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文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0•【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0]275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0〕275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政令畅通,预防行政争议,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以及奖惩、人事等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坚持公开、公众参与;(五)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一致。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制定与公布第六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以及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和解释工作,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一般性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发布(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依法合规,确保合法、合理、科学、规范。
(二)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做到民主、透明。
(三)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其发布的范围、对象、期限等关键信息。
(四)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交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备案,并公布在行政机关的官方网站上。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与解释(一)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在收到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尽快进行备案,并形成备案凭证。
(二)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如遇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问题,应当依法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解释申请,并及时披露解释结果。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和监督(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执行。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申诉,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告知申诉结果。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法过程应当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超越规定的权限和范围。
(四)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确保其执行情况合规,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与评估(一)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已经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废止或修改不再适用的文件。
(二)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确保其科学性、有效性和合规性。
(三)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台账,记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情况。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政府规范性文件;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下列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一)工作纪律、工作流程等工作规则以及人事、财务、外事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二)内部监督考评、责任追究制度;(三)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步骤、工作要求等内容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四)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告示。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权责一致、科学民主、精简高效、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以下事项:(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起草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管理。
第六条制定机关应当控制规范性文件的数量。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下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但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五)政府性基金;(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专业性强的,制定机关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起草。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应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时,应当由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配合。
第九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3•【字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4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廉毅敏2012年4月23日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只对下列内容作出规定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内部实施的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规定;(二)公布城乡建设、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或者纲要的文件;(三)为实施上级政府或者部门部署的专项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四)向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请示、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请示作出的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批复;(五)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六)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制定的各类质量技术标准;(八)部门对其直接管理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事项作出规定的文件。
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模版

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模版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模版引言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对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决策、指导和监督的文件,具有约束力和规范作用。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其质量和效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性、专业性和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为了履行职责使命、推动事业单位发展,由事业单位制定并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行政文件,包括规章、规定、规范性文件、通知等。
第三条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原则是:依法、合规、公正、高效和透明。
第二章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第四条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制定程序和权限。
第五条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包括以下环节:(一)确定立项和起草人员;(二)进行合法性审查和专业性评估;(三)履行信息发布和征求意见程序;(四)经过审批程序和签署文件;(五)履行公告和公示程序;(六)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估。
第六条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应当注重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确保制定的文件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登记第七条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备案和登记。
备案是指将已经制定的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交备案部门备案并留存备查;登记是指将备案的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并给予编号进行管理。
