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由承揽or建设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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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由(承揽or建设施工合同)

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由(承揽or建设施工合同)

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由(承揽or建设施工合同)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由(承揽or建设施工合同)近两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经济增长以及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民改善居住条件的热情又一次迸发,继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农村建房热后,各地农村新一轮建房热潮正在兴起。

但就我县农村建筑市场来看,市场秩序很不规范,从事建筑活动的大部分都是无证、无照、无资金、无设备、无技术的农民建筑队。

建房主力多是忙时拿起镰刀的农民,闲时变成拿起瓦刀的“建筑工人”,因施工价格便宜,弥补了大型建筑企业不愿承揽农村民用住房的缺口,在农村很有市场。

同时,农村建房施工队缺乏应有的岗前从业培训,以致房屋建筑质量无法保证,常因房屋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工程款支付纠纷诉至法院。

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以来仅县法院受理的农村建房纠纷案件就有50起占民二庭受理案件的25%。

该类案件诉至法院后,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和审判实践的尺度不一,导致多种处理结果,不仅为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留下了安全隐患,同时也引发审判机关对处理农村建房问题的一些思考。

本文针对我院民二庭受理的几起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从案件的案由确定谈起,对农村建房合同纠纷的解决做出如下调研探讨:一、农村建房合同纠纷的案由定性争议农村建房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后,涉及的首要问题即是案由的确定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案由意见:(一)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首先,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因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和安全性要求,立法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承揽合同中独立出来,并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予以完善规范,以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和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

因此,农村的建房合同列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与立法本意相符的。

其次,从农村建房的特点来看,虽然表面上是施工队提供劳务为原告建房,实际上施工队不仅提供了劳务,而且利用自已的设备和技术,按房主提供的设计图纸或相关要求施工,最后交付劳动成果。

因此,农村建房已经是一个完整的小工程建设,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浅析农村建房合同纠纷的案由确定问题

浅析农村建房合同纠纷的案由确定问题

浅析农村建房合同纠纷的案由确定问题一、案情概述以建设“美丽乡村”、显著改善农牧民生活环境为目标,通过每年确定整村推进工作,在群众自愿、统一规划的基础上,某县在其辖区内全面推进富民安居工程,并通过政府补助与农民自筹的方式落实建房资金。

宁某系某县某镇村民,2012年6月,将其位于某村富民安居工程的二层房屋建设发包给没有资质的郅某,并与郅某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郅某组织陈某等多人施工,并于2013年7月将建成房屋交付宁某。

因施工过程中,宁某擅改原图纸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郅某要求宁某结算并给付该增加部分的造价成本,但宁某以各种理由予以抵赖并拒绝给付,无奈之下,郅某将宁某诉至某县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三、法律评析1.富民安居工程的定性本案富民安居工程系在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进行的公共建设项目,某县、县下辖乡(镇)政府虽然对农户有建房经费补贴,但该工程建设仍属村民自治范畴的行为,而非政府行为;村民个人作为房主,是合法的房屋建设主体。

主要理由如下:第一,从土地性质看,本案富民安居工程所占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非国有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0条、第11条和第43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据此,本案中,某县全面推进富民安居工程,并不是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由有关政府部门组织建设,而是由政府补贴部分资金,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由各村村民自行修建并委托乡镇负责给予农户相应补贴。

因此,某县、县下辖乡(镇)两级政府虽然给予了农户相应的资金补贴,并规定乡(镇)政府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但并未改变富民安居工程所占土地为集体所有土地这一性质。

农村房屋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农村房屋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农村房屋承揽合同纠纷案例农村房屋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甲方:农民李某地址:XX省XX市XX县XX乡XX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建筑公司XX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县XX
街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农村房屋承揽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内容1、乙方承揽甲方位于XX县XX乡XX村的农村房屋装修工作。

2、项目规模为占地面积约XXX平方米,施
工周期为X天。

二、价格及结算方式1、合同总价为XXX元。

2、支付方式:甲方在合同签订后,需在X天内支付全款。

3、发票开具:乙
方应在施工完成后,向甲方开具正规发票。

三、履约方式1、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并做好工程保修期服务。

2、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
程款,并提供合理协助,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四、违约责任1、如乙方未按时完成工程,甲方有权请求
乙方加快进度,并相应降低工程款。

