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幼儿园办园质量评价指南

上海市幼儿园办园质量评价指南上海市政府重视幼儿园教育资源的配置和使用,为确保幼儿园质量可持续提高,推出了《上海市幼儿园办园质量评价指南》。
该指南旨在推进幼儿园教育质量改进工作,指导幼儿园的办园质量评价,保障幼儿园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上海市幼儿园办园质量评价指南》以“安全、科学、民主、和谐、健康”的观念,从五个方面对幼儿园办园质量进行评价,即幼儿教育安全、科学性、民主性、和谐文化与健康环境。
首先,幼儿教育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该指南要求,幼儿园必须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并制定和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进入幼儿园的校车、教职员必须按照规定通过安全检查;要求对幼儿的行为管理要以安全为先,而不是使用暴力;要求每一个幼儿园必须拥有一个足够的量的医疗设备,以应对紧急情况。
其次,幼儿园的科学性也非常重要。
《上海市幼儿园办园质量评价指南》要求,幼儿园需要采用科学的教育方法,倡导以大环境教育、关系教育、能力教育为主;要求幼儿园能够提供优质的实践活动、让孩子能形成健康的人格及社会能力;要求幼儿园采取培养特殊儿童的科学方法,给予特殊儿童必要的帮助和关爱。
第三,幼儿园的民主性也很重要。
该指南要求,幼儿园在办学中必须遵循宪法法律、民主原则,倡导教师与家长就教育方面有所互动、互参考;要求幼儿园在学习活动中尊重儿童意见,培养幼儿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要求幼儿园尊重不同孩子的人生发展方式,给予孩子充分自主学习的环境。
第四,幼儿园要增强和谐文化。
《上海市幼儿园办园质量评价指南》要求,幼儿园要倡导正能量,丰富儿童的活动内容,避免让孩子们沉溺于电脑游戏;要求幼儿园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让孩子们通过团结协作发展良性交往;要求幼儿园鼓励孩子们发展兴趣爱好,帮助他们培养自信心和独立思考的能力;要求幼儿园尊重儿童友谊,让孩子们能够拥有一个自由健康的成长环境。
最后,幼儿园要有一个健康的环境。
该指南要求,幼儿园要进行完善的实验室管理,保障儿童安全;要求每一个幼儿园应该有一个完善的水质管理制度,使每一个孩子都能有足够的安全饮用水;要求幼儿园应该营造一个舒适的环境,保证每一个孩子都能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成长;要求每一个幼儿园都应具备一个环保的科学管理制度,保障孩子们享受美丽的自然环境。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8.07•【字号】沪发改规范〔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0〕1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了《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8月7日附件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后评价为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设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根据需要,后评价工作可以在项目部分建成或基本建成时实施,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也可以对同类的多个项目进行系统性、政策性、规划性评价。
第三条使用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服务。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
国家有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7.03.13•【字号】沪教委财[1997]15号•【施行日期】199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1997]15号1997年3月13日)根据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沪价行[1997]第61号、沪财综[1997]第10号《关于调整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复函》批复,从1997年3月份起,调整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日制二级园所二周岁以下班级(婴托班、托小班、托中班):每人每月180元,家长自理80元,父母单位各报销50元。
二至三周岁班级(托大班):每人每月150元,家长自理60元,父母单位各报销45元。
三至四周岁(幼小班):每人每月130元,家长自理50元,父母单位各报销40元。
四至六周岁(幼中、幼大班):每人每月100元,家长自理40元,父母单位各报销30元。
二、寄宿制二级园所二至三周岁班级(托大班):每人每月340元,父母单位报销办法参照全日制园所,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父母单位可各报销95元,家长自理150元。
三至四周岁班级(幼小班):每人每月310元,父母单位报销办法参照全日制园所,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父母单位可各报销85元,家长自理140元。
四至六周岁班级(幼中、幼大班):每人每月250元,父母单位报销办法参照全日制园所,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父母单位可各报销65元,家长自理120元。
三、一级托儿所、幼儿园全日制一级托儿所、幼儿园在全日制二级园所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增收部分家长自理。
寄宿制一级托儿所、幼儿园在寄宿制二级国所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0元,增收部分家长自理。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8.17•【字号】沪价费〔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5〕13号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推进本市教育综合改革,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上海市定价目录》,现就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代办服务性收费是中小学(幼儿园)为在校学生(幼儿)提供确有必要的代办服务性项目时,按照非营利原则,在学生(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收取的相关费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市教委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目前高中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教学服务类、代收类、生活类三大类14项;义务教育阶段主要有课外教育活动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校服费、餐费和校车费5项;幼儿园阶段包括保育服务类、教育服务类和其他类收费项目三大类9项。
各阶段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1。
二、关于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标准按照本市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由中小学(幼儿园)结合办学实际,按照非营利原则自主制定。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应于秋季学期开学起执行。
(三)中小学(幼儿园)目前执行的收费标准仍然有效,如调整原有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应按照以下流程实施:1.按照中小学(幼儿园)自身办学实际,在明确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范围内选择收费项目,将有关事项提前告知学生(幼儿)家长,听取意见。
2.根据学生(幼儿)家长反馈意见,召开学生(幼儿)家委会专题会议讨论审议学校(幼儿园)代办服务拟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形成具体意见。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沪发改规范〔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沪府规〔2022〕5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了《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2年6月15日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沪府规〔2022〕5号)有关举措,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消费,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个人用户报废或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我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小客车,并且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纯电动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我市给予个人用户一次性10000元购车补贴。
报废车辆是指个人用户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到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企业报废个人名下汽车,取得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并完成注销登记手续。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用户名下的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新车是指个人用户购买的,符合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或者《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小客车。
个人用户购买新车时,应当取得销货方为注册在我市的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前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有效的我市《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
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面向社会招生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收费项目)幼儿园可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保育教育费是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保育教育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代办服务性收费是指为保证幼儿保育教育正常开展,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必备服务,并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除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第四条(定价形式)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定价原则)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根据幼儿园评定等级,适当拉开收费差距。
公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确有必要、自愿、非营利”的原则确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5.17•【字号】沪教委财[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12〕46号)各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15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明确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和其他三大类共11项,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今后根据教育保育需要,结合财政投入和物价变化等情况,对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施动态管理。
