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模板】
成都市住宅小区绿地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住宅小区绿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绿地管理,规范绿地管理行为,根据《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绿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小区绿地属于附属绿地,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绿地是指住宅小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绿化用地。
本办法所称绿地管理,是指对园林绿地的管理及养护,包括为有利于住宅小区绿化生长或解决住宅小区绿化生长影响居民居室通风、采光和安全等问题,采取的修剪、移植、砍伐等行为。
第四条住宅小区绿地管理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
业主可将相关管理责任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履行。
物业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条款认真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管理工作。
上述规定以外的住宅小区绿地或者零星树木,以及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属地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责任单位。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对住宅小区绿化实施行业管理,负责住宅小区绿化的监督管理。
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机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住宅小区绿地管理应按照《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操作规程》(DB51/50016—1998)相关规定执行。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按绿化规程约定相关绿地管理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住宅小区绿地的树木和占用住宅小区内的绿地;禁止破坏住宅小区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绿地管理应以保证建筑安全为前提,以保护原有住宅小区绿地的绿化景观为原则,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通行等情形,能通过修剪的,不采取移植的措施;能采取移植树木的,不采取砍伐的措施。
第八条因树木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需修枝的,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由业主或物业服务机构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修剪请求,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请求,经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由物业服务机构制定修剪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由物业服务机构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并接受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成都市的环境质量,推进绿化建设和增加城市绿地,促进林业事业和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园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绿化,是指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合理布置和施工植树林网、公园、花园和森林,及生长在各种土堤、石拱或水池、河湖的植物等活动。
第三条在规划和管理园林绿化建设和增加城市绿地方面,应综合遵循以ecology first原则、conservation原则、sustainability原则、naturalism原则和civic art 原则。
第二章植物类型第四条绿化施工应用本市科学确定的树木和花卉品种和种类,它们应经过繁殖,施工时应符合地域地貌、气候环境特征选择、植栽安置和施肥要求,特别注意保护本市重要本地植物资源。
第五条本市根据不同功能需要,分别划定特定地区植物绿化区域,种植不同的树种林分。
第三章绿化设计第六条绿化设计主要包括:(一)形态设计;(五)保护性设计;(七)维护设计。
第四章管理与施工第七条建立完善依法管理、有资质施工、优质绿化服务的条件,鼓励企业开展各种绿化设施服务和优秀园林作品的前期及后期管理服务。
第八条植物的种植、施肥、浇灌等操作应在设计方案中进行,并应符合本市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九条绿化施工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确保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不破坏交通和公共设施。
第五章争议处理第十条因绿化工程施工和管理活动产生的争议,由投诉方与被投诉方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当地政府以外部调解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条例有关解释权归成都市政府所有。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建配套绿地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公建配套绿地建设规范有序,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85—2002)、《城市绿化条例》、《成都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及其它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五城区区域范围内的建设业主与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定《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的单位以及五城区建设局(公建办)、城管局(园林部门)。
二、绿地分类(一)社区公园:10000—50000平方米,是为一定区域的居民服务,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设施完善的绿地;(二)居住区公园:2000—10000平方米,是为周边居住区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三)街旁绿地:500—5000平方米,是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配建的绿地;(四)带状公园: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是指沿城市道路、水滨等,具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形的配建绿地;(五)防护绿地: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城市组团隔离带等的配建绿地。
三、方案设计(一)设计要求1. 资质要求。
设计本方案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并提供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2.现状分析。
应分析区域环境和设计场地的自然条件、交通条件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工程条件;周边区域业态,居住区人员流量情况;简述工程范围和工程规模、场地地形地貌、水体、道路、现状建构筑物和植物的分布状况等。
并对项目的区位条件、周边绿化,工程范围、自然环境条件、历史文化条件和交通条件进行现状分析。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2.本次项目设计的总平面图、尺寸比例、鸟瞰图、功能分区图、景观分区图、竖向设计图、园区道路交通分析图。
3.绿化设计图、乔木配置图、灌木配置图、草坪配置图、给排水分析图。
4.城市家俱布置图、照明分析图、主要景点设计图及用于说明设计意图的其它图纸。
(四)经济指标。
计算各类用地的面积,列出用地平衡表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表。
(五)设计概算。
按工程内容进行分类,分别进行概算并列表。
四、方案审查(一)初步建议。
建设业主和设计单位,按照上述设计要求,将设计方案送区城管局(园林部门)征求意见,建设单位按初步建议,修改完善设计方案后,送市公建办评审。
(二)评审工作。
由市公建办牵头,组织市建委、市林业和园林局,本项目属地区城管局(园林部门)等相关部门,景观、植物专家各1人,进行方案评审。
(三)评审原则。
按照绿地分类范围,依据规划和园林绿化规范相关要求,结合本区域绿地系统规划要求以及周边绿地景观的风格,对设计的绿地景观方案进行评审。
(四)方案备案。
各区城管局(园林部门),应按照市公建办评审公建配套绿地景观方案的会议纪要要求,对建设单位修改后的绿地景观方案进行复核,并对设计方案施工图进行备案审核,建设单位将区城管局(园林部门)审核通过的施工图及设计方案,送市公建办备案。
五、建设要求(一)社区公园、居住区公园,每平方米工程造价400—600元,应配备相应的景观雕塑、景观小品以及规划部门批准的公厕和管理用房。
园区游步道原则上采取透水砖铺设,应配套必要的夜间照明和管理用水设施。
(二)街旁绿地、带状公园,每平方米工程造价300—500元,应配备相应景观小品、城市家俱和夜间照明。
(三)防护绿地,每平方米工程造价150—250元,可按实际情况,建设相应游步道或绿地养护道路,相应的夜间照明。
(四)绿地建设期间,由区建设局(公建办)、城管局(园林部门)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要求进行督导、检查,市公建办抽查。
成都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成都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建立和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和《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线概念)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
