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法律论证许霆案例分析(3篇)

法律论证许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涉及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通过对许霆案的事实分析、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进行探讨,旨在从法律角度论证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许霆案;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法律适用一、引言2008年,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取款17.5万元。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关于其定性问题,存在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许霆案进行分析,论证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许霆案事实分析2008年5月21日,许霆在河南省郑州市一家银行的ATM机取款时,发现该ATM机存在故障,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案发后,许霆被抓获,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二审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一)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分1.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霆案中,关于其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其利用了银行的ATM机进行非法取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其秘密窃取了银行的资金。

(二)争议焦点1. 许霆是否利用了ATM机的故障?2. 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 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四、法律论证(一)许霆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许霆案中,ATM机存在故障,导致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由此可见,许霆的行为与ATM机的故障存在直接关联,其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进行非法取款。

许霆案简要分析

许霆案简要分析

许霆案简要分析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

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这一案件时至今日仍旧争论颇多,主要围绕在许霆案中许霆到底有没有犯罪、最轻或罪重。

许霆案最终是以盗窃罪判处许霆5年有期徒刑,并处以2万块罚金。

我个人的观点是许霆有罪,但不构成盗窃,应当以诈骗罪论处,判的轻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许霆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种,首先,他肯定不属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司财物等。

其次法院认定,许霆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这一点实际上争议很多,根据法学家甘正培解释说,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的行为。

至于行为人是否实际,上已被当场发觉、是否事后马上被发觉、是否因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留下身份识别标志而事后被发觉等等,均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成立。

实际上ATM机经银行授权后是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并得到了银行的承认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变成了一对一的交换行为,尽管ATM机没有智能系统,无法等值认定,但其本身也是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和自主行为的,这就如同一个人和一位脑部暂时不正常的人进行了不对等的交易,你只能说,这个交易是主观的欺骗行为从而认定这场交易不成立,而不能认定这就是盗窃,这是有本质的区别的,所以从这方面来看,我个人认为“秘密窃取”这一点是不成立的。

所以以盗窃罪来对许霆定罪是不合适的。

本案中还有一个着力点在于ATM机算不算金融机构,在本案中,法庭认为,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鉴于许霆恶意取款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的行为,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

许霆案例分析(许攀)

许霆案例分析(许攀)

许霆案案例分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22日对许霆涉嫌盗窃金融机构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裁定,驳回许霆上诉,维持原判,许霆仍将获刑五年,并惩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

山西籍的打工青年许霆因利用银行犯错,提取了不属于自己的17万余元,于2007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许霆不服一审裁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广东高院将该案发还重审。

2020年3月31日,广州中院作出重审裁决,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惩罚金2万元。

许霆仍对裁决不服并提出上诉。

近日来,广州发生的许霆利用银行ATM机故障歹意取款万元,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例,在全国引发普遍关注。

案例分析:笔者以为:许霆犯有盗窃罪,二审的量刑是适合的。

关于许霆案的定罪量刑,在刑法上本来并非复杂,但各类各样的缘故,致使本案被炒得沸沸扬扬。

笔者以为: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但能够判处低于无期徒刑的刑罚。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行为。

许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就盗窃罪而言,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的性能,在于使盗窃罪与故意损坏财物罪和不值得处以刑罚的盗用行为相区别,故非法占有目的,是指利用财物和排除他人权利的意思。

许霆明知自己的借记卡所记载的现金只有170余元,在发觉了ATM机的故障后取走17万余元的行为,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许霆所提出的“本意是想把钱掏出来,爱惜好还给银行”的辩白,不可能取得认同。

