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审核要点(2023年版)某区2023年执行报告检查及整改情况报告(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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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沪府规〔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4〕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国家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改革工作部署,更好协调推进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现就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上海“五个中心”建设重要使命,以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为导向,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坚持系统观念。

系统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排污许可全链条改革,建立准入制度与执法监督制度的闭环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环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作用。

——强化创新引领。

服务国家和本市重大发展战略,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发展需求,助力本市“(2+2)+(3+6)+(4+5)”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改革制度。

——提升服务效能。

构建便利集约、高效智能的线上线下服务体系,拓宽审批“绿色通道”服务范围,依托数字赋能提升审批效能,提升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

——守牢预防底线。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严格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管理,加强源头预防,严控“两高一低”项目准入,为高质量发展把好关、守底线、防风险。

二、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一)建立生态环境分区协同管控机制。

积极服务国家和本市重大发展战略,推进规划编制、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等领域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

完善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协同管控机制,推动成果数据共享共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自然生态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自然生态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自然生态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3.04.07•【字号】沪环生〔2023〕57号•【施行日期】202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自然生态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局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本市自然生态保护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我局制定了《2023年上海市自然生态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各部门认真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4月7日2023年上海市自然生态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深入推进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是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全面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重要一年。

为贯彻落实好生态环境部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扎实完成好2023年自然生态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各项重点任务,现提出如下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统筹谋划,系统推进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着力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有序推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为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良好生态保障,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

2023年自然生态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要目标: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生物多样性调查工作有序开展;完成国家下达的50个行政村的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农村水生态环境质量稳中向好; 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和评估工作体系逐步建立;崇明世界级生态岛第五轮三年行动计划专项工作重点任务持续推进。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上海市市政供排水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上海市市政供排水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上海市市政供排水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04.23•【字号】沪水务〔2023〕241号•【施行日期】2023.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上海市市政供排水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23〕241号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安全生产领域“上海78条措施”落实落地,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22〕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81号)文件要求,持续推进水务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本市2023年市政供排水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明确如下:一、主要任务(一)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1.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按照“三管三必须”、“一岗双责、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拧紧扣牢党政领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链条。

着力构建以建设单位为首要责任的安全责任体系,不断夯实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建设、施工、监理等各单位、各环节负责人的人员责任。

2.持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基础。

出台《深入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持续构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水务海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业调查工作手册》等文件,推进本市市政供排水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3.狠抓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

出台《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水务建设工程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履约管理的通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人脸识别考勤措施,从严制定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制度,依据合同约定加大对违约单位和人员的经济处罚,落实每季履约考核要求,并将考核结果纳入诚信管理范畴,在后续项目招标中予以应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年)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年)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沪环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环规〔2017〕6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排污许可证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及《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市环保局制定了《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本细则自2017年4月30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3月31日附件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排污许可证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及《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与监管等行为。

第三条(核发范围)本市根据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

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对于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外的排污单位,本市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并发布上海市排污许可分类管理补充名录。

第四条(综合许可)本市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分类管理)本市根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排污单位进行分类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7.04•【字号】沪环评〔2022〕103号•【施行日期】2022.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根据生态环境部《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方案(2022-2024年)》等要求,为全面落实“双百”目标任务和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抽查要求,进一步巩固提升排污许可证质量,我局决定开展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一)许可证质量审核“双百”任务按照生态环境部“2023年底前实现全部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全覆盖”的要求,以截至2022年6月30日全市有效排污许可证为基数,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对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质量审核,且国家规定的23个重点行业许可证要完成全覆盖审核(详见附件1),确保2021、2022年合计许可证质量审核数量不少于全市排污许可证数量的三分之二。

(二)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抽查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我局今年下半年对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质量开展常态化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全市今年首次申请许可证总数的20%,重新申请许可证总数的10%。

二、职责分工和审核方式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本市固定污染源监管的职责分工,推进落实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双百”任务;常态化抽查由我局负责组织开展。

