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医疗期的界定和权利
劳动合同法医疗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医疗期规定第一条医疗期定义医疗期是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
在此期间,员工享有法律规定的医疗待遇和保障。
第二条医疗期的确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确诊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可以享受医疗期。
医疗期的长短根据员工的工龄和病情严重程度确定。
第三条医疗期的分类医疗期分为短期医疗期和长期医疗期。
短期医疗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长期医疗期根据员工的工龄和病情,最长可达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的工资待遇在医疗期内,员工享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待遇。
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确定。
第五条医疗期的社会保险员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第六条医疗期的病假证明员工在医疗期内,应向用人单位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
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员工的病假申请。
第七条医疗期满后的安排员工医疗期满后,如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的健康状况和工作能力,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或进行岗位调整。
第八条医疗期的解除合同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医疗期满后,如不能从事原工作,且用人单位无法为其安排适当工作或岗位调整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医疗期的续延员工在医疗期内,如病情需要,可以申请医疗期的续延。
续延的医疗期应经用人单位同意,并报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第十条医疗期的争议解决员工与用人单位就医疗期的待遇、安排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规定的解释权本规定由用人单位制定,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二条本规定的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所有在职员工。
员工工伤医疗期

员工工伤医疗期员工工伤医疗期是指发生工伤后的一段时间内,雇主根据法律规定为员工提供医疗待遇和休假的期限。
通常工伤医疗期为伤病员工就诊、康复和恢复期间的一段时间,目的是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并促进其尽快康复。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员工的工伤医疗期限为6个月,即180个工作日。
雇主应该依法支付工伤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并按照规定的待遇给予员工适当的休假。
此外,雇主也应该给予工伤员工一定的护理和关怀,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服务和康复治疗。
在工伤医疗期内,员工有权利享受住院或门诊等医疗服务,并能够获得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
他们还可以申请休假,根据需要进行康复训练或恢复治疗。
雇主和员工应当共同关注员工的身体状况,并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员工的康复。
为了确保员工的权益和健康,雇主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工伤医疗制度和程序。
首先,雇主应当在员工发生工伤时立即通知职工医院或其他指定医院,并确保员工能够及时就医和住院治疗。
其次,雇主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员工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并提供医疗报销和报表。
最后,雇主还应当为员工提供合适的职业康复和恢复环境,帮助他们尽快恢复工作能力。
在工伤医疗期结束后,如果员工仍未能完全康复,雇主应考虑安排其适当的岗位或工作环境,在遵守相关劳动法规的前提下酌情安排其工作。
如果员工在医疗期间康复并参加劳动,但因工伤复发或其他原因再次需要治疗,可以再次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总之,工伤医疗期是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和健康而设立的一段时间,应当得到雇主的充分重视和保障。
雇主应遵守相关规定,及时支付医疗费用并提供相应的休假和康复环境。
员工也应积极参与医疗和康复活动,以便尽快康复并重新投入工作。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实现雇主和员工的共赢。
劳动合同法医疗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医疗期规定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医疗期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医疗期的概念、医疗期的条件、医疗期的计算及支付。
首先,在劳动合同法中,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接受医疗治疗期间,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确定。
其次,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接受医疗治疗。
另一方面,劳动者需要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如病假条、诊断证明等。
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劳动者才能享受医疗期的权利。
然后,在计算医疗期的时候,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计算方法。
一般来说,医疗期的计算不包括诊断日,但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在休假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这段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期间也应当列入医疗期的计算范围。
此外,如果劳动者在一年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累计时间超过七十二天,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最后,关于医疗期的支付,劳动合同法也对此有所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享受医疗期的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医疗期间工资待遇,支付期限为一年。
但是,如果劳动合同法另有规定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另有约定,支付期限可以延长。
总结起来,劳动合同法对于医疗期的规定主要包括医疗期的概念、医疗期的条件、医疗期的计算及支付。
劳动者需要满足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医疗治疗的条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才能享受医疗期的权利。
医疗期的计算不包括诊断日,但是如果劳动者在休假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该期间也应当列入医疗期的计算范围。
企业应当根据工资标准向享受医疗期的劳动者支付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
医疗期的支付期限为一年,但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约定进行延长。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