第八条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登记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由事业单位负责向备案部门申请备案;(二)备案部门对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三)备案部门根据审查结果进行备案或拒绝备案;(四)备案部门将备案文件登记并进行编号。
第九条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登记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和监督第十条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是事业单位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必须按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执行。
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第四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第五章监督问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对主管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主要负责人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第六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各级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变化,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向社会公布。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11•【字号】云府〔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20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云浮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26日云浮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本市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议决定、发布、备案以及清理、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含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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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的制度、文件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使文件在使用过程中不发生内容重复、遗漏,便于文件的检索、存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于重庆佳秀商贸有限公司和重庆艾斯特建材有限公司所有制度和文件的处理。
第三条行政办公室是公司制度梳理、文件审核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制度、文件发放的审核、较稿、正式下发、归档及销毁处理。
第四条总经理负责公司制度、重要文件的审批。
□管理办法
第五条文件的分类
1、公司文件总体上分为外来文件和内部文件两大类。
2、外来文件包括国家机关、行业部门等下发的文件,其编
号执行外来文件原编号。
3、内部文件包括以公司对各部门和对外发放的各类文件。
具体可分为公司各类公文以及规章制度。
第六条公文的分类
公文主要包括:决定、指示、报告、通知、通报、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部署,安排,奖励有关部门及员工,变更或撤消部门的决定事项。
通知—适用于转发或传达上级单位要求下属部门需要知悉或者执行的事项。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
报告—适用于各部门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有关事项。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函—适用于不具隶属关系的同级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或答复问题。
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或议定情况。
第七条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1、涉及企业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2、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3、公文标题应当准确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
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4、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简称。
如:如向全公司发文一般简称为:公司各部门。
5、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6、公文除用专门的会议纪要格式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7、公文的排版格式如字体,字号,间距等见附件。
8、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第八条公文行为规则
1、公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性,注重实效。
2、盖发公司印章的公文,适用于公司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批示,重要决定,重要规章制度的发布;盖有相关职能部门印章的公文,适用于专业性事项和一般性,临时性工作事项的部门发布。
3、下属各单位的职能部门如需要向公司请示或报告事项,须以下属各单位名义按发文办理流程进行办理。
4、请示应一事一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同时送其他单位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属单位,同级单位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确有必要,联合行文单位不应过多。
5、“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九条公文发文流程:拟稿人拟稿—》填写发文阅办处理笺》--部门审核》—会签部门》—行政办公室审核》—总经理审批》—行政专员校稿,排版,编号,加盖印章,分发和存档。
第十条公文拟制条款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本部有关规定。
2、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达准确,条理清楚,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度简短。
3、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1”,第三层为“(1)”。
第十一条公文校稿
1、校稿的内容有:行文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府及相关法律条款,是否准确反映出领导的意图和意见,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该类公文写作要求,文字是否准确,语法是否规范;文件涉及的部门是否经过协调,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发送单位是否准确。
2、以公司名义发放的一般性公文(涉及政策,规章制度等重要文件),由拟稿部门负责人拟稿,公司总经理签发;以部门名义发放的公文,由拟稿部门负责人拟稿,分管领导签发。
第十二条公文编号
1、红头文件编号
佳秀艾斯特【××××】×××号
顺序号
年份代号
公司代号
2、一般文书及规章编号JXAST(X)-XXX-XXXX如:JXAST(G)101-2010表示行政办公室2010年发出的第一份规章.
JXAST (X) X XX XXXX
年份代号
顺序号
部门代号
文件类别号
公司代号
3、一般表格编号(B-XXX-XXXX)如:B-101-2010表示行政办公室2010年发出的第一份表格.
(B) X XX –XXXX
年份代号
顺序号
部门代号
表格类别号
4、一般文书类别简称表
5、部门简称
第十三条公文处理时限及相关要求
1、各类文件: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2、急件:1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3、特急件:随到随办。
4、超过处理时限的文件:由文件传阅部门催办,督查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文件及资料的立卷、归档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及时将文件整理归档,归档时应当根据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
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公司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保管和利用,确保电子文档及纸质稳当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1、电子版归档:文件管理员于每月对各级文件进行整理,年底以光盘形式刻录归档。
2、纸质版归档:按“文件资料管理目录”,进行登记,并于年底分类装订成册。
第十五条文件,资料的销毁
1、外来文件和自制文件(纸质版)确需销毁的,由总经办统一销毁。
2、作废资料由各部门资料员填写“文件留用/销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统一销毁。
3、文件保密期限:一般公文一年、红头公文2年、机密文件三年。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佳重庆秀商贸有限公司和重庆艾斯特建材有限公司行政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公司批准之日起正式执行,原有相关制度和表格作废。
本办法作业记录:
1、“文件阅办处理笺”
2、“外来文件处理单”
3、“文件借阅申请单”
4、“文件留用/销毁申请单”
5、“文件资料保存登记表”
6、“文件发放/回收记录表”
附件一:红头文件编写规范
附件二:报告/请示编写规范
附件三:会议纪要编写规范
附件四:一般性通知编写规范
附件五:通报编写规范
附件一:红头文件编写规范
佳秀艾斯特【X X X X】X X X号签发人:
发文标题
特此通知
XXXX年 XX 月 XX日
主题词:XX XX XX
报:XX XX XX
送:XX XX XX
发:XX XX XX 行政部 年 月 日共印 份 附件二:公司制度编写规范 XXXXX 管理制度(办法、规定)
JXAST
(G )XXX-XXXX
文书内容
□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制度执行的职责区分以及制度的批准审批权限
□ 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