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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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乡土地制度的比较

中国城乡土地制度的比较

一、城市与农村土地制度的比较假如将中国目前的土地制度进行简单的总结,可概括为国家和集体两种所有,国家拥有高度集中分配土地资源的权力,国家规定和管制城乡土地的用途,建设用地绝大部分只能用国有土地,集体不可购买国有土地,国家强制征用集体土地。

宪法规定了中国目前土地的国有和集体两种所有形式:即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农户使用和经营的宅基地和承包地、承包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中国城乡土地制度比较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非凡是农村,集体和农民不得私自改变土地的用途,并买卖土地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

城市土地国家可以依法无偿和有偿出让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耕地和宅地由农民经营和居住和使用,耕地有承包经营期限;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交易,但是用途转变受到严格管制;城镇住宅,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改革房等等的不同,其使用权的出租和交易,非凡是改变用途,在法律和法规上也受到严格的控制。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虚无性现行土地制度架构中最大的困惑,是土地集体所有实际上的虚无并衍生出诸多问题。

从所有主体来看,村委会既不是经济法人,也不是一级政府,作为当地村民的社区性自治组织,来充当集体土地财产的所有者代表。

在村民现有民主法制知识积累有限和文化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土地集体所有往往成为实际上的村长和村委会少数人所有。

这样的问题相当普遍:即村长或者村委会少数人出租和变相出卖集体土地,从中寻租;侵占、挪用国家征地的补偿;多留机动地和集体田,频繁进行土地承包的调整,从中谋利等等。

目前,农民负担沉重,而且屡减不少,减负和增负反复,实际上与土地集体所有与农户承包经营制度为基础的经济关系有关。

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虽然过去在打破传统农村集体经济、发挥农民积极性方面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发展到今天,许多县乡村以土地集体所有权为强制手段,以农户承包的土地为基数和借口,巧立各种名目,收取各种费用,土地集体所有和农户承包实际已经异化为县乡村三级向农民进行各种税费入亩、强制种农业特产并收特产税等的一个搭车收费,并政权化、强制化、永久化的制度机器。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一、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或集体所有权下的土地,经过法律程序,由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城市地方政府授予国家和个人、组织占有、使用、收益、转让和抵押的一种权利。

它是我国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土地使用权的种类我国土地使用权按所属主体和性质的不同,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

目前,城市土地主要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由国家授予的占用土地的合法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般为50年,如果需要延长,必须重新办理手续并支付土地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2. 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村庄、农田、林地、草地等。

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涉及占有、使用、收益、转让和抵押等权利的民事权利,它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权利,而非一种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权利的性质它是一种有关占用、使用、收益、转让和抵押土地的权利,而不是土地本身。

土地使用权的行使者仅仅是土地的占有和使用者,没有土地所有权,即没有对土地本身的占有权。

2.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期限一般为50年,但不排除对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结束后,土地使用者需要向国家重新缴纳土地使用费,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

3. 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土地使用权是由国家授予的,因此,国家有权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和监督。

同时,土地使用者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切实履行其土地使用权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四、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和抵押的,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

目前,我国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主要采用招拍挂方式进行。

在拍卖前,必须公开宣布起拍价和竞拍规则,并通过竞价方式确定最高价。

在交易中,土地使用权的买卖双方必须经过合法程序,按照法定程序交换合同并缴纳相关费用,完成买卖手续。

改革开放后土地政策的变化

改革开放后土地政策的变化

改革开放后土地政策的变化
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土地政策经历了重大变化。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变化:
1. 农村土地改革: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实行了农村土地集体经营的政策,允许农民租赁土地并承包经营。

这一政策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提高了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2.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改革开放后,中国开始逐步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允许农民有相对的自主权,可以选择自己的居住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方式。

这一改革使农民在土地使用上更加灵活,有利于他们的居住条件和经济发展。

3. 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改革开放后,中国逐步建立了城市土地市场,并实行了土地出让制度。

