境卫生日常管理第三条镇区环境卫生工作由镇公共事业服务中心统一监督;镇村镇办负责审核新建建筑物是否符合镇区总体规划,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新建建筑物的审批工作;镇执法队负责对未经审批的建筑物和街道两侧商住户搭建的临时建筑物予以拆除;镇工商所、镇公共事业服务中心负责清理商住户、流动摊贩的占道经营行为。
第四条镇区内所有单位、个人须按时缴纳物业费。
镇区物业费收缴标准:住户按15元/月缴纳;商户按30元/月缴纳;餐饮、娱乐业按45元/月缴纳。
第五条镇区街道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物业费的收缴由物业公司负责;农贸市场内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管理费收取由市场管委会负责。
第六条镇区卫生实行定期检查通报制度。
镇公共事业服务中心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组织综治、工商等部门、单位,对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公示。
第七条镇区内环境卫生由物业公司负责保洁,主街道专人负责,随时保洁;实行生活垃圾定时拉运制度,物业公司每天定时(夏季上午8:00前,下午17:00前;冬季上午9:00前,下午5:00前)将生活垃圾集中到垃圾收集清运车辆上。
其他时间自行收集存放,不得随意倾倒。
建筑垃圾和其他类型的垃圾由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清运处理。
第八条各村根据实际情况,设保洁员3-5人,专门负责村庄公共部分保洁和垃圾清运。
第九条禁止下列影响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的行为:(一)不得乱扔、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二)不准随地大小便。
(三)不得在街道、人行道及其两侧堆放杂物、屠宰牲畜、清洗车辆、焚烧垃圾等行为,(四)不得在沿街墙壁、电杆、树木上张贴、刷写各类广告、标语。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文明风尚,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对城市的公共环境、设施、建筑物等进行综合管理,以提升城市的形象、环境和文明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全面协调发展,注重城市整体形象和环境水平的提升;(二)依法管理,维护法律法规的实施;(三)科学规划,按照城市发展规划进行统筹管理;(四)公众参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管理;(五)分类管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实施差异化管理;(六)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文明素质;(七)技术创新,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五条城市市容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城市建筑物的外立面、招牌、广告、空调外挂机等的统一管理;(二)城市道路的绿化、防尘、防撞设施的统一管理;(三)城市公共厕所的建设与管理;(四)城市垃圾桶的设置、收集、清运和处理;(五)城市噪声和震动的控制;(六)城市排水和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七)城市交通秩序的管理。
第六条城市建筑物的外立面、招牌、广告、空调外挂机等的统一管理(一)城市建筑物的外立面应保持干净、统一、有序,且不得乱涂乱刻;(二)招牌和广告应设置统一的规范,不得乱贴乱挂,且应符合环保要求;(三)空调外挂机的位置、颜色和尺寸应符合规定,不能影响市容和环境。
第七条城市道路的绿化、防尘、防撞设施的统一管理(一)城市道路应设置绿化带,绿化带内应按规定进行绿化;(二)城市道路的防尘设施应及时安装、维护,保证城市道路的清洁;(三)城市道路的防撞设施应安装在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部位,以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第八条城市公共厕所的建设与管理(一)城市公共厕所应布局合理、数量充足,便于市民使用;(二)城市公共厕所的卫生管理应严格,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三)城市公共厕所应提供必要的卫生设施和消毒用品,保证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
辽宁省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辽宁省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10.01•【字号】辽建[2002]第111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辽建[2002]第111号2002年10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容镇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村镇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建制镇(包括国营农场、国营林场)、集镇、村庄的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村镇的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的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制镇、集镇、村庄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责任分工第七条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实行属地管理,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村镇的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一)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村镇的主次干道、广场、公共游园、绿地,由乡镇的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负责;(二)村镇的小街小巷、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三)水域、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四)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文化馆、体育场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五)集贸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由市场产权单位、开办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具体负责;(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其自行负责;(七)经营性门点、摊亭等由经营者负责;(八)铁路、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九)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十)公共厕所、垃圾收运排放点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村镇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十一)家庭庭院、畜牧饲养点、自用厕所以及柴草、垃圾、粪肥堆放的场地,由产权人负责;(十二)农作物大棚及其看护房,由产权人或者经营人负责。
