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假药案案例分析
假药的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一、标题某市假药案的案例分析报告二、分析背景和目标近年来,假药问题在我国屡见不鲜,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案例旨在通过分析某市假药案,揭示假药问题的严重性,探讨打击假药的法律途径和措施,以期为我国打击假药提供参考。
三、基本情况2019年5月,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药店涉嫌销售假药。
经调查,该药店销售的某品牌感冒药中含有非法添加的成分,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
案件涉及金额达数十万元。
四、分析所用的理论介绍1.假药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假药是指药品成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未经批准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的药品。
2.假药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分析过程1.案件焦点(1)关于假药的定义及认定标准;(2)关于涉案药品的检验鉴定及认定;(3)关于药店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
2.争议与分歧意见(1)关于假药的定义及认定标准,部分观点认为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进行认定,部分观点认为应考虑药品的实际效果和消费者权益。
(2)关于涉案药品的检验鉴定及认定,部分观点认为应采取权威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部分观点认为应结合药品的成分、生产工艺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3)关于药店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部分观点认为应从重处罚,部分观点认为应考虑药店的主观过错和实际损失。
3.研究结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涉案药品属于假药,应依法予以查处。
(2)涉案药品的检验鉴定及认定应结合权威机构的专业鉴定意见和药品的实际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3)药店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应从重处罚,同时考虑药店的主观过错和实际损失。
六、相关问题讨论和对策探讨1.加强药品监管,提高药品质量。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药行为。
七种成药兑成22种假药专骗老年患者等6则

七种成药兑成22种假药专骗老年患者等6则作者:来源:《科学养生》2013年第11期七种成药兑成22种假药专骗老年患者《中国医药报》讯安徽省明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群众反映,称菜市街居民区有人卖假药。
该局立即派人调查案情,联合公安部门现场抓获销售假药嫌疑人张某,查封扣押“风湿关节炎胶囊”278瓶。
随着深入调查,明光市局联合公安部门顺藤摸瓜,赶赴河南省台前县抓获了供货中间商武良申。
根据武良申的供述,执法人员又追踪至山东省梁山县,捣毁假药的生产基地,抓获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主要犯罪嫌疑人秦余存。
调查发现,此案中上当受骗的消费者多为60岁~70岁的老年人。
假药生产者自制配方,从药店购买野木瓜片、活血片、布洛芬、双氯、钙片、维生素B1、胃舒平等七种成药,捣碎混合,灌装胶囊,加工成所谓专治关节炎或咳喘类慢性病的胶囊假药。
许多老年人吃了假药,暂时缓解了疼痛,将假药当成“神药”,口口相传,竞相购买销售,不少人竟沦为假药的销售者。
山西查获79种假冒保健食品中国新闻网讯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为期两个月的保健食品专项整治活动中,共查获79种假冒保健食品。
其中66种假冒产品标示生产企业均位于上海。
据了解,自今年5月份以来,山西省组织开展了打击保健食品“四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专项活动,对山西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检查发现,市场上大量存在假冒的保健食品,有的保健食品套用企业产品的批准文号,虚编生产批号;有的保健仪器假冒正规企业产品,虚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甚至有的保健仪器标示的生产企业根本不存在或已被吊销生产许可证。
在被查获的79种假冒保健食品中,除一种产品标示生产企业不含地名外,其余78种中,南方企业占72种,上海企业66种。
赵光国称,“保健食品市场混乱是全国共性的,因为保健食品起步比较晚,它集中发生在浙江广东这样经济较发达的地区。
”美容针违规注射充斥市场《京华时报》讯央视记者暗访地下黑美容院,揭露出注射美容品的惊人黑幕。
2022假药案例沈玉法

2022假药案例沈玉法4.1万余套。
其间,牛某某与同案被告人张某某在山东省单县以向针管内灌装生理盐水的方式生产假冒九价疫苗,再通过商标粘贴、托盘塑封等工艺,共生产假冒九价疫苗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张某某共同生产、销售假疫苗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牛某某、张某某生产、销售金额达120余万元,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疫苗,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牛某某系主犯,张某某系从犯,对张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
据此,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典型意义疫苗是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的生物制品,属于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疫苗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人瘤病毒疫苗属于非免疫规划疫苗,由居民自愿接种,目前市面上有三种,包括二价、四价和九价,其中九价疫苗是可预防人瘤病毒种类最多的疫苗,最佳接种年龄为16至26岁。