这一改革使得土地资源能够更加有效地配置,吸引了大量的投资和发展。

同时,也给城市居民提供了个人产权保护的环境。

4. 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为了稳定农民的积极性,中国政府多次延长了农村土地承包的期限。

这使得农民在土地上可以长期稳定地进行经营,提高了他们的投入积极性。

5. 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政策调整:改革开放后,中国经历了大规模的城市化进程。

为了应对城市土地供应不足和高房价问题,中国政府通过推行土地供应制度改革、土地增量使用计划等措施,调整了城市土地政策,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总的来说,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土地政策经历了多次调整和改革,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土地资源的作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这些变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中国的农村和城市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我国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是一种对土地实行行政划拨,无偿无期限使用,禁止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的制度。

其基本特征就在于:一是行政划拨,二是无偿无限便用,三是禁止转让。

行政划拨是指土地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调拨使用,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土地使用者如果需要土地,不是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获得,而是按照一定的建设用地程度,首先申请建设项目,待有关部门批准后,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拨给。

二是国家因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或举办社会公共事业.如果斋要土地使用者其时正在使用的土地,不是通过购买或租赁方式取得,而是运用政府行政手段无偿调拨。

无偿无期限使用是指土地使用者从政府得到用地时不支付地价,在使用土地过程中也不缴纳地租或土地使用费。

同时国家在将土地划拨给土地使用者时,也没有具体规定明确的土地使用期限。

除非基于国家利益需要由新的使用者使用该土地,否则原来的使用者可以无限期地占用。

禁止转让是指原有土地使用制度下禁止土地使用者以买卖、出租、抵押、赠与、交换、典当等交易方式将土地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经过建国以后长期的实践,上述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弊端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里和高效率使用,二是不利于城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三是不利于准确评价企业的实际经营效果,由于无需考虑用地成本,企业和事业单位土地浪费严重。

改革开放以后,这种土地使用制度更加显得不适应,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逐渐对城市土地使用制度进行改革。

大致经过如下几个阶段:(一)征收土地使用费1982年,深圳开始按城市土地的不同等级向其使用者征收不同标准的使用费,全国不少城市从1984年开始也陆续采取这种做法。

例如,上海市政府根据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以后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中外合作、合资和外资企业法律、法规对三资企业征收场地使用费或土地使用费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有偿使用的收费形式、方法和土地用途、等级标准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

中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时间表

中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时间表

中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时间表
摘要:
一、引言
二、中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背景
三、中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过程
四、中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意义
五、总结
正文:
中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旨在建立一个符合市场经济需求的土地制度。

改革的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改革开放初期,主要是通过试点的方式进行土地制度改革。

1980年代初,深圳、珠海等四个城市被列为试点,开始进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这一阶段的改革主要是针对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进行探索,试图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土地资源的配置。

第二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这一阶段主要是推进城市土地的国有化改革。

改革的方式是通过征收土地出让金,将城市土地从私有制转变为国有制。

这一改革奠定了中国城市土地制度的基础,为后续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保障。

第三阶段是21世纪初,这一阶段主要是完善城市土地管理制度。

200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规定了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流转和退出机制,为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意义在于,它推动了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为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及其形成

