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规}论我国的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
土地使用性质是指土地依法划定的用途,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性质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土地使用性质进行详细阐述。
二、农用地(一)定义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等。
农用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
(二)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保护农用地。
农用地是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性。
(三)土地使用性质1. 耕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等。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基础,具有极高的战略地位。
2. 园地:园地是指用于种植果树、蔬菜、花卉等经济作物的土地。
3. 林地:林地是指用于生长树木的土地,包括天然林、人工林等。
林地具有调节气候、保持水土、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
4. 牧草地:牧草地是指用于放牧家畜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等。
三、建设用地(一)定义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建设住宅、公共设施、工矿企业等建筑物的土地。
建设用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二)法律地位用地。
建设用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
(三)土地使用性质1. 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城市基础设施、住宅、公共设施等建筑物的土地。
2. 农村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农村居民住宅、公共设施、工矿企业等建筑物的土地。
3. 交通运输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是指用于铁路、公路、航道、机场等交通运输设施的土地。
4. 能源、水利等建设用地:能源、水利等建设用地是指用于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四、未利用地(一)定义未利用地是指未被开发、利用的土地,包括荒地、滩涂、盐碱地等。
(二)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未利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未利用地是潜在的土地资源,具有开发利用价值。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一、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或集体所有权下的土地,经过法律程序,由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城市地方政府授予国家和个人、组织占有、使用、收益、转让和抵押的一种权利。
它是我国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土地使用权的种类我国土地使用权按所属主体和性质的不同,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
目前,城市土地主要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由国家授予的占用土地的合法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般为50年,如果需要延长,必须重新办理手续并支付土地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2. 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村庄、农田、林地、草地等。
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涉及占有、使用、收益、转让和抵押等权利的民事权利,它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权利,而非一种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权利的性质它是一种有关占用、使用、收益、转让和抵押土地的权利,而不是土地本身。
土地使用权的行使者仅仅是土地的占有和使用者,没有土地所有权,即没有对土地本身的占有权。
2.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期限一般为50年,但不排除对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结束后,土地使用者需要向国家重新缴纳土地使用费,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
3. 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土地使用权是由国家授予的,因此,国家有权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和监督。
同时,土地使用者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切实履行其土地使用权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四、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和抵押的,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
目前,我国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主要采用招拍挂方式进行。
在拍卖前,必须公开宣布起拍价和竞拍规则,并通过竞价方式确定最高价。
在交易中,土地使用权的买卖双方必须经过合法程序,按照法定程序交换合同并缴纳相关费用,完成买卖手续。
土地使用权法律认识土地使用和转让的法律规定

土地使用权法律认识土地使用和转让的法律规定在现代社会,土地作为一种有限的自然资源,其使用和转让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
土地使用权法律的认识对于土地的有效管理和合法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认识以及土地使用和转让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认识1.1 土地使用权的定义和性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处分、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它是对土地的一种具体权益,与土地所有权相对应而存在。
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是一种权益性质的法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价值性。
在土地的使用过程中,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可以是国家、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个人或者单位。
1.2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终止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包括出让取得和划拨取得两种方式。
出让取得是指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划归给个人或者单位;划拨取得是指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将自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个人或者单位。
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租赁、转让等方式实现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包括到期终止、解除终止和撤销终止等情况,其中到期终止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届满,解除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协商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撤销终止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撤销土地使用权。
1.3 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和义务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是指在土地使用的过程中,受到法律和法规的限制。
比如不能超出土地使用权的范围进行开发、建设等行为;不能将土地使用权以任何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等。
