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协调标准”
欧盟的“协调标准”

欧盟的“协调标准”欧共体于1985年通过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新方法》的理事会决议,决定实行新的制定欧共体技术法规的方法(即新方法,按照新方法制定的技术法规称为新方法指令),新方法规定:欧共体的技术法规只规定有关安全、健康、消费者权益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详细的技术规范和定量指标则由相关的“协调标准”规定,协调标准可作为符合新方法指令的符合性推断依据,即如果产品满足了有关协调标准,则可推断该产品符合相关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
由于目前欧盟市场上约80%的产品被要求必须满足相关新方法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这样才可以在市场上投放和自由流通。
因此,正确认识、理解和采用协调标准,对于产品更好地满足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能顺利进入欧盟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协调标准根据欧盟官方文件“基于新方法和全球方法的指令的实施指南”中绐出的解释,协调标准是欧洲标准组织(CEN—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ETST——欧洲电信标准协会)采用的欧洲标准,按照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标准组织达成的通用指南进行制定的,在广泛征求各成员国意见之后,由欧盟委员会批准发布的。
换句话说,协调标准是由欧盟委员会授权欧洲标准组织依据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组织制定的欧洲标准。
目前,欧盟委员会已发布的协调标准近万项,这些标准,对内促进了欧盟市场的一体化,对外成为欧盟重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协调标准的制定作为欧洲标准中较为特殊的一类,协调标准是由欧盟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其制定程序不完全同于其他欧洲标准的制定程序。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关于技术标准化和法规领域制定信息规则程序》(98/34/EC)中就有关协调标准的制定进行了规范。
(1)标准制定授权欧盟委员会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制定协调标准,对需要制定的协调标准进行制定授权,首先编制授权书,授权书是针对标准制定的各方面的要求,其中最主要的是满足指令的要求。
欧盟委员会充分征求按照(98/34/EC)指令设立的技术委员会和其他根据相关指令设立的分技术委员会的意见,并达成共识。
欧盟ivdd协调标准

欧盟ivdd协调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欧盟IVDD协调标准,即欧盟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协调标准,是欧洲联盟为了保障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而制定的一系列标准。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诊断需求的增加,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在医疗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这些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欧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制定IVDD协调标准。
IVDD协调标准主要包括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要求和规范。
产品设计方面,IVDD协调标准要求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性能要求,且必须具有明确的诊断功能。
生产方面,IVDD协调标准要求生产商必须符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并进行相关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销售方面,IVDD协调标准要求销售商必须向用户提供相关的产品信息和使用说明,且必须确保产品的追溯性和可溯源性。
IVDD协调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保障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IVDD协调标准可以统一欧盟各成员国对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产品的要求和标准,减少市场准入的障碍,促进产品的流通和交易。
IVDD协调标准可以加强对生产商和销售商的监管,确保他们遵守相关的法规和规范,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IVDD协调标准可以增加消费者和医护人员对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产品的信任度,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
在执行IVDD协调标准的过程中,欧盟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和部门来负责协调和监督各个环节的工作。
欧盟委员会负责制定IVDD协调标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并不断更新和调整标准以适应市场和技术的变化。
欧盟成员国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则负责监督和检查生产商和销售商的生产和销售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罚。
在未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IVDD协调标准将会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欧盟将继续加强对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产品的监管和管理,完善IVDD协调标准,使其更加符合市场的需求和产品的特点,促进医疗器械行业的健康发展。