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及其形成
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及其形成
一.土地所有制
1.土地全民所有制及其形成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及其形成
二.土地使用制
1.城市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及其形成 2.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及其形成
土地所有制
我国现阶段的土地制度为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分 为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 农村土地国有制的建立过程:
1.1944年颁布《陕甘宁边地区地权条例草案》中第
八条对公有土地进行了说明。 2.1947年9月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废除封 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 地制度,并且土地平均分配。 3.新中国成立后,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 有关规定。
5.1951年政务院发布《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 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 6. 《宪法》中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林、草原、荒 地、滩涂自然资源属于国家即
(1) 国家在城市土地上的收益大量流失。 (2) 无法保证经济合理地利用土地。由于土地无偿划拨, “多占少用”、“早占晚用”、“占而不用”、“优占劣用” 的现象十分严重,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 (3) 土地无偿使用,掩盖了土地级差收益。使企业间不平 等,不利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各单位占地面积、地段优 劣的差异在考核企业的指标中反映不出。 (4) 不利于对外开放政策和吸引外资。因为所有外商投资 项目都涉及土地使用问题,如果土地使用权不能以法律的形 式,按国际惯例加以确认,就会影响投资者的信心。 (5) 土地行政划拨,不仅手续繁琐,而且也容易滋生各种 不正之风,导致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的产生。
(2) 无偿、无限期使用 (3) 禁止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即禁止城市土地的使用者以买卖、出租、抵押、赠与、交 换等方式将土地转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1953年政务院办公室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 “凡征用之土地,产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不需要时,应交还 给国家,不得转让。” 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1983年 11月国务院颁发了禁止土地买卖、租赁的通知。 《通知》规定:如果土地使用者不再需要使用该块土地,必须 将它无偿地交还给国家有关部门,由国家重新安排。

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制度变革与社会阶层分化

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制度变革与社会阶层分化

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制度变革与社会阶层分化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城市化进程正在不断加速。

然而,城市化过程中的土地制度变革和社会阶层分化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土地制度变革和社会阶层分化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作用和影响。

一、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制度变革城市化进程需要大规模的土地开发和利用。

然而,在中国,土地是国家所有的,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受到限制。

为了满足城市化的需要,土地制度发生了巨大变革。

例如,土地征收和征地补偿制度的改革允许政府将农民土地征收用于城市建设,并给予农民相应的补偿。

这种土地制度变革为城市化提供了土地资源的保障。

然而,土地制度变革也存在问题。

一方面,土地征收和征地补偿制度存在不公平现象。

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滥用权力,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另一方面,土地改革存在着农民工的土地流转问题。

由于土地流转成本高昂,很多农民无法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城市发展者,进而失去了城市化发展的机会。

二、土地制度变革与社会阶层分化土地制度变革对社会阶层分化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土地制度改革使得城市居民的财富得到了增加。

土地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土地成为了许多人的主要财富和投资渠道。

这导致了城市居民财富的不均衡分配,进一步加剧了社会阶层的分化。

其次,土地制度变革对城市农民工的影响也非常明显。

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向城市从事低技能工作。

然而,由于土地制度的限制,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城市居民的福利,劳动力市场的不稳定性使得农民工容易沦为低收入阶层。

这导致了农民工的生活质量低下,与城市居民形成明显的社会阶层差距。

三、探索解决土地制度变革和社会阶层分化的途径为了解决土地制度变革和社会阶层分化问题,我们需要寻找适当的解决途径。

首先,应该改革土地征收和征地补偿制度,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政府应该制定更加公正和透明的土地征收政策,并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管,防止滥用职权。

其次,应该加强农民工的权益保护。

政府应该加大力度改善农民工的福利待遇,提供更多的社会保障和培训机会,帮助他们融入城市社会,提高生活质量。

中国的土地制度

中国的土地制度

中国的土地制度中国的土地制度是指中国政府对土地的管理和分配制度。

中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和变化,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到城市土地国有化,再到当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城市土地市场化。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实行的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制度。

这一制度使农民集体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分配上采取的是按劳分配的原则。

这种制度使农民得到了较大的土地保障,为农村发展奠定了基础。

然而,由于土地分配不均等和农村发展不平衡等问题,随着经济改革的进行,中国开始对土地制度进行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开始逐步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这一制度允许农民通过长期承包土地的方式,获得土地权益,自主经营农田。

农民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行安排生产经营,享受土地收益。

这种制度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而在城市地区,中国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化和市场化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供给市场。

市场化的土地制度使得城市土地资源得到了更有效的配置,吸引了大量的投资和人口涌入城市,推动了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

然而,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和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中国的土地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存在着农民土地财产权不明晰、承包期限不确定等问题,影响了农民对土地的投资积极性。

