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决定行政救济方式研究
行政诉讼中的救济方式与效果评估

行政诉讼中的救济方式与效果评估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法律争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过程。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救济方式的选择及其效果评估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治社会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析行政诉讼中常见的救济方式,并对其效果进行评估。
一、行政诉讼中的救济方式1.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行政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予受害者经济补偿的救济方式。
行政赔偿的目的是恢复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并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予制度的惩罚。
2. 行政撤销行政撤销是行政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撤销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救济方式。
行政撤销的目的是终止违法行为,恢复合法状态,并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
3. 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行政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奖励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的救济方式。
行政奖励的目的是鼓励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升行政效能,并增强公共利益的实现。
4. 行政推诿行政推诿是行政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责任的救济方式。
行政推诿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及时解决公民诉求,并满足公众利益的需要。
二、救济方式的效果评估1. 效果评估的目标救济方式的效果评估应该着眼于解决争议、保障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促进行政法治。
评估的标准应包括受益人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惩处、行政机关是否改正错误、司法裁决是否得到贯彻执行等。
2. 评估方法(1)定性评估通过对案件的实际结果进行分析,综合考虑受益人的权益、行政机关的行为和司法裁决的合法性,评估救济方式的效果。
这种方法适用于绝大多数的行政诉讼案件,能够客观反映救济方式对受益人的保护程度。
(2)定量评估根据相关数据进行计量和统计分析,对救济方式的效果进行评估。
例如,可以通过数据统计判断行政机关遭受行政撤销次数的增减情况,以及行政赔偿金额的变化趋势,从而评估行政撤销和行政赔偿的效果。
3. 效果评估的局限性效果评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评估指标的选取困难:救济方式的效果不仅仅包括经济赔偿,还涉及到行政的合法性、公众利益的实现等多个方面,选取合适的指标进行评估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辽宁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辽宁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篇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XX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县(区)党委政法委,市级政法各部门党委(党组):为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XX省政法委、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政法〔20XX〕85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保障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
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我市积极探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有效缓解当事人的生活困难,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救助工作指明了方向。
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二、严格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办法》对实施司法救助的对象、原则、方式和标准等作了规定和明确,全市政法各单位和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救助的对象准确,方式恰当,实现司法救助公平、公正、合理。
三、规范国家司法救助的程序《办法》对开展司法救助的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政法各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告知工作,申请人申请事项的生活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具体情况并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作者:黄小忠来源:《财会通讯》2006年第12期当前,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存在如下问题:(一)审计决定与民事判决的冲突问题这是近年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领域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也是令审计人员最头痛、最困惑的问题。
二者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工程竣工结算款的认定上。
应该怎样处理、协调或解决,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口径。
从审计机关受理的有关工程复议项目看,施工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不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进行救济,而往往以合同纠纷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撇开审计机关所作的审计决定及其反映的事实,以强调合同双方的平等自愿和意思自治为由,认为工程竣工结算款的确认应以当事人约定或人民法院委托中介机构鉴定的结论为准。
这使审计机关面临能否审计工程造价、审计处理有无效力的尴尬,对审计的权威性构成了巨大威胁。
而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生法律诉讼问题在其他审计领域中也同样存在,因此申请复议是被审计单位的权利。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一是审计机关对工程竣工结算款作出的决定并没有否定合同。
因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时,必然要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如果发现未真实履行合同条款、设计文件,或偷工减料,或高估冒算,甚至虚假项目进入了竣工结算,势必会影响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审计机关则有权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
可见,这不仅没有否定合同,反而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
二是施工单位不能以合同纠纷为由,绕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修订后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审计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有权审计所涉及的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而且这种处理决定当属于财政收支审计决定的范畴。
对此不服的,就不能依照修订后的《审计法》第48条第1款“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进行救济,而应该按照该条第2款“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的规定进行救济,也就是说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决定不服,只能由本级人民政府来裁决,人民法院无权决定。
宜春市《审计法实施条例》相关知识竞赛试题

宜春市《审计法实施条例》相关知识竞赛试题(决赛)必答题(18题,每题20分)1.选择题: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封存措施,可以指定()负责保管被封存的资料和资产。
A.审计组B.审计人员C.被审计单位D.会计人员正确答案:C2. 选择题: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A.限期提供资料B.通报批评C.给予警告D.罚款正确答案:ABC3. 选择题: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的,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A.夫妻关系B.直系血亲关系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D.近姻亲关系正确答案:ABCD4. 选择题: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
对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
A.国库B.财政专户C.审计专户D.单位账户正确答案:AB5. 选择题:被审计单位应当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A.审计报告B.审计决定C.审计建议D.审计意见正确答案:B6.简答题: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哪些方面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正确答案:真实、合法、效益。
7.选择题: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A、根据具体情况B、根据被审计单位意见C、根据审计机关意见D、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正确答案:D8.选择题: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A、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C、被审计单位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D、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正确答案:ABD9.简答题: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由哪一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正确答案: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10、简答题: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自什么时候起施行?正确答案:2010年5月1日11、判断题: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检查的,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审计机关可对被审计单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概念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消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其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1、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
2、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3、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公民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4、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5、行政救济发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
三、行政救济的种类1申诉、控告2行政复议3行政诉讼4国家赔偿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和原则1、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法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裁决的活动.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
复议机关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注:①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人(组织)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人(组织)制定能够普遍反复适用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行政复议的特征:①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②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3、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受案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处理一定范围内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
2、行政复议的范围:①行政复议的肯定范围: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许可d、行政确权e、侵犯经营自主权f、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g、不履行法定职责h、违法要求履行义务i、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的j、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注: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利是不能诉讼的。
行政救济的是哪些

