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办法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利用

科技 嚣向导
2 0 1 3 年第O 9 期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利用
冯 刚
( 杭1 0 0 1 3 )
【 摘 要】 杭州西湖作为中国的著名名胜区, 经历 了 历史的考验, 对于西湖风景名胜区的整合、 治理问题, 一直受到历届政府高度关注, 要使
2 , 1 继续持续实施 西湖综合保护工程的建设 十年西湖综合保护工程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 . 但离最终 目标还要 很大差距 , 要坚持保护为先 . 切实打响世界遗产 品牌 。 认真落实 习近平 总书记在西湖申遗成功后 对西湖风景名胜 区提出的 “ 要 切实保护好 、 管理好 、 利用好西湖 ” 的重要指 示精神 , 继续深 入植物 园、 动 物园的全 面整治 . 白塔公园的建设、 规划中玉古路机 动车下穿隧道的建设 . 茶博 三期 建设工 程等等 此外 . 还要进一 步要加大对环 湖商贸特色区的建
1 . 杭 州西湖风景名胜 区保护与利用 中存在的 问题
1 1 在保护利用过程 中管理权限不统一 . 效率低下 并保护原有的文化格 调 . 逐步有计划 、 目标 的实 在之前 的管理体制 中. 都是一级套着一级 。 管理出现多方面 、 不 统 的部分进行彻底整治 。 恢复其貌 的情 况 。 而且管理部 门设置较多 , 分 块管制 , 这 样的交叉 管理 , 使得 施保护与治理 . 2 - 2 西湖风景名胜区要进 一步加 强领导 . 明确 职责 管理效率低下 、 管理成本 只增不减 。 对 于这样 的情况 , 如果需要进行执 随着西湖综保 工程的进一步深 入推进 . 特别是 现在西湖景区 已经 法. 名胜 区规建局 ( 国土局 ) 、 风景管理 局 、 行政执 法局 , 和景 区沿线 的 对以后整 治各个方 面的要求也 比较高 , 此外 . 与其它城区 各个公 园管 理处和西 湖街道等单 位都有查处 权力 ,但对 于承担责任 是世 界遗产 . 因此 , 要有更 高规格 的领导小组来指挥 、 协调工 时. 又 由于责任分工不 明确 , 会 出现责任推诿现象 。 风景名胜 区的保护 的协调工作也会更 多。 并对工程 的规划评估 实行 通盘考量 . 在设 计理念上也做 到统 与开发利用 必须要有 一个 统一 的管理机构来 管理事物 .做 到清晰 明 程建 设 . 并与相关景致、 环境做 到协调搭 配。更 高级别 的指 挥机构成立后 , 确、 管理到位 . 提高效率 。 可以进一步协调好 景区与西湖区、 上城 区之 间的关 系, 使 小的 、 局部的 1 . 2 西湖风景名胜区部分地 区基础设施并不完善 争 取把西湖 风景名胜 区建设 成为一颗明珠 . 在保 这几年 . 由于连续实施西湖综合保护工程 , 西湖周边 的公 园景点 、 利益服从大局利益 . 使其效益达 到最大化 。 环湖绿地和部分农居点的基础设施都得到 了极大改善 但 当初 由于施 护的同时开发利用 , 2 - 3 西湖风景 名胜 区要认真 落实城市整体规划和景区保护性规划 工时间紧 . 部分地 区由于基础设施为早期建设 , 情况较 为复杂 . 在整治 要充分利用西湖这一世界文化遗产 和东方 文化名 湖的宝贵资源 . 时并 没有得 到充分 、 合理地 设计和 规划 , 许 多地方 都是边 施工 、 边设 充分展示 西湖人文积 淀 . 积极推进公共 文化 计 .这些地方 的基础设施在刚投入使用 的几年里还没 有出现问题 , 但 着力挖掘西湖文化 内涵 . 积极 打造 “ 人文西湖 ” 。特 别是对于风景名 经不起时间的考验 如沿湖 的木栈道早 已全部翻修过 : 花港西门的停 服务 和文化创 意产业发展 , 应 该认真编 写规 划 . 好 的规 划才能使景 区的发 展实 车场 已经翻修过三次 : 乌龟潭的污水满溢问题至今得 不到有效解决等 胜区的保护利用 . 对 于西湖景 区要在大 的总体规划下认真 细致做好 各项子规 等 此外 , 西湖水源来 自几条溪流注人 . 在溪道上生活 的居 民都是把溪 现持续性 . 这些规划要依据 一定的法律条 件提 出规划条 件 . 由相应 资质 单位 水当作生 活用 水 . 并将 污水排人溪流 , 再 加上过度 开发地下水 , 致使西 划 . 最终政府 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 , 对规划进行优化筛选 , 使 得相 湖的水体 污染严重 , 超过 了景 区水体 的最 低要求 , 应该建 立相应 的处 来做规划 , 应 的子规划实施后对环境产生最小 的影响 .以保证规划 的科学性 、 实 理设施 , 对 目前存在的这些问题逐步完善 。 用性 , 并 能协调风景名胜 区保护 、 城市进程与环境 的共同发展 1 . 3西湖风景名胜区 内交通定位不合理 2 . 4 做大做强西湖风景名胜 区的财政 ,为西湖 的后续保 护提供 有 目前 . 西湖综保工程基本完成 . 但随着景区环境的改善 . 景区的交
西湖景区运营管理方案

西湖景区运营管理方案一、西湖景区概况西湖位于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中心,被誉为“人间天堂”,是中国七大古典名胜之一,也是中国文化名城杭州的标志性景点。
西湖风景区总面积约为60.04平方公里,包括了西湖本身和其周边的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等,是中国著名的自然与文化景观。
西湖景区包含了苏堤、白堤、断桥、雷峰塔等著名景点,这些景点以其优美的自然风光、丰富的历史文化和千年的人文积淀而吸引着无数游客前来游览观赏。
因此,西湖景区的运营管理对于维护景区的整体形象和吸引更多游客至关重要。
二、西湖景区运营管理现状1. 管理体制目前,西湖景区的管理由杭州市政府的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同时成立了专门的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负责景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与当地旅游企业和景区内各个景点、酒店、餐饮等进行合作和协调。
2. 运营模式西湖景区的运营模式主要是由管理委员会负责景区整体的规划和管理,而景区内的酒店、餐饮、游船等服务设施则由市场化的方式运营管理,由各个企业独立经营并与管理委员会签订合作协议。
3. 问题分析尽管西湖景区在管理上有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以下问题:管理体制不够专业化,缺乏创新和市场化运营意识,景区设施和服务水平不尽如人意,游客体验欠佳,游客投诉率高,游客满意度较低。
