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标准-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 EC)
欧盟标准-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 EC)

生效日期:2003-09-11适用产品范围:涉及纺织品、革制品,其中有布制或皮制玩具,包含带有布制或皮制服装的玩具主要内容a) 偶氮染料经还原可裂解出一种或多种致癌芳香胺(附表中所列22 种芳香胺)。
在最终产品或产品染色部分含有可释放出浓度高于30ppm 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不得用于与人体皮肤或口腔有直接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如:- 衣服,床上用品,毛巾,假发,帽子,尿布和其他卫生用品、睡袋;- 鞋袜,手套,手表带,手提包,皮包或钱包,行李箱,座椅套,颈挂式皮包;- 纺织制或皮制玩具和带有纺织或皮制衣物的玩具。
- 供消费者使用的纱线和织物。
b) 上述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如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投放市场。
2005 年1 月1 日之前对由再生纤维制成的纺织品可放宽要求到由再生纤维中残余染料引起的芳香胺释放浓度到70ppm。
c) “偶氮染料列表”中新增的偶氮染料不得投放市场或作为浓度质量高于0.1%的物质或制剂成分用于纺织品和皮革制品。
背景在染料分子结构中,凡是含有偶氮基(-N=N-)的统称为偶氮染料,其中偶氮基常与一个或多个芳香环系统相连构成一个共轭体系而作为染料的发色体,几乎分布于所有的颜色,广泛用于纺织品、服装、皮革制品、家居布料等染色及印花工艺。
当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与人体直接接触后,某些类型的偶氮染料与人体正常代谢物(如汗液)混合,能形成致癌的芳香胺化合物而再被人体吸收,对人体危害极大。
这部分偶氮染料就是可致癌的偶氮染料。
需要澄清的是,偶氮染料被广泛采用,目前使用的偶氮染料就达3000 种之多,其中大部分的偶氮染料都是安全的,受禁的只是可还原释放出指定的二十多种芳香胺类的那一小部分偶氮染料,大约只有200 多种。
从保护人体健康、安全的角度出发,1992 年4 月10 日德国颁布“食品与日用消费品法”开始立法禁止生产和销售德国联邦健康总署颁布的使用MAK(III)A1(4 种)、A2 组(11 种)中胺类的偶氮染料。
欧盟公布有关有害偶氮染料测试方法的3项欧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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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包装印尉需求普遍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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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EC)

欧盟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EC)适用产品范围:涉及纺织品、革制品,其中有布制或皮制玩具,包含带有布制或皮制服装的玩具。
主要内容a) 偶氮染料经还原可裂解出一种或多种致癌芳香胺(附表中所列22 种芳香胺,略)。
在最终产品或产品染色部分含有可释放出浓度高于30ppm 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不得用于与人体皮肤或口腔有直接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如:- 衣服,床上用品,毛巾,假发,帽子,尿布和其他卫生用品、睡袋;- 鞋袜,手套,手表带,手提包,皮包或钱包,行李箱,座椅套,颈挂式皮包;- 纺织制或皮制玩具和带有纺织或皮制衣物的玩具。
- 供消费者使用的纱线和织物。
b) 上述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如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投放市场。
2005 年1 月1 日之前对由再生纤维制成的纺织品可放宽要求到由再生纤维中残余染料引起的芳香胺释放浓度到70ppm。
c) “偶氮染料列表”中新增的偶氮染料不得投放市场或作为浓度质量高于0.1%的物质或制剂成分用于纺织品和皮革制品。
目前被欧盟禁用的致癌芳香氨有22个1. 联苯-4-己胺4-氨基联苯胺2. 对二胺基联苯3. 4-氯-邻甲苯胺4. 2-萘胺5. 枣红色基GBC4-氨基-2’,3二甲偶氮苯4-邻甲苯基-邻甲苯胺6. 5-硝基-邻甲苯胺7. 4-氯苯胺8. 4-甲氧基-间苯二胺9. 4,4’-亚甲基双苯胺4,4’-二氨基二苯甲烷10. 3,3’二氯联苯胺3,3’联苯基-4,4’对苯二胺11. 3,3’-二甲基对二氨基联苯邻二茴香胺12. 3,3’-二甲基对二氨基联苯4,4’二元邻甲苯胺13. 4,4’亚甲双邻甲苯胺14. 14.6-甲氧基间甲苯胺对甲酚定15. 4,4’-亚甲基-双(二氯苯胺)16. 二(4-氨基苯)醚17. 硫二苯胺18. 邻甲苯胺2-氨基甲苯19. 4-甲基-间苯二胺20. 三甲胺21. 2-氨基苯甲醚2-甲氧苯胺22. 4-氨基偶氮苯欧盟REACH指令附件17限制列表中第43项对偶氮染料进行了限制,限制要求与指令2002/61/EC相同。
输欧纺织服装禁用偶氮染料超标