本案中,二被告人以针管灌装生理盐水的方式生产、销售假冒九价人瘤病毒疫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应认定为假药。
此类犯罪不仅使消费者支付高价却无法得到相应的免疫效果,部分消费者还因此错过了最佳接种年龄和时机,社会危害严重,应依法严惩。
对广大消费者而言,要到正规医疗机构接种疫苗,以确保疫苗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案例二:高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黑作坊”将中药和西药混合研磨成粉冒充纯中药销售简要案情2018年至2020年9月,被告人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广东省普宁市南亨里其住所内,用中药材首乌、甘草、大茴和西药溴已新、土霉素片、复方甘草片、磷酸氢钙咀嚼片、醋酸泼尼松、马来酸氯苯那敏等按照一定比例混合研磨成粉,并雇佣被告人李某将药粉分包、包装为成品。
销售假药罪案例

销售假药罪案例近年来,我国打击销售假药的力度不断加大,对于涉及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也给予了严惩。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销售假药的罪案例,以此警示广大民众,远离假药,珍爱生命。
2018年,某省某市警方接到举报,称某药店涉嫌销售假药。
警方立即展开调查,通过侦查发现,该药店销售的一些药品并非正规渠道进货,而是从一些小作坊购进的假冒药品。
这些假冒药品包装粗糙,标签不清晰,甚至有些药品的成分并非药物,而是一些未知的化学物质。
经过进一步调查,警方发现这家药店的老板与一些黑心商贩勾结,通过低价购进假冒药品,再以正规药品的价格销售给顾客,牟取暴利。
这些假冒药品销售给消费者后,不仅无法治疗疾病,甚至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
在警方的严密侦查下,最终将这家药店的老板和相关涉案人员抓获归案。
经法院审理,这些涉案人员因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
这起案件不仅揭露了假药销售的黑暗内幕,也给予了社会一个警示,销售假药不仅是违法行为,更是对他人生命的威胁,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销售假药的危害是多么严重。
假药不仅无法治疗疾病,还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的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因此,我们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药店和渠道,不要贪图小便宜而购买来源不明的药品。
同时,对于发现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我们也要积极举报,让这些不法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打击销售假药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仍有一些不法分子顽固不化,仍然在进行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要增强防范意识,远离假药,珍爱生命,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用药环境。
通过这个销售假药罪案例,我们深刻认识到了销售假药的严重危害,也更加坚定了打击假药犯罪的决心。
希望广大民众能够引以为戒,远离假药,自觉抵制假药犯罪,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卫生环境。
假药劣药的案例

假药劣药的案例
假药和劣药是指那些不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的药品,它们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在现实生活中,假药和劣药的案例屡见不鲜,给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关于假药和劣药的案例,以警示大家警惕这些不法行为。
首先,2018年,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破获一起特大假药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名,查扣假药200余种,案值高达数亿元。
这些假药冒充名贵药品销售,严重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给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损害。
其次,劣药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
2019年,山东省临沂市一家医院因为使用劣质药品,导致多名患者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甚至有患者因此丧命。
这起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对医疗安全的深刻反思。
此外,假药和劣药的案例还包括一些非法销售行为。
比如,一些小诊所、药店非法销售假药和劣药,他们为了牟取暴利,不惜冒险使用假药和劣药来欺骗患者。
这些行为不仅违法,更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严重威胁。
针对这些案例,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严惩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同时,广大消费者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轻信非法销售渠道,选择正规渠道购买药品,以免上当受骗。
综上所述,假药和劣药的案例屡见不鲜,给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我们应当警惕这些不法行为,加强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共同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彻底杜绝假药和劣药的流入市场,让人民群众远离假药和劣药的危害。