质量审核采取区级自查与市级抽查相结合、平台检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重点行业全覆盖且抽查数量不少于核发总数三分之一的原则,组织对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质量审核自查。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证变更与延续出现问题。
其他问题及原因分析
排污设施故障
部分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由于排污设 施出现故障或运转不灵等问题,导致排放 超标或者无法满足许可证要求。
VS
缺乏专业技术人员
部分企业缺乏专业的环保技术人员或者环 保部门工作人员,无法正确理解和执行许 可证规定的内容,导致出现问题。
04
对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建议 和意见
面临新的要求和标准,无法满足相关条件而出现问题。
02
企业内部管理问题
部分企业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或者无法满足
政策法规的变更要求,导致许可证变更与延续出现问题。
03
环保部门审核不严格
在许可证变更与延续审核过程中,环保部门可能存在审核不严格的问
题,未能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或者对企业的申请处理不当,导致许可
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排污者意识和能力
总结词
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排污者意识和能力 ,是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的重要前提 。
VS
详细描述
通过广泛宣传和培训,使排污者充分了解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意义、内容和要求,提 高其遵守制度的自觉性和能力。同时,针 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和不同排污者的实 际情况,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加 强技术指导和案例分析,确保排污者能够 正确理解和执行制度。
,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完善制度和规定,优化程序和流程,提高效率和质量
总结词
完善制度和规定,优化程序和流程,提高效率和质量,是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的重要保障。
详细描述
针对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定,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同时,优 化程序和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和材料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此外,还可以建立评估机制,定期对排污许 可证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不断完善和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照《上海市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为有效评估本市已发排污许可证的质量,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持续改善核发工作质量,我局决定开展2019年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质量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范围本市于2019年完成核发的汽车制造、电池制造、家具制造等行业排污许可证。

二、评估形式和时间安排本次质量评估采取区级自查与市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区级自查请各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和质量评估要点,自行组织开展。

市级抽查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排污许可证,通过平台检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其全面进行质量评估。

(一)区级自查(2020年5月底前)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质量情况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二)市级抽查(2020年6月底前)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区域、行业全覆盖的原则,结合各区自查结果,组织抽取约180张排污许可证,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其许可证内容进行检查,并以平台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排污许可证为重点,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现场核查。

(三)结果通报(2020年7月底前)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平台检查和现场核查情况,组织编制2019年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通报各区。

(四)评估整改(2020年9月底前)相关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照质量评估结果,组织落实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

三、评估内容(一)平台检查内容检查副本载明的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是否满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详见《上海市2019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评估要点》(附件)。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4.22•【字号】沪发改环资〔2023〕40号•【施行日期】2023.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23〕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上海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2023年4月22日上海市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本市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结合本市实际,现将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如下:一、有效衔接“十四五”规划目标2023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进一步下降,各区、各领域能耗强度、碳排放强度应与“十四五”规划目标进度相衔接,主要污染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工程减排量完成国家下达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持续控制。

二、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综合管理全面落实双碳政策文件落地,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十大行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组织建设碳达峰碳中和数字平台,推进各区全面完成2022年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

三、加快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动本地“光伏+”综合开发利用、杭州湾海上风电建设、市外清洁电力通道建设,力争年内建成南通-崇明500千伏联网工程。

四、持续推动节能降碳增效开展年度区级政府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目标责任评价、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核查,持续扩大重点用能单位能耗监测平台功能和接入范围,推动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分项计量系统升级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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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上海市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审核要点(2023年版)根据国家《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许可证技术规范)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审核要点。

一、及时性审核结合许可证技术规范和《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审核持证单位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和时限要求提交执行报告。

(-)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一般应于次年1月底前提交。

个别行业如火电等行业的年报应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

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无需提交年报。

(二)月/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月度/季度执行报告(以下简称月报/季报)一般应于自然年每月/季度下一个月15日前提交。

持证时间不足十天的,无需提交当月月报;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无需提交当季季报。

