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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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指南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指南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服务指南2020-06-03发布 2020-07-01实施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委托和提供。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三、中介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依据见附录8。

四、中介服务范围医疗机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等放射诊疗项目,应当开展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需要编制评价报告书的项目包括:放射治疗项目(不包括核素敷贴治疗);开展核素住院治疗、粒籽源植入治疗、PET、SPECT 等核医学项目;涉及术中放射治疗或复合手术室的建设项目;属于本市首次引入的新型放射诊疗设备。

除上述项目外,可编制评价报告表。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对象为具有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等放射诊疗的建设项目。

六、中介服务内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放射防护情况进行评价,包括:(一)建设项目概况与工程分析;(二)辐射源项分析;(三)防护措施与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四)建设单位辐射监测计划、验收检测结果评价;(五)项目对放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危害;(六)应急准备与响应与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七)放射防护管理与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附件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评价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承担。

第四条评价机构应当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涉及职业卫生、放射防护不同内容要有相应的评价资质。

第五条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编制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职业卫生部分见附录2;放射防护部分见附录3和附录4。

评价报告书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编制人员应当接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七条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建设单位应当向评价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二)可行性研究资料(含职业卫生专篇);(三)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时,建设单位应当向评价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表),卫生行政部门对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设计阶段的审查意见;(二)项目的技术资料,包括建设项目概况、生产过程的物料、产品、生产工艺与设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措施、有关的设计图,试运行期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料、组织管理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资料;(三)项目试运行情况;(四)与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程序:(一)准备阶段。

收集有关资料,进行初步调查分析,编制评价方案,确定质量控制措施与评价要点。

(二)实施阶段。

依据评价方案开展评价工作,进行工程分析、职业卫生调查,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和评价,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影响进行评价。

放射防护评价资质

放射防护评价资质

一、放射防护评价一般要求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应持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并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资质。

1.必须由甲级机构承担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五十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2.1乙级放射防护检测项目分类(1)应具备相应放射项目放射卫生检测能力诊断X射线机防护诊断X射线机(不包括CT机、DSA)质量控制X射线CT机质量控制X射线数字减影装置(DSA)质量控制放射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后装治疗机、医用加速器、γ刀、深部治疗机、模拟定位机) 2.2乙级放射防护检测项目分类(2)核医学设备(SPECT 、PET、γ照相机)非医用加速器[不包括中(高)能加速器] 、中子发生器工业射线探伤机、核子计、测厚仪、料位计等小型密封型放射源、X射线衍射仪非密封型放射源应用X、γ射线个人剂量监测2.3乙级放射防护评价项目分类(1)诊断X射线机防护和质量控制X射线CT机质量控制X射线数字减影装置(DSA)质量控制放射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后装治疗机、医用加速器、γ刀、深部治疗机、模拟定位机) 2.3乙级放射防护评价项目分类(2)核医学设备(SPECT 、PET、γ照相机)非医用加速器[不包括中(高)能加速器] 、中子发生器工业射线探伤机、核子计、测厚仪、料位计等小型密封型放射源、X射线衍射仪非密封型放射源应用3.人员资质评价报告的编制人员应经过放射防护专业培训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放射建设项目的分类建设项目按可能造成的潜在照射危害程度的分类,编制评价报告书(A类)或评价报告表(B 类、C类)。

A类(1)n核设施n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大于4X109Bq的核医学诊疗场所、放射性实验室和生产、使用、贮存、分装、处理设施)B类(1)n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2×107Bq~4×109Bq的核医学诊疗场所、放射性实验室和生产、使用、贮存、分装、处理设施)n单个密封源活度为3.7X108Bq~3.7X1010Bq的设施n深部X射线治疗机的设施B类(2)nX射线探伤nCT扫描装置机房n诊断X射线机房n行包X射线检查C类n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n核子计应用设施n单个密封源其活度不大于3.7X108Bq的设施n含X射线发生器的分析仪表使用设施版权信息:本文来自职业卫生网:/。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报告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报告
新建x射线机房单管头200max射线机机房应不小于24m对职业人员估算个人剂量最大值为0lmsva对公众算个人剂量最大值lmsva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第机房内存局要合理不的堆放与诊断工作无关的杂物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报告
编号:
单位名称
评价:合格
2015年月日
单 元
空气比释动能率范围(×10-8Gy/h)
最大值位号
剂量限值(mSv/a)
铅 门
8.5~12.5
3
1
铅窗
13.5~18.5
13
20
1-1
14~18
23
20
1-2
13.5~2027Fra bibliotek281
1-3
1
1-4
12.5~14
19
1
工作场所监测点分布图:
说明:表内数据包括本底,本地为15×10-8Gy/h
评价:
3.对职业人员估算个人剂量最大值为0.1mSv/a,对公众算个人剂量最大值为0.1mSv/a,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第6.6条和11.4条的规定。
4.机房内存局要合理,不的堆放与诊断工作无关的杂物。
机房要保持良好的通风。
机房门外要有电离辐射标志,并安设醒目的工作指示灯。(拟安装)
5.受检者的候诊位置要选择恰当,并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6.X射线机摄影操作台应安置在具有0.5mm铅当量防护厚度的防护设施内。(符合)
7.每台X射线机应配备适量的符合防护要求的各种辅助防护用品,如铅橡胶手套、铅橡胶围裙、前防护座椅等。(符合)
8.各X射线机房内应注意配备专门供受检者使用的各种辅助防护用品,以及固定特殊受检者体位的各种设备(符合)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卫生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和直接管辖的医疗卫生机构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同一医疗机构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同时负责自治区直属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活动。

