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汇编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最终版)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最终版)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就业见习管理,保护实习员工权益,促进双方共同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共识,制定本就业见习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角色与责任第一节角色定义1.实习员工:指与公司签订就业见习协议的个人,接受公司见习培训的员工。
2.公司:指签订本协议的机构,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和相关培训资源。
3.就业见习导师:指由公司从正式员工中指定的负责指导实习员工的员工。
4.人力资源部门:指公司负责实习员工招募、培养与管理的部门。
第二节角色责任1.公司责任:–提供良好的实习岗位环境,保障实习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为实习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素质;–按照约定向实习员工支付相应的见习工资和福利待遇;–指派合适的导师,为实习员工提供必要的指导和辅导。
2.就业见习导师责任:–负责实习员工的日常指导、培训以及工作任务分配;–尊重实习员工的人格尊严和权益,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定期与实习员工进行评估和反馈,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协助公司进行实习员工的综合考核。
3.实习员工责任:–遵守公司的制度和规定,服从公司的安排和管理;–认真参与岗位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专业水平;–积极配合导师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维护公司的利益,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第三章就业见习期限与终止第一节见习期限1.就业见习期限为三个月,具体起止日期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2.如实习员工在见习期满之前与公司达成正式就业协议,可提前解除就业见习协议。
第二节终止情形1.实习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终止见习协议:–违反公司相关制度和规定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经公司通知后,连续三天未参加工作的;–其他严重影响公司利益或工作秩序的情形。
2.公司需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实习员工,解除见习协议。
第四章见习工资与福利第一节见习工资1.实习员工的见习工资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根据实习员工工作表现,公司有权适当提高见习工资。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公司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就业政策,促进就业见习工作的有序开展,提高见习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就业见习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见习岗位的见习人员。
第三条就业见习工作是指用人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对经依法登记的求职人员为了促进其就业创造的见习制度。
第四条公司见习岗位包括技术见习岗位和管理见习岗位等,见习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条见习期限结束后,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决定是否录用见习人员。
第六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是公司的基本制度之一。
第七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实行分级管理,总经理负有最终的责任。
第八条就业见习工作由公司人事部门具体承办。
第九条公司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对就业见习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并向全体员工宣传。
第十条公司鼓励员工提出对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的建议。
第二章见习计划第十一条公司每年制定见习计划,确定见习岗位和数量。
第十二条人事部门根据公司的发展需求、员工的培训需求及市场需求,确定见习计划。
第十三条见习计划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乱纪。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充分利用各类资源,确保见习计划的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见习计划须得到公司领导的支持。
第十六条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向与之合作的院校和培训机构交流见习计划。
第十七条公司要制订合理的薪酬政策,确保见习人员的待遇有保障。
第十八条公司鼓励员工参与见习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员工中广泛宣传见习计划,并鼓励员工参与。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万平台上发布见习计划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向见习人员提供相关信息,确保见习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见习协议第一条见习人员应当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期限、薪酬标准等。
第二条见习协议应当由见习除人事部门、见习人员和见习单位签订。
第三条见习协议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见习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见习协议的规定,如有违反,公司有权终止见习协议。
第三章见习管理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制定详细的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就业见习管理工作,提高见习效果,促进毕业生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组织机构举办的就业见习活动。
第三条就业见习是指组织机构为帮助毕业生提高实践能力,了解行业情况,积累工作经验而提供的一种就业准备活动。
第四条就业见习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益性原则:以服务社会、服务毕业生就业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
(二)自愿原则:毕业生自愿参加就业见习活动。
(三)规范原则:见习活动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建立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就业见习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组织机构应设立就业见习管理部门,负责就业见习活动的具体实施、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组织机构应制定就业见习计划,明确见习岗位、见习人数、见习期限等。