乡镇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乡镇环境卫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保障乡城市民生活环境卫生,提高城乡环境品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乡镇环境卫生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乡镇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乡镇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机制,提高居民环境保护意识。
第四条乡镇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监督执法机制,加大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五条乡镇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追究环境卫生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六条乡镇环境卫生规章制度的立改废查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具体执行。
第七条乡镇环境卫生规章制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乡镇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第八条乡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乡镇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巡查、督促居民生活污水、垃圾分类处理等工作。
第九条乡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卫生档案,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及时发布环境质量报告。
第十条乡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居民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居民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
第十一条乡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居民的环境投诉,认真核实处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乡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行为。
第十三条乡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环境卫生督查,加强对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乡镇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乡镇环境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监督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乡镇环境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城乡环境卫生问题的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十六条乡镇环境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行为,保障居民的环境权益。
第十七条乡镇环境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环境监测评估工作,向社会公布环境质量情况。
第四章乡镇环境卫生整治第十八条乡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应当按照乡镇环境卫生规划要求,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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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小河镇圩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小河圩镇的范围不断扩大,圩镇基础设施建设也越来越完善,对于加强圩镇管理就显得尤其重要。
为更好地管理圩镇,进一步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把小河圩建设成为环境优美、镇容整洁、管理有序、社会和谐的文明圩镇,根据国务院<>以及信丰县农民建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小河镇圩填管理。
第二章:圩镇秩序管理
第三条、小河镇人民政府委托小河居委会负责圩镇秩序管理事务,小河镇城管中队协助,具体职责为负责圩镇市容市貌维护,管理好圩镇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协助镇做好圩镇建房管理,卫生保洁监管,收取经营生活垃圾保洁费及建房保证金和建筑垃圾处理等。
第三章:圩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条、未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圩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市场等公共场所开挖、修筑搭建临时建筑物、构造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条、未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圩镇道路和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如:摆摊设点、停放车辆、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其它杂物等。
第六条、圩镇范围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清理内部和门前卫生责任区的生活垃圾,按规定要求进行投放倾倒在垃圾桶内。
第七条、圩镇范围内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装修垃圾统一倾倒到居委会管理所指定的场所。
第八条、圩镇规划区内房屋等项目建设开工前需到居委会办理开工手续,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执行圩镇建房审批保证金制度,建房按3000元/栋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按建筑面积2元/平米计算收取。
(注:垃圾处理费不退还,保证金在工地施工结束后,经居委会验收合格后退还。
)
第四章:处理规则
第九条、在街道、街边、墙角、塘边、河道等乱丢乱倒垃圾,排放污水、堆积污泥,在圩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堆放废品、杂物,违者责令其及时清理,对于不及时清理的追缴相应的卫生保洁费。
第十条、房屋等在建设过程中,堆料占道的;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建筑材料的违者每次追缴卫生保洁费,从保证金中抵扣。
第十一条、损坏公共设施的,造成的损失须折价赔偿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乱贴乱画,或者在圩镇主干道建设设施影响镇容,责令其限期拆除和清理,违者申请强拆。
第十三条、圩镇道路严禁车辆超载,对车辆载物散落路面的责令及时清理,对于不及时清理的追缴相应的卫生保洁费,损坏路面的折价赔偿。
车辆不按规定乱停乱放的,责令其及时整改,对拒不接受整改的,由交管部门按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拒不缴纳生活、建筑垃圾处理费的,由镇政府责令改正,追缴相关费用,并按月加收滞纳金10%,如仍拒不缴纳的,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执行。
第十五条、对阻挠圩镇正常管理,侮辱、谩骂、殴打圩镇管理人员和环卫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xxx人民政府 2018年5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