市和区(市)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土地、水利、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绿地规划编制)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绿线划定)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园林绿化、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成都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
成都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区、县,城市绿线由区、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划定,按法定程序报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成都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县(市),城市绿线由县(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划定,报市园林绿化、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绿地界定)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第八条(绿线公布)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绿线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建配套绿地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公建配套绿地建设规范有序,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85—2002)、《城市绿化条例》、《成都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及其它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五城区区域范围内的建设业主与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定《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的单位以及五城区建设局(公建办)、城管局(园林部门)。
二、绿地分类(一)社区公园:10000—50000平方米,是为一定区域的居民服务,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设施完善的绿地;(二)居住区公园:2000—10000平方米,是为周边居住区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三)街旁绿地:500—5000平方米,是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配建的绿地;(四)带状公园: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是指沿城市道路、水滨等,具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形的配建绿地;(五)防护绿地: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城市组团隔离带等的配建绿地。
三、方案设计(一)设计要求1. 资质要求。
设计本方案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并提供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2.现状分析。
应分析区域环境和设计场地的自然条件、交通条件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工程条件;周边区域业态,居住区人员流量情况;简述工程范围和工程规模、场地地形地貌、水体、道路、现状建构筑物和植物的分布状况等。
并对项目的区位条件、周边绿化,工程范围、自然环境条件、历史文化条件和交通条件进行现状分析。
成都市公园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23-2035)

成都市公园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23-2035)本文档旨在介绍《成都市公园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23-2035)》的背景和目的。
该规划是针对成都市未来12年内公园和城市绿地系统发展的蓝图,旨在提供可持续、高质量的公园城市环境,以促进居民的福祉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该规划的制定目的在于:优化成都市公园城市绿地系统的结构和布局,实现公园和绿地的全面覆盖,并确保各区域的均衡发展;加强公园和城市绿地的生态功能,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资源;提升公园和城市绿地的空间品质和景观特色,为市民提供高品质的休闲娱乐和社交活动场所;促进公园和城市绿地的可持续管理和运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影响;推动公园和城市绿地与城市其他领域的融合,实现城市生态系统的整体优化。
成都市公园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23-2035)》将以立足现实、面向未来的思路,通过充分调研、合理规划,确保城市绿地系统的可持续性和综合效益最大化。
该规划将为成都市的城市发展提供重要的指导和支持,为居民创造更美好的生活环境。
该规划的编制将遵循科学、开放、公正和透明的原则,充分考虑利益相关方的需求和意见,并输送给各级政府部门进行决策和实施。
期待该规划的实施能够全面提升成都市的公园城市绿地系统,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绿色空间。
规划目标该规划的编制将遵循科学、开放、公正和透明的原则,充分考虑利益相关方的需求和意见,并输送给各级政府部门进行决策和实施。
期待该规划的实施能够全面提升成都市的公园城市绿地系统,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绿色空间。
规划目标本《成都市公园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23-2035)》旨在通过有效的规划和发展,打造包含公园和绿地的城市系统,为成都市民提供高品质的生态环境和休闲空间。
以下是规划的主要目标和愿景:本《成都市公园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23-2035)》旨在通过有效的规划和发展,打造包含公园和绿地的城市系统,为成都市民提供高品质的生态环境和休闲空间。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 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外环路内)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其他区(市)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城乡个人建房等建设工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适用范围不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中央商务区(C B D)等城市特别地区。
第 1.0.3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容量指标控制第 2.0.1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详细规划。
无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
第 2.0.2条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 B J137-90)进行管理。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按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面积。
第 2.0.3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
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一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 2.0.4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二《中心城一般地段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规定执行。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使用附表二的指标应根据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取值。
第 2.0.5条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附表二规定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 3.0.1条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注:①除应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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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模板】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城市绿地规划建设管理法和相关法规,结合成都市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内各类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城市绿地规划
第三条
城市绿地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城市绿地规划标准,并结合成都市
的城市发展规划进行编制。
第四条
城市绿地规划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合
理布局各类绿地。
三、城市绿地建设
第五条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按照成都市城市绿地规划的要求进行。
第六条
城市绿地建设应注重生态建设和景观绿化,合理选择植被种类和布局方式。
四、城市绿地管理
第七条
城市绿地管理应健全管理机制,确保绿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八条
城市绿地管理应加强对绿地的巡查和保护,及时治理绿地违法行为。
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
六、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其他与本规定相冲突的规定,由本规定优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