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字〔2017〕53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字〔2017〕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和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征地工作责任(一)属地征收责任。
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泰政发〔2011〕31号)的有关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和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管委(以下简称:各县、市、区政府)作为实施主体,对所辖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负全责,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征地工作程序,明确工作流程。
涉及集体土地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物设施成片拆迁的,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拆迁补偿方案,并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的拆迁机构或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产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征地公告责任。
土地征收前,由各县、市、区政府拟定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和土地处置方式等,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并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公告中,除列明《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事项外,应当一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相关权利人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听证和行政复议的权利及申请期限和受理机关。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3•【字号】泰政办字〔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3日泰安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造范围和工作目标(一)改造范围。
本方案所称老旧小区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在城市或县城国有土地上建成,失养失修失管严重、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的住宅小区。
老旧小区改造是指对老旧小区及相关区域的建筑、环境、配套设施等进行改造、完善和提升的活动(不含住宅拆除新建)。
(二)工作目标。
到“十四五”末,在确保完成2000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任务的基础上,力争基本完成2005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任务,补齐城市配套设施和人居环境短板,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打造宜居整洁、安全绿色、设施完善、服务便民、和谐共享的“美好住区”。
二、改造内容和方式(一)改造内容1.基础类。
按照应改尽改的原则,着力解决基础设施老化、环境脏乱差问题。
对老旧小区水、电、气、暖等专营设施进行改造;完善门禁系统、监控摄像头等安防设施;配合环卫部门设置封闭式垃圾桶等设施;设置消防给水、消防设施,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修整小区内道路,同步改造雨污水管道,修复或安装路灯;清理整治公共绿地,补栽花草树木;建筑物楼顶防水处理、楼道墙面粉刷;管线规整、拆违拆临等。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泰城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律法规

泰山区、岱岳区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选址、面积确定及居民总户数调查摸底等工作,制定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保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确定改造用地。对试点村占用土地状况进行调查勘测,明确改造用地面积。城中村改造用地按照目前旧村实际占地面积进行界定。
(一)城中村改造规划先由泰山区、岱岳区政府初审,上报泰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审查论证,通过后按程序通过行政审批中心报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市城市规划部门对履行上述审批程序的城中村改造规划要及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定建筑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监督项目规划的实施;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用地手续,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市建设行政部门要及时办理图审、招标、质监、安监等有关建设手续,确保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质量;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建立审批“绿色通道”,设立城中村改造报建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加快项目审批进度,并严格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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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居民总户数。根据试点村村民户籍档案等有关资料,摸清试点村村民户籍总数,作为回迁安置的基本依据。?
(三)制定回迁安置和开发建设方案。对试点村的旧村拆迁、回迁安置和开发建设等有关情况进行科学、细致的研究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并根据不同区位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容积率和土地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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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居民总户数。根据试点村村民户籍档案等有关资料,摸清试点村村民户籍总数,作为回迁安置的基本依据。?
(三)制定回迁安置和开发建设方案。对试点村的旧村拆迁、回迁安置和开发建设等有关情况进行科学、细致的研究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并根据不同区位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容积率和土地净收益。?
山东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拆迁审批程序或者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强制手段、野蛮拆迁等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房屋拆迁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确需调整拆迁计划内项目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重新报批,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年度拆迁规模。
第九条列入拆迁年度计划内的房屋需要拆迁的,申请拆迁的建设单位可凭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其它有关批准文件,提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出通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核查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以及租赁情况等。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地租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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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地租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1.16施行日期2001.01.01文号泰政发[2001]5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地租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0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以上各企、事业单位:《泰安市地租征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二OO一年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一月十六日泰安市地租征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租征收工作。
泰安市城区规划区内的地租征收,由泰安市地租征收机构负责。
第三条地租征收的范围:(一)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二)各类企业使用划拨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三)改制企业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四)改变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用途应补缴出让金以地租形式抵缴的;(五)其他按政策规定应当征收的。
第四条地租征收标准应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及土地出让金标准制定。
泰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租征收标准为:(一)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改变划拨土地用途进行生产、经营的用地,按同类土地用途出让最高年限和基准地价的40%折算年租金征收;(二)使用划拨土地的各类企业按本条(一)项标准减半征收;(三)改变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用途应补缴出让金以地租形式抵缴的,按应补缴数额、土地用途出让年限折算年租金;征收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执行。
政府令93号拆迁补偿

政府令【第93号】泰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居住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的单位,应持下列资料向市拆迁办提出申请:(一) 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符合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委托拆迁协议书;(二)拆迁房屋现状图和安置房屋规划平面图;(三)房屋拆除安全保障措施;(四)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五)安置房屋的准备情况及相关证明;(六)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所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安置政策等事项,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做好有关政策和拆迁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04•【字号】泰政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2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4日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政府向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强制征收的,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凡在泰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镇老旧小区等已建成的项目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政策制定和预算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国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中心城区东至博阳路、西至京台高速公路、北至环山路、南至青兰高速公路区域内(不含旅游经济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由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城市中心城区其他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由各区、功能区负责(以下统称征收部门)。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当进行,爱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全部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需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需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赐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需听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赐予嘉奖。