2、如甲方未按时支付工
程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由于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工程延期,双方应协商解决。

五、法律效力及争议解决1、合同的签署、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并受制于其规定。

2、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当地有关仲裁或法院解决。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甲方:(签字/盖章)日期:XXXX年XX月XX日乙方:(签字/盖章)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建设工程合同具体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具体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概述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完成一定建设任务,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发生合同纠纷。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具体案由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等。

本文将对这些具体案由进行详细分析。

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之间就完成一定勘察任务,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勘察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勘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勘察任务,导致工程无法顺利进行。

2. 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质量不合格,无法满足工程需求。

3. 勘察人拖延履行勘察义务,影响工程进度。

4.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费用。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发包人与设计人之间就完成一定设计任务,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设计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设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任务,导致工程无法顺利进行。

2. 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成果质量不合格,无法满足工程需求。

3. 设计人拖延履行设计义务,影响工程进度。

4.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施工人之间就完成一定施工任务,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施工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施工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导致工程无法顺利进行。

2. 施工人施工质量不合格,影响工程安全和使用寿命。

3. 施工人拖延履行施工义务,影响工程进度。

4.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费用。

5. 发包人擅自变更工程内容,导致合同价款发生变化。

6. 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导致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价款的情况下,依法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建房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

建房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

建房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房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负责乙方开发的住宅楼项目的施工任务,工程总价款为数千万元,工期为两年。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等问题,导致工程多次延期,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纠纷的核心问题在于工程延期的责任归属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甲方认为,工程延期主要是由于乙方提供的设计方案多次变更,以及材料供应不及时所致,因此应由乙方承担延期责任。

而乙方则认为,甲方在施工过程中管理不善,效率低下,是导致工程延期的主要原因。

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甲方将乙方诉至法院,要求乙方赔偿因工程延期造成的损失。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对合同条款进行了详细审查,发现合同中关于工程延期责任的约定并不明确,这为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为了公正客观地判断责任归属,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真分析。

甲方提供了设计变更通知单、材料供应记录等证据,证明工程延期的原因主要在于乙方。

而乙方则提供了施工现场照片、施工日志等证据,试图证明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管理问题。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虽然乙方在设计和材料供应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但甲方作为专业的建筑公司,应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有所预见,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因此,法院判决甲方承担主要责任,乙方承担次要责任。

此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建房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必须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对于工程延期等可能产生纠纷的问题,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详细的规定。

同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事,及时沟通协调,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初,就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并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责任。

例如,对于设计变更,可以约定变更的程序、时限及由此产生的费用承担方式;对于材料供应,可以约定供应的时间、质量标准及迟延供应的责任承担。

还可以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农村建房纠纷案例

农村建房纠纷案例

农村建房纠纷案例【篇一:农村建房纠纷案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分析平安临沂网发布时间:2013-9-24 11:37:47 大中小论坛案情简述:杜某是临沂市某村委村民,在该村有宅基地一处,1992 年杜某与李某(非本村村民)签订合同一份,约定杜某将该宅基地使用权以13000 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不得反悔。

协议签订后,李某将13000 元支付给杜某,并在宅基地上自己出资构建房屋进行居住。

2012 年村委进行旧村改造,将李某居住的房屋拆迁,另择土地构建了楼房后进行还建,李某依据自己被拆迁房屋的面积选购楼房两套,并补交款项26 万余元。

2012 杜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认为1992 年的宅基地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

庭审中还表示,李某之所以能还建两套楼房,是因为购买了宅基地,所以要求李某给杜某一套楼房。

李某认为,虽然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原宅基地已被村委以拆迁还建的形式收回另作他用,李某无法返回给杜某。

当时买宅基地时,没有地上附属物,李某自己出资在宅基地上构建了房屋,而村委也是依据房屋才还建给李某两套楼房,并且自己还补交了余款,杜某要求要一套楼房没有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随意买卖,因此杜某与李某之间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无需返还的折价补偿。