第三章见习岗位与待遇第九条就业见习岗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
(二)有利于毕业生提高实践能力,积累工作经验。
(三)见习期间,组织机构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
第十条见习待遇:(一)见习补贴: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见习生一定的补贴。
(二)社会保险:组织机构应依法为见习生缴纳社会保险。
(三)其他福利:根据见习生需求,提供必要的生活、交通等福利。
第四章见习流程与要求第十一条就业见习流程:(一)组织机构发布见习岗位信息。
(二)毕业生报名参加见习活动。
(三)组织机构对报名者进行筛选和录用。
(四)签订见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见习生参加见习活动。
(六)见习结束,组织机构对见习生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见习要求:(一)见习生应遵守组织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二)见习生应积极参与见习活动,认真学习,努力提高自身能力。
(三)见习生应保守组织机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第五章考核与评价第十三条组织机构对见习生进行考核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一)见习生对岗位技能的掌握程度。
学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学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部分概述为了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就业见习和职业发展,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树立学校良好的就业见习品牌,制定并实施学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依法、科学、规范地管理学校就业见习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类专业学生的就业见习工作。
第二部分见习基地管理1. 见习基地的申请与审批1.1 学校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基地应具备相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条件,并提供合格的见习实习岗位。
1.2 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的就业见习基地进行评审审批,符合要求的基地将被纳入学校的就业见习基地库中。
2. 见习基地的管理与监督2.1 就业见习基地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见习内容和要求,指导学生进行见习工作。
2.2 学校将派遣专门的教师或指导员对见习基地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反馈见习情况,并对见习基地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部分学生见习管理1. 见习计划及安排1.1 在学生就业见习前,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学生的专业和实际情况,制定见习计划,并进行安排。
1.2 学校将根据见习基地的要求,指导学生进行相关的见习工作,并协助解决在见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 见习期间的行为规范2.1 学生在见习期间应当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完成见习任务。
2.2 学校将对学生见习期间的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违规行为,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3. 见习成果评价3.1 见习结束后,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学生的见习成果进行评价,评定见习结果。
3.2 学校将根据评价结果,向学生发放相应的证明和记录,并将成绩反馈给见习基地进行考核。
第四部分就业见习管理效果评估1. 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包括见习基地的管理、见习计划的安排及学生的见习情况。
2. 学校将依据评估结果对制度进行调整与完善,以提高学生就业见习的管理效果。
第五部分效果评价学校将定期对就业见习管理制度进行评价,不断完善与提升,确保学生的就业见习工作得到有效管理和指导,促进学生的就业质量和就业成功率。
学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就业见习工作,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毕业生以及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就业见习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学生就业为导向,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二)尊重学生意愿,保障学生权益;(三)严格管理,确保见习质量;(四)校企合作,共同推进。
第二章就业见习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就业见习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就业见习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就业见习工作。
第六条就业见习办公室主要职责:(一)制定就业见习计划,组织实施就业见习活动;(二)组织招聘企业,审核见习岗位;(三)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双方权利义务;(四)监督见习过程,确保见习质量;(五)收集、整理见习资料,建立见习档案。
第七条学生申请就业见习,需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送就业见习办公室。
第八条就业见习办公室根据学生申请,结合企业需求和见习岗位,组织学生与企业签订见习协议。
第九条学生与企业签订见习协议后,应按照协议规定参加见习。
第三章就业见习的实施第十条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具体期限由见习协议约定。
第十一条学生在见习期间,应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服从见习单位安排,积极参加见习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在见习期间,应认真完成见习任务,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实践能力。
第十三条学生在见习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见习,应提前向见习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四章就业见习的考核与评价第十四条就业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应向学生出具见习鉴定,对学生在见习期间的表现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学生在见习期间的表现,作为其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学校对见习单位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就业推荐和奖学金评定的重要依据。
就业见习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就业见习岗位人员的管理,提高见习质量,促进青年就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加就业见习岗位的人员,包括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失业青年等。