卖假药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药品市场秩序不断规范,但仍有个别药店为追求利益,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本案涉及某药店销售假药案件,通过分析此案,旨在揭示假药销售的法律风险,提高药店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药店涉嫌销售假药。
经调查,该药店销售的某品牌“抗菌消炎药”经检测,药品成分与批准文号不符,属于假药。
该药店负责人李某承认,为追求利润,从非法渠道购进该假药,并进行了销售。
三、案件分析1.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
所谓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本案中,某药店销售的“抗菌消炎药”经检测,药品成分与批准文号不符,属于假药。
因此,某药店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
2. 法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销售假药的,责令召回或者销毁药品,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某药店销售假药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召回或销毁假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4)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5)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案件启示本案给药店从业人员及药品市场带来以下启示:(1)提高法律意识。
药店从业人员应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杜绝销售假药。
(2)加强药品质量管理。
山东聊城假药案案例分析

山东聊城假药案案例分析摘要:药品作为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对维护人类健康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药品质量问题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同时我国法律对药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也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一经上映,各界人士对“境外药品”是否是假药的问题就争论不休。
近日,山东聊城发生了一起因医生推荐境外抗癌药品而被食药监局鉴定假药的案件,引起了医疗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通过对聊城假药案的争论焦点进行分析,探讨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律认定问题,以期对未来的案件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聊城假药案;境外仿制药;销售一、案情及争议点(一)案情回顾2018年4月,王合禹进入聊城市肿瘤医院治疗癌症。
7月份,王合禹的病情有所好转,但膀胱癌却愈发严重,王玉青多次找陈医生询问治疗办法。
于是陈医生推荐了一种印度仿制抗癌药“卡博替尼”,建议其可以试试服用。
王玉青找不到购买渠道,陈医生便将购买过此药的患者家属王清伟联系方式给她,让其自己联系购买。
王清伟曾经从段某处购买过印度仿制的“卡博替尼”治疗父亲的癌症,后父亲化疗效果好,一直没有用到此代购的药物,在陈宗祥的说清下,也为了病友互助,王清伟13000元把药让给了王玉青,多出的400元后来成了王清伟“卖”假药的证据。
8月份,王玉青的父亲开始服用“卡博替尼”,后来王玉青找段某购买了第二瓶,由于王合禹病情出现反复,于是停止服用此药,11月,王合禹死亡。
王玉青认为父亲的死亡与陈宗祥推荐的“卡博替尼”有关,要求追究陈宗祥与王清伟的责任。
(二)争议点聊城假药案一经发生就引发了法律学者的讨论,经过查阅资料,总结出案情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
一、代购的印度公司生产的仿制药“卡博替尼”是否为“假药”。
二、陈医生推荐“假药”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三、王清伟转卖药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了销售假药罪?二、争议点分析(一)“卡博替尼”是否是“假药”?对于本案中涉及到的药品“卡博替尼”,在今年1月14日,食药监局出具了《卡博替尼的认定意见书》:依据《药品管理法》认定,本案药品“卡博替尼”按假药论处。
假药问题案例分析

假药问题案例分析近年来,假药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
假药的存在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并对医疗行业的信誉造成严重伤害。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假药问题的案例,探讨该问题的成因、影响以及解决办法。
案例描述:在某国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假药问题。
一家药店涉嫌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导致多名患者服用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并造成几人死亡。
该药店以低廉的价格销售这些假药,吸引了不少患者购买,但其药品质量却无法得到保证。
案例分析:1. 问题成因首先,监管不力是导致假药问题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
政府监管部门在药品生产流程中未有效履行监管责任,给了制售假药商机可乘之机。
其次,医疗市场的利益驱动也是导致假药问题蔓延的重要因素。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获得高额利润,故意制造并销售假冒伪劣药品,无视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2. 影响分析假药问题对患者、医疗行业以及社会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