三、西湖景区运营管理目标1. 提升管理水平引入专业化的景区运营管理团队,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品质。
2. 提高游客满意度通过改善景区设施和服务水平,提高游客满意度,增加重游率和口碑传播。
3. 实现可持续发展通过提升运营管理水平,促进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景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增加景区的经济效益。
四、西湖景区运营管理策略1. 完善管理机构和制度成立专门的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增强管理专业化、市场化意识,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2. 提升景区服务水平引入先进的服务理念和技术,提高景区内的公共设施、游览路线、停车场、卫生间等基础设施的服务水平,提高游客的游览体验。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正文:----------------------------------------------------------------------------------------------------------------------------------------------------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2011年8月31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杭州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以下简称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应当以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遗产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为目的,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奈良真实性文件》和《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要求,确保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负责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其所属的西湖文化景观监测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西湖文化景观的日常监测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旅游、公安、宗教、文物、园林、房管、农业、交通运输、工商、文化、环保、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等形式筹集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资金。
第六条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对象以承载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载体为重点,包括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西湖自然山水和唐宋以来不断演变成形的“三面云山一面城”的景观空间特征、“两堤三岛”的景观格局、“西湖十景”等题名景观、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史迹、特色植物景观以及遗产的审美特征与精神价值:(一)西湖自然山水由湖泊、丘陵和自然生态组成。
杭州西湖保护措施

杭州西湖保护措施
杭州西湖是中国著名的风景名胜区之一,也是国家5A级旅游景区。
为了保护和维护西湖的独特生态环境和文化价值,杭州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生态保护。
政府建立了完善的西湖生态系统监测网,定期对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政府还加大了西湖周边的绿化和植被覆盖力度,限制建设用地,保护植物物种多样性和自然栖息地。
此外,政府还禁止在湖中投放污水和垃圾,确保湖水的清澈和湖岸的整洁。
其次,推进环境治理。
为了减少空气和水污染对西湖的影响,政府加强了污染源的管控和治理。
投资建设了污水处理厂,对流入西湖的污水进行处理,确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政府还推行了清洁能源利用政策,鼓励企业和居民使用清洁能源,减少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此外,加强文化保护。
西湖是中国文化的重要象征,政府重视对西湖文化遗产的保护。
政府开展了西湖文化遗产清理和修复工作,修复了古建筑、文物和碑刻等,恢复了西湖的历史风貌。
政府还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和传承西湖的文化传统和民俗。
最后,加强旅游管理。
政府加强对游客的引导和管理,通过加强旅游宣传和教育,提高游客对西湖生态保护的意识,倡导文明游览。
政府还加大对旅游企业的监管力度,规范经营行为,防止过度开发和商业化对西湖的破坏。
总之,杭州市政府通过加强生态保护、推进环境治理、加强文化保护和加强旅游管理等措施,致力于保护西湖的独特生态环境和文化价值。
这些措施的实施为西湖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杭州西湖的保护措施

杭州西湖的保护措施
杭州西湖的保护措施
一、加强管理
1.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加强对西湖周边环境的监管和管理。
2.增派巡逻员,加大巡逻力度,及时发现并防止不文明行为。
3.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对西湖水质、空气质量等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4.加强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媒体、宣传栏等渠道向公众普及保护西湖的重要性和方法。
二、加强环境保护
1.严格控制周边建筑物高度和密度,并对违规建设进行取缔和整治。
