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初步设计评审费:沪建综规[2017]93号

初步设计评审费:沪建综规[2017]93号

沪建综规〔2017〕93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市级立项政府投资类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调整等咨询评估事项(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咨询评估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区级立项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等咨询评估事项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确定若干家咨询评估机构,形成评估单位目录,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对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三年综合评定一次。

第四条参与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遴选的咨询评审机构应当具有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省级政府投资类工程项目的咨询评审业绩。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与入选的咨询评估机构签订《项目评估委托协议》,并根据《项目评估委托协议》、拟委托项目专业特点、回避条款及入选咨询评估机构的专业优势、技术质量水平、以往工作业绩和已承担的任务量,出具项目咨询评估委托函,委派项目的评估咨询业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

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号: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颁布⽇期:2018-11-05执⾏⽇期:2019-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咨询评估范围第三章咨询评估机构管理第四章委内⼯作程序第五章咨询评估⼯作规范第六章咨询评估质量管理第七章附则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产建设兵团发展改⾰委,各中央管理企业:为进⼀步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我委对《国家发展改⾰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进⾏了修订,制定了《国家发展改⾰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

附件:国家发展改⾰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委2018年11⽉5⽇附件:国家发展改⾰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完善国家发展改⾰委投资决策程序,提⾼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的意见》、《企业投资项⽬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程咨询⾏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委2017年第9号令)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条国家发展改⾰委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及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经相关⼯程咨询单位咨询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国家发展改⾰委在进⾏其他投资决策过程中,也要充分发挥相关⼯程咨询单位的作⽤。

国家发展改⾰委委托相关⼯程咨询单位开展投资咨询评估⼯作,适⽤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国家发展改⾰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由国家发展改⾰委⽀付,咨询评估质量由国家发展改⾰委管理。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发改投[2008]16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9.22
【实施日期】2008.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
(暂行)》的通知
(沪发改投[2008]1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政府性投资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上海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8]33号)有关精神,我委研究制订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9•【字号】沪府规〔2023〕1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3〕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备案基本程序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行为,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上海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的项目,按照《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备案目录》)要求和属地原则进行备案。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区级投资主管部门以及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备案的机构。

根据《备案目录》,明确项目备案机关分工。

第四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进行自主决策并自担风险,项目备案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浅谈工程前期阶段的造价控制

浅谈工程前期阶段的造价控制
4 需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限价及合同审核细节详述 对于超过50万元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工作中的控制重点及
细节如下: 4.1 审核总分包招标文件及限价 4.1.1 审核招标文件中来自标范围和内容是否明确、招标方式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4.1.2 招标文件附件中的合同要作为重点审核,审核合同条
款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付款方式是否合理(房建项目 常规总包月进度75%,竣工结算后累计支付到85%,审计后支 付到97%,3%质保证质保期满后支付),合同条款齐全性、合 同价方式、计价方式、合同价款的确定、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变更估价原则、工料机调整原则,新增单价计价原则、总分 包工作界面、社保应按实结算等等。所有的合同的条款均应明 确合同的风险范围,条款严密,文字严谨,避免留下隐患。对 施工招标文件的审核,还需重点审核报价限制性要求(关注内 容:安全文明措施费、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主要 材料价格报价限制、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人工单价报价要 求、综合费率报价要求、总包服务费报价范围)。并在上述常 规审核的基础上结合工作经验提出相关建议,如总包招标文件 审核时,建议在招标文件中对品牌较多及质量差异较大的装饰 材料(涂料、墙地砖、PVC地板等)、空调、洁具等提供三种 一线品牌供以后选择,品牌建议经甲方采纳,在保证后期装修 效果及质量的同时,避免因品牌引起的索赔。
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 沪建交[2013]20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房
工程检测费 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
财务监理费
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发改投〔2016〕70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
目部分专业服务费用支出标准管理规定》 计价格〔2002〕125号《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
如水保监测及验收费用、核技术利用项目核与辐射环境影响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6•【字号】沪府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6日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且由市级政府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管理。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市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市级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制办法〉实施细则》.doc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制办法〉实施细则》.doc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单位: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文号:沪计价费[2001]001号发布日期:2001-4-28执行日期:2001-6-1生效日期:1900-1-1各区县物价局、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规定,特制定《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中介机构收费行为,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质的中介机构和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非企业法人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四条中介服务是指向委托人提供的公证性服务、代理性服务、信息及技术性服务。