四、行政审批条件(一)申报材料齐全;(二)符合受理权限的规定;(三)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放射工作人员等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严重危害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结论为达到竣工验收的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通用标准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通用标准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通用标准
一、承诺遵守的政策及技术标准
(一)承诺符合以下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
1、项目属于《放射诊疗规定》中能够具备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基本条件的医疗机构。

2、项目属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中市管权限的危害一般类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3、项目按照《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表,报告表经3名放射卫生技术专家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其中从《广东省放射卫生技术专家库(2018年版)》(粤卫办〔2018〕3号)中抽取的专家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2/3。

(二)承诺达到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违背承诺接受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附录:与本承诺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备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如有新增、废止或修订,请以最新版为准。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附件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机构资质基本条件一、机构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能独立开展相应技术服务工作;(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五)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二、人员要求(一)基本条件1、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熟悉相关法律、标准和文件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

4、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级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有关人员具体条件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应当具有项目评价、卫生检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项目评价人员应当包括卫生工程(可委聘)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外聘(含返聘)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从事该项目总人数的20%,技术负责人不得外聘。

2、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的,项目评价、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卫生检测方面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30%。

3、申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项目评价技术负责人、卫生检测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卫生检测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三、仪器设备(一)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所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需的仪器(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三)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

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和检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

(四)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一般要求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一般要求

特点之三
放射危害大小—照射剂量 剂量与效应有较明确的关系
照射:受照的行为或状态。
外照射和内照射,正常照射与潜在照射
照射
职业照射 医疗照射 公众照射
辐射效应分类
确定性效应:其严重程度与剂量大小有关的 效应;有剂量阈值;
随机性效应:其发生的几率与剂量大小有关 的效应;严重程度与剂量无关,无阈值;
事故 种类 医用 事故 其他
总计
1954-1987 216 798 1014
1988-1998 合计
27
243
305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103
332
1346
射线装置(449号令) 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 射源的装置。
(辐射)源
放射性同位素
射线装置
非密封放 射性物质
放射源
含放射源 的装置。
X线机、加 速器、中子 发生器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 一般要求
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法律要求
现行法律、法规
国家主席令第60号 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主席令第6号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令第449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24号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76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 法等相关法律
放射性同位素 与射线装置安 全和防护条例
核电厂核 事故应急 管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条例等相
关法规
部门规章
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卫生中的职业照射和职业性放射病 的诊断属于《职业病防治法》调整的范围 ,因此《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防 治措施、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责任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以及监 督检查和处罚条款等内容均适用于职业性 放射病的防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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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 种类 医用 事故 其他
总计
1954-1987 216 798 1014
1988-1998 合计
27
243
305
1103
332
1346
射线装置(449号令) 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 射源的装置。
(辐射)源
放射性同位素
射线装置
非密封放 射性物质
放射源
含放射源 的装置。
X线机、加 速器、中子 发生器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 一般要求
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法律要求
现行法律、法规
国家主席令第60号 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主席令第6号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令第449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24号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76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特点Hale Waihona Puke 四管理原则和方式与国际接轨
ICRP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 (26、60号出版物)
IAEA
国际原子能机构 国际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UNSCEAR
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
(电离辐射源与效应,向联合国大会 提交的报告及附件)
国际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IAEA-ICRP)
放射防护三原则
▪ 电离辐射实践的正当性 ▪ 干预或防护措施的最优化 ▪ 所有相关实践的复合照射
不应超过标准规定的剂量限值
国际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IAEA-ICRP)
管理中应遵循的其他原则
• 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 源的设计和运行中引入纵深防御措施 • 通过优质管理和质保等系列措施确保安全 • 提高安全文化素养
D
戈瑞 Gy
J·kq )拉 德 1 Gy =100
-1
( rad rad
X
库仑每
千克
C·kq )伦 琴 1 R =2.58
-1
(R) X10-4 C·kq-1
E
希 沃 Sv
J·kq 雷 姆 1 Sv =100

