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乡土地体制的沿革、现状与改革方向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演变与趋势

▪ 农村集体土地市场的历史演变
1.改革开放前,中国农村土地市场主要受到计划经济的限制, 土地流转和交易较少。 2.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市场逐渐放开,土地流 转和交易逐渐增加。 3.目前,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市场已经逐渐成为农村土地流转和 交易的重要平台。
改革趋势:农村集体土地市场的建立与完善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演 变与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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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背景与意义 2. 历史演变:土地承包制的建立与发展 3. 历史演变: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与调整 4. 历史演变:农村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制化 5. 现状分析:农村土地制度的主要问题 6. 改革趋势:土地承包制的优化与拓展 7. 改革趋势:农村集体土地市场的建立与完善 8. 改革趋势:农村土地制度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 农村土地权益纠纷多发
1.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征收纠纷等问题频繁发生,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2.部分地区存在土地权益不明确、土地流转不规范等问题,给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现状分析:农村土地制度的主要问题
▪ 农村土地规划和管控不足
1.当前农村土地规划和管控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导致土地利 用不合理、资源浪费等问题。 2.缺乏有效的土地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机制,影响了农业可持 续发展和生态保护。
历史演变: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与调整
▪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影响
1.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对农村经济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和 现代化。 2.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也影响了农村社会治理结构,加速了农村社会结构的分化和重 组。
▪ 农村集体土地调整的必要性
1.随着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调整成为必要手段 ,以满足农业规模化经营和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需求。 2.农村集体土地调整也有助于解决农村土地纠纷和土地权益不平等问题,促进农村 社会公平和稳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未来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未来趋势中国实行土地制度改革主要经历两轮高潮。
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是以农村土地权属改革和城市土地收归国有的改革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进行土地的没收、征收和分配。
另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以农村土地联产责任制和城市征收合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土地使用权的下放和有偿使用。
一、改革开放以前的土地制度演变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形成了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行政划拨,二是土地无偿使用,三是无限期使用,四是不准转让。
其实质就是土地资源的计划配置制度,属于计划经济体制。
这种土地使用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村人民公社的建立和城市经济和人口规模的扩大,这种土地制度的弊病日益显现。
主要问题是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出现浪费和资产价值的流失;另一方面大量的单位又无法获得土地资源,对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分布和合理布局形成体制障碍;企业成本失准,难以准确衡量经济效益;城市的房地产业无法进入良性循环,连简单再生产也无法维持。
二、改革开放以后的土地制度演变过时的土地制度严重制约了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导致文革结束不久中国实行了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
而土地制度改革又成为大陆改革开放的先声和贯穿整个过程的主要内容。
从那时开始对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在不改变国家对土地的所用权的前提下,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变无限期使用为有限期使用,变无流动使用为流动使用,沿着土地市场化的道路摸索前进。
1.开始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收取土地使用费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首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之先河,以法律的形式首次打破大陆延续了将近30年的国有土地无偿使用制度。
该法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

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初期,以下是其主要的演变过程:1. 土地改革时期(1950年代初-1950年代中)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成为当时的重要任务。
这一时期,政府实施了土地国有化和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农民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并进行了土地的再分配。
2.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1950年代末-1970年代初)在这一时期,政府加强了对土地的集中控制,实行农业合作化政策,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再次归于集体所有,实行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的土地使用制度。
3. 改革开放初期(1970年代末-1980年代末)在改革开放初期,政府逐步放开土地管理权,引入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通过个体承包经营土地的方式,鼓励农民增加农业生产效益,从而实现经济的发展。
4. 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改革(1990年代初-2000年代初)在这一时期,由于城市化的推进,土地供应紧张,政府启动了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改革,建立了高效、透明、规范的土地供应体系,以满足城市建设的需要。
5. 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2000年代初至今)中国政府启动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目的是通过流转土地使用权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城市化建设。
这一政策推动了农地流转、土地托市等方面的改革。