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月报和四季度的季报可并入当季季报和当年年报,无需单独提交。

二、完整性审核主要对执行报告中以下十一项内容在报告周期内的信息填报完整性进行审核。

对于年报,第(一)至第(八)项为必查内容,第(九)至第(十一)项为选查内容。

对于季报,应审核第(二)、第(三)和第(六)项内容。

对于月报,应审核第(六)项内容。

(-)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汇总表应完整填报基本信息、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等内容的变化情况。

若上述内容存在变化情况的,还应提交相应支撑材料(如营业执照、现场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等),且变化情况与支撑材料保持一致。

(二)企业基本信息表应完整填报运行时间、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料用量、能源消耗量、全年生产负荷和取排水信息等内容。

当主要产品产量或主要原辅材料用量超出许可证载明产能或用量时,还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表1.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完整填报废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时间、处理量、处理效率,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时间、运行效率等内容。

当处理设施涉及药剂使用、污水回用时,还应填报药剂使用量和污水回用率等内容。

若污染防治设施发生过停运或异常运行情况(含设备维护、设备故障等),则应完整填报〃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汇总表〃,包括停运(异常)的时段、故障设施、故障原因、采取的应对措施等信息,上述信息应与企业台账或异常情况上报记录等材料保持一致。

排污许可证对停运(异常)时段有监测要求的,还应完整填报该时段内各污染因子的排放浓度。

未填报该表的,应在本章小结中明确污染防治设施不存在异常情况。

2.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储存/利用/处置设施对于已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3)更新了排污许可证中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的持证单位,应完整填报〃自行储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说明表〃。

当存在超能力、超种类、超期贮存或其它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防控技术要求的情况时,应在本章小结中说明具体情况和原因,涉及环保手续的,还应在小结中补充环保手续情况。

(四)自行监测情况应对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完整填报自行监测落实情况。

填报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等数据应与提交的监测报告、台账记录等一致,原则上也应与〃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的数据保持一致。

1.有组织排放应完整填报正常工况下各废气(水)排放口的有效监测数据数量、浓度(速率)监测结果、超标数据数量、超标率等内容,并提交与实际排放量计算相关的监测报告。

其中,超标率数据应与〃有组织废气(废水)污染物超标时段小时(日)均值报表〃中的对应信息相匹配。

若存在非正常工况或特殊时段,应至少完整填报相关排放口编号、该时段污染物排放种类等信息。

当排污许可证对该时段有自行监测要求时,还应完整填报相关监测信息,填报要求与正常工况下的排放口监测要求一致。

2.无组织排放应对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厂界和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完整填报无组织废气的监测点位(设施)、监测时间、浓度监测结果、超标情况及超标原因等内容。

若排污许可证载明了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包括采样)等无组织排放源管控要求,还应在本章小结中填报无组织排放源的控制情况。

对于造船等尚不具备收集或者消除污染物排放条件的无组织排放,应在本章小结中填报所采取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如源头削减、过程控制等)。

(五)台账管理信息持证单位应完整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落实情况。

若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表中填报了污染防治设施停运或异常运行情况,还应提交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时段的台账记录。

(六)实际排放情况1.有组织排放应完整填报正常工况下废气(水)主要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并提交具体计算过程和依据材料。

若在非正常工况或特殊时段有相关监测数据,应在本章小结或〃特殊时段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中填报实际排放量,并提交具体计算过程和依据材料。

2.无组织排放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了挥发性有机物的五类无组织排放源: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包括采样);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和调和损失;有机液体装载挥发损失;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冷却塔和循环水冷却系统释放,应在本章小结中填报其实际排放量,并提交详细计算过程和依据。

石化行业有延迟焦化无组织排放的,也应填报其实际排放量并提交计算过程和依据。

对于造船等尚不具备收集或者消除污染物排放条件的无组织排放情形,当企业落实排污许可证明确的相关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如源头削减、过程控制等)后,可计算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量。