行政救济:1、相对人对于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向行政机关请求矫正的一种救济。
因实施救济的主体为行政机关,故称。
是监督行政活动的一种方式。
此种救济可以由原来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监督机关实施,当事人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都可请求救济,受理行政救济申请的行政机关,在不损害当事人和第三者既得权利的范围内,可以撤销和变更原来的行政决定,也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一个决定代替原来的决定,而且在程序上较之行政诉讼灵活。
缺点是难以保证客观公正。
2、有关国家机关,基于相对人的请求,对行政机关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矫正,以恢复和补救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此种救济以活动的实质为标准,凡指在行政法上能够为相对人提供补救的活动,包括行政机关提供的救济和司法机关提供的救济。
行政救济是行政法的基本制,有权力必有救济,法律上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平等赖此实现。
二、行政救济途径1、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求起行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就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司法机关救济司法机关救济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所依法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在现代国家管理中,行政管理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行政管理的手段也越来越多,行政管理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层次,行政纠纷也随之而增多。
中国是发展中国国家,与此相对应,行政救济就显得很重要,在防止行政权滥用的同时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国家社会纠纷是普遍存在的,存在纠纷并不可怕,重要的是如何使这些纠纷能够得到迅速、妥善的解决。
审计行为行政救济法律问题研究

款 、拨 款 关 系 的 自收 自支 事 业 单位 、 人 , 承担还本 、 付息的最终责任 , 实际 性 自然难 以保 障。 金 融 机构 、 企业 等单 位 。根 据 审 计 法 工 作 中 , 们 一 般 也 是 将 其 视 为 “ 我 财 综 上所 述 ,审计 行 政 救济 中 . 行
审 计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对 被 审 计 单 收支 不 是 截然 分 开 、泾渭 分 明 的 。 两 例 出 台 , 复议 工作 中遇 到 的一些 具 对 位 不 服 审 计 机 关 作 出 的审 计 决 定 规 者 有 可 能 会 出现 交 叉 、 叠 , 有 的 体 问题 进 行 了 明确 、细化 和 完善 , 重 如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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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的救济途径(一)

