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落实街道对区域内重大决策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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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五好”社区(街道)党工委创建工作办法》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五好”社区(街道)党工委创建工作办法》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五好”社区(街道)党工委创建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4•【字号】浦委组[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五好”社区(街道)党工委创建工作办法》的通知(浦委组[2009]42号)浦东新区各社区(街道)党工委: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城市社区党的建设“双创”活动的通知》(沪委组〔2008〕发字56号)和区委组织部《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城市社区党的建设“双创”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浦委组〔2008〕82号)有关精神,结合新区实际,我们制定了《浦东新区“五好”社区(街道)党工委创建工作办法》,现印发各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孙强,区委组织部组织处,电话:58788388×11708。

附:《浦东新区“五好”社区(街道)党工委创建工作办法》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组织部2009年5月4日浦东新区“五好”社区(街道)党工委创建工作办法浦东新区各社区(街道)党工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进一步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城区社区党的建设中,增强党建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城市社区党的建设“双创”活动的通知》(沪委组〔2008〕发字56号)和区委组织部《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城市社区党的建设“双创”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浦委组〔2008〕82号)有关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创建周期“五好”社区(街道)党工委的创建从2008年开始,一般为三年一次。

第一年年底前各单位自行申报,第三年年底前评出结果。

三年期满,“五好”社区(街道)党工委重新创建。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四项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四项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四项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闵府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四项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闵府发〔2020〕1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实施细则》、《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程序实施细则》、《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实施细则》、《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实施细则》四项配套实施细则已经本届区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20年11月27日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草案形成第三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第四章决策执行、调整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合法,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沪府令35号)、《闵行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关系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事项依照相应程序所作出的决定。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区政府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以下简称“各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0〕1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0〕1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0〕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市政府“建立健全价格统筹机制”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月9日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定价内容和部门以《上海市定价目录》为准。

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区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四条制定价格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水平,有效防范决策风险,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的其他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对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预测、研判,提出防范和化解方案,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评估原则)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专业、应评尽评的原则。

按照相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区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在形成决策草案时注意风险防范。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承担。

第五条(启动情形)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未经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市、区政府审议。

第六条(评估形式与方法)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第七条(评估规范)开展风险评估,应当组织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参加,并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以及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

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的,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五年实施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五年实施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五年实施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沪府办〔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五年实施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23〕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五年实施评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30日《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五年实施评估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超大城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本市组织开展《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以下简称“上海2035”总规)五年实施评估,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提高站位、放眼国际。

围绕“五个中心”建设要求,坚持“四个放在”,全面评估“上海2035”总规五年实施情况,加强与全球城市的对标分析。

(二)战略引领、突出重点。

准确把握超大城市发展规律,聚焦上海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重要问题和关键变量,深入开展实施评估工作。

(三)科学评估、动态维护。

大兴调查研究,运用数字化技术方法,组织第三方独立评估,邀请多领域专家参加,在科学评估基础上,强化实施评估成果对总规动态维护和政策制订的反馈作用。

(四)协同协作、统筹推进。

注重部门合作、市区联动、区域协作,将“上海2035”总规五年实施评估工作和“十四五”中期评估工作紧密结合,促进空间规划与发展规划衔接。

二、评估对象和时点主要评估“上海2035”总规实施情况,同步评估《上海市国土空间近期规划(2021-2025年)》、各有关区总体规划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城区单元规划、市级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18•【字号】沪奉府发〔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湾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新行政复议法,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效,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各项工作。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奉贤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4年9月18日奉贤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办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新行政复议法”)已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行政复议法,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效,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各项工作。

根据国务院及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新行政复议法的相关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的决策部署。

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新行政复议法施行的重要意义,从优化资源配置、健全工作体制、完善审理机制等方面,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的权威度、公信力和实效性,扎实做好新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为奋力走好“奉贤美、奉贤强”高质量发展新征程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的领导。

全面坚持党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确保行政复议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推动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不断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行政复议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1年1月5日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的精神,以及市委七届六次全会提出的“中心城区体现繁荣繁华,郊区体现实力水平”的要求,本市将实施以新城和中心镇为重点的城镇化战略,加快郊区城市化步伐。

为此,制订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如下:“十五”期间,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将要实施重点突破、有序推进的城镇发展方针,努力构筑特大型国际经济中心城市的城镇体系。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本市重点发展“一城九镇”,即:松江新城,以及朱家角、安亭、高桥、浦江等九个中心镇。

试点工作要立足21世纪,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实现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效率管理,建设各具特色的新型城镇。

到2005年,“一城九镇”开发建设要初具雏形,人口与城镇规模基本合理,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基本完善,特色经济与特色风貌基本形成,初步建成若干个规划科学、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环境良好,并与国际大都市相匹配的国内一流的现代化城镇。

一、加强对试点城镇规划的指导和管理1、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一城九镇”的总体规划和特色风貌设计。

按照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完成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明确试点城镇镇域范围和镇区区位以及明确城镇功能定位的基础上,2001年5月份之前修编完成“一城九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城镇总体规划和特色风貌设计,报市政府审批;上半年完成“一城九镇”“十五”经济、社会发展与城镇建设实施计划。

上海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路径与策略

上海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路径与策略

上海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路径与策略作者:陶希东来源:《党政论坛》2022年第02期[摘要]近年来,上海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呈现党建引领、服务至上、自治共治、法治为重、数治支撑等新趋势、新特点,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面临新的问题和不足。

进一步推动体制变革、推动数字化转型、提升应急治理能力是未来上海基层治理需要持续完善的基本内容。

[关键词]基层治理;现代化;上海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统筹推进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正所谓“基层不牢、地动山摇”。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城乡基层治理工作,党的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都提出了有关基层治理创新的基本精神和要求,2021年4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基层治理做出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为全国各地推动基层治理创新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上海作为我国经济最发达的超大城市,自2014年以来,按照“走出一条符合超大城市规律和特点的社会治理新路子”的目标要求,全市上下按照“人民城市”新理念,着力进行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的全方位改革创新,初步形成了党建引领的基层治理社会化、专业化、精细化、智能化新趋势和新格局。

在归纳总结上海超大城市基层治理趋势和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意见》的最新指示精神和改革要求,寻找差距,补足短板,不断开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局面,形成基层治理现代化的“上海典范”,是上海提高国际大都市治理水平的基本任务和根本保障。

一、上海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趋势、成效与不足(一)上海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趋势与成效经过七八年的不懈努力,上海不断加大向街镇赋权、赋能,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表现出如下五大明显趋势,并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凸显党建引领,党的建设贯穿于基层治理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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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落实街道对区域内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议权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常项目综合
【发文字号】沪发改社[2017]2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5.09
【实施日期】2017.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落实街道对区域内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议权的实
施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社〔2017〕21号)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市水务局、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市绿化市容局,各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4〕14号)、《关于深化街道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4〕42号)和《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按照市委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我委制定了《关于落实街道对区域内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议权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
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落实街道对区域内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议权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9日
附件:
关于落实街道对区域内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议权的实施办法
根据《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4〕14号)、《关于深化街道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4〕42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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