3.超标排放当存在超标排放时,应完整填报超标时段、排放口、污染物种类、实际排放浓度、超标原因等信息,相关信息应与填报的自行监测超标数据对应。

其中,废气超标时段应逐小时填报,废水超标时段应逐日填报。

(七)信息公开情况持证单位应完整填报信息公开的落实情况。

(A)附件持证单位应上传自行监测布点图(监测点位标注完整,如实反映实际监测点位布设位置),以及第(一)至第(七)项内容中明确需提交的相关情况说明、监测报告、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和依据等材料。

(九)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持证单位应在本章小结中填报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和运行情况,包括人员保障、设施配备、企业环境保护规划、相关规章制度的建谢口实施情况、相关责任的落实情况等。

(十)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持证单位应在本章小结中填报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应急预案、清洁生产等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上述第(一)至第(十)项中未能包含的内容,在本章小结中进行填报。

三、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执行报告中持证单位产排污等环节变动情况的合规性、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合规性、以及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等内容。

(-)产排污等环节变动情况的合规性报告周期内存在主要产品产量或主要原辅材料用量超许可证载明产能或用量、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调整、以及工业固体废物的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规模、种类、去向变化等情形的,应根据变化发生阶段分别对照国家重大变动清单和本市《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审核其变动内容是否与提交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等材料相符。

(二)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合规性1,排放浓度(1)监测数据有效性。

持证单位提供的监测数据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其中,自动监测数据应由满足《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要求且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设备提供;废气污染物监测数据应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的数据有效性要求;废水污染物监测数据应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356)的数据有效性要求。

手工监测数据应由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监测质量体系的持证单位或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提供(有CMA计量认证标志)。

执法监测数据由生态环境监测部门提供。

(2)达标情况。

正常工况下,废气(水)自动监测设备有效日均值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即为达标,手工监测数据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即为达标。

若排放标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要求判定。

非正常工况时,持证单位应针对超标情况提供合理说明,包括已上报生态环境部门的治理设施停用、故障和在线监测设施异常情形等。

2.实际排放量(1)计算原则。

应以实际监测结果计算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涉及VOCs六类无组织排放源的,还应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总〔2017〕70号)、《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62号)等文件计算无组织排放量。

(2)数据选取顺序。

用于核算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监测数据应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执法监测数据>自行监测手工监测数据的原则选取。

(3)自动监测数据应用。

废气(水)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应先按CEMS 数据中每个时间段浓度乘以流量的方法得出各个时间段的排放量,再采用累加法进行核算。

若在线数据有缺失的,缺失数据应按照HJ75、HJ356规定的方法进行补充。

缺失时段超过25%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核算实际排放量的依据。

(4)手工监测数据应用。

一是废气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应按照每次手工监测时段内每小时污染物的实测平均排放浓度乘以平均烟气量和运行时间的方法进行核算,当监测时段内有多组监测数据时应加权平均。

二是废水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有累计流量计时,应按照废水流量加权平均浓度乘以年累计废水流量的方式进行核算;无废水流量监测时,可按许可证载明的废水排放量乘以污染物实测平均排放浓度的方式进行核算。

(5)其他情形。

一是超标时段的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应按超标时段内污染物的实测平均浓度乘以烟气量(废水量)和超标时间的方法进行核算。

二是实际生产时间超过许可证载明时间时,应按实际生产时间核算实际排放量。

三是污染物未检出时,该时段内的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无需计算。

四是持证单位报告周期内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按产污系数法或物料衡算法核算实际排放量。

鼓励持证单位如实计算开停工、检维修、事故排放等情况的实际排放量。

(6)排放量合规情况。

逐个将废气(水)污染因子的全厂实际排放量与其许可排放量进行对比,审核报告周期内的实际排放量是否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

其中,废气污染因子应分别计算有组织源项和无组织源项的实际排放量。

(三)环境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1.自行监测要求结合《关于印发2023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方案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3)388号)等审核持证单位的自行监测落实情况,重点审核在线监测设施是否及时安装、手工监测频次是否满足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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