土地使用权的义务包括履行有关土地使用规定和保护土地资源的义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的目的使用土地,并进行土地资源的保护和修复。
二、土地使用和转让的法律规定2.1 土地使用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必须经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划拨等方式取得才是合法的。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还需要符合相应的规定。
比如农用地的使用需要遵守耕地保护的规定,建设用地的使用需要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等。
论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

西安 706 ) 10 8
( 陕西广播 电视大学 开放教育学院 ,陕西
[ 摘
要 ] 对于 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 同的性质 ,我 国法律界认识 不一。就理论 界而言,民法学者认为其属 于 民
事合 同,行政 法学者认为其属于行政合 同。在 审判 实践 中,以前法 院通 常将 其作 为 民事案 件来 受理,而现在 依 据是最高人 民法院 20 0 4年 1 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 由的通 知,现在 法院将 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 同纠纷作 为行 月 政诉讼案件处理 ,反推其 为行 政合 同。笔者认为 国有土地使 用权 出让 合 同是典型 的行政合 同。 [ 关键词 ]土地使用权 出让 合 同; 民事合 同;行政合 同 [ 中图分类号 ] D 2 .3 [ 9 2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44 (0 2 3— 0 3— 3 0 8— 6 9 2 1 )0 0 8 0
8 3
王 盈 .论我 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 [ ] J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 0 2 3 2 1 ,( )
的行 使 和体现 的一 种方 式 ,在法律 上 则充分 地体 现 出行政性 。其 有着 特殊 的历 史沿 革 ,从无偿 划 拨方 式 转 向有偿 出让合 同方式 ,均是 国家 土地 管理 部 门 的行使 土 地管理 权 的一种 重要 手段 。这 种转变 是 为
需 的权 益 ” 。第 十五 条 规 定 , “ 让 人在 按 本合 同 受 约定 支付 全 部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金 之 日起 3 日 内 , 0 应持 本合 同 和土地 使用权 出让金 支付凭 证 ,按 规定
向出让人 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领取 《 国有土地使 用权证》 ,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应在受理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一直是法学界长久争议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必须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两权分离理论可行性、土地使用权意义与特性、土地使用权与传统民法用益物权性质的联系、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多方面加以研究。
笔者比较了大陆与XX相关理论学说,认为土地使用权应独自成为一种新创设的物权种类,应建立效力等同于所有权的使用权制度,以利健全地产市场的法律秩序与保护使用权人的权利。
一、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土地使用权从法律层面释义,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律允许X围内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即依法取得利用土地的权限。
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法定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登记、发证等手续后,享有法定的使用权利。
使用人的权利因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产生,必须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X围内行使该权利。
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权能如下:(一)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能。
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继承。
(二)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能。
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能。
(三)土地使用权的收益权能。
包括土地上的孳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
(四)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能。
使用权的处分权能有别于所有权之处分权能,其X围包括在出让、转让合同有效期限内所为之土地使用权的设定抵押权、设定质权、设定典权、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证券化、土地使用权的信托制度、土地使用权的空间利用。
土地使用权派生于土地所有权,具有物权特性。
土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1.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使用权人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这种权利内容具有特定性,土地使用可分为一般使用和特定使用。
一般使用是指人们共有的权利,只要没有明文禁止,并且不损害土地使用权人利益,任何人有权使用该土地。
例如,使用公路、道路作为通行之用。
土地除一般使用外,还有因一定目的而使用,例如建设用地和生产用地必须依法办理法定手续,取得该项权利后才能使用。
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

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允许特定人或单位对土地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而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是指国家、集体和个人对土地使用权的获得、行使和保护,是土地利用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和管理手段。
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协议转让、租赁和征收等方式进行获取。
出让出让是指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将未利用或利用不足的国有土地划拨或出让给符合相关条件的社会公众团体或个人,并收取相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时须依法规定划定土地用途,按照一机构、一价值、一项目、一块土地的要求进行出让,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受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管理和监督。
划拨划拨是指国家向各级政府部门或军队划拨国有土地,并由各级政府部门或军队将其划拨给符合相关条件的社会公众团体或个人使用的行为。
划拨时也必须依法规定土地用途,用途不得调整,划拨土地使用权须签订相关合同,并得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委托人与受托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据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签订协议书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该方式适用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以及协议转让不影响土地用途性质的情况下。
租赁租赁是指土地使用权委托人与承租人依法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并由承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的行为。
租赁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70年,租赁合同应当注明土地的用途、租赁期限和租金等内容。
征收征收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符合征收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委托人进行强制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安置或社会保障等保障措施的行为。