6. 农村土地确权制度建立(2008年至今)为解决农村土地权益不明晰、冲突频发等问题,中国政府推行农村土地确权改革,逐步建立起农民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制度,以确保农民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体现了从国有化到农业合作化,再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及进一步推动土地流转和确权等一系列政策的变革,旨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与发展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与发展2023年,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中国的土地制度已经经历了漫长的演变和发展。
从封建社会到现代化社会,中国的土地制度在各个历史时期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些变化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
中国的土地制度在封建社会时期开始形成。
在这个时期,土地被封建主义贵族掌控着,农民们只能为其耕种土地,而无法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这种土地制度导致了土地的集中化和部分地区的土地荒芜,阻碍了农业的发展。
随着中国进入现代化社会,土地制度开始进行改革。
在1950年代,中国共产党实行了土地改革,将土地归还给农民,并实行了集体化的经营方式。
这一改革使得土地得到了合理的利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得到了调动,农业生产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土地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革。
1980年代,中国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即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并保有土地的属地权、耕地权和收益权。
这一制度使得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生产效率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的土地制度又面临了新的挑战与变革。
为了保证城市的建设和土地的供应,中国政府开始实行土地征收制度,即向合法所有人征收土地,并以合理的补偿为代价,将土地用于建设公共事业和经济发展。
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城市化进程和经济发展,但也存在着征收赔偿不公、违法强征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总之,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与发展展示了中国历史的辉煌和变革。
在未来,中国政府和社会将持续努力,推进土地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为农民和城市居民提供更加公平和有效的土地使用机制,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土地政策发展历程

我国土地政策发展历程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政策经历了多次变革和调整。
从最初的土地改革到后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到现在的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我国土地政策始终在不断适应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土地改革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革。
通过土地改革,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改为农民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目标。
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农民的土地需求,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二、集体化时期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进行,我国土地政策逐渐转向集体化。
在集体化时期,农民的土地被集中起来,成立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
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主要是为了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集体化和机械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到了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将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给农户,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时期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我国土地政策开始进入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时期。
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主要目的是促进土地的合理流转和优化配置,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化发展。
同时,也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总的来说,我国土地政策发展历程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创新的过程。
从最初的土地改革到现在的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我国土地政策始终在适应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着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回顾反思与展望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回顾反思与展望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经了多次探索和尝试。
这些尝试虽然对某些方面取得了成功,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回顾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程,分析其中的问题和挑战,并展望未来可能的改革方向。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中的重大一步。
1950年代初期,政府通过“土地改革法” 对地主阶级进行了剥夺,将土地分配给农民,使得农民得以拥有自己的土地,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
但在土改实践中,农民因为规模小、技术落后、社会保障薄弱等诸多原因,面临着粮食产量低、劳动力闲置等问题,同时,一些土地受到破坏和浪费,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给我国粮食安全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隐患。
1978年,中国农村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
由邓小平等老一辈革命家推动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被“三步走”战略正式确立,农村的土地制度也随之发生了变革。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每户农民的集体土地全部承包给家庭成员经营,土地使用权也得以得到保障并通过市场化方式流转,从而使得农民们能够自主决定种植哪些农作物,销售哪些产品,自主经营个体农业。
这一制度的实行直接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的生产力得以大幅提升,特别是在国家扶持下发展了许多特色农业和农村合作经济,为我国的农村经济结构升级和区域扶贫做出了贡献。
然而,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大部分流转仍然处于同村、同乡的限定范围内,土地市场资源的整合和优化利用达到了一定的瓶颈;其次,承包合同制度落实不到位,一些农民在土地租赁和产权拍卖等环节中难以保障自己权益,有些地方利益分配、土地收益不均衡等问题引发了公共资源争夺和治理困难问题;第三,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加速发展,农村人口外流,导致土地闲置和资源浪费问题日益凸显,部分土地呈现负增长态势。