欧盟协调标准、协调指令与基本要求

欧盟协调标准、协调指令与基本要求欧盟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集团,其市场潜力非常巨大。
在市场全球化的今天,产品的生产者要与欧洲大市场接轨,首先要在标准和要求上与之接轨。
因此,有关部门应当注意收集并及时发布欧盟标准信息,生产企业对欧盟的协调标准、协调指令以及基本要求不仅要了解,而且应当根据要求对产品进行风险分析,得出相关产品是否假定符合的结论,以此来增强产品投放欧洲市场的信心。
一、协调标准协调标准是由欧洲标准化组织根据欧委会和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电讯标准化组织(ETGSI)达成的指导原则而起草,并被欧委会所采用的欧盟标准。
根据欧共体第98/34/EC号指令所给定义,欧盟标准是由欧洲标准化组织为重复或继续适用而采纳的、非强制性适用的技术规范。
根据这些组织的内部规则,欧盟标准必须被转换为成员国标准。
这一转换意味着欧盟标准必须同时以成员国标准形式出现,并且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取消有可能与欧盟标准发生冲突的成员国标准。
1.协调标准与欧盟标准的区别在于:(1)与法规的关系。
欧盟标准与欧盟法规没有任何关联,只是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的一个标准而已;而协调标准却与具体的法规有密切关系,即一个协调标准必须与相关的基本要求相匹配;(2)在《官方公报》上公布。
欧盟标准不会在《官方公报》上公布,而协调标准必须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并由成员国转换为成员国标准;(3)按协调标准生产的产品,应假定符合了指令的基本要求,而按照欧盟标准生产的产品没有这一假定符合。
此外,由欧洲标准化组织采用的协调文件也可以被欧委会接受作为协调标准。
欧盟标准和协调文件的区别主要是成员国所负担义务的程度不同。
协调文件必须在国家级执行,至少也要公布文件的名称和代号,并将与之相冲突的国家标准撤消。
当然,在特定条件下,协调文件被作为协调标准而适用时,允许在国家标准间出现不同。
但是,一些私人公司或团体采用的技术规格,或者从欧洲标准化组织得到的其他文件,不是协调标准。
欧盟宽带数据传输设备协调标准EN300328V1.8.1的测量要求

表2 E N 3 0 0 3 2 8 V1 . 7 . 1窄 带发射 机 的杂散 限值
L i mi t wh e n Li mi t wh e n
F r e q u e n c y Ra n g e o p e r a t i n g i n s t a n db y
在规 定 的时间段 内出现 的最少 占用 时间 。测试这 个项
3 0 M Hzt o 1 GHz
- 3 6 d Bm
-5 7 d Bm
a bo v e 1 GHz t o 1 2 . 7 5 GHz
一 3 0 d Bm
-4 7 d Bm
1 . 8 GHz t o 1 . 9 GHz . 5 . 1 5 GHz
一8 0d Bm/ Hz 一 9 7 d Br T l / Hz
计算公式 为 :
_ _ ( P / 1 0 0 mW) X DC
一
t 0 5. 3 GHz
9 7d BⅡ l / Hz 一 9 7 d BH l , Hz
其中, MU是介质 因数 ; P是产 品的发射功率 ; D C是 产 品的 占空 比。最 大的 MU应该 控制在 1 0 %之 内。
种测试模式 ,即运行模式 和待机模式都要做杂散 测试 。 而E N 3 0 0 3 2 8 V1 . 8 . 1 已经没有 窄带 和宽带 之分 了 ,也不 需要再 测试 待机模式 。其次就是 杂散 限值 的变动 , 表 1 所示 是 E N 3 0 0 3 2 8 V 1 . 8 . 1 发 射机的杂散限值『 l 1 , 表 2所示
表1 E N 3 0 0 3 2 8 V 1 . 8 . 1 发 射机 的 杂散 限值
Ma x i mu m Po we r Li mi t
欧盟更新EMC指令2004108EC协调标准

标准名称
被取代的测试标准的停止使用日
被取代的旧标准
EN 50065-1:2011
Signalling on low-voltage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the frequency range 3 kHz to 148,5 kHz -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frequency bands and electromagnetic disturbances
2014年3月21日
EN 50065-1:2001 and its amendment
EN 50130-4:2011
Alarm systems - Part 4: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 Product family standard: Immunity requirements for components of fire. intruder, hold up, CCTV, access control and social alarm systems
2016年5月28日
EN 60204-31:1998
EN 61000-3-3:2013(IEC 61000-3-3:2013)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 Part 3-3: Limits - Limitation of voltage changes, voltage fluctuations and flicker in public low-voltage supply systems, for equipment with rated current <=16 Aper phase and not subject to conditional connection
欧盟RoHS 2.0及其协调标准EN 50581:2012解读

2. 管控产品范围由原来的八类扩大到十一类,并 具有延展的产品定义内容,具体产品见表1;
3 . RoHS指令中六种有害物质(铅、汞、镉、六价 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同时提出在未来三年内 优先评估另外四种物质:六溴环十二烷(HBCDD)、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 丁苄酯(BBP)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二、欧盟协调标准EN 50581:2012的要 求解读
2011年10月,欧盟宣布将开发一套业界可以用
来遵循的满足RoHS 2.0技术文档要求的标准。2012 年6月,EN 50581:2012 被批准出台,它作为欧盟 RoHS协调标准在欧盟官方公报OJ上正式发布。 RoHS 2.0指令16章第(2)条提到,如果一个制造商 可以证明其产品符合EN 50581:2012的标准要求,那 么将被自动视为符合RoHS 2.0技术文档的要求。因 此EN 50581在不久的将来会成为业界应对新版欧盟 RoHS指令的一个有效规范和统一标准。
