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01.11•【字号】沪发改规范〔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第46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三章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第四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五章水价执行与监督第六章规范收费行为第七章附则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市、区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和范围按《上海市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8•【文号】发改价格[2013]1246号•【施行日期】2013.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为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广东、广西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试点改革经验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基本思路和范围(一)基本思路。
按照市场化取向,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为最终实现天然气价格完全市场化奠定基础。
为尽快建立新的天然气定价机制,同时减少对下游现有用户影响,平稳推出价格调整方案,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增量气价格一步调整到与燃料油、液化石油气(权重分别为60%和40%)等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的水平;存量气价格分步调整,力争“十二五”末调整到位。
(二)适用范围。
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门站价格适用于国产陆上天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
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以及液化天然气气源价格放开,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需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即运输企业和销售企业为同一市场主体),执行统一门站价格;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但单独销售的,气源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管道运输价格向管道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18年)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沪发改规范〔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上海市定价目录》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地方定价权限制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6月29日上海市定价目录说明《上海市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由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地方定价权限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公布。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定价目录》所确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行使定价权。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现行规定管理。
《定价目录》中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定价目录》未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本市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定价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适时修订。
《定价目录》执行期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或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由政府定价管理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自动退出《定价目录》。
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的项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定价目录注:1、成品油价格、公立医疗机构销售医疗器械的加价率(额)、电动汽车充换电收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10•【文号】发改价格[2014]1835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13年6月,我委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调整了天然气价格。
方案实施后,国内资源开发和海外资源引进速度明显加快,天然气供应能力显著增强;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天然气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总体安排,按照2015年实现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的既定目标,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了进一步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意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价格调整具体安排在保持增量气门站价格不变的前提下,适当提高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门站价格,具体为:(一)非居民用存量气门站价格适当提高。
非居民用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
广东、广西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按与全国水平衔接的原则适当提高。
调整后的各省(区、市)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见附表。
鉴于目前化肥市场低迷,化肥用气调价措施暂缓出台,待市场形势出现积极变化时再择机出台。
用气化肥企业需承担冬季调峰责任。
(二)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
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门站价格此次仍不作调整。
方案实施后新增用气城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按该省(区、市)调整后的存量气门站价格政策执行。
(三)进一步落实放开进口液化天然气(LNG)气源价格和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政策。
需要进入管道与国产陆上气、进口管道气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供需双方可区分气源单独签订购销和运输合同,气源和出厂价格由市场决定,管道运输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天然气一方多少钱

天然气一方多少钱一、2022年天然气价格多少?1.安徽淮南自2022年4月1日起,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是3.95元/立方米,若年用气量50~100万立方米的优惠0.05元/立方米,年用气量100~500万立方米的优惠0.1元/立方米,年用气量500万立方米以上的优惠0.15元/立方米,执行时间为2022年4月1日-2022年10月31日。
2.江苏宿迁核定宿迁中石油昆仑燃气淡季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最高不超过3.38元/立方米,核定宿迁华润燃气、宿迁双闽管道燃气淡季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最高不超过3.95元/立方米。
大用户淡季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供用双方在上述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
淡季价格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
对市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户(工业用户除外)用气,各公司应在上述价格基础上给予0.2元/立方米的优惠,执行期限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
3.甘肃兰州自2022年4月1日起,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第一阶梯销售价格由1.69元/m3调整为1.76元/m3,第二阶梯销售价格由2.03元/m3调整为2.11元/m3,第三阶梯销售价格由2.54元/m3调整为2.64元/m3。
非居民用气集中供热用气销售价格(不含商用)由1.80元/m3调整为2.17元/m3;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由1.90元/m3调整为2.46元/m3。
4.山东济南普通居民用户实施阶梯气价。
年用气量240立方米(含)以内第一阶梯气价为2.72元/立方米;年用气量240-360立方米(含)第二阶梯气价为3.20元/立方米;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第三阶梯气价为4.00元/立方米。
二。
燃气收费标准2022是什么?1.北京第一档2.61元/立方米,第二档2.83元/立方米,第三档4.23元/立方米,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户2.63元/立方米。
非居民发电用气2.27元/立方米,供暖、制冷用气是城六区2.45元/立方米,其他区域:2.21元/立方米;工商业用气是城六区:2.87元/立方米,其他区域:2.63元/立方米;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非居民用)是2.33元/立方米。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
销售基准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8.27
•【字号】沪发改价管〔2024〕39号)
•【施行日期】202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天然气
正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基
准价格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完善本市非居民天然气用户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2〕10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天然气上游气源价格变动情况,决定调整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
调整后的价格见下表:
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上述价格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实际销售价格以政府制定的基准价格为基础,由供应企业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确定。
请各供应企业认真做好准确抄表、宣传解释等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市燃气稳定安全供应。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27日。
上海市天然气市场及价格承受能力分析