输欧纺织服装禁用偶氮染料超标
佚名
【期刊名称】《精细化工原料及中间体》
【年(卷),期】2012(000)011
【摘要】据报道。
我国某地出口欧盟纺织品因配件中偶氮染料含量超出欧盟2002/61/EC指令要求,被客户退货。
为此,番禺检验检疫局向其辖区内180家出口纺织品服装企业发送了质检总局关于输欧纺织服装禁用偶氮染料超标的警示通报。
该种染料是欧盟REACH法规和我国纺织产品基本技术安全规范中明确禁止使用有害化学物质之一。
【总页数】1页(P42-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S197
【相关文献】
1.欧盟RAPEX系统通报的禁用偶氮染料超标情况分析 [J], 陆瑞强;郭仁宏
2.欧盟RAPEX通报轻纺产品禁用偶氮染料超标情况分析 [J], 张甜甜;叶曦雯;牛增元;李岸锦
3.输欧玩具应严防亚硝胺物质超标 [J],
4.塑化剂超标玩具出口频中招,我国输欧玩具遇险 [J], 丹
5.检验检疫部门提醒:输欧水产品需关注重金属超标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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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欧盟对有害偶氮染料.

关于欧盟对有害偶氮染料、日本对玩具中PVC增塑剂实施技术措施的警示通报(2002年11月8日国质检检函[2002]788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002年9月11日,欧盟发布了2002/61/EC指令,规定可释出禁用芳香胺的浓度超过30ppm的偶氮染料,不得用于可能与人体皮肤或口腔长期直接接触的纺织品或皮革制品,如服装、床上用品、毛巾、假发、帽子、睡袋、鞋袜、手套、尿布及其他卫生用品、手表带、手提包、皮包或钱包、行李箱、座椅套、颈挂式皮包、纺织品制或皮制玩具及带有纺织品或皮制外套的玩具、供消费者使用的纱线和织物等;2005年1月1日前,以再造纤维制成的纺织品,若所释出的芳香胺来自再造纤维的残余染料,且浓度低于70ppm,则不受该指令限制。
该指令规定各成员国必须于2003年9月11日前施行有关法例条文。
2002年8月2日,日本厚生劳动省第267号告示公布了修改后的《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其中规定玩具的原材料不得使用主要成分为以DEHP为原材料的聚氯乙烯的合成树脂;《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25条第1号中规定的玩具(注:即以纸、木、竹、橡胶、皮革、搪瓷、合成树脂、金属或陶瓷制成的,以乳幼儿口部接触为其基本性质的玩具)不得使用主要成分为以DINP为原材料的聚氯乙烯的合成树脂。
该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欧盟是我国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出口的主要市场之一,日本是我国出口玩具较多的国家。
上述两个技术措施的实施,将会对我国纺织品、皮革制品和玩具出口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号),现发布关于欧盟将对有害偶氮染料、日本将对玩具中DEHP和DINP两类邻苯二甲酸酯类PVC增塑剂实施技术措施的警示通报。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局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辖区内相关主管部门、生产企业及外贸公司通报,提醒其及早采取应对措施,确保我国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及玩具的正常出口。
二、各局应高度重视上述两个技术措施,因地制宜,为开展相关检测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欧盟禁用偶氮染料又增两种

欧盟禁用偶氮染料又增两种
佚名
【期刊名称】《化工中间体》
【年(卷),期】2002(000)022
【摘要】根据欧洲委员会的新指令,向欧盟出口的纺织品和皮革将不得含有另外两种偶氮染料——O—甲氧基苯胺和4—氨基苯。
欧洲委员会已将上述两种偶氮染料归入其禁止进口纺织品使用的染料种类。
有关新增两种进口纺织品不得含有的偶氮染料的新指令已在欧洲委员会的官方刊物上发表。
据悉,欧盟限制使用偶氮类染料的新规定与德国、奥地利和荷兰现行的禁令相同。
欧盟成员国将从明年9月11日开始采用新指令。
【总页数】1页(P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46.11
【相关文献】
1.欧盟禁用偶氮染料检测新版标准解读 [J], 申晓萍;李培才;洪华;李阳;张冰;周丽;侯晋
2.欧盟RAPEX系统通报的禁用偶氮染料超标情况分析 [J], 陆瑞强;郭仁宏
3.禁用偶氮染料介绍及对应欧盟分析方法探讨 [J], 何斌
4.浅析欧盟禁用偶氮染料检测新标准液液萃取方法的优化 [J], 孙卓群;叶雅悠;虞鹤群
5.欧盟RAPEX通报轻纺产品禁用偶氮染料超标情况分析 [J], 张甜甜;叶曦雯;牛增元;李岸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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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有害物质的指令