二、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办法1.各区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公办幼儿园的具体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公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在区县收费标准范围内,并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征求学生家长委员会意见,同意后报本区县教育、物价部门备案,经公示后书面征求幼儿家长自愿选择意见,确定本园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规定收费和管理使用。
2.各区县教育、物价部门要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的查询、监督;幼儿园要认真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收费前应事先书面告知幼儿家长,并由其自愿选择。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4.21•【字号】沪价费[2012]009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12]009号)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公办幼儿园: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15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本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1、根据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分为一级园、二级园、三级园和市级示范园四个收费级别,每级别分全日制和寄宿制两类,对应的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2、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应在附件所列四级两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抄送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
不得擅自增加收费级别和类型。
3、非本市教育部门举办的公办幼儿园,报经市或区县教育和价格部门同意后,可参照执行对应等级收费标准。
二、关于外籍儿童入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收费标准1、公办幼儿园接收在本市任职或就业外籍人员的偕行子女随班就读的,保育教育费最高收费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300元(全日制)和2300元(寄宿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9.16
•【字号】沪发改价费〔2015〕5号
•【施行日期】2015.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价费〔2015〕5号
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规范本市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9月16日
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面向社会招生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收费项目)
幼儿园可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保育教育费是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保育教育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代办服务性收费是指为保证幼儿保育教育正常开展,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必备服务,并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除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具体办法按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四条(定价形式)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定价原则)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根据幼儿园评定等级,适当拉开收费差距。
公办幼儿园制订代办服务性收费,应遵循“确有必要、自愿、非营利”原则。
第六条(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市教委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经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共同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成本分担机制)
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社会、家庭保育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师、保育员、后勤人员等教职工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等;
(二)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
(三)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必需用品费用;
(四)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公办幼儿园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学前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
各区县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市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落实相关经费,规范学前教育经费使用和管理。
非本市教育部门举办的公办幼儿园经费保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九条(定价形式)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定价原则)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根据办园成本、办学质量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
第十一条(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制订,并列入招生简章,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第十二条(成本补偿机制)
民办幼儿园实行保育教育成本补偿机制,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职工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兼职教师薪酬等;
(二)固定资产折旧费;
(三)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
(四)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
(五)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合理回报比例后取得。
第四章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收费管理)
各级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代办服务性收费调整自新学年起执行,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
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
幼儿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
实际在园天数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半月收取;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一个月收取。
在中小学寒假、暑假的当月,按照幼儿在园天数收取。
区县教育、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和收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资助与减免)
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建立贫困家庭幼儿入园保障机制,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
各公办幼儿园要对在园贫困家庭幼儿实施收费减免,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
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助,按照国家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全部用于幼儿园保育教育,并向捐助人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收费公示)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在招生简章和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本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票据与经费管理)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是教育收费的组成部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通过的部门预
算核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幼托教育专用收据,公办幼儿园应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每年向办学所在区(县)教育、价格、财政部门报告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执收情况及其他收费情况。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规范使用税务发票。
各区(县)教育、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民办幼儿园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价格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一)公办幼儿园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
(二)公办幼儿园超出政府定价范围或幅度收费;
(三)幼儿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
(四)各级各类幼儿园以开办各种类型的班,如早教班、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任何费用;以转制、公办民助、中外合作、夜间管理等名义变相提高收费;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支教费等费用;
(五)不按照规定公示幼儿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其他应公示内容;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教育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教育部门按照《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办学管理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擅自开办早教班和中外合作班等;
(二)违反规定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
(三)违反规定增加幼儿园评定级别并实施收费;
(四)不按照规定将收费列入招生简章;
(五)各级各类幼儿园不按照规定执行代办服务性收费规定;
(六)教育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财政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办幼儿园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公办幼儿园擅自设立、变动收费项目;
(二)公办幼儿园截留、挤占或挪用保育教育费收费;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票据;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