绍和解读。 关键词
RoHS指令;协调标准;技术文档
Abstract This article provides the introduction and interpretation at a certain level to help the industries better understand the
major changes occurred in the new RoHS directive, as well as the requirements from the future harmonized standard EN 50581:2012. Key words
医疗器械欧盟协调标准2012-8-30

Commission communication in the framework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irective 98/79/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7 October 1998 on in vitro diagnosticmedical devices(Text with EEA relevance)(Publication of titles and references of harmonised standards under the directive)(2012/C 262/03)(1) ESO: European Standards Organisation:— CEN: Avenue Marnix 17, 1000 Bruxelles/Brussel, BELGIQUE/BELGIË, Tel. +32 25500811; fax +32 25500819 (http://www.cen.eu)— Cenelec: Avenue Marnix 17, 1000 Bruxelles/Brussel, BELGIQUE/BELGIË, Tel. +32 25196871; fax +32 25196919 (http://www.cenelec.eu) — ETSI: 650 route des Lucioles, 06921 Sophia Antipolis, FRANCE, Tel. +33 492944200; fax +33 493654716, (http://www.etsi.eu)Note 1: Generally the date of cessation of presumption of conformity will be the date of withdrawal (“dow”), set by the European Standardisation Organisation, but attention of users of thesestandards is drawn to the fact that in certain exceptional cases this can be otherwise.Note 2.1: The new (or amended) standard has the same scope as the superseded standard. On the date stated, the superseded standard ceases to give presumption of conformity with the essentialrequirements of the directive.Note 2.2: The new standard has a broader scope than the superseded standard. On the date stated the superseded standard ceases to give presumption of conformity with the essential requirements ofthe directive.Note 2.3: The new standard has a narrower scope than the superseded standard. On the date stated the (partially) superseded standard ceases to give presumption of conformity with the essentialrequirements of the directive for those products that fall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newstandard. Presumption of conformity with the essential requirements of the directive forproducts that still fall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partially) superseded standard, but that do notfall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new standard, is unaffected.Note 3: In case of amendments, the referenced standard is EN CCCCC:YYYY, its previous amendments, if any, and the new, quoted amendment. The superseded standard therefore consists of ENCCCCC:YYYY and its previous amendments, if any, but without the new quoted amendment.On the date stated, the superseded standard ceases to give presumption of conformity with theessential requirements of the directive.NOTE:— Any information concerning the availability of the standards can be obtained either from the European Standardisation Organisations or from the national standardisation bodies of which the list is annexed tothe Directive 98/34/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1) amended by the Directive98/48/EC (2).