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制度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的重要性及作用
就业服务的重要性
• 关系到求职者的切身利益和职业发展 • 有助于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 • 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社会发展
就业服务的作用
• 提供丰富的就业信息和岗位资源,帮助求职者找到合适的工作 • 提供职业咨询和培训服务,提高求职者的就业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 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帮助求职者制定合适的职业规划和发展策略
•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包括人力资源市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等,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 • 民办就业服务机构:包括职业培训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等,提供市场化就业服务 • 混合型就业服务机构:既有公益性服务,也有市场化服务,满足不同求职者的需求
就业服务的实施过程与管理办法
就业服务的实施过程
• 了解求职者的需求和特点,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服务 • 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咨询、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 关注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指 导
就业服务的作用
• 帮助求职者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提高就业率 • 促进就业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 提高劳动力市场的弹性和适应性,应对经济波动和结构调整
就业市场对就业服务需求的变化与趋势
就业市场对就业服务需求的变化
•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升级,就业市场对就业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 • 求职者的就业需求和期望日益多样化,对就业服务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 • 就业服务需求在不同群体、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之间存在差异和分化
就业服务创新的成功经验
• 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为就业服务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 • 加强就业服务队伍建设,提高就业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 加强就业服务创新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实现就业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就业服务创新的挑战与未来展望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就业是每个人毕业后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就业问题,提供良好的就业服务和管理,各级政府和各大学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就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就业服务的目标和职责就业服务机构是提供就业相关服务的组织机构,其目标是为毕业生和失业人员提供全面、专业、高效的就业服务,帮助他们找到适合的工作,实现个人就业目标。
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就业信息发布:及时发布各类招聘信息,提供就业市场的动态信息和就业趋势的分析,帮助求职者了解就业形势。
2. 就业指导和咨询:为求职者提供职业规划、简历撰写、面试技巧等方面的指导和咨询,提升其就业竞争力。
3. 就业培训:组织各类就业培训课程,提升求职者的专业和技术能力,增加就业机会。
4. 就业推荐和对接:将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进行对接,推荐匹配度较高的候选人给用人单位,帮助双方达成就业意向。
5. 就业创业指导:为有意愿创办企业的人员提供相关创业指导,帮助他们了解创业政策、市场调研、商业计划书撰写等内容。
二、就业管理的原则和措施为了更好地管理就业工作,各级政府和高校也制定了相应的就业管理规定,保障就业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效率性。
1. 就业机会公平竞争原则:所有的求职者都应该在就业机会上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种族、年龄等非法因素而歧视求职者。
2. 就业市场调节机制:各级政府应该积极参与就业市场的调节,根据市场需求和供求情况,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促进就业稳定和平衡发展。
3. 就业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就业监督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确保用人单位遵守就业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职工权益。
4. 就业服务机构优化建设:各级政府和高校应加大对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投入力度,提高其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确保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5. 就业信息统计和发布:各级政府应建立完善的就业信息统计系统,定期发布就业相关信息,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参考。
就业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制度-劳动仲裁制度

就业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制度/劳动仲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求职与就业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五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六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第七条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国家鼓励劳动者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鼓励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和相应服务。
第三章招用人员第九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第十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其他合法途径。
就业服务与管理

就业服务与管理资阳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伍立新一、关于就业服务就业服务按属性划分:公共就业服务非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服务按服务类型划分: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服务职业介绍服务职业指导服务职务培训服务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
二、关于人力资源市场1•人力资源市场的概念(本法首次使用此概念)狭义的人力资源市场,是指劳动力供求双方实现匹配的具体场所,如各地挂牌的“职业介绍中心”、“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源市场”等,是具体的一座建筑;广义的人力资源市场,是指在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作用下,通过人力资源供求双方的自由匹配、双向选择,实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机制。
机制: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力市场载体: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毕业生就业市场规则:打破劳动者身份界限、建立统一的市场管理制度中国的劳动力市场(机制)80年代以前:计划经济体制♦城市计划分配就业♦农村限制劳动力流动80年代:劳动力市场初步发展♦开始放松劳动力流动限制♦在计划外部分领域开始形成劳动力市场90年代:劳动力市场发展♦1992年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毕业生分配制度♦企业和劳动者双向选择机制形成♦劳动力市场发展成形但明显分割21世纪:劳动力市场整合♦目标:建设城乡一体化的人力资源市场各类就业服务机构(载体)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职业介绍机构: 共3.75万家,其中自办 2.48万家,审批1.27万家人事部门管理的人才服务机构: 共6100家,其中自办 3400家,审批2700家教育部门指导各高校成立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指导机构四川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职业介绍机构全额拨款124个,财政差额拨款 74个,自收自支89个)。