1.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EC)2002/61/EC是76/769/EEC的第19次修订,从2003年9月11日起生效。
该指令禁用有害偶氮染料,主要涉及纺织制或皮制玩具和带有纺织或皮制衣物的玩具。
指令规定,上述玩具中不得含有可释放出浓度高于30 mg/kg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对于2005年1月1日之前由再生纤维制成的纺织品可以放宽到70 mg/kg。
2. 禁用两种含溴阻燃剂指令(2003/11/EC)2003/11/EC是76/769/EEC的第24次修订,该指令规定禁止使用和销售五溴二苯醚和八溴二苯醚含量超过0.1%的物质或制剂,同时任何产品中若有含量超过0.1%的上述两种物质也不得使用或在市场上销售。
该指令主要涉及玩具用纺织品。
3. 镍释放指令(94/27/EC)94/27/EC是76/769/EEC的第12次修订,于1999年1月20日实施。
该指令要求含镍产品中镍的释放量不得超过0.5 μg/(cm2•week),实施后禁止使用镍释放标准不合格的产品。
玩具或儿童衣物上的金属铆钉、按钮、禁锢物、拉链、金属牌及标示物等都在该指令的管辖范围内。
4. 镉含量指令(91/338/EEC,1999/51/EC)91/338/EEC是76/769/EEC的第10次修订,于1991年7月12日实施。
该指令规定:含量大于0.01%(100 mg/kg)的镉及其化合物不能被用来对某些化合物和其生产的最终产品染色;涂料中镉染色剂的含量不可超过总质量的0.01%。
但如果涂料中锌的含量也高,则镉的浓度在尽可能低的前提下,可以放宽到0.1%;含量大于0.01%的镉及其化合物不能被用做稳定剂稳定由氯乙烯的共聚物或聚合体生产的某些最终产品。
玩具使用到多种类型的聚合物材料,而91/338/EEC指令要求几乎所有常见的聚合物材料中都不可以超过100 mg/kg的镉含量,这对玩具行业影响很大。
5. 五氯苯酚指令(91/173/EEC,1999/51/EC)91/173/EEC是76/769/EEC的第9次修订,该指令要求市场上销售的物质或制剂中含五氯苯酚以及它的盐和酯的浓度不能超过0.1%(1000mg/kg)。
欧盟化学物质限制法规整理