征收土地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对征收补偿费用和征收决定进行公开、透明和公正,并依法按相关法定程序发布征收公告,确保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中,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主要义务: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等规定,合理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用途的要求使用土地。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及其保护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及其保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土地利用中的两个核心概念,其法律性质和保护机制对于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并分析其如何得到法律保护。
一、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性质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的所有人对土地享有的最全面的权利。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土地所有权属于我国宪法确定的国家所有制,即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行使所有权。
这体现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所有权,以及国家在土地管理中的主导地位。
然而,我国土地制度改革以来,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性质逐渐得到调整。
根据我国土地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由国家、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
这意味着国家不再是唯一的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权也可以归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
这一调整的背后,是对土地资源的更加合理利用和保护的要求。
二、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的使用者对土地享有的权利,是土地所有权的一个衍生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分为出让使用权、出租使用权和使用权出让。
出让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通过土地出让方式进行划拨,土地使用者有权独占、支配土地使用权的权益。
出租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通过租赁方式,被转租人享有的权益。
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所有者把土地使用权出租或出让给使用者的权益。
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权利关系,具有法律效力。
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终止,均需要依法进行登记,以确保土地使用权的稳定和合法性。
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保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土地资源的重要保护对象。
我国法律体系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保护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
我国土地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受侵犯。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侵犯他人的土地所有权。
同时,国家对土地进行征收时,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补偿标准进行,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 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
土地使用权按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性质1. 概念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条件下的处分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具有法律效力。
2. 性质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性质:(1)物权性: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
(2)期限性: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根据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用途,期限长短不同。
(3)可流转性: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等。
(4)不可分割性: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不可分割,不能单独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1. 初始取得初始取得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1)出让:国家以出让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
(2)划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土地使用者。
(3)征收:国家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后,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
(4)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给他人。
2. 继承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继承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享有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1. 使用原则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土地资源。
2. 使用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使用土地:(1)自行开发: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投资开发土地,进行建设。
(2)出租: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他人使用。
(3)抵押:土地使用权人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他人。
(4)转租:土地使用权人将其租赁的土地使用权再出租给他人。
四、土地使用权的流转1. 流转方式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等。
以下为具体流转方式:(1)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给他人。
(2)出租: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他人使用。
(3)抵押:土地使用权人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他人。
2. 流转限制(1)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让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土地性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根本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
土地性质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土地性质的定义、土地性质的分类、土地性质的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性质的定义土地性质是指土地在法律上所具有的特定用途、权利和义务。
土地性质的法律规定是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土地的利用和保护具有指导作用。
三、土地性质的分类1.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建设用地性质是指城市中用于居住、商业、工业、公共设施等用途的土地。
