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改名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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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审计职责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判刑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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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审计职责⼈员提供虚假证明⽂件判刑多久在很多领域审计是⾮常重要的,例如⼯程建设中,施⼯单位完成施⼯后,就需要对⼯程建设费⽤进⾏审计,⽽审计⼀般由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完成的,那么承担审计职责⼈员提供虚假证明⽂件判刑多少年?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承担审计职责⼈员提供虚假证明⽂件判刑多久承担审计职责的中介机构⼯作⼈员,提供虚假证明⽂件的,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九条【提供虚假证明⽂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提供与证券发⾏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提供与重⼤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程、项⽬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

【提供虚假证明⽂件罪】有前款⾏为,同时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具证明⽂件重⼤失实罪】第⼀款规定的⼈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件有重⼤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提供虚假证明⽂件罪与伪证罪的界限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中证⼈、鉴定⼈、记录⼈、翻译⼈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或隐瞒罪证的⾏为。

本罪与伪证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个⽅⾯:(1)犯罪主体不同。

伪造罪中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参与⼈,包括证⼈、鉴定⼈、记录⼈及翻译⼈员;⽽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1997〕9号(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6日起施行)为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现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法分则中罪名规定如下: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条文罪名第102条背叛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8条投敌叛变罪第109条叛逃罪第110条间谍罪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2条资敌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款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公共安全罪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罪。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2008】9号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2008】9号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2008年2月19日公安部【2008】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以下简称《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以下简称《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修正案(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作如下补充规定:一、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下列案件:1.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刑事侦查部门和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在办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件过程中,发现资助恐怖活动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161条,《修正案(六)》第5条,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4.虚假破产案(《刑法》第162条之二,《修正案(六)》第6条)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修正案(六)》第7条,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6.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修正案(六)》第8条,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8.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169条之一,《修正案(六)》第9条)10.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11.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5条之一,《修正案(六)》第10条)12.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1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14.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15.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16.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修正案(六)》第11条,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17.骗购外汇案(《决定》第1条)18.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19.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20.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修正案(六)》第13条,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2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187条,《修正案(六)》第14条,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22.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修正案(六)》第15条,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2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罪名)24.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罪名)二、治安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134条第2款,《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3.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之一,《修正案(六)》第3条)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9条之一,《修正案(六)》第4条)5.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刑法》第244条之一,《修正案(四)》第4条)6.开设赌场案(《刑法》第303条第2款,《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7.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342条,《修正案(二)》,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其中,非法占用林地的,在已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如何理解刑法中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的研究

如何理解刑法中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的研究

如何理解刑法中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单位犯罪共同犯罪受贿内容提要: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与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最为密切的两个罪名,有关此两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存在诸多需要探讨的问题。

在立法方面,探讨了两罪的追诉标准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法定加重情形等问题;在司法实践方面,从单位犯罪、共同犯罪两个方面探讨了两罪的法律适用。

我国现行有关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的规定,散见于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文件中。

与注册会计师直接或间接相关的罪名较多,但以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与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最为密切。

本文主要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①讨论与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我国现行规定述评(一)两罪简述②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概述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从犯罪主体看,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包括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

需要指出的是,该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如果没有具备相应的资质或曾经具有相应的资质但进行违法行为时已经被暂停或吊销相应资质,则不符合该罪的主体要件。

(2)从犯罪主观方面看,应当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

在实践中,故意的认定主要根据执业准则和规则来判断。

(3)从犯罪客观方面看,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何为“情节严重”,我国《刑法》没有明确。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01年4月联合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规定》”)明确了该罪的追诉标准,即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虚假验资案例解析

虚假验资案例解析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虚假验资案例解析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验资案例分析虚假验资案例分析摘自《财会学习》杂志2008年11月,上海市静安检察院对2005年1月至12月间,在上海沪西财富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西财富公司)等557家公司注册过程中,验资失责的上海汇中伟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中伟宏所)及2名注册会计师吴爱娟和王兴,以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提起公诉。

这是上海市的检察机关首次以中介组织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名提起公诉,也是上海市首例伪造银行现金解款单、银行查询函为他人注册公司、提供验资业务服务的案件。

涉案的上海禅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禅信公司)伙同中国银行职员刘斌,在为沪上557家公司申请登记的过程中,明知相关申请公司无注册资金,却通过伪造银行现金解款单、银行查询函等单据实现融资垫资。

上述关联案件是迄今为止公布的涉案公司数量最多的皮包公司注册案,在业界被称为“皮包公司注册第一案”。

一、“皮包公司”注册案概况拟成立一家公司,要先去工商局预核准企业名称,接着去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相应的前置审批手续,申请营业执照。