另一方面,城市土地供应过程中存在着土地流转不畅、土地价格过高等问题,制约了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正在进行土地制度的改革。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逐步确权并扩大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流转权,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相对集中的土地经营。

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完善市场化的土地供给机制,引入多元化的土地供应主体,有效平衡城市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的关系。

可以预见,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将为农村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土地资源保障和配置机制,促进经济的均衡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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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 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 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 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 “必须接管帝国主义 在华的资产, 在华的资产,没收官 僚资本归无产阶级领 导的人民共和国所有, 导的人民共和国所有, 使人民共和国掌握国 家的经济命脉, 家的经济命脉,使国 营经济成为整个国民 经济的领导成分。 经济的领导成分。” 各城市人民政府根据 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接管了一 批国民党政府所属的 城市土地, 城市土地,接管或没 收了帝国主义在中国 占有的大批地产, 占有的大批地产,没 收了一批官僚资本家 以及战犯、汉奸、 以及战犯、汉奸、反 革命分子在城市中的 土地。 土地。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先后发布了《 先后发布了《关于没 收战犯、汉奸、 收战犯、汉奸、官僚 资本家与反革命分子 的财产的指示》 的财产的指示》与 《关于没收反革命罪 犯财产的规定》 犯财产的规定》。 各城市对官僚资本家 以及战犯、汉奸、 以及战犯、汉奸、反 革命分子在城市中的 土地做了进一步的清 理和没收。 理和没收。
城市土地使用制改革的目标与进程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了城市土地使用制的改革。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了城市土地使用制的改革。 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了城市土地使用制的改革 改革的基本目标是: 改革的基本目标是:
实行城市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 实行城市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
把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 把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
不利于城市的 建设与发展。 建设与发展。
此外,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层层审批, 此外,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层层审批,这 不仅降低了政府管理效率,而且在缺乏严格监督机制的条件下, 不仅降低了政府管理效率,而且在缺乏严格监督机制的条件下,也极易滋生 腐败,造成国有土地资产的大量流失。 腐败,造成国有土地资产的大量流失。
中国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
以1978年改革开放为分界点,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可分为土地无偿使 1978年改革开放为分界点, 年改革开放为分界点 用和土地有偿使用两个时期。 用和土地有偿使用两个时期。 城市土地
无偿使用时期 1949-1978年 (1949-1978年) 城市土地 有偿使用时期 1979-2009年 (1979-2009年)
中国城市土地制度
土地度制所包含的内容 土地制度
所有制
使用制
管理体制
中国城市土地所有制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 中国城市土地管理体制
中国城市土地所有制
旧中国的城市土地所有权形式复杂多样, 旧中国的城市土地所有权形式复杂多样,有帝 国主义国家的资本家、大房地产业主所有的土地, 国主义国家的资本家、大房地产业主所有的土地,有 以蒋宋孔陈四大家族为首的官僚资本家所有的土地, 以蒋宋孔陈四大家族为首的官僚资本家所有的土地, 有资本主义商业、银行业等民族资本家所有的土地, 有资本主义商业、银行业等民族资本家所有的土地, 有国民党政府机关及其各部门所有的土地,等等。 有国民党政府机关及其各部门所有的土地,等等。
土地使用权抵押
将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将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 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土地使用权终止
土地使用权可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 土地使用权可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不履行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出让合同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城市私营房地产公司和私有房地产业主的地产,是在国家对私有出租 城市私营房地产公司和私有房地产业主的地产, 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随同房屋一起收归国有的。 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随同房屋一起收归国有的。
国家当时对私人出租房屋进行改造,是对在一定限额上、 国家当时对私人出租房屋进行改造,是对在一定限额上、规模较大 的私人出租房屋实行改造。在改造过程中, 的私人出租房屋实行改造。在改造过程中,国家规定一切私人占有 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 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
(二)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私营房地产公司及房地产业主拥有 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 的城市地产,用赎买的办法把它们转变成国有财产。 的城市地产,用赎买的办法把它们转变成国有财产。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没有没收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没有没收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私营房地产公司 和房地产业主拥有的城市地产。这类资本主义性质的地产, 和房地产业主拥有的城市地产。这类资本主义性质的地产,是通过社会主义改 用赎买的办法转变为国有的。 造,用赎买的办法转变为国有的。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地产与改造私营房地 产公司和私有房地产业主的地产,在具体做法与时期上有所差异。 产公司和私有房地产业主的地产,在具体做法与时期上有所差异。