针对上述问题和挑战,未来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可以有以下几个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及其发展趋势

源所在, 为新时期我国农村土地制度 的改革提供一些参考, 从 但它 是第 一次 从 制度 上对 土 地 流传 有 所支 持 , 推 动 了我 国土 地 而为 实现我 国农村经济的繁荣以及全面建 设小康社会 做作 出 流转制度 的孕育萌芽。 1 9 8 8 年, 在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
产承 包 责任 制 的 向前 发 展 。 1 9 8 0 年, 我 国正 式 颁 布 了 《 关 于 进 在十 七 届三 中全 会 中所 通 过 的 《 中共 中央 关 于推 进 农 村 改革发
一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步 发展 和 完 善我 国农 业 生 产 责任 制 的几个 问题 》, 从 法律 制 展若 干重大 问题的决定》在保持原有农村土地制度基本政 策
我国改革开放真正的起点是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开始的。
转让” 。 这不仅从法律层面上承认了农村 的土地流转制度 , 还
给予农村土地 流转制度的实施以法律上 的保 障。 1 9 9 3 年 的中
1 9 7 8 年安徽省风阳县 小岗村 的1 8 户农 民实行分 田单干、 包产到 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更进 步地完善了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 户, 从此掀开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篇章, 也掀开了我 在保持土地公有的前提下, 可以允许土地的有偿转让。 在2 0 0 3 国改革开放历史 发展 的新篇章。 如果说小岗村的1 8 户农民实行 年所颁布 的 《 农村土地 承包法 》 又 以法律的形式规 定:“ 通过 分田单干、 包产到户只是家庭联 产承包责任制 的一种 尝试 , 那 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 采取转包、出租 、 互
从古至今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从古至今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以下是其中的一些主要阶段:
1. 原始社会时期:土地属于氏族公社共有,成员共同劳动、共同分配。
2. 奴隶社会时期:出现了井田制,土地被分为九块,中间一块为公田,其余八块为私田,由奴隶耕种。
3. 封建社会时期:土地私有制逐渐取代了井田制,地主阶级掌握了大量土地,农民则失去了土地的所有权,成为佃农。
4. 近现代时期:20 世纪初,中国开始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实行土地国有化和农民土地所有制。
1949 年新中国成立后,实行土地改革,彻底消灭了封建土地制度,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
5.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
中国的土地制度演变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它反映了中国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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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乡土地体制的沿革、现状与改革方向作者:张弥来源:《决策探索·下旬刊》 2014年第10期文/张弥城镇化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任务,也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
但在我国现行土地体制下,面临着土地供应不足、地方财政对土地高度依赖、土地使用效率下降、农民权益和粮食安全受到影响、卖地和工程腐败不断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土地应当怎样管理,怎样推进体制改革,都是下一步深化改革中必须着力解决的重点和难点。
一、我国土地制度的历史沿革“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在中国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
进入封建社会后,我国的土地制度仍然是国家所有制,但在具体实施中,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一是完全的土地国有制,也就是政府直接掌握土地。
二是国家授田下的小土地占有制。
受田者一般为自耕农,只拥有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于国家。
三是大土地占有制。
国家订立制度,允许地主通过受、请、射、赐、给、借、假、占等方式享有或占有较多的土地,让他们役使佃农耕种,收取私租。
但这类土地的最高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国家可随时根据需要采取追夺、追没、逼卖、逼献、逼迁,以至圈占、籍没等方法收回这些土地。
四是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买卖土地,但必须在政府的监督之下进行,而且买卖后的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就是说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买卖即土地使用权的让渡不发生对应的联系。
显而易见,在我国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式一直是土地国有制。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土地制度共有三次比较大的改革。
第一次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农村确立土地私有制,城市实施土地国有化。
在农村通过对封建地主土地的无偿没收和旧式富农土地的有偿征收,将土地分给无地或者少地的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确立了农民土地私有制。
在土地产权的激励下,农民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积极性得到极大调动。
在城市,通过没收外国资本、官僚资本、原国民党政府和敌对分子占有的土地,对市区中、小资本占地采取先保护、后赎买渐变为国有土地,国家长年以定价征地不断扩大国有土地等方式,有条不紊地推进土地国有化政策。
同时,国家对城市用地实施行政划拨制度,基本上是把国有土地产权无偿、无限期地给公共部门和单位使用。
在1954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中,有关条款对土地和房屋作了如下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第二次是农业合作化运动时期的土地改革:农民个人所有的土地被集中到集体所有和集中使用。
从1952年冬天到1957年,我国进行了将农民土地私有制变为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具体为建立互助组、组建初级农业合作社、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三步实施。
在高级农业合作社阶段,农民的土地无偿归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这是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的质变阶段。
1958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化改革,主要通过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合并,将土地加以集中,实行公社集体所有,“产品按需分配”。
1960年,中央提出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即土地归公社、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归生产队,由农民统一使用,劳动报酬按工分分配。
这一制度安排,虽然在给农民的自留地政策上有所反复,但总体上一直实行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第三次是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土地改革:在农村,实行了土地集体所有,农民承包使用的体制;在城镇,土地国有,实行了有偿出让、有偿使用、有偿转让等体制,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入股;当农村土地转为城镇土地时,仍实行集体土地转为国有的征用体制。
