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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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XXXX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培养学生的劳动技能,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2007〕7号),特制定本办法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

第二条织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同时增长才干,提升素质的实践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内。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内容第四条学校设立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为大学生服务中心,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勤工助学的工作内容:(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四)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五)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需鉴定审核用人单位资质,并与用人单位、学生签订校外勤工助学协议,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六)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基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七)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酬金标准第六条学校统筹安排、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设置岗位的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每周不低于6小时,不超过8小时。

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引言勤工助学作为一项重要的校园工作,旨在帮助大学生缓解学费压力、增加社会实践经验和培养学生工作能力。

但是,勤工助学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手段不完善等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的基本情况1. 人数据统计,目前全国有超过500万的大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其中80%以上的勤工是在校内完成的,包括如助教、工读、志愿者等。

还有一部分学生会选择到校外做兼职。

2. 形式勤工助学可以是正式的职位,也可以是短期的兼职工作。

其中正式职位的表现形式比较丰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别:•助教:协助老师批改试卷、组织考试等工作。

•图书管理员:协助图书馆管理书籍、借书、还书等工作。

•安保人员:协助学校维护校园治安,保障校园安全。

•社区志愿者:协助社区或者便利店等服务业工作,以增加社会实践经验为主。

•校内服务员:协助学校在食堂、宿管等方面的工作,为学校提供服务。

3. 权益与其它正式工作不同,勤工助学的工作成果不被直接认定为收入,但是也有一定的报酬,通常是通过学校发放津贴或者劳务工资的形式。

此外,勤工助学人员可以获得一些附加权益,比如参加学校社团、参加社交活动等。

勤工助学管理的问题1. 管理制度不完善学校在勤工助学工作上的管理制度相对比较滞后,一些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比如周工作时间、有无社保和福利待遇、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等,都是需要明确的问题。

2. 回答偏差问题有时候,勤工助学人员会在工作过程中出现偏差问题,需要及时得到解决。

但由于缺乏健全的管理手段,一些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发现和解决,这样就影响了学生的工作状态和心态。

3. 福利待遇不到位有的学校虽然已经明确勤工助学人员应该享受福利待遇,但实际上仅仅是以少量的补助或者奖励的形式来回报学生,而没有真正地提高勤工助学的待遇。

这些情况会导致学生工作积极性下降,致使勤工助学形同虚设。

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1. 建立完善的制度管理制度是勤工助学工作的基石,需要清晰明确,包含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资和待遇等方面的问题。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就业竞争的激烈,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勤工助学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和提高自身能力。

为了规范勤工助学的管理,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制定一套科学的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二、招募和申请1. 招募渠道:学校可以通过学生工作处、就业指导中心、学生会等途径进行招募;2. 申请条件:学生必须具备学籍、身体健康、无不良学习和行为记录等基本条件;3. 提交材料:学生需要准备个人简历、个人陈述、推荐信等相关材料,并按要求进行提交。

三、岗位安排和工作要求1. 岗位安排:学校根据学生的专业、兴趣爱好等因素,合理安排相应岗位;2. 工作要求:学生需要按时到岗、准时完成工作任务,注意保持岗位纪律和安全。

同时,学生应遵守单位内务和劳动纪律,不得违法乱纪。

四、工资和福利待遇1. 工资支付:学校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及时支付学生工资,确保权益得到保障;2. 福利待遇:学生享受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待遇,同时还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

五、管理与监督1. 学校管理:学校应设立勤工助学管理机构,负责岗位分配、工资支付、工作监督等相关工作;2. 学生自我管理:学生应加强自我管理,按规定参与岗位培训和日常工作,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3. 监督机制:学校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评估和激励,确保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六、勤工助学的意义1. 经济支持:勤工助学能够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为学生提供一种经济来源,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学业;2. 能力提升:通过参与勤工助学,学生能够提高自身的动手能力、沟通能力和协作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3. 综合素质培养:勤工助学能够帮助学生培养吃苦耐劳、锻炼意志和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的能力。

七、总结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勤工助学工作、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应加强对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和未来工作挑战。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XX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倡导和组织大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举措。

为确保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XXXX〕6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XXXX〕14号)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树立学生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以及培养社会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劳动取得一定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有力措施。

第三条学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实行“岗位公开,自主申请,择困录用,谁设岗、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助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代表学校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校内外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经中心审批、登记,并接受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未经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张贴广告招聘学生,进行各项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中心设立全校经济贫困学生信息库,用工单位按照“优先安排贫困生”的原则,吸收和引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并通过劳动取得相应报酬,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条中心开通“XX大学勤工助学网”,为用工单位选用人才、学生寻找用工信息提供网络化的服务平台。

中心于每年年底受理下一年度校内用工单位固定性和阶段性岗位的岗位申请,经职能相关部门复核后由中心通过“勤工助学网”公布校内下一年度勤工助学岗位及薪酬标准;中心在每年年末汇集各方意见对当年各用工单位用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意见将作为审批下一年度勤工助学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填写《XX大学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在“勤工助学网”下载),中心优先推荐申请人中的经济贫困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用工单位在双向选择中应遵循“贫困生优先”的原则。

贵州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草案)

贵州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草案)

贵州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助学科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助学科是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各用人单位必须配合和协助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助学科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建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充分发挥学生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助学科的职责是:(一)开拓勤工助学岗位。

协调校内各单位,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二)根据学院推荐,审核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条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