审批1490家 我市职业介绍机构情况 公共职介机构个数:5 从业人数:23 民办职介机构个数:40 从业人数:104私人职业中介机构的发展 (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2 •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目标统一: 打破城乡分割、部门分割居面 开放: 消除身份、户籍等造成的劳动 力流动的障碍竞争: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对市场 主体消除歧视,使其平等竞争 有序: 健全市场管理各项制度,强化监督,确保市场规范运行3•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主要措施(从机制、载体、规则三方面着手)通过进一步改革完善机制,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户籍、管理体制等) 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 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制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 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严格执法,打击非法三、关于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1 •两类服务和两类机构本法明确将就业服务活动和服务主体分为两类:公共就业服务,公益性服务活动,主要由 可以由政府向其他市场服务机构购买。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是针对劳动力就业领域所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制度,在实际应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些规定包括了就业服务的组织和实施、就业管理的原则和方法、就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就业信息的公开和传播等诸多方面。
本文将就这些方面逐一介绍,旨在阐明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和作用。
一、就业服务的组织和实施就业服务是针对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一系列帮助和服务,以促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的流通和匹配、提高失业人员的自我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以达到推动就业和创造就业机会的目的。
当前,就业服务的组织和实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为了更加有效地实施就业服务,我们需要依据现行的就业服务和实践经验,制定符合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的就业服务规定,加强政策沟通、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加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专业化培训和人才引进,提高就业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就业管理的原则和方法就业管理的原则和方法是为推动就业机会的创造和发展、促进就业与人力资本融合、保障劳动者权利、防范和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市场秩序等提供的有力保障。
就业管理涉及许多管理工具和手段,包括了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统计手段、信息手段等。
在管理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就业管理制度,完善就业管理体系和机制,加强就业管理部门的建设和依法行政,扩大就业管理的参与主体和渠道,提高就业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水平。
三、就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就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为增加就业机会、优化就业结构、提高就业质量提供的有利条件。
就业资源包括了人力资源、物质资源、信息资源等多种形式,其中主要的是人力资源,通过对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来促进就业的发展。
要充分开发和利用各种就业资源,我们需要加强就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就业市场、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咨询等就业服务机构,提高就业条件和就业环境的改善,促进人力资源的流动和利用,促进就业市场的繁荣和稳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不断进步,就业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保障就业的公正、有序和合法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就业服务是指为劳动力提供帮助、指导和支持,以促进其就业和职业发展的一系列措施。
在大多数国家,政府承担着就业服务的主要责任。
政府通过设立就业中心、提供就业信息、开展职业培训等方式,为求职者提供了广泛的就业服务。
此外,政府还会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防止歧视现象的发生。
就业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劳动力市场的运行和管理,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就业管理规定涉及到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工资支付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对就业管理的规范,能够提高就业的效率和公正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在中国,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实施。
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促进就业与创业,鼓励企业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活力。
同时,中国还建立了完善的就业服务体系,包括就业指导、职业培训、人才市场等,为劳动者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们能够提高就业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
通过提供全面的就业信息和资源,劳动者能够更加准确地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机会,提高就业的成功率。
同时,就业管理规定能够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防止歧视和剥削现象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其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的机会,劳动力得以提高自身的素质和竞争力,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而就业管理规定则能够建立公平的就业环境,防止不正当竞争和恶意破坏,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然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实施中也面临一些挑战与问题。
首先,市场信息不对称给就业服务带来了一定困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一、导言随着社会发展,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面对越来越激烈的职场竞争和多元化的就业需求,如何提供有效的就业服务和建立良好的就业管理规定成为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重要任务。
本文旨在简要介绍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二、就业服务就业服务指针对求职者提供的一系列服务,为求职者提供就业信息咨询、职业规划、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及工作推荐等服务。
就业服务通常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也有一些第三方企业和组织提供类似服务。
1.就业服务的主要形式•就业指导:向求职者提供就业市场信息、就业政策、就业技巧等相关指导服务。
•求职坊:提供求职者就业与创业的场地和设备,为求职者提供信息咨询、招聘推荐、求职培训和职业规划等服务。
•职业培训:为求职者提供职业性培训、再就业培训、企业内部培训等服务。
•就业创业孵化器:为创业者提供孵化服务、创业教育、创业指导、创业市场调研等服务。
2.就业服务的政策和措施•政府部门加大投入:逐步增加就业服务、就业培训、职业教育等经费投入。
•全面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求职指导、职业技能提升、创业拓展、职业介绍等多种就业服务形式。
•拓宽就业渠道:扶持民营企业、支持发展服务业,发展新技术、新产业和新业态,增加就业机会。
三、就业管理就业管理是指用制度、政策等手段对企业员工招聘、培训、评价、激励、管理等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
就业管理对于企业的高效运营和员工的职业发展至关重要。
1.就业管理的主要原则•公平原则: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就业管理制度。
•有效性原则:确保就业管理制度和程序达到实际的目的和效果。
•高效性原则:提高就业管理工作的效率,提升企业的工作效益。
2.就业管理的任务和职责•招聘与应聘:制定管理制度和流程,实施招聘工作和应聘流程,保证招聘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效率,选择最优秀的人才。
•培训与发展: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员工的技能和综合素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和加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促进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就业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包括就业信息发布、就业咨询指导、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内容。
第三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和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其中。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是指政府、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就业服务和管理服务。