三、管理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就业见习岗位的招聘、选拔、考核、评价等环节,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2. 德才兼备原则:优先选拔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见习人员。
3. 双向选择原则: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双向选择。
4. 动态管理原则:根据见习人员的表现,对见习岗位进行动态调整。
四、招聘与选拔1. 招聘:见习岗位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可通过网络、媒体、学校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2. 选拔:用人单位根据招聘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环节,择优录取。
3. 资格要求:报名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1)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2)16至24岁失业青年;(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4)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5)未享受过各类政府就业补贴的人员;(6)未从事过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7)自愿参加就业见习。
五、见习期间管理1. 见习期限: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岗位要求,由双方协商确定。
2. 见习协议: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3. 见习待遇:见习单位按照规定按月给予见习人员相应的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 考核评价: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应按照见习单位的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见习单位定期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见习人员表现和是否留用的依据。
六、见习期满后的留用与就业帮扶1. 留用: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可根据见习人员的表现,优先留用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
2. 就业帮扶:对于未能留用的见习人员,相关部门应提供就业帮扶,帮助其实现就业。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就业见习人员的管理,提高见习人员的工作技能和就业率,保障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招收见习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就业见习人员是指接受我单位安排参加见习的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用人单位安排的见习人员。
第四条就业见习人员安排见习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条本制度重点对就业见习人员的招募、见习期间的管理和见习结束后的安排进行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六条如有单位需要接收见习人员或者有见习人员来函求职,应当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相应的申请表。
第七条招聘单位应当向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合格的见习人员招聘条件,并经过严格的审核,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方可录用。
第八条招聘单位应当向见习人员提供清晰的见习合同,并依据规定签订见习合同。
第九条被录用的见习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参加入职培训,并如实填写人事档案。
第十条见习人员被录用后,单位应当向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见习工作的汇报,并接受就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章见习期间管理第十一条被录用的见习人员在单位见习期间,单位应当提供专门的导师和见习人员进行专业学习,指导见习人员掌握实际工作技能。
第十二条见习期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见习人员的见习工资,保障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被录用的见习人员在单位见习期间,不得发生与见习合同不符的情况,如有异动应当主动报告单位负责人,并接受单位的处罚。
第十四条被录用的见习人员在单位见习期间,应当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执行,不得有因私行为对单位造成损失。
第十五条被录用的见习人员在单位见习期间,如有重大失误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情况,单位有权提前终止见习合同。
第四章见习结束后的安排第十六条见习期结束后,单位应当根据见习人员的表现情况评定见习合格与否,并根据评定结果与就业服务机构协商决定是否给予见习人员正式聘用。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管理,提升和增强就业见习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就业见习,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和科研项目等提供的,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等提供实践锻炼和就业指导的就业促进活动。
第三条就业见习应当遵循市场导向、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自愿的原则,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协同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顺利就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见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加强指导,推动就业见习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章就业见习的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见习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就业见习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见习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推动就业见习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教育、科技、财政、商务、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就业见习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的就业见习岗位,明确见习岗位的数量、要求和期限。
第八条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专业特长,选择合适的就业见习岗位。