2.推广绿色出行方式,鼓励步行、自行车等低碳出行方式。
3.限制机动车通行范围,减少尾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4.加强植被保护,定期进行清理修剪,并引进更多适应当地气候条件的植物种类。
5.严禁乱扔垃圾和乱涂乱画等不文明行为,并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桶和公共厕所。
三、加强文化保护
1.加强对西湖文化的挖掘和保护,建立相关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对西湖周边历史建筑物进行修缮和保护。
2.推广中华传统文化,举办各类文化活动,吸引更多游客前来参观并了解西湖的历史和文化。
3.加强对游客的引导和管理,规范游客行为,防止不文明行为对西湖造成损害。
以上是关于杭州西湖的保护措施。
希望通过各种方式加强环境、文化以及管理等方面的保护措施,使得杭州西湖这一美丽的自然景观得到更好地保护和发展。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定稿版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为了加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保存历史文化遗产,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发展旅游事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东自松木场保俶路转少年宫广场,经湖滨路、南山路至万松岭路以西;南自鼓楼、吴山,经凤山门,沿凤凰山路至白塔山,转钱塘江北岸至留芳岭以北;西自留芳岭、百子尖、竹竿山、九曲岭、石人岭,经龙门山、美人峰、北高峰、灵峰山至老和山等山脊线以东;北自老和山山脚浙江大学目前范围的南侧,经玉古路、浙大路,接曙光路至松木场保俶路以南。
第三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范围东自二堡起,经杭沪路、秋涛路东南侧钱塘江滨地区(包括闸口地区);南星桥、中山南路经清河坊,接河坊街转延安南路(规划线)、延安路,折转庆春路、武林路、教场路至环城西路一线的以西地区;北自天目山路、西溪路至留下镇以南地区;西自留下至转塘的留转路以东地区;南至钱塘江边(包括珊瑚沙)。
第四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风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公共设施等,都必须严加保护。
西湖风景名胜区建筑物的风格、形式、体量、高度、色调,要与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协调。
外围保护地带建筑物的设计、布局,要与风景旅游城市的要求相适应,不得有碍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观瞻。
第五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农业生产布局、社队企业以及农村房屋的建设,均应服从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六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所有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都有保护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责任,必须自觉遵守本条例。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为了加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保存历史文化遗产,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发展旅游事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东自松木场保俶路转少年宫广场,经湖滨路、南山路至万松岭路以西;南自鼓楼、吴山,经凤山门,沿凤凰山路至白塔山,转钱塘江北岸至留芳岭以北;西自留芳岭、百子尖、竹竿山、九曲岭、石人岭,经龙门山、美人峰、北高峰、灵峰山至老和山等山脊线以东;北自老和山山脚浙江大学目前范围的南侧,经玉古路、浙大路,接曙光路至松木场保俶路以南;第三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范围东自二堡起,经杭沪路、秋涛路东南侧钱塘江滨地区包括闸口地区;南星桥、中山南路经清河坊,接河坊街转延安南路规划线、延安路,折转庆春路、武林路、教场路至环城西路一线的以西地区;北自天目山路、西溪路至留下镇以南地区;西自留下至转塘的留转路以东地区;南至钱塘江边包括珊瑚沙;第四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风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公共设施等,都必须严加保护;西湖风景名胜区建筑物的风格、形式、体量、高度、色调,要与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协调;外围保护地带建筑物的设计、布局,要与风景旅游城市的要求相适应,不得有碍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观瞻;第五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农业生产布局、社队企业以及农村房屋的建设,均应服从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第六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所有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都有保护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责任,必须自觉遵守本条例;第二章西湖、名泉第七条西湖和龙井、玉泉、虎跑、九溪十八涧等泉、池、溪、涧的水体,必须保持清洁,防止污染;禁止向风景名胜区水域排放污水、污染物质和倾倒垃圾、粪便、废土等各种废弃物;不得在西湖内洗澡、游泳和洗涤污物;对于污染水质的机动船艇,要限期改造,逐步淘汰;第八条保护西湖、泉水、溪流的水源;不得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打深井;禁止在泉源打井取