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园区工业厂房的持有与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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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厂房如何转让

工业厂房如何转让

工业厂房如何转让工业厂房,指直接用于生产或为生产配套的各种房屋,包括主要车间、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用房。

凡工业、交通运输、商业、建筑业以及科研、学校等单位中的厂房都应包括在内。

那么工业厂房如何转让呢?我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工业厂房如何转让呢?下面跟着我一起了解一下吧。

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工业厂房转让的条件1、超出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未建有厂房的土地,不能直接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必须先按闲置土地处置程序作出处置,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足额收取闲置费后,再另行安排新工业项目。

2、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又未超两年的,并且投资(扣除土地成本)未达到投资总额25%的不得转让,若不继续开发建设应交纳闲置费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3、凡享受政府用地优惠政策的工业用地已完成厂房建设(含投资超总额25%)的工业用地,必须按原享受的优惠地价标准上限,交足差额土地出让金,并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变)后方可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4、已办理金融抵押的工业用地不得转让。

有第1、2、3项情形的,按上述规定结合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处置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办理。

5、按司法程序被法院查封的工业用地,未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得办理转让。

6、实际已将工业用地改作其他用途的不得直接办理转让,必须按违法用地处理,追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转让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7、共同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不得转让。

8、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不得转让。

9、政府已列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得转让。

只要不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实行工业用地转让。

二、工业厂房转让的流程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2、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发布,并对申请人进行资历审查。

3、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经过现场竞价肯定竞得人后,拍卖人或挂牌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向竞得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工业厂房转让协议书5篇

工业厂房转让协议书5篇

工业厂房转让协议书5篇篇1工业厂房转让协议书甲方:(转让方名称)地址:(转让方地址)联系电话:(转让方联系电话)乙方:(受让方名称)地址:(受让方地址)联系电话:(受让方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拥有位于(工业厂房地址)的工业厂房(以下简称“工业厂房”),现甲方同意将该工业厂房以转让方式出售给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工业厂房基本信息1. 工业厂房地址:(工业厂房地址)2. 工业厂房面积:(工业厂房面积)3. 使用权类型:(国有/集体/私有等)4. 使用年限:(使用年限)5. 工业厂房性质:(自用/出租等)二、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1. 转让价格为人民币(转让价格大写)元整。

2. 乙方需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格给甲方。

三、权利与义务1. 甲方保证对工业厂房具有完全的转让权,并保证工业厂房未存在任何形式的债务或纠纷。

2. 乙方有权对工业厂房进行合法使用,并承担工业厂房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3. 双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后办理工业厂房的过户手续,由乙方承担相关过户费用。

四、违约责任1. 若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及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工业厂房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字日期:签字日期:以上为工业厂房转让协议书,甲乙双方请慎重阅读并确认各项内容,签字盖章后生效。

篇2工业厂房转让协议书甲方:(出卖方名称)乙方:(受让方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拟转让其拥有的位于(地址)的工业厂房,达成如下协议:一、工业厂房转让标的1.1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位于(地址)的工业厂房一并全部转让给乙方,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中的设备、附属设施等。

工业厂房转让流程

工业厂房转让流程

工业厂房转让流程
一、双方谈判
双方应当根据工业项目的实际情况,经过友好谈判,就工业厂房的转
让金额、转让期限、抵押担保、购买方担保人、权利义务等方面达成一致
意见,并签署《工业厂房转让协议》。

二、购买文件办理
(1)审查购买文件。

购买方应在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一段时间内
提供购买所适用的购买文件材料,由转让方审查,如有不符点购买方要及
时补正,否则转让方不予受理。

(2)审批购买文件。

购买文件审查完毕后,转让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定和有关协议,审批购买文件,出具审批意见,并提供购买
方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补办注册
购买方应按照该工业厂房的实际情况,到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办理
工业分类注册、登记和备案等手续,并准备需要的资料,提交转让方审核,需要补办的资料购买方应及时补办。

四、签订购买合同
转让双方应在确定购买文件审批后,及购买方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等手
续批准后,根据转让双方达成的意见,签订《工业厂房转让合同》,内容
应包括转让金额、购买期限、抵押、购买方担保人、购买义务等条款。