公证性服务是指提供检验、鉴定、仲裁、公证、土地评估、房产评估、企业资信评估、物品价格评估、无形资产评估、认证等服务。

代理性服务是指提供、会计、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企业注册代理、税务代理、报关代理、广告代理、房屋交易和租赁代理、签证代理、收养代理等服务。

信息及技术性服务是指提供招标、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等服务。

第五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采取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代理和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评估、认证、报关代理、签证代理、收养服务、政府指定交易、招标服务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收费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发文字号】沪府发[2016]10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2.19【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6〕10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9日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项目有序建设,提高投资效益,规范项目稽察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稽察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稽察,是指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项目稽察范围,主要包括本市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使用统借国外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上级部门授权或委托稽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

第四条项目稽察工作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范在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第五条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实施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并指导区县项目稽察机构开展项目稽察。

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

第六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实行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制,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项目稽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2.30
•【字号】沪发改规范〔2019〕13号
•【施行日期】2020.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收益管理
正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
法的通知
沪发改规范〔2019〕13号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我们修订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30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化,规范投资咨询机构评估评审行为,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投资咨询评估(评审):
(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初审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节能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资金申请报告;(二)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节能报告);(三)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定期通过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确定若干家投资咨询评估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形成评估单位名录。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单位名录内的单位承担第二条规定事项的投资咨询评估任务。

第四条进入名录的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单位;(二)具备所申请专业的甲级或乙级资信等级,或具有甲级综合资信等级;
(三)具有近3年所申请专业的投资项目评估评审业绩。

(四)节能评审单位符合《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沪府发〔2017〕78号)有关规定。

第五条除保密项目外,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时,应按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分专业对名录内的评估单位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单位。

(三)向评估单位出具咨询评估委托函。

(四)评估单位接受委托任务,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

评估单位如果提出回避申请,应提交书面说明,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后,轮空本次,并排到下一顺位。

对保密项目的投资咨询评估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可以通过指定方式确定评估单位。

第六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以委托两家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或者委托另一评估单位复核。

第七条评估单位应当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承担某一项目投资咨询评估工作的评估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估的其他前期工作(事项编制、勘察设计等);或者与承担前述项目其他相关前期工作的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评估单位在接受委托时,如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应当主动向市发展改革委进
行说明。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政府投资项目申请材料、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节能报告后,经核符合委托咨询评估条件、需要开展委托评估的,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托评估函。

委托评估函明确评估事项、评估重点、评估时限、评估费用、联系人员、联系电话等,并附委托评估报告和相关材料。

对于具备多评合一条件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在委托评估函中将委托评估事项、评估费用一并明确。

第九条投资咨询评估费用按附表一、二为基准和工程复杂程度系数为测算标准。

咨询评估费用的取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商市财政局,适时调整。

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篇章)、节能报告等咨询评估费用计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评估单位应当按照委托要求,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和制度安排,保证评估质量和效率,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评估单位应当在收到委托评估函后立即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工作计划。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参加评估小组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行业发展有关政策法规规划、技术标准规范,评估小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评估工作计划包括:专家评审会、现场踏勘、专家评审意见反馈、评估意见征
询、出具评估报告等主要工作节点安排。

第十二条经评估单位初步审核,需要项目单位补充提交相应说明材料的,应在收到委托评估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补充提交。

组织专家评审后,评估单位可根据专家意见要求,在专家评审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补充说明材料。

项目单位补充提交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评估时限内。

评估单位应当记录项目单位补充材料的时间。

第十三条在承接咨询评估任务后,评估单位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市发展改革委及时反馈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评估工作计划及计划内主要节点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受托的评估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听取项目单位意见。

如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可提请市发展改革委专题协调。

专题协调时间不计入评估时限。

如评估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咨询评估任务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5个工作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有关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

如在评估中有补正材料的,补正材料书面通知及补正材料应当一并送市发展改革委。

评估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并加盖咨询评估单位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第十六条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单位及其人员,不得收受市发展改革委支付评估经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单位及与其有重大关联关系的单位不得借承担咨询评估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勘察、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

第十七条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应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进行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估单位定期开展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二)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情况;
(三)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四)评估报告质量情况;
(五)文件档案建立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评估报告质量给予评价,评价情况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

对评估报告首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进行约谈、警告;对累计两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暂停其承接委托咨询评估任务6个月;对累计三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不得参与下一轮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单位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
和专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除根据第十九条对咨询评估质量进行管理外,咨询评估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将其从评估单位名录中删除:
(一)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三)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四)其他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一)所列情形的,对涉及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按照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投[2015]213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