因本案中宅基地已被村委拆迁还建,李某也没有使用权了,不能返还,故应对杜某进行折价补偿。

而1992 年宅基地买卖合同签订时李某支付给杜某的13000 元,是当时的对价,可以算作对杜某的宅基地补偿款。

村委还建给李某的楼房,是基于李某自己出资构建的房屋而不是基于宅基地,杜某无权向李某要楼房。

因此判决支持杜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杜某和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评析:本案虽然判决杜某胜诉,但实际杜某是败诉了。

因为杜某的本意是通过确认合同无效,来要宅基地,李某不能给宅基地就给其一套楼房,而法院对此未予以支持。

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由(承揽or建设施工合同)

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由(承揽or建设施工合同)

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由(承揽或建设施工合同)概述在农村建房过程中,承揽和建设施工合同是常见的合同方式。

两种合同之间存在着区别。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对建房合同类型不清楚,容易引发合同纠纷。

本文将介绍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由中的承揽或建设施工合同类型。

承揽合同承包人与业主签订承揽合同后,要求承包方(即施工方)以承包费用为基础,则在协议类型方面属于承揽合同。

合同的特点承揽合同通常有以下特点:•业主和承包人双方需要签署合同,承包人需要签署该合同,承担建房任务并保证项目顺利完成;•合同草案中应包含施工期、承包费用和质量保证等细节,以确保工作进展的合理性;•承包人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按照业主的期望建造出一个可使用的建筑;•最终由业主验收,一旦验收合格,承包人即可收到承揽费用。

承揽合同是农村建房合同中的一种类型,如果出现合同纠纷,其涉及的法律框架通常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施工合同建设施工合同,即工程承包合同,是承包方(即工程建设单位)和业主之间的合同。

在协议类型方面与承揽合同不同,建设施工合同形式如下:合同的特点建设施工合同通常有以下特点:•发布建设施工招标公告并开标;•根据招标结果,在业主和工程建设单位之间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最终目标是实现在业主指定的地点,按照一定的工艺标准、规模和放置要求建造一座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工程建设单位需要承担全部的技术、财务、组织、管理等责任;•在工程施工结束后,工程建设单位需要按照合同支付工作费用。

与承揽合同不同,工程承包合同的重点关注在各种标准上(例如产品质量、时间进展等)。

建设施工合同是农村建房合同中的一种类型。

合同纠纷时涉及的法律部分与承揽合同相似,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合理选择合同类型,避免纠纷为避免农村建房合同纠纷,并确保建房过程顺利进行,业主需要明确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

业主应该慎重考虑各自需求和经济预算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如承揽或建设施工合同。

【2018最新】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由(承揽or建设施工合同)-实用word文档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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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木结构,高米,宽米,长约米,前沿为现浇。

二、承包方式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

甲方提供建房所需的材料,包括:红砖、河砂、碎石、石灰、水泥、钢材、水管、下水管、铁钉、扎丝、水电等。

乙方提供劳务、建筑技术、架板、钢模板、脚手架、施工工具及生产生活的一切用具等。

(所有施工用具,甲方一切不提供)三、承建项目乙方按照设计图纸或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

甲方房屋主体工程的建筑,包括墙体、防震柱及权梁、扎钢筋、现浇混凝土及地面、门前台阶砼垫层;装饰室内粗粉刷、前沿外墙贴瓷砖、后沿外墙后硬沿墙面粉水泥砂浆、落水管;顶层层面加浆磨光,同时作好防渗透水处理。

四、承包价格建筑面积每平米人工费330元,不封沿口。

工程期限年月日开至年月日完工。

五、付款方式地基、圈梁打好后付现金元,主体工程完成后付现金元,完工后扣除叁仟元为工程质量保险金,其余完工后现金一次付清。

六、双方责任甲方负责水电供给确保原材料及时进场。

乙方所需材料,应提前向甲方提出计划,以便甲方迅速筹备。

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按设计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节约材料,不得偷工减料。