-1
( rem rem
H
希 沃 Sv
J·kq )雷 姆 1 Sv =100

-1
( rem rem
特点之三
放射危害大小—照射剂量 剂量与效应有较明确的关系
照射:受照的行为或状态。
外照射和内照射,正常照射与潜在照射
照射
职业照射 医疗照射 公众照射
辐射效应分类
▪ 确定性效应:其严重程度与剂量大小有关的 效应;有剂量阈值;
▪ 随机性效应:其发生的几率与剂量大小有关 的效应;严重程度与剂量无关,无阈值;
天然辐射与人工辐射照射比较
辐射源
天然 人工
世界人口平 均剂量 2. 4m Sv 0. 41m Sv
相对贡献
85% 15%
铀矿、非铀矿山、地下工作场所评价
天然辐射所致 平均年有效剂量
▪ 外照射
▪ 宇宙射线 0.4mSv
▪ 地表伽玛 0.5mSv
▪ 内照射
▪ 吸入(氡) 1.2mSv
▪ 食入 0.3mSv
▪ 总和
2.4mSv
相关用语或术语概念
放射源(449号令) 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
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 射性材料。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449号令) 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 里的放射性物质。
后果:放射事故
1954- 1998年放射事故
特点之一
GBZ128-2002 职业性外照射监测规范
应用广泛公众 1 核燃料循环
不了解危害 铀矿开采
铀矿水冶
2 医学应用 反应堆运行 等7项
诊断放射学
牙科放射学 核医学
职业照射
放射治疗
3 工业应用 工业辐照 加速器运行等7项
4 天然源 民用航空 煤矿开采 其它矿藏开采等6项
5 国防活动 核舰艇及其支持设备 其他防卫活动
对放射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放射性同位素与 射线装置发出的α射线、β射线、γ射线、 Χ射线和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
电离辐射
• 电离辐射 :全称为致电离辐射,直接或间接使
物质中的原子或分子获得或失去电子并形成离子 的辐射
• 放射卫生 :是研究天然或人工电离辐射对人体
健康影响及其防护方法的学科。
天然辐射与人工辐射
▪ 遗传效应:辐射所致的显现在受照者后代身 上的有害效应。
放射线的危害
不同剂量X、伽瑪射线对人体的损伤 剂量Gy 损伤程度 <0.25 无明显病变 0.25-0.5 可恢复的机能变化 0.5-1 机能、血液变化,无临床症象 1-10 各类骨髓型急性放射病(部分死亡) 10-50 肠、脑性型急性放射病(全部死亡)
外照射防护措施
1.时间防护:减少接触时间,时间与受照剂量 成正比; 2.距离防护:尽可能远离辐射源,人体受照剂 量与距离平方成反比,即距离延长一倍,剂量 则减少到原来的1/4; 3.屏蔽防护:利用一定厚度的物质吸收和减弱 射线的原理,在人体与辐射源或散射体之间设 置一定的屏障,降低人体受照剂量; 4.控制照射强度和受照面积:满足照射量要求 的前提下,降低强度和减少受照面积。
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法律依据
卫生部令 第52号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第46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18号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管理办法 第25号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第49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第24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31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内容提要
放射性危害及管理的特点 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一般要求 评价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放射性危害及其控制、管理的特点
问题的提起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放 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 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1)特殊管理—危害特点 (2)制定管理办法有待落实
职业病放射性危害因素
工作人员在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接触的危害 身体健康并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因素。
6 其它 教育 兽医学及其它
辐射应用新进展
• 辐照加工装置 • 工业探伤装置 • 放射治疗装置 • 其他强辐射装置
事故特点
伤亡人数少社会影响大 原苏联核电站事故死亡28人 中国放射事故死亡12人 职业放射性疾病数百人
国际敏感 人民关注 领导重视 人员救治困难
特点之二
计量单位(辐射量)数量多、变化大、概念复杂
活度:表示放射源的强度 照射量:X、伽瑪射线的量
吸收剂量:物 体吸收的能量
有效剂量: 与射线种类 及危害相联 系
辐射 量 名称
活度
吸收 剂量 照射 量 有效 剂量 剂量 当量
常用辐射量及新旧单位的换算

国际单位制
旧单位

名称 符号 单位 名称
换算关系
符号
A
贝可 Bq
s-1
居里 1
Ci
( Ci =3.7X1010 B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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