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病假医疗期是指员工因生病需要治疗而请假期间。
病假医疗期的规定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制度有所不同,下面将从不同角度详细介绍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病假医疗期的规定主要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下面是一些常见规定:1.员工享受带薪病假的期限: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员工在连续工作12个月之后,享受带薪病假15天的期限。
连续工作12个月之内,则享受带薪病假3天。
2.医疗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员工患病的医疗期限由医疗机构认定,但不得超过病假期限。
医疗期满后,如仍在治疗期内,公司可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3.医疗期工资保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人的平均工资支付病假工资,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但具体支付病假工资的细则,需结合公司的具体规定和政策。
二、公司制度规定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各个公司也会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求,制定相应的病假医疗期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公司制度规定:1.病假请假流程:公司制度中通常会列明员工请病假的具体流程和手续,包括假期申请的方式、请假单的填写以及医疗证明的提交等。
2.医疗期限的认定:公司制度中可能会进一步规定员工患病的具体医疗期限和相关测算方法。
以便在员工请假期间,能够准确判断和确认医疗期限。
3.医疗期内的工资支付:公司制度中一般也会明确规定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支付方式和标准。
可能会有详细的公式来计算病假期间的工资,或是提前设定一个工资比例。
三、政策和补充规定除了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之外,政府和工会等相关组织也可能会发布一些政策和补充规定来进一步规范病假医疗期。
其中的一些规定可能有:1.补充医疗保险:有些地区或公司会对员工在病假期间的医疗费用进行额外的保障和补贴,以减轻员工的经济负担。
2.疾病分类和医疗期限:根据不同的疾病分类和情况,政府或组织可能会对医疗期限做出具体规定。
关于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的规定

关于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的规定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的规定是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员工的健康和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的相关规定。
首先,医疗期是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接受医疗治疗的一段时间。
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在医疗期享受的权益包括:1.员工享受工作待遇的一般规定不受影响,即工资待遇继续发放;2.不扣发个人所得税;3.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证其社保权益的连续性。
其次,病假工资是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休假期间,按照一定比例获得的工资补偿。
病假工资的发放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1.基本工资标准: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员工的病假工资一般是根据基本工资进行计算。
2.病假工资比例:根据相关法规,病假工资的比例一般是根据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工龄和工资待遇进行确定。
比如,员工工作满一年的,可以享受全额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病假工资限额:根据法律规定,病假工资的发放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是不得超过员工原工资的三个月。
即便员工医疗期超过三个月,其病假工资也不得超过三个月的员工原工资。
4.医疗期延长:在员工医疗期满后,如医生出具证明需要延长医疗期,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规定继续支付病假工资。
5.休假期间其他福利待遇:根据相关规定,员工在病假期间享受的其他福利待遇,如节假日、年休假、带薪休假等,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规定进行计算和发放。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医疗期及病假工资规定可能因国家、地区以及用人单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享受医疗期及病假工资待遇时,员工应当根据本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合理享受相应的权益。
总结起来,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健康和权益。
员工在医疗期享受的权益包括工资待遇的继续发放、不扣发个人所得税、继续缴纳社保等。
而病假工资的具体发放标准包括基本工资标准、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工资限额、医疗期延长以及休假期间的其他福利待遇等,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定来操作。
关于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的规定

关于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的规定医疗期及病假工资是与员工的健康状况相关的重要法律规定。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明确的法律和政策来规定员工在生病期间的工资待遇和假期安排。
本文将就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的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一、医疗期医疗期是指员工因疾病需要接受医疗治疗而无法工作的时间段。
根据各国不同的法律和政策,医疗期的长短和待遇有所不同。
1.中国的医疗期规定根据中国的《劳动法》,员工患病需要请假治疗的,享受带薪病假待遇。
具体规定如下:-个人非因工负伤或者患病,在试用期内或者一年以内的,按照每月不低于工资的80%支付病假工资;-个人非因工负伤或者患病,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按照每月不低于工资的100%支付病假工资。
医疗期的具体长度根据病情严重程度而定,一般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美国的医疗期规定美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员工的医疗期。
不同州份有不同的工作假期政策和医保计划。
通常情况下,员工可以享受一定长度的病假,并根据公司的政策,可能享有带薪或无薪的病假。
另外,美国《家庭和医疗假法案》(Family and Medical Leave Act,FMLA)规定,员工可以申请长达12周的无薪假期,用于自己或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需要。
3.欧盟国家的医疗期规定欧盟国家的医疗期规定大致相似,但具体条款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欧盟员工在患病期间享受医疗期待遇。
根据《欧盟社会政策向导》,疾病期间员工享受下列待遇:-在疾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保障;-可能享受特殊照顾的权利,例如灵活工作安排或适应疾病期间的工作;-疾病期间的工作年限和津贴补偿。