五、交付厂房
转让双方应根据《工业厂房转让合同》的约定。

苏州工业园区优化产业项目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模板】

苏州工业园区优化产业项目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模板】

苏州工业园区优化产业项目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为坚持土地资源紧凑集约利用发展方向,加强土地需求科学调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开放创新综合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5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6]93号)等文件精神,就进一步优化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产业项目用地出让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产业项目用地是指园区范围内供应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专项服务产业用地以及管委会确定的其他产业项目用地。

园区新增供应的产业项目用地按照本规定执行。

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分割转让等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企业总部用地供应按照《苏州工业园区企业总部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苏园管规字[2017]1号)执行。

第二条(管理职责)园区招商亲商工作领导小组对招商项目源、产业用地供应、出让方式和用地规模等提出决策意见。

管委会建立产业用地资源信息平台,各部门根据职责定期更新相关信息。

招商服务部门负责产业用地的招商、项目筛选和管理服务工作;经济发展委员会负责核准产业项目准入并建立相应评价制度;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确定产业地块的规划指标要求;国土环保局负责拟定招拍挂出让方案并组织实施产业用地出让工作。

第三条(差别化用地保障)园区产业用地供应以提升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为目标,重点保障税源项目用地,具体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制造、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

对列入国家和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及产业政策禁止投资的产业项目不予供地;对初创类科技项目适用现有研发载体或标准厂房的不单独供地,引导该类项目优先利用存量房产资源。

第四条(产业准入)园区产业项目供地前需进行前置筛选程序,由招商服务部门拟定筛选方案,方案应明确项目名称、意向单位、产业发展方向、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用地需求,供地时序等要素,并确定《苏州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协议》(以下简称《产业发展协议》)中产业准入条件等相关内容,在报经园区招商亲商工作领导小组决策后,交由国土环保局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工作。

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转让办理实施方案(最新)

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转让办理实施方案(最新)

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转让办理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决策部署,加快推进X区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积极引导企业入园发展,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推动全区工业经济发展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发展实际,就我区产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规范工业项目不动产确权登记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管理,严格工业用地用途管制,加强工业用地(项目)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规范工业厂房登记管理,确保工业厂房的使用功能不丧失。

工业用地必须按照批准用途、规划建设条件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严禁以工业用地名义从事住宅和商业开发。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工业厂房建成后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一般以宗地为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确需要分割登记的,在不改变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因生产需要在接受投资、合资、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经区发改、区经济信息和科技、区经济合作和商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区住建、区生态环境、区房地产管理以及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确认后,并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可以幢、层为不动产单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每幢标准厂房分割单元不大于4个。

对于有明确界址且现场有固定界限的标准化厂房确需分割登记的,可以间为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间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不动产登记部门按证载内容采用土地分摊的方式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工业标准厂房的认定标准(一)本《办法》所指工业标准厂房,是指符合全区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和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利用工业用地,其土地手续完善,由政府、企业等专门投资运营单位经过统一规划和集中建设,用于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租赁或购置从事工业生产的通用工业厂房。

(二)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登记,是指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通过购置等方式取得可独立使用的标准厂房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并与投资运营单位共同申请把所占有的工业标准厂房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进行转移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产业园区标准化工业厂房产权转让办理暂行办法

产业园区标准化工业厂房产权转让办理暂行办法

产业园区标准化工业厂房产权转让办理暂行办法为引导小微企业入园发展,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就我市标准化工业厂房分割转让提出如下办法:一、实施范围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在我市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园区内已建设或拟建的标准化工业厂房,符合产业园发展规划和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土地手续完善,按照标准厂房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用于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租用或购置的通用可分割工业厂房。

二、认定标准(一)标准化工业厂房须在产业园区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环评、安全、消防等其它相关要求,有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功能配套。

(二)在园区内的工业标准厂房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入驻企业须为符合产业园规划定位的生产型小微企业。

标准厂房不得用于居住、超荷载的大型仓储等非工业用途。

(三)建筑功能以工业标准厂房为主,其中项目范围内配建的办公及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配建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

(四)在园区内符合规划和用地规划的,鼓励按规范建设多层或高层标准化厂房。

(五)在项目进入园区时有相关扶持协议的,须由协议双方进行协商一致后,投资人方可提出转让申请。

(六)分割转让的对象应当为符合园区发展的企业,不得销售给个人。

三、分割转让基本要求(一)申请分割转让的工业标准厂房要在符合现行建设、规划、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基础上,设置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可供分割的最小单元,作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登记单位。