— Harmonised standards are adopted by the European Standardisation Organisations in English (CEN and Cenelec also publish in French and German). Subsequently, the titles of the harmonised standards aretranslated into all other required official languages of the European Union by the National StandardsBodies.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is not responsible for the correctness of the titles which have beenpresented for publication in the Official Journal.(1) OJ L 204, 21.7.1998, p. 37.(2) OJ L 217, 5.8.1998, p. 18.— Publication of the references in the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does not imply that the standards are available in all the Community languages.— This list replaces all the previous lists published in the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The Commission ensures the updating of this list.— More information about harmonised standards on the Internet athttp://ec.europa.eu/enterprise/policies/european-standards/harmonised-standards/i n dex_en.htm。
欧盟指令、协调标准、合格评定、标准战略

2)标准已成为欧洲技术协调的基 (约 400 多个)起草、管理;
石;
3)标准多达 9 万个(国防 5 万个、
2
标准 3)程序规范化(见本文第 4 章); 工业界 4 万个);
4)标准注重要求和合格评定方 4)ANSI 与上述团体结合,经它批
法;
准的仅 1.5 万个;
5)标准不规定实现方法;
5)标准规定产品的实现方法;
表 1 符合新方法的指令(CE 标志)
序 指令名称
指令号
实施日期转换ຫໍສະໝຸດ 限备注号1
低电压设备1)
2 电磁兼容
修改号 73/23/EEC 93/68/EEC 89/336/EEC
1974-08-19 1995-01-01 1992-01-01
1997-01-01 1997-01-01 1995-12-31
标准 法规
技术法规 (technical regulation) 图1
3 欧盟指令与协调标准 为改变欧盟指令过多、过细的问题,欧盟理事会于 1985 年 5 月 7 日通过了《关于技
术协调和标准化的新方法》的决议,进一步明晰了欧盟指令和标准的关系,对标准制定程序、 合格评定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在涉及产品安全、工业安全、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消费者权 益、保护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时,在法律层面制定相应的技术法规即欧洲指令。欧洲指令只规 定基本要求,在与技术法规相协调的标准中,规定涉及合格判据的具体的技术内容,同时规 定了标准的制定程序。自指令实施之日起,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必须满足相关指令的要求, 并加贴 CE 标志,以此作为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有 CE 标志要求的符合“新方法”的部分欧 洲指令见表 1。
从而使得我们的产品优势并不明显; 3)在技术标准方面,我们仅仅是跟在国际标准的后面,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进度还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欧盟的“协调标准”
欧共体于1985年通过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新方法》的理事会决议,决定实行新的制定欧共体技术法规的方法(即新方法,按照新方法制定的技术法规称为新方法指令),新方法规定:欧共体的技术法规只规定有关安全、健康、消费者权益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详细的技术规范和定量指标则由相关的“协调标准”规定,协调标准可作为符合新方法指令的符合性推断依据,即如果产品满足了有关协调标准,则可推断该产品符合相关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
由于目前欧盟市场上约80%的产品被要求必须满足相关新方法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这样才可以在市场上投放和自由流通。
因此,正确认识、理解和采用协调标准,对于产品更好地满足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能顺利进入欧盟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协调标准
根据欧盟官方文件“基于新方法和全球方法的指令的实施指南”中绐出的解释,协调标准是欧洲标准组织(CEN一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ETST——欧洲电信标准协会)采用的欧洲标准,按照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标准组织达成的通用指南进行制定的,在广泛征求各成员国意见之后,由欧盟委员会批准发布的。
换句话说,协调标准是由欧盟委员会授权欧洲标准组织依据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组织制定的欧洲标准。
目前,欧盟委员会已发布的协调标准近万项,这些标准,对内促进了欧盟市场的一体化,对外成为欧盟重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2 协调标准的制定
作为欧洲标准中较为特殊的一类,协调标准是由欧盟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其制定程序不完全同于其他欧洲标准的制定程序。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关于技术标准化和法规领域制定信息规则程序》(98/34/EC)中就有关协调标准的制定进行了规范。
(1)标准制定授权
欧盟委员会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制定协调标准,对需要制定的协调标准进行制定授权,首先编制授权书,授权书是针对标准制定的各方面的要求,其中最主要的是满足指令的要求。