水;凡影响、堵截泉源的水井、地下工程和地面设施,必须封闭和停止设计、施工;第九条保护西湖风景名胜区水域内的鱼虾、飞禽、荷花等水生动植物,禁止擅自捕钓和采摘;养殖水生动植物,要讲究科学管理,防止污染水质;第十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各单位的污水、烟尘和有害气体排放量,均不得超过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冒黑烟、浓烟;第十一条凡属西湖水域的涵洞、水闸、桥梁、堤岸、驳石勘、码头、栏杆等设施,必须加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动、操作和损坏;第十二条在西湖内行驶的各种船只和各种水上活动,必须服从杭州市园林、公安部门的统一管理;禁止无证船只行驶;第三章文物、古迹第十三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古墓葬、古遗址、石窟、石刻、雕塑、壁画、碑亭等文物古迹,以及革命史迹和有纪念意义的各种构筑物,要建立说明碑和保护标志,妥善保护;其中已经列入各级重点保护单位的文物,要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添建无关的建筑物;第十四条西湖风景名胜区的文物古迹和革命史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擅自拆除、改建;文物保护单位需要恢复、修缮或迁移时,必须遵守恢复原状或保持现状的原则,经文物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保护文物古迹和革命史迹的规定;严禁涂刻、污损、窃取、毁坏文物古迹和革命史迹的行为;第十六条园林、文物、宗教部门对西湖风景名胜区的文物古迹都负有保护责任,应按业务范围分工管理,互相配合;第四章公园、风景点第十七条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公园、风景点、园林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或破坏;第十八条进入公园、风景点的游览者和其他人员,必须遵守公园管理规则,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设施,保持整洁、安静、优美的环境;第十九条在公园、风景点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游客强行兜售物品,或强占风景点作摄影与营业活动之用;第五章山林、绿化第二十条保护西湖风景名胜区的树木花草、植被、岩石土壤、飞禽走兽;名木古树和名花要设立保护标志;严禁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取土,攀折、砍伐花木,挖掘药材、树根,毁坏草坪、植被;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禁止放牧、狩猎、打鸟;禁止在外围保护地带开山采石,必要时,应经过批准;不准侵占或破坏规划内的路旁绿化、美化地带,不准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立新坟;现有的坟墓,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建部门会同有关区、乡负责清理,分别不同情况处理;第二十一条西湖山区包括西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是风景林保护区;疏林和幼林地区,要按照观赏与经济相结合的方针,进行绿化造林和封山育林;严禁毁林垦荒、毁林种茶、在林地用火和擅自砍伐竹木;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区、乡、村,都要搞好所在地段的绿化,美化环境;第二十二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山林,包括国有山林、集体山林,均由杭州市园林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园林管理部门和生产大队、生产队,要建立、健全护林制度,加强山林抚育管理;竹木的修枝疏伐,必须由技术人员和护林员实地察看、标号,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许可证后始得进行;第六章规划和管理第二十三条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一切建设和设施,都要按照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园林绿化和文物古迹的恢复、修复,道路、管线、排水工程以及商业服务网点和农房建设等,都必须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都不准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扩建与风景名胜无关的建筑物;第二十五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所有疗养院、休养所、医院、宾馆、招待所等单位,未经杭州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扩建、新建任何建筑物,不准在院内建家属宿舍,已建的要限期搬迁;第二十六条占用风景点、名胜古迹和公共游览区的所有单位,以及风景名胜区内的工厂,要逐项清理,限期搬迁;第二十七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种建筑物和所有设施,凡与景观不相协调、有碍观瞻的,应加以遮掩、改建或拆除;环湖路靠西湖一侧的非园林建筑,应按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改造,开辟环湖的滨湖公园;第二十八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农村房屋和居民点建设,必须服从杭州市规划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严禁乱占土地乱建房屋,严禁非法买卖、租赁土地;第二十九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违章建筑,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必须拆除的违章建筑,要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强制执行;第三十条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