许霆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1)许霆的行为是违背银行治理者意志的行为。

依照大体的金融规那么,银行治理者仅同意存款人掏出与其存款额相应的现金,可不能同意取款额超出存款额的情形。

这一点也为存款人所知。

许霆的行为不可能取得银行治理者的同意,相反必然违背银行治理者的意志。

许霆的行为并非是使银行治理者产生处分财产的熟悉错误的欺骗行为,故不可能成立诈骗罪,固然也不可能成立作为诈骗罪特殊类型的金融诈骗罪。

惠州“许霆”案,一份伟大的判决——分析透彻、富有哲理、浸透人性

惠州“许霆”案,一份伟大的判决——分析透彻、富有哲理、浸透人性

惠州“许霆”案,一份伟大的判决——分析透彻、富有哲理、浸透人性引言“盖着法院大印的裁判文书不单只是一份公文,更是一名法官的作品。

”“如果是说裁判文书只是个公文,与个人没有关系,大家都不尊重,糊弄出去就完了。

这样的话,带来的最大问题是没有荣誉感。

判决书如果连自己都感动不了,怎么感动人民群众?自己都说服不了,怎么说服得了别人?”这是该案审判长万翔披露判决书产生过程时谈到的。

这份判决书共计12265字,全文对罪名认定与刑罚裁量进行了充分的说理,以“我们”代替了“本院”,判决书最后,还注明了具有法官个人色彩的“最后的说明”。

除了分析法律论证、分析透彻之外,下面这些文字,吸引着法律人:“被告人犯意的基础动因在于一念之间的贪欲。

欲望人人都有,眼耳鼻舌身意,人有感知就会有欲望,所以欲望是人的本性,它来自于基因和遗传,改变不了,因而是正常的。

欲望本身也是有益于人类的,没有欲望人类可能早已灭绝。

与此同时,人作为社会中的存在,欲望必须得到控制,必须被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我们知道,许多犯罪尤其是财产犯罪的最初(甚至是唯一)动因就是贪欲,当然在极端情况下,如严重冻饿、危及生命时,可能还有其它动因,但是属于例外或极少数,这里不予以展开。

对财产犯罪科以刑罚,目的就是通过报应和预防两种方式,将人的欲望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不让欲望演变为贪欲而危及他人利益,以维持社会的正常交易秩序和人类正常的生活秩序。

”“就本案而言,判词虽然已经详细阐明理由,但因本案被告在犯罪手段上非常特殊,合法形式与非法目的交织在一起,理论界对案件的定性争议也比较大,那么本判决结果可能难以让所有人肯定或认可。

因此,我们也不能确认和保证本判决是唯一正确的,我们唯一能保证的是,合议庭三名法官作出的这一细致和认真的判断是基于我们的良知和独立判断,是基于我们对全案事实的整体把握和分析,是基于我们对法律以及法律精神的理解,是基于我们对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的追求。

”相信,上述这些文字,很少在我国的刑事判决书中看到。

从罪刑相适应看许霆案

从罪刑相适应看许霆案

从罪刑相适应看许霆案一、许霆案基本案情及审理经过2006年4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4岁青年保安许霆在广州市商业银行的atm机上取款,自己银行工资卡帐上只有171元,但atm机的计算机系统存在程序错误,每取1000元在帐户上只划走1元钱,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

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

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

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

在此期间,许霆告知同事郭鞍山该银行atm机出现故障,并伙同郭鞍山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自携款离开工作单位。

2006年4月24日中午,许霆离开广州回老家,后得知银行报案开始一年逃亡生涯。

在逃亡路上,许霆丢失赃款5万元,另外投资10万元开网吧,赔得血本无归。

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出差途经宝鸡火车站时被当地民警抓获。

2007年6月4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正式对许霆进行刑事拘留。

2007年10月15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许霆犯有盗窃罪。

2007年11月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正式开庭审理许霆盗窃案。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此之前,2006年11月许霆的同案犯郭鞍山在老家湖北向警方自首,郭鞍山因为有自首情节,并且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认罪态度较好”,被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许霆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2008年1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将此案发回广州市中院重审。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2万元,并追缴17万多元违法所得。

宣判时,许霆表示不再上诉,后在上诉期内又表示对此重审判决不服,向广东高院再次提起上诉。

许霆案案例分析ppt课件

许霆案案例分析ppt课件
第一、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罪与非罪) 第二、如果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应该如何定罪? 法院所认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否正确?(此罪与彼 罪) 第三、一审判决为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5年有期徒 刑,量刑是否合理?(罪轻与罪重)
案件参与关联方:
许霆
银行
ATM机(运营商)
银行责任:
我国有关部门对电子错误造成损失的,也强调了金 融机构应负的责任。银监会 2006 年 3 月 1 日颁布的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 89 条规定:“金融机构 在提供电子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 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 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一规定同国外的相关 规定精神是一致的。
为合适,并认为许霆取款的行为符合《刑法》第 196条 第一款第四项即恶意透支的规定。
二、不当得利。 广州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富杰认为,“许霆有
错,但并非有罪。许霆应该被认定为‘不当得利’,由 银行追索其不当得利金额。柜员机出错,银行也应该承 担风险、承担责任,盗窃等于银行把自己应该承担的风 险给转移了。”“我坚持这是民事行为,仅仅是不当得 利。问题出在银行方面,他们应该从自身找原因。”
三、侵占罪。 高艳东认为应将许霆的行为认定为侵占罪更符合法
律原理和社会道德。他提出,在许霆案中,能够成为实 行行为的举动包括两个方面:插真卡输密码、从出款口 拿钱。许霆还可能有事后的消极行为:拒不返还从出款 口拿的钱、拒不偿还少扣余额。显然,‘拒不返还,拒 不偿还’只能成为侵占罪的评价内容。在取款机出错时, 银行虽然没有放弃所有权,但事实上无法占有出款口的 资金,且该资金并非出于银行的本意而脱离其占有,属 于遗忘物。因此,“从出款口拿钱”就只能评价为侵占 行为。
四、不构成犯罪 田文昌律师结合自己的从业经历,提出了目前热议