首先,患者可能会因为使用假药而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甚至死亡,导致他们及其家庭的巨大痛苦。
其次,假药问题严重损害了医疗行业的信誉,使人们对医药产品产生怀疑和不信任感。
最后,社会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受到威胁,假药问题的存在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
3. 解决办法为了解决假药问题,各方应采取以下措施:3.1 加强监管力度。
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药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药店和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检查,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3.2 完善法律法规。
相关部门应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假药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假药制售行为的打击力度。
3.3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等渠道,加强对公众的健康知识宣传,提高他们辨别假药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3.4 加强国际合作。
全球假药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各国应加强情报共享、技术交流,商讨对策,共同打击假药问题。
结论:假药问题是一个涉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社会问题,需要政府、医疗机构、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来解决。
通过加强监管、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教育和加强国际合作等措施,我们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假药问题的发生,保护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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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假药案案例分析
摘要:药品作为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对维护人类健康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药
品质量问题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同时我国法律对药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也
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一经上映,各界人士对“境外药品”是
否是假药的问题就争论不休。
近日,山东聊城发生了一起因医生推荐境外抗癌药
品而被食药监局鉴定假药的案件,引起了医疗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通过对聊
城假药案的争论焦点进行分析,探讨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律认定问题,以期对
未来的案件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聊城假药案;境外仿制药;销售
一、案情及争议点
(一)案情回顾
2018年4月,王合禹进入聊城市肿瘤医院治疗癌症。
7月份,王合禹的病
情有所好转,但膀胱癌却愈发严重,王玉青多次找陈医生询问治疗办法。
于是陈
医生推荐了一种印度仿制抗癌药“卡博替尼”,建议其可以试试服用。
王玉青找不
到购买渠道,陈医生便将购买过此药的患者家属王清伟联系方式给她,让其自己
联系购买。
王清伟曾经从段某处购买过印度仿制的“卡博替尼”治疗父亲的癌症,后父
亲化疗效果好,一直没有用到此代购的药物,在陈宗祥的说清下,也为了病友互助,王清伟13000元把药让给了王玉青,多出的400元后来成了王清伟“卖”假药
的证据。
8月份,王玉青的父亲开始服用“卡博替尼”,后来王玉青找段某购买了第二瓶,由于王合禹病情出现反复,于是停止服用此药,11月,王合禹死亡。
王玉青
认为父亲的死亡与陈宗祥推荐的“卡博替尼”有关,要求追究陈宗祥与王清伟的责任。
(二)争议点
聊城假药案一经发生就引发了法律学者的讨论,经过查阅资料,总结出案情
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
一、代购的印度公司生产的仿制药“卡博替尼”
是否为“假药”。
二、陈医生推荐“假药”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三、王清伟
转卖药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了销售假药罪?
二、争议点分析
(一)“卡博替尼”是否是“假药”?
对于本案中涉及到的药品“卡博替尼”,在今年1月14日,食药监局出具了《卡博替尼的认定意见书》:依据《药品管理法》认定,本案药品“卡博替尼”按假
药论处。
此药并没有在国内上市,因此就成为本次事件中将其鉴定为假药的依据。
但据查阅资料得知,“卡博替尼”是由美国一个公司研发的抗癌药品,已在
美国等国家上市,但此药并未在我国上市。
因此卡博替尼在中国准确的身份应该
叫做:“境外药品”。
从法律角度讲,“卡博替尼”按假药论处,从医学角度看,“卡博替尼”是治疗多种癌症的良药。
境外仿制药品一般来说对人体是无害的,甚至还
具有一定的疗效。
但是,仿制药侵害了我国的药品管理的秩序,药品没有质量问
题仅因程序方面的瑕疵而被认定为假药。
[1]
部分学者认为,制定刑法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法益,仿制药如果对法益没
有造成危害,就不应该进行禁止和惩罚。
在本案例中,王合禹使用药品“卡博替尼”后,对病情恢复是具有一定治疗效果的,因此我国法律禁止销售仿制药,是存在
一定不当之处的,在判断药品是否为假药应该从药品的实质方面进行判断,药品
的真假应体现在是否有治愈疾病的效果上,而不是仅仅凭借没有取得进口药品注
册证书这个外部条件。
(二)陈医生是否为其推荐药品的行为负责任?