由于相关人员在办理这些手续时来回奔波,将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注册一条龙”公司便应运而生。

禅信公司成立于2004年底,业务方向就是帮拟申办公司进行融资。

代办过程中存在的种种弄虚作假行为,让禅信公司变成了沪上557家“皮包公司”的炮制基地。

自2005年1月至同年12月间,禅信公司在代为沪西财富公司等557家公司办理工商注册一条龙服务时,明知申办公司无注册资金,仍将申办公司相关材料及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刘斌伪造的银行现金解款单、银行查询函证回函等单据,交由汇中伟宏所进行验资,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金总额达13.8亿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02.03.15
•【文号】法释〔2002〕7号
•【施行日期】2002.03.26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

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0次会议
通过)
法释〔2002〕7号
为正确理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以下分别简称为《决定》、《修正案》及《修正案(二)》、《修正案
(三)》),统一认定罪名,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有关罪名问题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经营中犯罪罪名及条文

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经营中犯罪罪名及条文

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经营中犯罪罪名及条文(一)设立过程中的公司企业犯罪1.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单位可犯本罪。

2.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单位可犯本罪. 3.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单位可犯本罪。

(二)在经营过程中的公司企业犯罪1.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营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2.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或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3.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单位可犯本罪。

4.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行政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行政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及行政规章行为的行政处分
①检查企业有多少属实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产品;
②检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是否认点生产;
③检查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在使用前做检验〔测〕,并有原始记录〔记
录保存二年〕;
④检查危险化学品的来源是否合法;
二、检查企业特种设备平安保障系统
1)无设备使用登记证;
2)人员无上岗〔操作〕证;
3)设备使用前未检验或未按规定定期检验;
4)设备是土制设备;
5)设备使用登记证超期未复审;
6)人员上岗〔操作〕证超期未复审;
7)未建立平安责任制;
8)未建立平安管理制度;
9)未建立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10)未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11)未标注警示标志和警示用语;
12)设备无运行〔检查、维修保养〕记录;
13)未建立设备档案〔逐台〕;
14)设备未挂牌;
15)没有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平安教育和培训;
16)电梯未按规定进行维保。

4、特种设备,行政执法
对有证据说明不符合平安技术标准要求的或者有其它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依据?特种设备平安检察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三项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法律时限为十五天〔一般情况下〕
祥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文件,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假
设干问题的意见〔2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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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改名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
实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

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

其中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人对公司的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折抵资本经过评估所出具的报告,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同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股款折资本的,其在公司中所持的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评估;公司解散时,对其资产也应当评估。

根据国务院1991年11月16日发布的《国有资产管理方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拍卖、转让;(2)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或者中外合作经营;(4)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租凭;(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资产评仿师在评估后应当如实提供评估报告或者证件。

所谓验资证明,是指由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在公司成立时,对股东是否出资、是否足额出资以及出资是否到位等核实查验后所出具的证明。

所谓验证证明,是指法定的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进行审查后提出的证明。

所谓审计报告,则是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情况表,连续3年以来的经营状况,公司的合并、分立等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后所作出的报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要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工
作认真负责,完全因受蒙蔽无法发现或确因水平、能力的限制而没有发现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严重不负责任,既可以表现为该为而根本不为、也可以表现为马马虎虎草率应付,不认真而为。

前者如资产评估时不评估,验资人员不验资,验证人员不验证、审计人员不审计等等。

这种完全的不作为是以过分相信为基础的。

过分相信,应有相当的基础,如公司经营作风好、资信能力强等。

如果明明知道公司经营管理混乱、资信能力很差,不讲信用而仍不作为甚或收受贿赂的,则不能以过失论,构成犯罪,对之应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后者如走马观花,不作全面认真仔细的审查、核实就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其次,必须造成了证明文件重大失实。

失实,是指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重大失实,则是指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出入,与事实不符,如全部内容失实,重要内容失实等。

最后,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造成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后果,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严重后果,主要是指给国家、公司、股东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的;造成市场秩序甚至社会严重混乱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所谓资产评估人员,是指法定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所谓验资人员,是指法定验资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等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所谓验证人员、是指法定验证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信性进行审查、核实的人员:所谓会计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会计师;所谓审计人员,是指审计师事务所中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司在合并、分立、清算时的审计业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进行审计的人员;所谓法律服务人员、是指律师审务所中的律师以及其他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至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则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产生严重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发生了严重后果。

故意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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