国家在城市中通过征收变为国有的土地, 国家在城市中通过征收变为国有的土地,1982 年以前是城市私人和集体所有的土地。1982年 年以前是城市私人和集体所有的土地。1982年 以后, 以后,国家通过征收变为国有的土地仅限于农 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了。 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了。
(四)通过法律程序把城市其余尚未国有化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 通过法律程序把城市其余尚未国有化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
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在转移的行为。其方式包括出售、交换与赠与。 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在转移的行为。其方式包括出售、交换与赠与。
土地使用权出租
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中共中央1956年有个原则指示, 中共中央1956年有个原则指示,即“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 1956年有个原则指示 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 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 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 1967年10月31日 国家房管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在答复《 1967年10月31日,国家房管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在答复《关于城镇 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 明确主张全部城镇土地收归国有。 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时,明确主张全部城镇土地收归国有。 1982年 城市绝大多数已为国家所有了, 到1982年,城市绝大多数已为国家所有了,但还有少量土地仍然 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 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 1982年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 1982年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 年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第十条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城市土地有偿 使用制度的建立 1979-1988年 (1979-1988年)
城市土地流转 制度的建立 1988-2000年 (1988-2000年)
城市土地使用 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 2000-2009年 (2000-2009年)
征收土地使用税
征收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权 有偿出让和转让
土地收购一储备 一开发一出让机制 的初步形成
无偿无限期使用
所谓无偿无限期使用,是指国家机关、部队、学校、 所谓无偿无限期使用,是指国家机关、部队、学校、国有 企业等从国家得到用地时不支付地价, 企业等从国家得到用地时不支付地价,在使用中也不缴纳 地租或土地使用费,也没有规定明确的土地使用期限。 地租或土地使用费,也没有规定明确的土地使用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针对不同性质的所有 权形式,分阶段,分别采取接管、没收、赎买、 权形式,分阶段,分别采取接管、没收、赎买、征 收和法律宣布等方式, 收和法律宣布等方式,逐步实现了社会主义国家所 有制。 有制。
(一)接管和没收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国民党政府及反革命 接管和没收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 分子等占有的城市土地,无偿把它们变为国有土地。 分子等占有的城市土地,无偿把它们变为国有土地。 1951年 1951年1-6月 1949年 1949年3月-1951年1月 1951年 1949年 1949年3月
修改《宪法》 修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
制定全国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法规, 制定全国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法规, 全面开放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 全面开放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
现行城市土地使用制的基本内容
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 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 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
推向市场进行流转即全面开放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 推向市场进行流转即全面开放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
征收土地使用费( 征收土地使用费(税)。
近20 年来 所采 取的 措施
开展土地使用权有偿 出让和转让试点工作。 出让和转让试点工作。 制定地方性土地使用权 有偿出让、转让法规。 有偿出让、转让法规。
(三)以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方式,把城乡非国有土地转变为 以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方式, 城市国有土地。 城市国有土地。
新中国成立后, 新中国成立后,城市建设所需要的土地除少量 是靠原国有土地解决的外, 是靠原国有土地解决的外,大量是靠征收城乡 非国有土地来解决的。被征收后的土地, 非国有土地来解决的。被征收后的土地,所有 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 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
传统的城市土地使用制
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是指城市土地 使用制度改革之前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 使用制度改革之前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 其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行政划拨; 其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行政划拨;无 偿无限期使用;禁止土地使用权转让。 偿无限期使用;禁止土地使用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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