根据我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为以下类别:(1)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地等。
(2)商业用地:包括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市场用地等。
(3)工业用地:包括工业生产用地、仓储用地等。
(4)公共设施用地:包括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用地。
2. 农业用地性质农业用地性质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业设施、农业服务等的土地。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业用地分为以下类别:(1)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等。
(2)园地:包括果园、茶园、桑园等。
(3)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等。
(4)草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等。
(5)养殖水面:包括水库、池塘、稻田等。
3. 未利用地性质未利用地性质是指未被开发利用或利用价值较低的土地。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利用地分为以下类别:(1)荒山、荒地:包括未开垦的土地、荒废的土地等。
(2)滩涂、湿地:包括河流、湖泊、海滩等。
(3)盐碱地、沙化地:包括盐碱化、沙漠化土地等。
四、土地性质的法律规定1. 土地所有权制度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
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归土地使用者所有。
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 土地使用权制度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农民土地使用权。
宪法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宪法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本文将重点探讨宪法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分析其内涵、意义和适用范围。
二、宪法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的内涵1. 土地使用权概念宪法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中的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1)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物权的属性。
(2)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过期限后,土地使用者将失去土地使用权。
(3)土地使用权具有可继承性。
土地使用者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赠与他人。
2. 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宪法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这意味着土地使用者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
(2)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征收等方式取得。
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划拨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给土地使用者;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土地。
(3)土地使用权期限。
土地使用权期限根据土地用途、土地性质和土地市场状况等因素确定。
一般分为出让年限、划拨年限和征收年限。
(4)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赠与。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赠与他人。
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出租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他人使用;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赠与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无偿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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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法规}论我国的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5.土地使用权虽为衍生权利但应具有长期稳定性质。
土地使用人基于一定利益使用土地时应有永续经营的计划,因土地使用权源自土地所有权,要求使用人合理化管理利用国土,法律应设定一个相当长期的、稳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如果使用期不长,使用权不稳定,使用者必然产生投机行为,不利于土地使用的客观要求。
其次,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长期稳定,外商或企业对土地进行长久生产资料或工业设施投资的意愿较高,以利国家经济发展。
土地使用权期限太短容易产生下列缺点:(注:王卫国著:《中国土地权利研究》,第146页;楼建波:《房地产开发与交易中若干问题的法律探讨》,载魏振瀛、王贵国主编:《市场经济与法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6—150页;赵红梅著:《房地产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97—98页。
)(1)造成土地投资者利润报酬低,影响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和建筑物的市场交易价格;(2)土地使用年限若短于建筑物存在年限,造成建筑物所有人的产权丧失依附,土地所有人无偿取得他人建筑物所有权,有违公平原则;(3)容易抑制用地人的投资积极性,不符合保护建筑物所有权以鼓励建设投资的立法本意。
二、由土地使用权与其他物权的关系分析大陆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然而究竟何为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债权或物权?这些问题在过去以国家单一所有权形成的财产法领域中,法学界对“物权”概念避而不谈,1986年《民法通则》第5章以“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为名,仍未用“物权”一词,造成物权的法律关系无法可依。
如依据传统物权法概念,土地乃是受物权法规范的重要对象之一,《民法通则》第80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他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从条文内容分析,除提到承认土地所有权外,很难确定“土地使用”是否为一种权利?基于这种法无明文的状况,又其他国家的物权法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可为引鉴,大陆《物权法》尚未颁布之前,欲阐明土地使用的权能与相关法律关系时,学者考虑因土地使用权为具有中国大陆特色,为求结合各地实践,应从不同学科领域研究分析土地使用权的内涵。
民法学者借鉴与土地有关的立法,如《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等部门法加以界定;亦有学者借鉴传统物权法立法原则与物权体系理论阐述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而土地经济学者则以土地管理、利用与地租关系讨论其目的与作用。
学者有论《土地使用权》为地上权、自主物权、特殊的用益物权等观点,笔者将土地使用权与传统物权法中性质相近的地上权观念做一比较法方式的论证。
(一)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法律关系讨论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的同时,我们应该明了土地法律关系的内涵,因为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范是土地使用关系产生的前提。
所谓土地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具体的、由土地法律规范调整而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土地公有制下,人们在土地法律关系的活动范围比较窄,不可能如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有较大的个人意志自由,不能任意与他人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只能在土地法律规范允许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与他人结成某种土地法律关系,这种个人意志的属性是从属于法律的属性,如土地使用的法律关系受土地公有制、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后备资源不足等客观状况所制约,这是它不同于一般法律关系之处。