(二)单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跨转让,最小单元原则上不小于5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转让,最小单元原则上不小于200平方米。

多层标准厂房一般不在同一楼层内分割,如要在同一楼层内分割,生产经营业态不得互相干扰,同时符合现行安全、消防等技术标准。

工业用地产权能否分割转让

工业用地产权能否分割转让

工业用地产权究竟有何不同?能否分割转让?工业用地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

今年8月中旬,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单位印发了《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在国有或集体工业用地、科研用地和商业用地上,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主要建设内容的园区或者企业,包括新建和已建的科技园均可以申请产权分割。

且东莞市符合规定的科技园区产业用房将可以分栋、分层、分室进行分割销售。

这也是继青岛的产业园区产权分割开闸之后,东莞成为了全国第五个明文规定工业用地可以进行产权分割的城市。

在实际中,很多工业用地的产业园在进行产权分割时,大部分都只能做到独栋产权,按层分割已然不错,只有个别的可以做到小面积分割,东莞的分割方式堪称“终极”,单位之小堪比住宅商铺。

同时,东莞的分割办法也令工业用地产权分割问题再次成为热点。

前有派米雷,后有天安数码城,工业用地上的产权分割纠纷近两年似乎就没断过。

工业用地产权分割问题也衍生一系列企业违约追索的风险。

大概很多人都想不明白,所以会有网友发问168地产网,工业用地跟商业用地产权究竟有何分别,为何工业用地的产权分割显得如此吃力。

168地产网此次也来谈谈关于工业用地产权分割的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业用地与商业用地的产权有何不同?土地使用年限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所以,工业用地产权为50年,商业用地为40年。

如果工业用地是通过出让而不是划拨得来的,即通过正常的招拍挂程序花钱买的,那么你就拥有完全的处置权,可以进行转让,土地在卖给别人,也就是转让的时候,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转让办理实施方案(最新)

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转让办理实施方案(最新)

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转让办理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决策部署,加快推进X区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积极引导企业入园发展,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推动全区工业经济发展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发展实际,就我区产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规范工业项目不动产确权登记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管理,严格工业用地用途管制,加强工业用地(项目)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规范工业厂房登记管理,确保工业厂房的使用功能不丧失。

工业用地必须按照批准用途、规划建设条件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严禁以工业用地名义从事住宅和商业开发。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工业厂房建成后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一般以宗地为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确需要分割登记的,在不改变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因生产需要在接受投资、合资、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经区发改、区经济信息和科技、区经济合作和商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区住建、区生态环境、区房地产管理以及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确认后,并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可以幢、层为不动产单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每幢标准厂房分割单元不大于4个。

对于有明确界址且现场有固定界限的标准化厂房确需分割登记的,可以间为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间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不动产登记部门按证载内容采用土地分摊的方式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工业标准厂房的认定标准(一)本《办法》所指工业标准厂房,是指符合全区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和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利用工业用地,其土地手续完善,由政府、企业等专门投资运营单位经过统一规划和集中建设,用于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租赁或购置从事工业生产的通用工业厂房。

(二)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登记,是指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通过购置等方式取得可独立使用的标准厂房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并与投资运营单位共同申请把所占有的工业标准厂房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进行转移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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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工业厂房的持有与转让一、园区工业地产的运营模式园区工业地产作为一种将地产、产业、园区三方面的发展相结合的商业模式,以产业为依托,地产为载体,有着提升城市的产业价值和产业能力、促进产业升级、聚集人口与资本、调整城市经济结构等方面具有独特功能。