工厂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凡污染环境的都要限期治理;污染严重而又治理不好的,应予搬迁或关闭;不准新建污染环境的工厂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第三十一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商业服务网点必须统一规划,根据统一管理、分散经营、方便游客的原则,进行布置和建设;一切商业服务网点,应按杭州市人民政府规定,在指定地段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搭棚、设摊,以及绘制商标、广告,不得破坏西湖风景,影响环境卫生,不得有碍游览和观瞻;违者必须拆除;第三十二条严格控制迁入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人口;要加强户口管理,在西湖风景名胜区没有户口的常住人员,要进行清理,分别处理;第三十三条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秉公执法;西湖区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四条对下列单位和人员,给予表扬或奖励:一在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二对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作出显着贡献的;三对保护西湖风景名胜区取得重大科学研究成果的;四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斗争有功的;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进行违章建设和设计、施工的单位,要追究违章主使人及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作出严肃处理;第三十七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经省或杭州市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搬迁的单位,逾期不搬的,追究单位领导者的责任;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等经济制裁,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规作出具体规定;对单位的罚款,被罚单位不服,可报请杭州市人民政府复查,按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需由省决定的,按省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对企业单位的罚款,应在利润留成、企业基金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应在预算包干结余中开支;第三十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以及直接责任者,除按上述有关条款实行处罚外,可诉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对西湖风景名胜区造成严重污染的;二盗伐西湖风景名胜区林木的;三毁坏文物古迹的;四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进行违章建筑、抗拒拆除的;五因严重失职而发生被盗、火灾等事故,造成西湖风景园林、文物古迹和革命史迹重大损失的;六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又阻挠规划、园林、文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范围,要建立标志,标明界区,建立档案;以后如需调整,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第四十一条钱塘江、富春江、新安江,是本省的主要河流,是一条具有江南特色的山青水秀的风景旅游线,与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有密切关系,要坚决保护,严禁污染,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制订保护管理规则;第四十二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切实加强管理;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湖景区安全文明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西湖景区的安全管理和文明秩序,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景区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湖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景区安全管理机构西湖景区设立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景区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办公室下设安全保卫、消防、卫生、交通、旅游等岗位,具体负责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隐患排查景区应定期对景区内的设施设备、游乐项目、景点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3. 安全防范措施(1)加强景区入口管理,对游客进行实名制登记,确保游客信息准确无误。
(2)加强景区内巡逻,提高景区安全防范能力。
(3)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4)加强景区内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
(5)加强景区内交通管理,确保游客出行安全。
4. 应急处置(1)景区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
(2)发生安全事故时,景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3)景区应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三、文明秩序管理制度1. 景区文明宣传(1)在景区内设置文明宣传牌、宣传栏,宣传文明旅游知识。