第二章就业服务第六条就业服务应当充分发挥服务职能,为求职者提供全面、高效、个性化的就业服务。
第七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网络和服务机制,提供免费的就业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规划等服务,满足求职者的需求。
第八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就业信息发布活动,提供及时、准确的就业信息,为求职者提供更多、更好的就业机会。
第九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培训体系,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培训,提高求职者的就业能力。
第十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开展职业介绍工作,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搭建信息交流的平台,促进双方的对接。
第三章就业管理第十一条就业管理应当以需求为导向,以市场为基础,加强对就业市场的监测和分析,提供信息支持。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部门报告用工需求,接受劳动部门的统一调配。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用工需求和劳动力市场的情况,提供公平、合理的就业机会,不得歧视求职者。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用工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劳动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劳动者的就业能力。
第四章监督与执法第十六条劳动部门应当加强对就业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严禁虚假招聘和非法收费。
第十七条劳动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用工行为。
第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和管理,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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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求职与就业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五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六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第七条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国家鼓励劳动者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鼓励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和相应服务。
第三章招用人员第九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第十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三)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四)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五)其他合法途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
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五)招用无合法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容。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容。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为其办理《**人员就业证》。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在外国人入境前,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招用。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岗位必须是有特殊技能要求、国暂无适当人选的岗位,并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公共就业服务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根据政府制定的发展计划,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就业服务计划,推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并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经办促进就业的相关事务。
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务:(一)招聘用人指导服务;(二)代理招聘服务;(三)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五)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六)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工作,配备专(兼)职职业指导工作人员,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指导服务。
职业指导工作人员经过专业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书方可上岗。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职业指导工作提供相应的设施和条件,推动职业指导工作的开展,加强对职业指导工作的宣传。
第二十八条职业指导工作包括以下容:(一)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人力资源市场状况咨询;(二)帮助劳动者了解职业状况,掌握求职方法,确定择业方向,增强择业能力;(三)向劳动者提出培训建议,为其提供职业培训相关信息;(四)开展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素质和特点的测试,并对其职业能力进行评价;(五)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及退出现役的军人等就业群体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服务;(六)对大中专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七)对准备从事个体劳动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咨询服务;(八)为用人单位提供选择招聘方法、确定用人条件和标准等方面的招聘用人指导;(九)为职业培训机构确立培训方向和专业设置等提供咨询参考。
第二十九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和就业、失业状况统计工作。
第三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以组织开展促进就业的专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第三十二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部管理,完善服务功能,统一服务流程,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和标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和服务技能培训,组织职业指导人员、职业信息分析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专业人员参加相应职业资格培训。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标准和规,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在城市实现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就业培训信息共享和公共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实现与劳动工资信息、社会保险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人力资源市场分析信息的发布制度,为劳动者求职择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支持。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化建设统一要求,逐步实现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联网。
其中,城市应当按照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建设的要求,实现网络和数据资源的集中和共享;省、自治区应当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省级监测中心,对辖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进行监测;劳动保障部设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全国监测中心,对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管理,定期对其完成各项任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预算编制的规定,依法编制公共就业服务年度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扶持经费。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社会各界提供的捐赠和资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和使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服务,应当规管理,严格控制服务收费。
确需收费的,具体项目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负责为残疾劳动者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工作。
第五章就业援助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