第九条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协商确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就业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按时支付见习工资,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加强与就业见习人员的沟通交流,帮助解决其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就业见习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就业见习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三章就业见习的政策和支持第十三条政府应当加大对就业见习的投入,完善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给予一定数额的见习补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培养,尽快提高其实际工作能力,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见习目的
第一条见习是公司为见习毕业生创造“学以致用”的实践基地,是进行知识实践运用,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实验室。
见习毕业生通过在我公司见习,可以对公司的整体运作、行业性质、机构设置、企业文化、日常管理和工作环境等基本情况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
当他们在真正走向社会时,能够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和经验,尽快适应社会需求。
第二条通过见习使见习毕业生对社会的需求情况有大致的了解,便于其尽快地融入社会,让见习高校毕业生具备从事所学专业实际工作能力的初步能力,并能切实地对将来可能从事的工作有必要的心理准备,能够发现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能根据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提出自己的见解、观点和解决的办法,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学习公司员工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培养见习学生爱岗敬业的务实精神。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为了使见习毕业生生尽快适应新的环境,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并妥善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第四条见习学生见习工作实行由办公室主管,各见习部门协助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办公室具体负责见习毕业生的思想动态管理和见习期满总评的事宜,同时负责接纳录用见习的学生,为学生提供有关职业道德、工作技能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为见习学生指派见习指导教师,做好生活管理。
学生见习期满后,为见习学生作出考核和见习鉴定,签订《就业见习协议》等,各见习部门负责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劳动保护,并做好具体考勤和实际操作培训工作。
第三章见习期管理细则
第六条见习学生进入公司后,实行1-6个月的见习期。
第七条见习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和有关资格证等个人资料到办公室登记、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办理公司各项相关手续。
第八条公司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兑现承诺的各种福利、待遇,按时发放见习的各种补贴,及时解决学生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
第四章目标及要求
第九条公司对毕业生进行思想政治方面的培训,帮助见习学生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工作态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帮助见习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增强遵章守纪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十条对见习期学生的要求:
1、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和旷工;有事、有病,均应请、销假。
2、谦虚谨慎、勤学好问,尊重领导,团结同事。
3、不怕苦、不怕累,踏实肯干、任劳任怨,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4、树立远大理想,制定科学的学习和工作计划,从点滴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坚持理论学习和实践创新。
5、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经所在见习部门领导同意。
请假三天以上的,须报办公室批准、备案。
第五章考核
第十一条见习考核分阶段考核和综合考核两部分。
总见习成绩划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
由办公室结合见习部门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二条根据最终总评结果,公司根据发展实际,考虑对优秀见习毕业生转正定岗。
成绩不合格者,终止其见习协议。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公司有权根据发展需要,修改本办法。
当然,我们也不否认一见钟情,就不能天长地久,但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这么好的福气,遇到愿意疼你爱你,陪你在俗世烟火里细水长流的人。
让你心动的,不一定可以陪你一生到老,只有愿意陪你在柴米油盐酱醋茶里,过平淡生活的人,才是你最终的选择。
我们很多人,心里都有一颗浪漫的种子,只是有的种子不断发芽,抽枝,最后长成了一棵参天大树。
密匝的情感叶子,遮挡住了现实的视线,沉迷在浪漫的追求之中,不得自拔。
都说婚姻,是一座围城,它围住了你的某一些欲望,尤其对浪漫的欲望。
如果没有婚姻这座围城,那么关于性,人和低级动物,就没有了区别。
那么你的人生,可真谓是乱七八糟。
别一直去询问对方爱不爱你,嘴巴上的甜言蜜语,解决不了现实的残忍。
时间,是最好测量感情的仪器。
只有相互懂得和理解,感情才会不被时间扼杀,谁都渴望心底深处的浪漫。
但是浪漫,只能做为一种生活情趣,而不是生活的全部。
浪漫的感情,是相辅相衬的,需要的是相互的平衡,只有一个人默默付出,那么必定会失败。
看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女孩和一个男人浪漫的相爱了,于是他们一起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的感情,开始也是和婚前一样甜蜜浪漫,幸福。
她在他的眼里,苗条、美丽、活泼可爱,让他如痴如醉;他在她的眼里,正直、淳朴、深情是她的爱之所至。
只是浪漫也会随着时间的迁移逐渐消减。
她变得迷恋家,迷恋美好的生活,而他却开始为了工作,疏忽她。
她犯娇发嗔,他开始不断解释,她不断的原谅,吵闹之后他又开始我行我素。
他们的浪漫爱情花,是凋落了吗?
应该不是,而是现实生活,告诉他浪漫不能当饭吃,柴米油盐的日子,也必须工作。
所以说,婚姻,其实就是一种责任。
虽然说谈金钱,是庸俗的,可是没有金钱,拿什么来浪漫?
尽管爱你,可是也必须工作。
有一位西方作家说:“纯洁真挚的爱情,是最伟大的,最宝贵的财富。
”无论是妻子还是老公,不光需要浪漫的爱情和温存,更加需要谅解、寄托和信念。
也只有如此,你的生活才会过的满足而丰满。
漫漫人生路,需要在简单中领悟幸福和浪漫的深切道理。
在困境之中相互帮扶,在有足够支撑你浪漫的时候,日子,既要蕴含高雅的诗情画意,也要接受俗世的人间烟火味。
恋爱和婚姻,还是有着本质的差别。
恋爱的时候,是两个人的事情,不在乎父母朋友是否反对,只要觉得快乐浪漫就好。
很多时候恋爱也会让人忘乎所以,法国著名的数学家帕斯卡对爱情,有这样一个描述:伟大的灵魂一旦开始恋爱,就超乎寻常的热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