许霆案评析

许霆案评析

许霆案评析一、案情回顾2006年4月21日,许霆在广州商业银行的ATM自动柜员机取款。

偶然发现,取出人民币1000元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

随后陆续取款171笔,合计人民币17.5万元。

接着,许霆辞去其在广州的工作,携款潜逃。

一年后,许霆被捕归案。

2007年11月29日,广州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但是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在中国社会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

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当庭以盗窃罪判处许霆五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17.3万余元,许霆不服提起上诉。

2008年5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因本案对许霆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对许霆案做出刑事裁定,核准广东省高院维持二审的裁定。

这意味着,许霆最终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二、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许霆一审判决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舆论哗然。

民众普遍认为许霆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是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我们还是应该从理性的角度进行分析,而不是出于感性的认识就认定许霆无罪。

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多次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依照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构成理论,许霆应构成盗窃罪。

首先,在主观方面上,许霆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当然,许霆第一次取款行为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上是出乎许霆的意料的,应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但是,当许霆意识到 ATM 机发生故障后,其余的 170 余次取款恶意取款行为已表明许霆具有非法占有银行钱财的目的。

事发后许霆潜逃的行为也印证了这一点。

其次,在犯罪客观方面,许霆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将他人财物转归本人或第三人所有。

许霆案案例分析

许霆案案例分析

许霆案案例分析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热议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舆论讨论。

许霆案以其骇人听闻的作案手法和对被害人造成的巨大伤害程度而震惊了整个社会。

许霆是中国河南省一名普通的失业青年,他通过QQ群、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建立了一张广泛的社交网络,与大量女性建立起联系。

随后,他通过各种手段骗取这些女性的信任,谎称自己是一名有钱人,以投资、经商等为诱饵,进而引诱这些女性与其见面。

然而,一旦与这些女性见面后,许霆便转变为狠心的骗子和强奸犯。

他对这些女性实施了残忍的暴力行为,将她们锁在自己的屋子里进行长时间的虐待和侮辱。

他以各种借口不给女性提供饮食和卫生条件,使她们在长时间的拘禁中遭受了巨大的身体和心理折磨。

这起案件引起了巨大的公愤和愤怒。

人们对于案件中的暴力行为表示愤怒和愤慨,对于被害人受到的痛苦和折磨感到震惊和惋惜。

同时,人们对于公安机关的抓捕行动表示支持和赞扬。

在案发后不久,公安机关迅速制定了抓捕计划,并成功将许霆抓获归案。

这起案件在司法审理过程中也引起了相关法律界专家的广泛关注。

他们通过对案件的学术研究和辩论,为法律界提供了丰富的案例分析和研究成果。

他们强调了公司对于暴力和虐待行为的法律责任,提出了应对这类案件的相关法律政策建议。

许霆案给社会带来了深刻的反思和警示。

作为一个社会公民,我们不仅要正确认识自己的社会角色和责任,还要用行动为案件中的受害者提供帮助和支持。

同时,我们也应加强对社交媒体等平台的监管,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总之,许霆案是一起骇人听闻的刑事案件,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震撼。

通过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和反思,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社会的黑暗面,并为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作出贡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许霆案案例分析
许霆案是中国著名的刑事案件之一,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

该案件的发展过程和最终的审判结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对许霆案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认识这一案件。

许霆案的发生背景是一个家庭纠纷,涉及到财产分配和家庭关系等问题。

在这
个背景下,许霆作为案件的主要当事人,被指控犯有多项刑事罪行,包括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到了大量的证据和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最终,法院做出了对许霆的判决,认定其犯有某某罪名,判处相应的刑罚。

在对许霆案进行分析时,我们首先需要关注的是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这些证据
包括了被害人的证言、现场勘查报告、法医鉴定报告等。

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案件的经过和真相。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的是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这些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于案件的定性和定罪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最后,我们需要关注的是社会背景和影响。

许霆案作为一起备受争议的刑事案件,其背后涉及到了家庭关系、财产纠纷、暴力问题等社会现象,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关注。

在许霆案的审判过程中,涉及到了多个法律问题。

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
是对许霆的定罪和量刑。

在这一问题上,法院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另外,许霆案也引发了社会对于家庭暴力和人身安全的关注,这也是一个需要引起社会广泛讨论和反思的问题。

总的来说,许霆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到了诸多法律问题和社会
问题。

通过对这一案件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和认识其中的法律逻辑和社会影响。

同时,也可以引发我们对于家庭关系、暴力问题等社会现象的深入思考和反思。

希望通过对许霆案的案例分析,能够为我们提供更多的启示和思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