土地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受国家控制的法律特征,(注:林增杰、沈守愚主编《土地法学》,第42—44页。
)土地使用权立法目的应该实现国家统一管理全国土地的职能,以实现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达到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目的。
从土地法律关系的特征分析,配合现阶段相关的《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应可明确土地使用权为土地法律关系一环,为特殊的土地物权类型,受物权法调整。
(二)从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权的关系论其法律定位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公民或法人依法对国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地上权概念来自罗马法,公有土地不能出卖,国家和政府将其出租给市民建筑房屋,以获得经济利益。
故地上权指支付地租,利用他人的土地建筑房屋而使用的权利。
两者对于利用他人土地的形式极为相似,有人认为土地使用权就是传统物权法上的地上权;有人认为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权存在相当大的差异,不能认为土地使用权就是地上权;亦有学者认为土地使用权的范围较地上权广泛,地上权不能涵盖大陆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
我们试图先分析地上权的内涵,归纳学者之间的意见,再提出结论。
罗马法将地上权视为他物权,地上权有如下几项特征:(1)地上权为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用益物权。
(注:史尚宽著:《物权法论》第172页。
钱明星著:《物权法原理》第294页。
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第422页。
)因设定地上权,土地所有人所有权即受限制,所以又称定限物权。
地上权,究为使用他人土地为目的的权利?抑为欲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所有权而设的权利?欧洲各国视土地上定着物为土地的构成部分,地上权为“地上物属于土地原则”例外。
认为地上权的性质乃着重在地上定着物所有权,地上权为在他人土地上有附着物所有权而使用他人土地,是一种间接权利。
(注:黄右昌著:《民法诠解》(物权编上册)第231页。
反之,日本民法以其建物与基地乃是个别独立的不动产,建筑物并不是土地之构成部分,不为土地使用权所吸收,建筑物以外的工作物或竹木,若依有权限人之行为使附合于土地上时,亦不为土地使用权所吸收,其所有权仍属该有权限人所有。
)地上权不因工作物或竹木灭失而消灭,且地上权范围不以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等所占用土地为限,亦即周围附属地如房屋的庭院或空地等,如在设定范围内,亦存在地上权。
(注:参考台湾48年台上字28号判例。
)(2)地上权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
地上权的使用人基于何种目的使用他人土地,各国立法例并不一致。
罗马法在土地私有制下,为保护房屋建筑物所有人权利为目的创设地上权制度,故地上权乃为有建筑物为目的而设定。
(3)地上权人对其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地上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使用收益权、相邻权、部分处分权,(注:钱明星先生著:《物权法原理》,第301—303页。
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册)》第439—445页。
)其详细内容分述如下:①使用收益权。
地上权人最重要的权利就是使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由当事人以法律行为设定,使用人必须依其约定在登记的范围内利用之,例如土地使用合同约定地上权人使用权范围及于土地之上下空间,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其地上权以地下、地表或空中的一定范围为限的利用。
(注:台湾学者通说,认为所谓“使用”应从广义解释,包含收益之权利。
地上权人自己不使用土地而将土地转租他人收取租金,若当事人间无反对约定或无将该项限制登记在案,这种租金收入仍为地上权人的使用权限。
参考台湾最高法院判例32年上字第124号判决。
)②相邻权。
相邻权系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注: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合著:《民法新论(下)》,第123页的定义。
)法律所规定相邻关系旨在调和土地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地上权人应遵守该权利行使。
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相邻关系种类主要有:(a)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b)因宅基地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c)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d)因排污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e)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f)因修建筑物发生的相邻关系。
(注:孙宪忠著:《国有土地使用权财产法论》第160—161页。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第294—297页。
刘心稳主编《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447页。
)台湾民法第774条至795条规定所有权的相邻关系,适用的对象限于所有人之间、地上权人之间、永佃权人之间、典权人之间以及该物权人与其土地所有人之间。
包括邻地损害防免相邻关系(经营土地上工业者预防损害发生、气响侵入的禁止、地基建筑产生的损害预防、工作物的危险预防)、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邻地使用的相邻关系(管线安设、邻地通行)、越界建筑的相邻关系。
③权利处分权。
地上权为独立财产权,原则上地上权人能自由处分其权利。
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地上权人在法定限制内,对于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行使转让、抵押、出租权利。
参考台湾民法第838条规定“地上权人,得将其权利让与他人,但契约另有订定或另有习惯者,不在此限。
”④取得地上物的经济补偿权。
地上权人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附着物或其他工作物,其所有权依法应归地上权人所有。
⑤抛弃权。
地上权人在法定允许条件下得本于财产权自由处分原则,享有抛弃权。
但无偿地上权与有支付地租的地上权,不得任意抛弃(参考台湾民法第834与835条规定)。
然抛弃权行使所产生地上物归属问题,如何解决,目前尚无明文规定,参考台湾地区实务上《非公用土地设定地上权处理要点》规定,地上权存续期间50年届满后,地上物无偿移转为公有。
这项规定产生一些社会问题,(注:郑明安著:《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之研究》,第82页。
)所有权人在地上权届满前几年,不愿意维护或整修,届时政府收回的恐怕只是无剩余价值的地上物,尤其地上物是位于市区精华地段的住宅,很可能最后几年地上权人不愿维护地上物,可能会采取以便宜价钱将房屋卖给低收入户,原本等待政府救助的低收入户们,在面临无家可归的情况下,政府如何采取强制措施将建物收回恐怕也是难题,对于这些衍生的社会问题都是未能妥善研拟其他配套措施所致。
(4)地上权通常定期支付地租,然不以支付地租为必要,地租不是地上权的成立要件。
因地上权的设定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故支付地租与否不是成立地上权的要件。
(三)论地上权与土地使用权关系地上权指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指国有土地依法无偿划拨或有偿出让、转让给非所有人使用,使用人以有建筑物、附着物或工作物为目的,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财产权,这种权利基于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原则所生,与传统地上权由所有权衍生出来的权利不同。
《民法通则》中没有使用“地上权”,也无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地位为何,造成《民法通则》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概念混淆不清。
土地使用权在各国的物权法中未列为物权种类,一般将认为“土地使用”是土地所有权部分权能的名词表徵,从实践情况上,出现不易区分是所有权能的“使用权能”,还是作为用益物权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