表1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2010年7月)单位:元/m3资料来源: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沪发改价管(2010)016号关于同意实施本市非居民用户燃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的复函[Z].上海: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
表2上海市城市燃气居民用户可承受气价测算表格低于2.35元/m3时,天然气具有竞争力。
2010年,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约为31838元,居民用各类燃料均按同一耗气指标(7.0×105kcal/人年,天然气价格2.5元/m3)计算,那么,每户3人年消耗天然气约为247m3,人均年燃气费用占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约0.65%,与建设部建议的合理水平5%相比,说明上海市居民对此天然气价格具有较强承受能力。
———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类用户主要指为居民提供教育、医疗卫生、交通、社会福利与保障、社区服务、邮电通信和商业金融服务等各种公共服务产品的用户。
天然气用于此类用户时,其替代燃料主要有瓶装LPG、管输LPG、人工煤气、柴油、煤炭及燃料油等,测算结果见表3。
由表3可知,天然气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类用户使用燃料,与瓶装LPG、管输LPG及柴油相比,价格有明显竞争优势;与人工煤气和燃料油相当;与煤炭相比,虽然不具有价格优势,但如果考虑环保效益,特别是鉴于一些大中城市今后将限制市区燃煤等因素,则天然气仍有明显竞争优势。
2.天然气发电。
与常规燃煤电站相比,天然气发电成本中,固定成本所占比重为25%-45%,小于燃煤电站60%的固定成本;燃料成本所占比重为55%-75%,大于燃煤电站40%的燃料成本。
由此可见,燃气电站上网电价与燃煤电站相比,受燃料价格变动影响更明显。
根据联合循环燃气机组和燃煤机组的相关技术经济参数分析两种发电方式的经济性。
假设燃气电站和燃煤电站的单位静态投资分别为3300元∕千瓦和4000元∕千瓦,在年发电利用小时数为3500小时,若保证燃气发电与燃煤发电经济性基本一致(即相同的上网电价和资本金内部收益率),按热值计算,天然气与煤炭的临界比价应约为2.4;在年发电利用小时数为5000小时,其临界比价应约为2。
最新整理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docx

最新整理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是由发改委协调发布的通知,并且由于是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所以通知的范围也会比较广。
以下准备了两篇文章,可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
下面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由资料站提供。
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x]1835号)规定,自201x年x月x日起调整全国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要求各地尽快理顺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
为疏导上游气价上涨影响,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管道天然气各类非居民销售价格统一上调0.42元/立方米。
其中,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工商业用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3.65元/立方米,发电用气(含供暖、制冷)调整为3.09元/立方米,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非居民用气)调整为3.04元/立方米。
二、执行居民天然气价格标准的各类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继续执行居民价格。
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应的居民用气价格不作调整。
三、放开车用气销售价格,由经营企业自行制定。
四、各燃气企业要认真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政策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气价格自201x年x月x 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201x年x月x日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xxx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1x年x月,我委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调整了天然气价格。
方案实施后,国内资源开发和海外资源引进速度明显加快,天然气供应能力显著增强;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天然气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1x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总体安排,按照201x年实现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的既定目标,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了进一步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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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
销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3.28
•【字号】沪发改价管〔2022〕10号)
•【施行日期】2022.03.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
格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平衡上游天然气价格上涨和减轻用户负担的关系,经研究决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21〕62号)继续执行。
请各供气企业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市燃气稳定安全供应。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