被审计单位的救济途径(一)为纠正审计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审计决定,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审计监督权的滥用,修订后的《审计法》对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的救济途径作了进一步明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理解这一条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一、对财政收支审计决定和财务收支审计决定设定不同救济途径的原因在《审计法》修订前,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一般都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统一规定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关于审计复议前置的规定,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
这次修订《审计法》,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和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设定了不同的救济途径。
这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第一,《审计法》中明确被审计单位对有关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是将原有做法上升到法律中予以规定,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
虽然《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有了统一的规定,《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对审计复议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应诉管理的规定》对审计诉讼制度也作了相应的细化。
但在原《审计法》中没有规定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的救济途径。
《审计法实施条例》对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的诉讼制度,也没有作出规定。
实践中,有些被审计单位以为对审计决定不服,只能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有必要在《审计法》中明确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的救济途径,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
此次修订,为被审计单位对有关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设置了特殊的救济途径,所以只规定被审计单位对有关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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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决定行政救济方式研究
摘要:修订后的审计法对审计决定行政救济进行了原则规定,但适用中一些具体问题有待明确。
本文拟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对审计决定行政救济方式进行探析,研究解决对策。
关键词:审计行政救济方式
审计法第四十八条对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规定了两种救济途径,即不服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服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因此,划分政府裁决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界限实质上就落脚为划分审计的性质是财务收支还是财政收支。
上述两种救济途径涉及三种救济方式,分别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府裁决。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限于“具体行政行为”;
政府裁决是政府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对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依申请性和准司法性。
从法理含义解析,财政收支是以政府为主体的收支活动,是政府以税收、国有资产收益等形式集中一部分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收支活动,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军队和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缴款、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政党组织和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的事业单位、企业。
财务收支是部门、企业、单位中有关财产管理或经营以及现金的出纳、保管、计算等事务,一般适用于与财政部门无直接缴款、拨款关系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企业等单位。
根据审计法第二条,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对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财政收支审计进行了呼应性的细化,“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从上述规定可形成这样的认识:财政收支审计的对象主要是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以及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
除此之外的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一般为财务收支。
但实际工作中,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不是截然分开、泾渭分明的,两者有可能会出现交叉、重叠,如有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也有专项的财政收支:财政拨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资金;
国家为扶植或鼓励农业产业的发展,拨付民营农业企业的产业化项目资金和财政贴息贷款;为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在某些大型工程项目建设中可能会出现多个投资主体,除财政资金,还存在企业筹资、社会出资、民间投资、外资等。
再如,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由财政全额拨款,其资金来源、使用、管理等同于行政单位,但审计法第十九条将“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全部归入“财务收支”;
我们一般习惯将社会保障基金划归“财政收支”范畴,但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将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归入“财务收支”;
再看“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这些援助、贷款是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为借款人,承担还本、付息的最终责任,工作实际中,我们一般也是将其视为“财政收支”,但审计法第二十四条将其归入“财务收支”。
像以上类似情形还很多。
那么,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界限不明确,或既有财政收支又有财务收支的情况下,该如何确定审计决定的救济方式?笔者认为,除综合考虑单位性质、审计法规定的不同审计事项、占主体地位的资金性质外,还应结合具体的审计项目进行判断。
在此,笔者着重想表达的是,还应从所要实现的法的价值角度,从所追求的行政目标出发,通过完善立法,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审计决定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法律规定相对成熟、完善,程序设置规范,且经过较长时间的实践,接受了较多具体案件的检验,特别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出台,对复议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细化和完善,强化了操作性。
但政府裁决的相关规定较少,操作程序不明确,也无具体的时效规定,仅在宪法第八十九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中原则性规定:国务院统
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和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即同一政府的所属其他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不同意审计机关的决定,都可作为政府内部事务最终由政府裁决得以解决。
但无论是其他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均与审计机关“同级”,有些其他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的行为实际体现了本级政府的意志,实质上是本级政府的行为,再由本级政府裁决审计决定其公正性难免让人质疑,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自然难以保障。
综上所述,审计行政救济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更有利于体现和保障公平正义,这也是法的基本价值的要求。
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也有其弊端,救济成本相对高昂,如程序化增加了时间成本,重证据增加了取证成本,专业性增加了应诉成本(律师费、代理费、咨询费等)。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时间、效率意识的增强,经济、高效、快捷同样是审计追寻的行政目标,政府裁决恰恰符合这样的目标要求。
“两利相衡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在利弊共存的情况下,应选择行政权益更大而行政成本相对较小者。
笔者认为,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界限不明确或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交叉、混同的情况下,现阶段宜将其视作“财政收支”,即可采用政府裁决的方式解决审计行政争议,理由如下:
一是采取政府裁决符合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和运作规则,也符合我国“行政型审计”的特点,规避了“官告官”的尴尬局面。
二是选择政府裁决意味着取向“效率优先于公平”,这更符合我国现实和现状。
从经济发展阶段看,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型期、成长期、快速发展期,在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统一、开放的市场机制尚未成型,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有待构建,诚信、健康、良性的经济环境还在培育过程中,在经济发展还未完全达到规范、有序的背景下,追求审计行政争议解决的“效率”更符合“初级阶段”的国情,同时也避免了审计缠于“复议”、“诉讼”,能有更多的时间、力量查错纠弊,规范经济运行,服务宏观决策,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三是从我国现行审计程序的制度设计看,“效率”优先其实并未完全牺牲公平正义,审计内部业务流程可基本保证公平。
首先,审计机关在出具正式审计结果文书前,要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要向审计机关反馈书面意见,在双方有分歧时,审计机关要重新核查或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向其解释定性处理的原因、依据,一般情况下,通过上述程序双方会取得一致意见;
其次,审计机关严格执行“三级复核制”,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直至审计结果文书经过层层把关、复核,多数审计项目还要经过项目审理会对其事实、定性、评价、处理处罚、审计程序等进行审核;
再次,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而经济上的独立是基础。
审计执法与其他执法部门的不同之处在于,审计机关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是为数不多的割断了与行政相对人经济联系的部门。
经济上的独立有利于保障其精神上的独立,极大地消除或减少了外部的干扰和控制,促使审计人员按照经济事项本身的是非曲直进行校量,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判断发表意见,从而实现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执法目标。
但现阶段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尽快完善立法,出台政府裁决的具体操作程序,明确政府裁决的管辖、申请、答辩、审理等,以切实体现和保障政府裁决的效果、“效率”。
公平、正义是法律永恒的价值追求,也是行政执法的最高目标,而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坚强保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程序设计和操作规范上远优于政府裁决,所以从长远看,这也将是审计行为行政救济的终极取向。
(作者单位:重庆市审计局法制处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8号(40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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