其次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需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方案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托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托付拆迁的,被托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托付。
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准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扬、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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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5年09月13日 09:31政府令【第93号】泰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第二条凡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居住环境的改善,保护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的单位,应持下列资料向市拆迁办提出申请:(一)(二)(三)(四)(五)符合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第八条(二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所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安置政策等事项,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做好有关政策和拆迁事项的第十条(二)改变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以上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第十二条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也可自行拆迁。
自行拆迁的,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拆迁人应当支付委托拆迁费。
委托拆迁费参照拆迁安置补偿费3%-6%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拆迁安置补偿费包括拆迁房屋的评估补偿金额、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金、停产停业补第十四条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合法房屋进行丈量,对附属物进行登记,并经被拆迁人签字,评估机构同时对实施房屋拆迁过程中,由拆迁人代市房管、国土资源部门收回被拆迁人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安置面积和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第十六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裁决。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了安置用第十八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相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第十九条拆迁中涉及到军事设施、人防设施、寺庙、教堂、文物古迹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第二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房屋拆除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城市房屋拆除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将拆迁资料报市拆迁办存档保存,重要档案移交第三章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建安造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不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原第二十五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的金额计算公式为:住宅货币补偿金额=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平均单价×调整系数×建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平均单价,由评估机构根据拆迁范围的区位、建筑结构、房屋类型等因素按新房评估确定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同一区位、同第二十六条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被拆迁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先搬迁后建设安置房的,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按同第二十七条拆除住宅房屋附属物及室内装修的补偿,按市政府制定的第二十八条拆除院落住宅房屋,其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为同一人的,按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给予评估补偿。
第二十九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有条件的,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实行货币补偿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金额结算差价。
第三十条拆迁经营性非住宅房屋,按经营性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其他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其用于经营面积部第三十一条拆迁生产、办公非住宅房屋,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评估补偿。
需要重新建设的,按城市规划确定位置。
实行土地置换的,由拆拆迁租赁土地上的生产、办公等用房,对地上建筑物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第三十三条拆迁住宅房屋的安置地点,按规划要求确定。
居民安置楼房的户型,按国家设计规范要求设计。
设计图纸报市拆迁办备案后,办第三十四条成片统一拆迁的住宅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组织被拆迁人制定安置房屋的分配方法,房屋分配结果张榜公布。
对确有困难的烈属、残疾人、孤寡老人,在楼层的安置上给予适当照顾。
照顾户的名单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研究第三十五条拆迁租赁政府直管公房的,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原承租人。
租赁双方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六条拆迁产权不明确或产权有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第三十七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第三十八条被拆迁人在搬迁时,拆迁人按合法房屋面积一次性发给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按合法房屋面积每月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临时第三十九条拆迁住房的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8个月;超过18个月后,拆迁人应加发50% 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的安置期限,根第四十条因拆迁生产、经营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按所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
第四十一条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以及其他补助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定期公布。
第四章第四十二条拆迁房屋的估价,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承担。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信誉好的评估机构,在同一拆迁范围内原则上选择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被拆迁房第四十三条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市拆迁办组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代表协拆迁人应当与房地产评估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支付委托评估费用。
第四十四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拆迁评估采用的方法,由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五条房屋拆迁评估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日。
第四十六条评估机构在实施评估前5日内,应当将评估的原则、方法、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者拒绝评估,影响拆迁正常进行的,评估机构可以依据房屋的权属资料、房屋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第四十七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评估,向拆迁人出具评估报告,将评估结果现场张榜公布,并书面送达被拆迁第四十八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核申请;也可以另行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评估机构应当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复核结论。
另行委托评估的,应在5日内完成评估。
拆迁当事人对复核结论、另行委托评估结论仍有异议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再委托一家评估机构对前两家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复核,并于5第五章第四十九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的,每提前一天由拆迁人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超过期限的,每超过一天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扣罚1.00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第五十一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六)伪造虚假安置补偿资金存款证明以及挪用、抽逃补偿安置资金的;第五十二条评估机构不遵守评估规范造成评估失真,或评估人员徇私舞弊的,三年内不准从事拆迁房屋评估业务。
第五十三条对辱骂、殴打、阻挠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第五十四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国务院《城市房屋第五十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对违法拆迁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第六章附第五十六条泰安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泰安市城市规划区以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二○○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第61号令《泰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其他政策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实施拆附件: 1234、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附件一:单元式楼房楼层、新旧、朝向调整系数楼层差层系数楼层一二三四五六七四11.11.050.85五11.11.110.8六11.11.151.10.90.75七11.151.21.150.950.850.7注:1、楼层调整系数:顶层为阁楼的系数加0.1。
2、房屋新旧调整系数:按使用年限每周年减2%,不满1周年的,不计算折旧年限,最多折旧年限为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