多應用於木業及紡織業,鮮 少見於其它電子用途。
安法
1978 年起美國禁用
10
短鏈型氯化石臘
2002/45/EEC 環保標籤藍天使認證禁
(C10-13) 用
塑 膠 增 塑 劑 、 玻 璃 的 阻 燃 由於 80 年代即開始禁用,
劑、潤滑油及油漆添加劑, 因此目前鮮少應用於電子元
工業用阻燃、抗凝劑
件中。
蒙特婁議定書
13
臭氧層破壞物質 世界各國臭氧層保護法
冷煤、發泡劑
鮮少應用於電子元件中。
美國 ODS 標籤規定
14
特定胺化合物
76/769/EEC 日本《化審法》、衛安法
油墨、染料
鮮少應用於電子元件中。
紡織品防縮水、抗皺、防水
等處理、人造纖維之阻燃處
15
甲醛
理、
多應用於木材黏合板,紡織
印刷顏料及染料的結合劑及 品鮮少應用於電子元件中。
特殊規定 瑞典要求 75ppm 以下
加州 65 號文 ELV 廢棄汽車指令 PVC 的禁用
電線外被
Cd Pb Hg Cr6+
1. 歐 盟 化 學 品 限 制 指 令 76/769/EC
2. ROHS,WEEE<1000PPM
300 100 1000 1000 1000
PVC
針對車用零件
日本產業界針對 PVC 的消减使 用,包裝材禁用 PVC 綑綁帶、塑 膠袋、及其他 PVC 包裝材質
法規
瑞典、荷蘭、瑞士、德國、
英國等國家法令法規和
管制規定
美國加州 65 號文
鉛及其化合物
, 16CFR1303 WEEE & RoHS, ELV 98/101/EEC 91/157/EEC 93/86/EEC: 歐盟電池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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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2003-09-11
适用产品范围:涉及纺织品、革制品,其中有布制或皮制玩具,包含带有布制或皮制服装的玩具
主要内容
a) 偶氮染料经还原可裂解出一种或多种致癌芳香胺(附表中所列22 种芳香胺)。
在最终产品或产品染色部分含有可释放出浓度高于30ppm 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不得用于与人体皮肤或口腔有直接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如:
- 衣服,床上用品,毛巾,假发,帽子,尿布和其他卫生用品、睡袋;- 鞋袜,手套,手表带,手提包,皮包或钱包,行李箱,座椅套,颈挂式皮包;
- 纺织制或皮制玩具和带有纺织或皮制衣物的玩具。
- 供消费者使用的纱线和织物。
b) 上述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如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投放市场。
2005 年1 月1 日之前对由再生纤维制成的纺织品可放宽要求到由再生纤维中残余染料引起的芳香胺释放浓度到70ppm。
c) “偶氮染料列表”中新增的偶氮染料不得投放市场或作为浓度质量高于0.1%的物质或制剂成分用于纺织品和皮革制品。
背景
在染料分子结构中,凡是含有偶氮基(-N=N-)的统称为偶氮染料,其中偶氮基常与一个或多个芳香环系统相连构成一个共轭体系而作为染料的发色体,几乎分布于所有的颜色,广泛用于纺织品、服装、皮革制品、家居布料等染色及印花工艺。
当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与人体直接接触后,某些类型的偶氮染料与人体正常代谢物(如汗液)混合,能形成致癌的芳香胺化合物而再被人体吸收,对人体危害极大。
这部分偶氮染料就是可致癌的偶氮染料。
需要澄清的是,偶氮染料被广泛采用,目前使用的偶氮染料就达3000 种之多,其中大部分的偶氮染料都是安全的,受禁的只是可还原释放出指定的二十多种芳香胺类的那一小部分偶氮染料,大约只有200 多种。
从保护人体健康、安全的角度出发,1992 年4 月10 日德国颁布“食品与日用消费品法”开始立法禁止生产和销售德国联邦健康总署颁布的使用MAK(III)A1
(4 种)、A2 组(11 种)中胺类的偶氮染料。
1994 年7 月15 日-1996 年7 月23 日德国先后四次颁布“食品与日用消费品法”修正案制定了明确的禁止可还原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及用其加工的商品及时间表。
开始时禁止偶氮染料中可还原释放芳香胺的种类是20 种,经过科学研究的发展,最近德国已经扩大到24 种。
1999 年,欧洲委员会为了保护欧盟公民的身体健康,同时也为了统一欧盟各成员国关于限制某些偶氮类染料使用的法规,提出了<关于禁止使用偶氮类染料指令)的立法建议。
此后,由于各成员国在指令某些细节问题上分歧大,该立法建议在欧洲议会以及欧盟理事会中均经历了长时间的讨论。
2002 年2 月,欧盟理事会终于通过了该指令的“共识文件”,在最终通过该指令的立法程序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从2002 年2 月底开始,欧洲议会开始对该指令的共识文件进行第二轮审议,最终该指令将由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共同通过。
2002 年9 月11 日,欧盟正式通过了这一指令2002/61/EC-“对欧盟委员会关于限制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剂(偶氮染料)的销售和使用的76/769/EEC 指令”,这是对76/769/EC 指令做出的第19 次修订。
该指令主要禁止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生产使用禁用偶氮染料,禁止使用含有偶氮染料且直接接触人体的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在欧盟市场销售,禁止这类商品从第三国进口。
对于玩具该指令主要涉及纺织制或皮制玩具和带有纺织或皮制衣物的玩具。
检测
2003 年9 月9 日,欧盟官方刊物刊登了关于2002/61/EEC 有害偶氮染料指令的通报,针对不同的材料分别指定了三种偶氮染料测试方法:
a) 皮革产品:CEN ISO/TS 17234:2003 皮革-化学测试-检验染色皮革是否含有某类偶氮染料
b) 纺织品产品:EN 14362-1:2003 纺织品─检验偶氮染料释出的芳族胺─第一部分:在毋须提取的情况下测试产品是否含有某类偶氮染料
c) 聚酯纤维产品:EN 14362-2:2003 纺织品─检验由偶氮染料释出的芳族胺─第二部分:
提取纤维以测试产品是否含有某类偶氮染料
我国纺织品强制性新国家标准GB 18401-2003 也规定了偶氮为必须检测的项目,
但其限量比相应的欧洲标准要求更严,为20ppm。
关于测试方法我国于1998 年
11 月26 日发布了3 个国家标准:
a) GB/T 17592.1-1998 气相色谱/质谱法
b) GB/T 17592.2-1998 高效液相色谱法
c) GB/T 17592.3-1998 薄层层析法
但此三个方法均是针对纺织品的,三个方法之间前处理部分基本相同,只是最终采用的仪器分析手段不同。
GB 17592 标准规定的三个方法与EN 14362-1:2003 的三个测试子方法类似。
影响及对策我国在纺织品的染料科学的整体水平还比较落后,限于成本、技术水平和工艺,在禁用偶氮染料的替代方面的研究还非常不够。
国家工商局曾经就禁用的可释放出致癌芳香胺的118 种偶氮染料对国内的印染纺织品企业进行过调查,发现还有104 种染料还在被广泛使用。
纺织品是布绒玩具等的主要原料,在玩具生产中应用非常普遍。
但玩具上使用的纺织品的档次普遍较低。
而且玩具界对玩具纺织品中的偶氮检测没有十分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