(1)、乙方在砌砖时,平整度垂直度误差不大于0.8cm,混泥土结构偏差不大于0.5cm,内墙粉刷误差不大于0.2cm,外墙瓷砖不大于0.1cm,地板砖误差为0.(2)、木工在施工期间,不能出现误差,如有误差或损料,全部由乙方承担。

七、质量要求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负责返工,返工费由乙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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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由(承揽or 建设施工合同)
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由(承揽or 建设施工合同)
近两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经济增长以及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民改善居住条件的热情又一次迸发,继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农村建房热后,各地农村新一轮建房热潮正在兴起。

但就我县农村建筑市场来看,市场秩序很不规范,从事建筑活动的大部分都是无证、无照、无资金、无设备、无技术的农民建筑队。

建房主力多是忙时拿起镰刀的农民,闲时变成拿起瓦刀的“建筑工人”,因施工价格便宜,弥补了大型建筑企业不愿承揽农村民用住房的缺口,在农村很有市场。

同时,农村建房施工队缺乏应有的岗前从业培训,以致房屋建筑质量无法保证,常因房屋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工程款支付纠纷诉至法院。

据不完全统计,2006 年以来仅县法院受理的农村建房纠纷案件就有50 起占民二庭受理案件的25 %。

该类案件诉至法院后,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和审判实践的尺度不一,导致多种处理结果,不仅为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留下了安全隐患,同时也引发审判机关对处理农村建房问题的一些思考。

本文针对我院民二庭受理的几起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从案件的案由确定谈起,对农村建房合同纠纷的解决做出如下调研探讨:一、农村建房合同纠纷的案由定性争议农村建房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后,涉及的首要问题即是案由的确定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案由意见:
(一)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首先,从立法的角度
来看,因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和安全性要求,立法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承揽合同中独立出来,并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予以完善规范,以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和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

因此,农村的建房合同列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与立法本意相符的。

其次,从农村建房的特点来看,虽然表面上是施工队提供劳务为原告建房,实际上施工队不仅提供了劳务,而且利用自已的设备和技术,按房主提供的设计图纸或相关要求施工,最后交付劳动成果。

因此,农村建房已经是一个完整的小工程建设,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最后,从规范农村建筑市场秩序来看,司法机关将农村建房合同认定为建设施工合同,更有利于促进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农村建筑市场的配套政策,进一步推动农村建筑市场的规范化。

(二)应认定为承揽合同。

根据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农村建房是建房施工队按房主的各种具体要求完成建房工作,向房主交付房屋,并由房主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其各项特征均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

同时,农村建房是比较简单的建筑活动,它无需经过严格的规划、勘察、设计等工作,而且大多数建房工程都是包工不包料的劳务工程,这与建设施工合同规范的大型、复杂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是有明显区别的。

最后,农村建房合同中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均为个人,从合同的权利义务来看,将农村建房合同定性为承揽合同更有利于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二、不同的案由引发不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国合同法第十六章专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了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
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因此,将农村建房合同纠纷的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承揽合同,适用的是不同的法律规定,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会截然不同。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不同法律效果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承揽合同合同效力
无效
有效工程量
通过鉴定机构鉴定
按约计算工程量工程款的支付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司法解释》支付工程款
按约支付工程款工程质量
施工队不承担质量责任
施工队按约承担质量责任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无违约责任
按约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合同的效力问题。

如果将案由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施工人必须具备相关资质,而农村建房的施工人基本上是个体的泥工、瓦工等自行招募组织起来的个体施工队,不可能具备任何资质,因此,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农村建房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如果将案由定性为承揽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无需具备特别的资质,只要合同内容不违法,则定性为承揽合同的农村建房合同为有效合同。

第二,工程量问题。

将案由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因为合同的无效,工程量就无法按约计算,如果工程已经完工,且合同双方对工程量无异议,工程量就按双方合意的数字计算。

如果工程未完工,或是双方对工程量有异议,只能申请相关的鉴定机关进行鉴定。

将案由定性为承揽合同,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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