二、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是指员工在患病期间因不能正常工作而由雇主支付的工资。
病假工资的待遇和支付方式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也存在差异。
1.中国的病假工资规定中国的《劳动法》规定,员工因患病无法工作时,享受带薪病假待遇。
具体规定如前所述。
2.美国的病假工资规定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员工的病假工资。
不同州份和不同公司都有不同的政策和规定。
职工医疗期如何界定

职工医疗期如何界定如果劳动者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的,那么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劳动者一定的期间进行治疗,也就是医疗期。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职工医疗期如何界定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职工医疗期如何界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二、医疗期从事原工作的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 9 9 4]4 7 9号)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 9 9 4]4 7 9号)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执行。
劳动合同法医疗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医疗期规定
合同范本内容:
一、医疗期定义。
1.1 本合同中的医疗期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经医疗机构诊断确认需休息治疗的一段时间。
二、医疗期的享受条件。
2.1 员工在享受医疗期前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治疗方案。
2.2 员工需在医疗期内及时向雇主提供病情变化和治疗进展的信息。
三、医疗期的时限。
3.1 医疗期的时限根据员工的病情和医疗机构的诊断确定,一般不超过规定的医疗期时限。
3.2 若医疗期届满,员工仍未康复并能够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
工作,雇主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四、医疗期工资支付。
4.1 在医疗期内,雇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
员工医疗期工资。
4.2 员工在医疗期内不得因病休假而被降低工资待遇或被解雇。
五、医疗期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5.1 员工在医疗期内享有医疗期工资和相关医疗保障待遇,但
需按照医疗机构的治疗方案积极配合治疗。
5.2 员工在医疗期内需遵守医疗机构的治疗纪律,如实向雇主
提供病情信息,并及时复工。
六、违约责任。
6.1 若员工在医疗期内不按照医疗机构的治疗方案积极配合治
疗,导致病情恶化或延长医疗期,雇主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6.2 若雇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员工医疗期工资,员工有权要求雇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七、其他条款。
7.1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劳动合同法医疗期规定的合同范本,具体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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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医疗期的界定与权利一、专题界定关于医疗期的问题,主要是医疗期是什么,医疗期的时限、确定、医疗期间企业和劳动者关于工资待遇等权利与义务的问题,以及医疗期结束后,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企业如果解除劳动关系可能引起的特殊问题,例如,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经济补偿金。
二、名词解释1.医疗期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医疗补助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享受经济补偿金外,还可享受医疗补助费。
医疗补助费不应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水平。
三、案例分析:1.企业解除患病职工劳动合同要看医疗期是否已满【案例】王某1989年到北京市某建筑公司工作,1999年6月患脑溢血住院治疗。
公司为其支付了半年的医疗费用后,拒绝继续支付;并提出王某非因工患病,已经长达半年不能参加工作,劳动合同已经失去意义,应予以解除。
王某不服,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自己应享有至少一年的医疗期,在此期间内,公司不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还应支付医疗费用并发放病假工资等待遇。
双方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公司不得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应依法支付王某的医疗费和病假工资。
【评析】职工患病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否一定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呢?《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如何确定医疗期的长短,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本案中,王某在该公司已经工作满十年,应享受十二个月的医疗期待遇。
在十二个月以内,公司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还应继续支付王某的医疗费用和病假工资。
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经营者会产生本案中公司负责人那样的错误认识,将劳动合同的某些原则与民事合同混为一谈,认为一方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就应该解除。
这种理解忽视了劳动合同的特殊性,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切实加以纠正。
2. 医疗期间,职工禁止从事第二职业【案例】1998年5月,郑州某机械厂职工吴某因患接触性皮炎而休息治疗。
医疗期间,单位发现他在从事第二职业,通知其上班未果。
于是单位以旷工为由,将吴某除名。
对此,吴某不服,起诉至当地劳动仲裁委。
经查,今年5月23日吴某到某职业病医院诊断,结果为“患接触性皮炎,需休息治疗观察半年”。
厂方同意其休息。
3个月后,吴某到弟弟开办的一家公司做推销,被厂方发现后,遂停止了吴某的病假工资,并通知他回厂上班,吴某以患病为由拒绝上班。
厂方遂派人将吴某送到某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均正常”。
于是,厂方书面通知吴某回厂上班,吴某仍不服从。
厂方按规定程序,以吴某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为由,将其除名。
【评析】劳动部〔1992〕14号文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
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药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约职工的规定处理。
”吴某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厂方批准后休假,本是他的权利,但他利用休假从事有收入的活动,形成新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自然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厂方合理合法安排他工作时,他却无理拒绝,造成旷工事实,厂方对其除名当然是合法的。