(2)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景区文明秩序的宣传。
2. 游客行为规范(1)游客应遵守景区规章制度,爱护景区环境,不乱扔垃圾。
(2)游客应尊重景区内的工作人员,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3)游客应遵守景区游览规定,不损坏景区设施设备。
(4)游客应遵守景区内交通规则,文明出行。
3. 景区环境管理(1)景区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景区整洁。
(2)景区应加强对景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完好。
四、监督检查1. 景区应定期对安全文明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游客对景区安全文明管理工作有意见和建议的,可以向景区管理部门反映。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以下简称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内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宗教、文物、园林、房管、农业、交通、工商、文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经费应当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积极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等形式多渠道筹集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资金。
第六条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区、缓冲区的范围根据《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确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七条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对象包括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区内南宋至清代(公元13~19世纪)形成的“两堤三岛”整体格局、“三面云山一面城”的空间环境、“四字景目”系列题名景观、相关重要历史文化遗存、西湖龙井茶园、自然山水以及精神价值与审美特征。
(一)“两堤三岛”整体格局由苏堤、白堤和小瀛洲、湖心亭、阮公墩构成。
(二)“三面云山一面城”的城湖历史空间关系由西湖水域和南山、北山峰峦系列及杭州城沿湖景观构成。
(三)“四字景目”系列题名景观为始于南宋的“西湖十景”:苏堤春晓、曲院风荷、平湖秋月、断桥残雪、花港观鱼、柳浪闻莺、三潭印月、双峰插云、雷峰夕照、南屏晚钟。
(四)相关重要历史文化遗存包括:钱塘门遗址、六和塔(含开化寺遗址)、保俶塔、灵隐寺、飞来峰造像、岳飞墓(庙)、清行宫遗址、文澜阁(含四库全书)、舞鹤赋刻石、龙井(泉)。
(五)西湖龙井茶园包括龙井、满觉陇、翁家山、杨梅岭、双峰、灵隐、茅家埠、九溪等8村的传统茶园保护基地。
(六)自然山水包括西湖水域的外湖、西里湖、小南湖、岳湖、北里湖;南山系列的吴山、紫阳山、凤凰山、将台山、玉皇山、九曜山、南屏山、夕照山、青龙山、大慈山、大华山、五云山、狮峰山、天竺山、南高峰、丁家山等;北山系列的孤山、葛岭山、将军山、灵峰山、北高峰、美人峰、龙门山、飞来峰、月桂峰、天马山、棋盘山等。
第八条对西湖文化景观各类保护对象实施保护,应当体现以下保护内容或要求:
(一)“两堤三岛”整体格局,应保持其历史地点与传统形式的真实性,保护其组成要素、空间环境和历史规模的完整性。
(二)“三面云山一面城”空间环境,应保持西湖南、西、北三向自然山水的组成要素、空间环境和历史规模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保持东向城市沿湖景观与自然山水的和谐关系。
(三)“四字景目”系列题名景观,应保持历史性视域空间和审美特征,保持其观赏主题、观赏特征、植被特色、景观要素的材料和实体、观赏功能的历史特性,保护其观赏要素、景
观空间、景点规模、历史格局和历史遗存(含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相关遗存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相关重要历史文化遗存,应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保护其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相关遗存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五)西湖龙井茶园,应保护其种植基地、传统品种与土质、传统种植方式、传统炒制工艺和分布地段的真实性,保持其特有的地形地貌、环境气候和基地规模的完整性。
(六)自然山水,应保持西湖水域岸线和南山、北山系列山体与峰峦轮廓的完整,保护其古树名木、历史植被、自然生态与环境质量。
(七)精神价值与审美特征,应传承题名景观的文化传统,维系人与自然在审美层面的互动与联想。
第九条《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是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对各类保护对象分门别类,根据世界文化遗产相应的保护内容或要求,分别划定景观整体和保护单体的保护区划,制定相应的保护与管理专项措施,确定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区内合理的环境容量,测算游览接待规模,限定土地利用强度,规定城市利用功能等,在有效保护遗产真实性、完整性的前提下,处理好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和谐关系。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依法报经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实施。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禁止违反《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在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区内进行任何破坏景观、污染环境或危害安全的建设活动。