当患者身患重病时,医生可否向病人推荐未经过我国审批程序,被认定为假
药的药品呢?这是一个关系到病人生命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根据报道,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表示,医生不能以“帮患者”为
由违反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这是对法律的不重视。
[2]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国外药品只有按照程序进行审批,才可进入中国市场,对于未经批准的药品,无
论是否合法,在中国均是假药,如果医生推荐假药,病人出现问题,医生是要负
责任的。
但许多学者认为陈医生是为了拯救病人,不需要负责任。
法学院副教授宋
敏也表示公安机关的判决是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对善心的正面回应,值得我们肯定。
2014年,‘两高’在《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可知,医护人员行使有偿行为,才构成销售假药罪。
但在本案中,陈医生不存在‘有偿推荐’的行为,也没有实施卖药的行为,未从中牟利,不能按
销售假药罪定罪。
而且他告知王玉清购买渠道只是推荐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
的规定,但不构成犯罪。
(三)王清伟的转卖行为是否构成销售假药罪呢?
对于本罪中的“销售”含义,有学者认为:“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都是
销售假药的行为”;[3]有学者对销售行为的阐释:“销售行为,一般是指出卖产品
的行为,主要包括批发、零售”。
[4]对于销售的含义,法律没有明确的解释,不
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
但根据文义解释,销售是指双方之间一个有偿的转让,以
赚取利润为目的。
在本案中,王清伟购买药品是是合法的自用目的,是为了给父
亲治病。
转让药物是出于对病友的一种同情,而且这种病友之间的转让,行为人
可能只收取受让人药品自身的价钱,也可能收取少量劳务费,二人之间是不具有
营利目的,这种所谓的“销售”方式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值得刑法处罚。
[5]
三、总结
法有许多价值,但秩序价值是基础价值。
正因为法律秩序价值的的基础性,所以它需要保障社会上大部分人的权益诉求。
在本案中,如果对医生乱开仿制药
的行为不加以规制,可能导致仿制药的滥用,甚至危害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如果
对此类行为严苛管制,则面对这种案件,将导致医生怕遭受处罚而不敢告诉病人
国外良药,会摧毁患者的生存希望。
当面对这样的案件时,人权保障和秩序制度
之间我们该如何抉择呢?无论时代如何变迁,在他人需要帮助时施以援手,永远
是一种宝贵的道德品质。
法律是一种规则,一种没有感情的存在,但社会不能冷漠,人需要被温暖。
[6]。
参考文献
[1]于志刚.涉药犯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3.45.
[2]汪晶.山东聊城“卡博替尼”假药案的责任界定之问[N].《中国商报》,2019年.
[3]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554.
[4]郭立新、黄名儒主编.刑法分则适用疑难问题新释新解[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77.
[5]滕文欢.销售非法入境药品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法
学院,2015年.
[6]张楚然.影视作品作为德育素材的应用-以《我不是药神为例》[N].《中国德育》,2018年.
[7]参山东台“主任医师开假药”别让情绪冲昏理智,律师冷静-网易订阅
[8]《互联网资源库(/v2/art)》
[9]在1984年,美国首次出台法律规定了“仿制药”。
[1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适用,
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1条、第142条规定的销售。
[11]时方:《生产、销售假药罪法益侵害的规范解释——主次法益价值冲突时的
实质判断》,载《政治与法律》2015年底5期
作者简介:田丽萍(1990.07-),女,河南省台前县人,兰州市安宁区甘肃政法
大学,法律(非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