3. 医疗期内的工资怎么发?【案例】八月的一天,某针织厂职工田某因患肝炎病,被医院收进病房住院治疗。
其妻将此事通知了针织厂,并代田某请了病假。
厂领导让妻子转告田某要安心养病,等病彻底好了再来上班。
发工资那天,田某妻子来厂为田某代领工资。
财务人员遵照厂长指示,为其发了296元生活费。
田某见妻子从厂里回来,只问了句:“工资发了吗?”田妻答道:“发了。
”田某就没再细问。
第二个月财务同样只给了296元生活费,但这次田某问到了数目,知道自己每月只得296元生活费。
于是办完出院手续,马上来到厂里,向财务人员质问:“我又不是下岗,为什么只给我生活费?”财务人员将厂长的原话告诉他:“你又没有工作,就不该领工资。
”田某不禁怒道:“你们以为我们工人好糊弄?你以为我不知道,我这种情况,应该领病假工资。
我们市最低工资还412元呢,你们至少得每月再补我116元。
”财务人员将厂长叫来,询问他的意见,结果厂长坚持不工作就只能领生活费,而田某却坚持要求每月发给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病假工资。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评析】尽管双方都声称自己的主张是符合劳动法规的,但双方的说法都是断章取义,都有错误,这件案例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病假工资能否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二是病假工资应按什么规定发放。
首先,病假工资可以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这是因为,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相关规定的解释,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可见,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条件,一是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工作,二是履行了劳动义务。
像本案例中田某患病住院,显然不可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因而企业可以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的,也是合理的。
其次,病假工资应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对于患病住院治疗,未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职工,可以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但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发放工资报酬。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相关规定称:“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该案例中,由于现在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12元,田某的病假工资至少应为412×80%=329.60元。
而该厂支付田某的病假工资仅为每月296元,未能达到规定的标准。
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可以知道,工资的支付,国家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在执行中应当弄清事实,准确使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标准支付工资,避免因此而侵犯职工权益,造成纠纷。
4. 半日工作半日病假的职工如何计算医疗期【案例】凌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自1981年开始就在该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998年1月,凌某不幸患了慢性病,按照大夫的嘱咐,每天只能工作半天,另外半天请病假治疗。
在前6个月内,企业照常发给凌某工资,但从第7个月起,企业改发凌某半天工资,另外半天按基本工资标准的60%发给。
1999年7月,企业通知凌某,将于30天后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凌某不同意企业的做法,但是企业领导表示,企业的一切行为都是合法的。
第一,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对请病假的职工,在前6个月内发放病假工资,从第7个月开始改发疾病救济费。
在凌某半天工作、半天请病假的前6个月,企业不仅支付其半天工资,而且另外半天也按照基本工资100%的标准向其支付了病假工资;从第7个月开始,企业不仅向其支付半天工资,而且另外半天也按照基本工资60%的标准向其支付了疾病救济费。
第二,根据国家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凌某的医疗期为18个月。
到1999年7月,凌某的法定医疗期已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仍然不能正常从事企业安排的工作,所以企业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凌某无法反驳企业领导的解释,在焦急无助的情况下,向有关机构咨询,希望了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评析】凌某所在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
首先,企业从第7个月起就停发凌某的病假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的做法错误。
根据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职工半日工作半日休养工资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64〕中劳薪字60号、〔1964〕会通字5号)规定,职工既可以全日请病假休养,也可以半日工作、半日请病假休养,在计算其连续请病假休养时间时,应将其连续全日休养的时间和连续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期间的休养时间合并起来计算。
但是职工在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期间的休养时间应该按照两个半天算作一天计算。
按此计算的连续请病假休养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应该发给半日工资、半日病假工资;超过6个月以后,应该发给半日工资、半日疾病救济费。
本案例中,凌某从1998年1月起一直是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所以其连续请病假休养时间应该按照两个半天算作一天。
到1998年7月,凌某累计病假时间只有3个月,所以企业仍然应该向其支付半天工资、半天病假工资,而不能将病假工资改为疾病救济费。
企业必须到1999年1月才能停发凌某的半天病假工资,改为支付半天疾病救济费。
其次,企业要求于1999年7月与凌某解决劳动合同的做法也是错误的。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半天工作、半天休养的职工,其医疗期计算应该按两个半天算作一天计算。
到1999年7月,凌某的医疗期只有9个月,而不是18个月。
凌某实际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上,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依法应该享有18个月的医疗期。
所以,企业不能在此时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 企业违法不缴医疗保险费,员工患病医疗期内争议多【案例】徐某自2000年2月到某机械厂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也没有为徐某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2002年6月徐某患病住院治疗,医疗期满后仍未治愈。
因医疗费数额较大,徐某无力承担,希望单位能报销医疗费。
双方协商未果,徐某一气之下诉至仲裁委,要求机械厂补缴其2000年2月至2004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病假工资,报销医疗费12万余元。
仲裁委裁决机械厂为徐某补缴2000年2月至2004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病假工资并按规定承担医疗费。
【评析】徐某系某机械厂工人,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