已有的建设项目、设施不符合《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的,应当限期拆除、外迁或整改。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和设施设置。
确需在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其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经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对其选址进行依法审查后,方可依法办理立项等相关手续。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对其选址进行依法审查时,应当组织可行性评估,并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经批准在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并报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西湖文化景观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确保与西湖文化景观相协调,保持视觉空间控制带的畅通。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西湖文化景观缓冲区所在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或村庄规划时,应当征求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对列入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对象的题名景观、相关历史文化遗存、龙井茶园和自然山水的维护和修复,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原则,充分保持其历史特征。
文化景观的修复应当以尚存的、有价值的遗迹及确凿的文献资料为依据,经过前期必
要的考古、研究、调查、勘测、分析、论证和审批等程序后组织实施,并建立详细的记录档案和年代标志。
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区内其他的文物古迹、历史遗存、风景名胜、自然景点和自然山水
保护和修复,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要求,严格控制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区内的环境容量、游览接待规模。
严格控制进入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区内营运或行驶的船舶、机动车辆的总量。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景观环境、维持游览秩序等需要,对进入西湖文化景观保护
区内行驶的船舶、机动车辆实行限制。
第十六条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区内的水环境质量、空气质量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功能区标准。
在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区内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其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应当符合
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逐步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消减。
第十七条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西湖文化景观的日常监测,形成记录档案,妥善保管,并提出日常监测报告,报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西湖文化景观安全的突发事件,或发现西湖文化景观存在安全隐患时,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西湖文化景观世界突出普遍
价值的诠释、展示与传播工作,增进公众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公众对文化遗产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西湖文化景观世界突出普遍价值的诠释与展示应当遵循有利于接近和理解、注重依据、保持价值、保证真实性、维护可持续性、兼具包容性和广泛性、坚持持续研究和培训的原则。
第二十条进入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爱护西湖文化景观资源,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西湖文化景观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西湖文化景观的行为。
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西湖文化景观保护活动。
对西湖文化景观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杭州西湖风景名胜
区管理委员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已作处罚规定的,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实施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前将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报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备案的,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