(三)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确保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20]14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二条勤工助学一一勤工是手段,助学是目的。

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和观念,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且学有余力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期间,学院和学生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

第六条学生私自参加院外勤工助学活动,学院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学院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挂靠学生处,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服务与协调。

第八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对全院勤工助学管理中有以下职责:1.根据需求,选拔、培训、安排学生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

2.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使用及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

3.实施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九条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中心”许可,不得在院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遭遇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中心”协助系、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第十一条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遵纪守法,品德优良;2.学习认真,成绩合格;3.经济困难,生活俭朴;4.服从管理,工作负责;5.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指在籍学生在学期间,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学院提倡和支持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各部门应结合当前人事制度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主动地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岗位。

学院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部门和各学院(部门)应积极与校外联系,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为学生创造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岗位公开、个人自愿、竞争上岗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优先给予安排。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事先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并应坚持学有余力,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

第六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部门、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直至行政处分。

对于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学院有责任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对于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学院规章制度而发生意外或事故者,责任自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统一组织和管理。

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工作职责有: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章制度。

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或顶岗实习的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

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各书院及相关用工部门共同负责勤工助学的落实工作。

第六条相关部门主要工作职责(一)学生处统筹管理全校勤工助学1.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负责勤工助学酬金的申请、发放和管理工作。

3.根据领导批准的岗位,发布勤工助学招聘信息。

4.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

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5.会同各用工部门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6.定期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总结,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上报勤工助学工作进展情况。

7.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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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三峡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了便于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一、机构及人员设置为加强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统一领导,成立“三峡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校长办公室、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委·员。

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三峡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挂靠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工作,中心负责勤工助学的具体实施。

中心设主任一人。

二、岗位设置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按年度进行调整,每年年底由各用人单位向中心申报下年度所需岗位数。

2.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由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确定。

3.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用人单位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安排。

凡事先未履行报批手续而自行安排的岗位,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不予发放酬金。

三、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工作类型主要包括劳务型和助理型。

其中,劳务型主要有:学生宿舍卫生、教学楼卫生、校园卫生的清理等,助理型主要有:办公室助理、辅导员助理、信息员、编辑助理、图书管理助理、保卫值班员、播音员等。

四、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原则及条件1.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2.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安排学校界定出来的困难学生,若用人单位因特殊岗位需要安排非困难学生,需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批准后非困难学生方可上岗(特殊岗位是指有一定专长要求的岗位,如播音员、广播台机务等);3.同等条件下,孤儿或父母均下岗家庭的学生优先;4.勤工助学学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思想品德好;(2)学习刻苦、认真,成绩较好;(3)具有吃苦耐劳精神,认真完成本职工作;(4)守合同、讲信誉,服从用人单位管理。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安排当学年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1)上学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2)上学年有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3)上学年因工作不认真,被用人单位考核为“差”达到两次及以上者;(4)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者。

五、勤工助学上岗程序1.由中心公布年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2.应聘学生到中心报名,领取由中心加盖印章后的“勤工助学推荐表”,并持“推荐表”到用人单位进行面试。

3.应聘学生如面试合格,即由用人单位在“推荐表”上签章,学生将签章后的“推荐表”交中心后,中心通知其上岗时间。

原则上,每年3-4月份开始上岗,上岗时间为1年。

六、工作时间及考核标准1.工作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按劳动时间、工作质量计酬,原则上学生每周工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个岗位每月工作时间上限为40小时。

2.工作考核标准((1)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积极主动,踏实肯干;(2)工作态度端正,虚心好学,尊重管理人员,遇事及时报告;(3)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劳动工具和办公用品。

根据以上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上岗学生工作的优、良、中、差等级。

七、酬金标准及发放程序1.酬金标准:岗位名称工作性质工作时间酬金标准(元)优良中差助理型岗位用工1小时 5 4.5 4 3.5临时用工1小时 6 5.5 5 4.5劳务型岗位用工1小时 6 5.5 5 4.5临时用工1小时 6 5.5 5 4.5以上标准仅适用于困难学生,非困难学生的劳动酬金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2.酬金发放程序((1)每月25日,各用人单位负责填报本单位上岗学生劳动实况考核表,交至中心。

(2)中心对所交考核表进行审核后制定酬金发放表,由学生处主管领导签字,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酬金发放表交财务处,再由银行将酬金直接划入学生存折。

八、经费管理1.勤工助学经费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专款专用。

2.中心根据每月各用人单位的考核情况,合理使用劳务酬金,对勤工助学经费严格管理。

九、本管理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生效,原《三峡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三峡大学〔2005〕15号)同时废止。

篇2:科技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科技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太原科技大学学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使勤工助学补助真正、足额用在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太原科技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设在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行使以下职责: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用工计划及岗位设置。

协调校内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三、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同学校计划财经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负责酬金的审批和发放工作。

四、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制定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相关制度和具体实施意见。

七、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第十条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制定《太原科技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需求表》和《太原科技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常岗申请表》,对接用工部门和申请学生的需求。

第三章学生勤工助学的范围和要求第十一条学生勤工助学要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确保不致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勤工助学的内容及范围包括:一、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教学、科研、培训等工作;二、校内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和适合学生的服务性劳动等工作。

第十二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用工部门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岗位职责,维护学校和集体的荣誉,自尊自重,诚实劳动。

违反者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学生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资助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严重者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人部门要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用人部门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能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要注意安全,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表现可计入学生综合测评之内,以便全面反映学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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