1982年我国颁布的《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如今,时间已经过去了30多年,我国经济基础和综合国力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1982年《宪法》也共经历了4次修改,但关于土地制度的上述规定,除了强调国家在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时要给予补偿以及土地的使用权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外,没有任何变化。
可以说,当前我国房地领域存在的众多问题,与土地制度没有同步改革创新是分不开的。
不过,针对这个问题,近些年来我国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作了改进完善。
比如,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一次明确地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规定为物权,有力地保护了农民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二、我国城乡土地体制的特点结合上文对我国土地制度历史沿革的梳理和当前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土地体制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土地体制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可以依法划拨或出让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交易,但用途转变受到严格管制。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但不得买卖承包地,如果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还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二)土地产权模糊不清在城市,名义上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在实际经营管理中要由具体的实体机构来实施。
根据现有的制度安排,国有土地资源长期是由从中央到各省、市、县的多级政府来管辖,下一级政府向上一级政府负责,中央政府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各省、市、县政府也同时向当地的立法机构负责,这种复杂的管理方式,加之政府横向部门之间职责界定不清,使得国有土地的法人代表出现了虚化问题。
而土地使用单位,特别是国有单位,只要获得政府计划审批,就可以比较自由、无偿地长久使用、闲置、储备土地,由于国家的土地所有者权益没有得到体现,国家所有制实际上已经演变为单位所有制。
在农村,名义上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在行使所有权时,又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
首先,集体土地受到国家政策和规划的调控。
其次,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十分模糊,多数地方的村级组织实际上代表集体土地所有者发挥作用,而村级组织虽然是通过村民自主选举产生,但受制于乡镇党委、政府,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事实上是行政机构的延伸。
再次,国家可以根据需要征收或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但在任何情况下,国有土地都不可能转变为集体土地。
最后,农村集体不具备在国家一级市场上自由买卖土地的法律资格,买卖土地的权力由国家垄断,国家始终牢牢把握着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终极所有权。
(三)国家严格管制土地资源配置且高度集权一方面,国家规定土地用途,把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土地用途的改变。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城市编制用地规划,改变用地的性质,都需要土地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
另一方面,国家高度集中土地资源的配置和管理权力。
比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此三条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现行土地产权制度的约束当前,我国城乡二元化的土地体制始于计划经济时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矛盾,不仅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且还阻碍着城市化、农业现代化以及城乡统筹发展,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和现代化建设大局。
(一)农民的权益严重受损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大量农村土地变为城市建设用地。
当土地由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时,要先由政府征购,再由政府出让或批租给建设用地使用人。
由于土地征购价格与批租价格相差很大,一部分本应属于农民的权益以差价的形式转让给了政府及相关利益关系人,农民的权益严重受损。
此外,农村的建设用地、宅基地、耕地,都不能进行抵押贷款,也不能入股,交易受到限制,因此,土地不能作为资产来为农民获得利益,使得农民少了一个重要的增加收入和致富的渠道。
(二)阻碍农民进城及城市化战略的推进发展中的城市化过程,有一个人口从农村退出和进入城市的过程,其退出和进入,必然涉及财产、置换、交易等制度和行为,且退出的成本收益和进入居住的能力与成本是人口最终能不能完全城市化的关键。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农民无权自行处置级差地租较高的承包土地,包括宅基地,而大片农田和宅基地退出复垦后,几乎没有补偿,也无法变现换取城市住宅,向城市流动的退出损失太大,且进入城市安居成本又太高,实际上形成了城市化中农村人口的退出障碍。
(三)城乡土地资源使用效率较低一方面,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城镇建设用地使用粗放程度不断恶化,使用效率下降。
从2000~2010年,全国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从130平方米提高到142平方米,城市建成区人口密度下降,从每平方公里7700人下降到7000人。
另一方面,随着农民大量进城务工,加之农业比较收益较低,农地流转困难,很多耕地存在荒废现象,农村土地闲置问题比较突出。
据有关学者估算,目前农村闲置土地规模达到185万~285万公顷,相当于现有城镇用地的1/4~1/3。
(四)土地使用权终止后财产归属的不确定性风险在城镇,土地使用年期在40~70年之间。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土地出让到期后,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其地附着物要收归国有。
在农村,《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这样的制度规定,使得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年期终止时财产归属面临着不确定性风险。
一方面,导致建筑土地的供给和房屋供给过少,而建筑地段需求和房屋需求过旺,使建筑地段和房屋价格居高不下。
另一方面,由于周期长、投资大,财产又主要是地上附着物,加之到期财产存在被充公的风险,投入产出较为不合算,投资积极性受到较大影响。
(五)农业规模经营及现代化难以推进在现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下,农业经营规模比较小,且很难推进规模化经营。
现代农业,除了传统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外,更重要的是要发展设施农业,如集约性种植、养殖,农业产品的深加工,现代农业的社会化服务,这些都需要一些土地分配于此。
如果实践中主体设施和服务设施太简陋,不利于现代农业的发展。
(六)土地财政问题突出从这几年的情况看,由于政府成立土地整备和出让中心,先将农民的土地尽可能全部征用过来,再招拍挂高价卖出去,政府从土地招拍挂中获得了大量的收入,产生了土地财政问题。
但在近年由于政府加大对土地的调控力度,以及拆迁成本的上升和土地出让收入的减少,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净收入正逐步下降,较之2010年31.7%的峰值明显下降,土地财政难以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