目前而言,纵观各地产企业,尽管各家都推出“独特”的工业地产商业模式,但究其背后的资本运作逻辑,提取其运营精髓,可总结为四大模式。

1、以产业物业开发租售为主的地产开发模式这类型的开发运营模式,一般跟住宅、商业地产一样,走拿地、建设、销售或租赁的流程,周而复始地滚动循环。

盈利方式1.物业出售即出售产业物业获取利润。

物业租售比一般维持在2:8左右。

2. 物业出租即通过地产开发商自持的方式,对物业进行出租获取租金收益。

3. 提供服务即通过提供入驻企业所需的基础配套服务和增值服务,进行盈利。

代表企业:联东U谷作为工业地产的头部企业之一,联东集团曾提口号:地产看万科,产业看联东。

可见其在工业地产业内的信心与地位。

从运营模式看,联东是一个典型的工业地产开发商,主要开发产业综合体、总部综合体,再通过租赁、转让或合资等方式进行项目经营和管理,最后获得开发利润。

2、以PPP为主的产业新城开发商模式这类型的开发运营模式主要是,通过寻求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能够实现双赢的契合点,以产业新城的建设来帮助政府实现地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再获取廉价土地,实现互帮互赢。

盈利模式1. 土地一级开发盈利包括土地出让、产业新城运营的税收收入、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非税收入以及地方财政可以支付的专项收入等在内的土地一级开发收入来源。

2.土地二级开发盈利房地产开发销售、招商引资、后期产业服务和园区管理等收入来源。

代表企业:华夏幸福基业一直以来,华夏幸福基业都以打造“产业新城”为企业战略定位,以“园区地产”作为盈利模式。

选址多定位于经济尚不发达的城郊或县域待发展新区,在园区还未起步前,就与当地政府签订排他性的园区整体委托开发协议,由华夏幸福对园区进行前期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商品房开发、工业厂房开发、园区招商引资以及企业入院后的物业管理服务,政府则提供行政方面的服务和管理。

由于其财务的失败,业已证明这一模式的失败。

3、以双轮驱动为主的产业投资商模式这类型的工业地产运营模式,由产业投资商向社会资本募集园区开发基金。

该基金不仅会投向产业园区进行土地及产业物业开发,同时还将投向具有市场前景的科技型创新企业,用投资的方式吸引大批创新企业入驻,产业投资在实现资本溢价的同时还带动园区资产增值。

盈利模式1.园区业务收益即通过出让园区土地、租售产业物业获取收益;2. 投资企业收益即前期利用产业投资基金或物业入股的方式孵化、培育成长型企业,待孵化企业被并购或上市后,通过分享企业成长的红利来获得资本增值,形成既当“房东”又当“股东”的盈利模式。

3. 基金管理收益即管理发行的产业投资基金,收取基金管理费的收益。

代表企业:张江高科张江高科,可以说是园区工业地产业内实实在在做“园区+投资”的少数几家企业之一吧。

作为中国产业园区领域“房东股东”模式的旗帜标杆,其开辟的“从赚土地的钱到赚产业的钱”之路,是市场投资型产业中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体现。

在运营模式上,张江高科提出以科技投行作为战略发展方向,着力打造新型工业地产营运商、面向未来高科技产业整合商和科技金融集成服务商的“新三商”战略,重点聚焦于把园区工业地产的有形资源转化成产业投资的无形资源,园区工业地产和产业投资有机融合、创新协同,形成独特的商业模式。

意即张江高科的利润点不在租售环节,而在资本市场。

4、提供产业综合服务平台,服务全生命周期的运营模式这种类型工业地产运营模式,针对入园企业搭建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体系,服务企业从苗圃、孵化、加速到成长的全生命周期。

盈利模式:1. 产业销售盈利住宅产品、部分的商业产品直接销售,总部楼、产研大厦等产品部分直接销售。

2. 物业租赁收益持有部分物业经营,赚取租金,并在未来物业升值之后取得收益。

3. 持有物业资本化收益针对园区企业,以物业租金和现金的形式,联合政府和其他基金,进行股权投资。

即,股权收益。

代表企业:天安数码从1990年开始,在深圳开发首个天安数码城,由于其优异的地理位置,促使天安数码城极速发展,成了深圳甚至全国产城综合体的发韧。

多年以来,天安数码已形成以创新企业生态圈的开发及运营为核心,以智慧空间和金控平台为两翼的业务发展模式,专注于为企业全生命周期孵化及培育,打造集科研、办公、商务、交流、生活等综合业态于一体的企业生态环境。

园区工业地产的运营模式都不尽相同的资本运作逻辑和盈利方式,各个模式之间没有优劣之分,只有适合不适合。

园区工业地产的开发建设,需要根据自己的资源、能力状况,选择适合的运营模式。

当前的园区工业地产仍在探索发展阶段,未来将会迎着挑战,迈向更为成熟的发展之路。

4、园区工业地产分割转让的制度嬗变关于工业地产的转让,我国法律及相关地方政府均有相关规定,总体来说,工业地产的转让有别于普通商品房屋的转让,其转让多受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管控,这也造成工业地产转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许多纠纷。

