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消毒灭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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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毒灭菌管理制度

一、新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破损皮肤、破损粘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二、接触完整皮肤、粘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三、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

四、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五、全院可重复医疗器械实行集中处置制度,一般病人使用后的医疗器械和物品,在无明显污渍后放入器械回收箱,由供应室集中处置:传染病人或特殊感染(朊毒体、气性坏疽、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械、器具、用品,直接放入器械回收箱,可按照特殊感染种类浸泡于相应消毒液中,注明感染种类,并及时通知供应室,由供应室集中处置。所有医疗器械在检修前应先经消毒或灭菌处理。

六、消毒、灭菌方法的选择原则:

(一)根据物品污染后导致感染的风险高低选择相应的消毒或灭菌方法

1.高度危险性物品,应采用灭菌方法处理;

2.中度危险性物品,应采用达到中水平消毒以上效果的消毒方法:

3.低度危险性物品,宜采用低水平消毒方法,或做清洁处理:遇有病原微生物污染时,针对所污染病原微生物的种类选择有效的消毒方法。

(二)根据物品上污染微生物的种类、数量选择消毒或灭菌方法

1.对受到致病菌芽孢、真菌孢子、分枝杆菌和经血传播病原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艾滋病病毒等)污染的物品,应采用高水平消毒或灭菌。

2.对受到真菌、亲水病毒、螺旋体、支原体、衣原体等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应采用中水平以上的消毒方法。

3.对受到一般细菌和亲脂病毒等污染的物品,应采用达到中水平或低水平的消毒方法。

4.杀灭被有机物保护的微生物时,应加大消毒药剂的使用剂量和(或)延长消毒时间。

5.消毒物品上微生物污染特别严重时,应加大消毒剂的使用剂量和(或)延长消毒时间。

(三)根据消毒物品的性质选择消毒或灭菌方法:

1.耐高热、耐湿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耐热的油剂类和干粉类等应采用干热灭菌。

2.不耐热,不耐湿的物品,宜采用低温灭菌方法如环氧乙烷灭菌、过氧化氢等离子体灭菌或低温甲醛蒸汽灭菌等。

3.物体表面消毒,应考虑表面性质,光滑表面宜选择合适的消毒剂擦拭或紫外线消毒器近距离照射:多孔材料表面宜采用浸泡或喷雾

消毒法。

4.化学消毒或灭菌可根据以上情况分别选择高效、中效、低效消毒剂或灭菌剂。

5.化学消毒剂必须了解消毒剂的性能、作用、使用方法、影响灭菌或消毒效果的因素等,配制时注意有效浓度,并按规定定期监测。

6.更换灭菌剂时,必须对用于浸泡灭菌物品的容器进行灭菌处理。

7.连续使用的氧气湿化瓶、湿化罐、新生儿暖箱的湿化器等器材,每日更换湿化液,湿化液应用灭菌水。用毕终末消毒,干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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