近年,我国地产行业已经发生微妙变化,住宅地产因政策调控和疫情反复等因素仍深陷低迷,商业地产则因城市化进程放缓而日趋平稳。

相形之下,工业地产的开发却呈现出上升趋势,多省市的地方政府近年来频出利好政策,大力开发产业园区,并允许园区物业可划分单位进行分割转让,以此吸引、鼓励制造业企业入驻和投资。

工业地产可按幢、层、间等单位进行分割式转让,不仅有利于解决大量中小制造商无力大规模拿地建厂的现实困境,实现工业地产的灵活供应,提高工业物业的利用率,而且还有助于引入上下游产业,形成区域制造业的规模化和集群化效应,以达到构建产业链之目的。

就现行法律规定而言,无论是作为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作为行政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其中均没有任何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工业地产进行分割转让,可见,从法律规范层面来看,工业地产分割转让并不存在制度障碍。

但是,很长一段时间内,地方政府在行政管理实践过程中,对于工业地产的分割销售均持谨慎和保守态度,原则上不允许工业物业进行分割销售,究其原因,除了保证招商引资的目的实现、防止改变土地用途、避免对公开出让制度造成冲击等原因之外,就政策方面来看,原国土资源部于2008年出台的《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对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绿地率等五项指标作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指出“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这一政策要求一定程度上间接左右了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决策,加之工业用房通常系以楼栋为单位统一办理产权登记的,土地主管部门更不可能突破现有权属状态对产权进行分割登记和管理。

工业产权性质的房屋,不属于普通的商品房屋,受让方所购房屋能否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不仅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更属于行政审批行为,只有符合相关政府部门规定的条件才能通过行政审批从而完成产权登记办理,因政策性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转让方无需履行为受让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合同义务。

不过最近几年,地方政府对于工业地产的产权分割限制已有明显的松绑趋势,上海、广州、青岛等多个城市均发布了相关规范文件,允许工业地产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分割转让。

工业地产分割转让的管理政策变化,允许整体转让和分割转让并行,将工业用地项下传统的定向供地转为灵活供地,这为工业园区开发提供全新的经营模式,而这一举措,既有望为陷入低迷的房地产行业提供新的增长“引擎”,也可有力促进和鼓励制造业企业进行生产投资并稳定发展,宏观层面响应了我国“工业立国”的大政方针。

随着工业地产分割转让政策的广泛施行,仍属蓝海的市场潜力将进一步得到释放和挖掘,工业地产的开发商或将迎来很好的商业机遇。

当然,必须看到的是,机遇往往伴随着挑战,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并在政策框架内尽可能以市场化方式运作,以及如何找到应对配套机制缺位的合规破局之法,都是现阶段从业者必须予以思考和解决的关键问题,也是值得法律界研究和探讨的重要议题。

6、园区工业地产的用地配置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对居住及公共环境的干扰程度、污染程度、安全隐患程度的不同,一般将园区工业地产的工业用地分为三类: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包括以产业研发、中试为主兼具小规模生产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M3):对寓居和公共设备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等用地。

此外,为了适应传统工业向高新技术、协同生产空间、组合生产空间及总部经济、2.5产业等转型升级需要。

近年来,在三类工业用地外又衍生出了新型产业用地(M0),范围定义为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如何获取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拍挂」的方式获得。

但与住宅用地的「价高者得」不同,获取工业用地需要地方政府同意。

政府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置竞拍条件,再拿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告「招拍挂」。

当然,企业也可以在二级土地市场买地,但二手地交易的复杂程度要远高于一级市场,且风险大都由买受方承担。

工业用地能否转让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工业用地可以转让,但有两个前提条件。

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当然,以上只是国家的基础规定,各地区办理土地转让可能有其他的附加条件,一般来说,土地出让时有特殊约定的,再次转让还需要征得原主管部门同意。

工业用地的涉税问题出让方:①营业税:单位和个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②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上述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5%(纳税人在县城、镇的)和3%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③土地增值税: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按照累进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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