欧盟委员会充分征求按照(98/34/EC)指令设立的技术委员会和其他根据相关指令设立的分技术委员会的意见,并达成共识。
由于这些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是由各成员国中相关行业的权威人士组成。
因此,授权书的要求就代表了公共当局强烈的愿望和要求。
欧盟委员会通过发布授权书正式邀请、授权欧洲标准组织制定、提交协调标准。
(2)标准制定
欧洲标准组织接受了邀请和授权后,根据授权书的要求,运用新方法指令确认或制定协调标准,并向欧盟委员会提交所采用的协调标准目录,协调标准的技术内容是在欧洲标准组织完全负责下确定。
欧洲标准组织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所有相关方的利益,并允许所有兴趣方参与(如制造商、消费者协会和贸易团体等),同时,考虑公共当局的作用、标准的质量及标准在欧共体内的协调应用等问题。
特别是对于涉及到安全、健康及环境等领域时,让公共当局参与标准化活动过程,这样有助于保证授权书的条款被正确理解和在标准化过程中能更充分地考虑公众关心的问题。
(3)标准发布
对于欧洲标准组织提交的协调标准,欧盟委员会将按照授权书对协调标准进行审查,确认标准是否满足“授权书”的要求,如果满足了就通过在官方公报上公布标准编号及生效日期;如果标准没有满足“授权书”的要求,将不公布这项标准的编号,或者仅公布满足条件部分标准的编号,这时标准不能使用,或仅部分能够采用。
(4)标准转换
根据欧洲标准组织内部的规定,欧洲标准必须在国家层次上等同转换为国家标准,同时所有相矛盾的国家标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废止。
协调标准作为欧洲标准,按照新方法指令的要求,已公布的协调标准应等同地转换成国家标准,成员国同时公布由协调标准转换成的国家标准的编号,这样就为协调标准提供了满足基本要求的推断。
由于协调标准的转换必须以统一的方式进行,所以并不需要所有的成员国都进行这种转换,成员国或任何第三国的制造商可以选择任何一个对应的国家标准采用即可。
(5)标准的制定方式
欧洲标准组织制定协调标准一般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1)对现行的欧洲标准进行审查确认或修订,使之满足授权书的要求;
2)将现行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确认为协调标准;
3)根据授权书的要求,起草新标准;
4)欧盟委员会有时也将欧洲标准组织采用的协调文件采纳为协调标准。
(6)新方法指令下的标准化程序
1)起草授权书,然后征求成员国的意见;
2)将授权书传递到欧洲标准组织;
3)欧洲标准组织接受授权书;
4)欧洲标准组织具体制定一个(联合)程序;
5)技术委员会制定标准草案;
6)欧洲标准组织和国家标准机构组织公众调查和咨询;
7)技术委员会采纳建议;
8)国家标准机构投票/欧洲标准组织批准;
9)欧洲标准组织向欧盟传递标准;
10)欧盟委员会发布标准;
11)国家标准机构转换欧洲标准;
12)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国家标准的编号。
3 正确认识和理解协调标准
(1)协调标准是欧洲标准
协调标准虽然在制定程序及具有的法律地位上与其他欧洲标准不尽相同,但协调标准仍然是欧洲标准的一部分,不是一项独立的欧洲标准,从标准代号(EN)、编号方法及名称上都与其他欧洲标准一致,在欧洲标准目录中也没有把协调标准单独归为一类。
(2)协调标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规范
协调标准是为使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具体化、定量化而由欧盟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因此,新方法指令赋予协调标准以特殊含义,是欧洲标准中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类技术规范,其法律效力表现在:满足协调标准的可直接推断为符合相关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而其他标准或技术规范一般不具备这一效力。
虽然协调标准在新方法指令的范畴中具有法律效力,但新方法指令又规定
其同其他标准一样采用是自愿性的,制造商既可采用协调标准,也可以采用其他标准或技术文件来满足新方法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4 采用协调标准应注意的问题
(1)优先选用协调标准
根据新方法指令的规定:只有符合新方法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的产品方可在欧盟
市场上投放和投入使用;成员国不得阻止、限制或妨碍符合相关新方法指令的产品投放
市场和投入使用,应确保其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编号已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且已经转换成
国家标准的协调标准,可获得一个满足该标准所涵盖的相关新方法指令基本要求的推论,而其他标准则不具有这样的法律地位。
因此,采用协调标准可更方便地使产品满足指令的基本要求,顺利进入欧盟市场。
同时,虽然协调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的采用均属于自愿,制造商可自由选择任何可能的符合基本要求的技术方法,但是如果制造商不选择协调标准而选用其他的技术方法,他就有责任通过自己选择的其他方法(如利用任何现行的技术规范)证明其产品满足基本要求,还必须把所采取的措施及其他充分的理由写成文件,以提供充分的证明。
因此,制造商在为满足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时,应首先采用协调标准,这样可以直接获得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推论。
(2)选用已转换的协调标准
新方法指令制定的基本原则规定“编号已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且已转换成
国家标准的协调标准方可认为是符合相应基本要求的”。
因此,在采用协调标准时,应注意选用已转换成国家标准的协调标准,这时的协调标准才具有符合性推断的法律地位。
(3)区分标准中符合基本要求的内容
由于部分协调标准是由欧洲标准或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转化而来的,有些标准中不仅涵盖与指令基本要求相关的条款,而且还可能包含其他方面的内容,使用时要加以区别,确保符合基本要求的条款得到充分的贯彻。
(4)标准采用的充分性
为满足新方法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往往一项协调标准并不一定涵盖所有相关基本
要求,因此,采用标准时应注意查找其他相适合的协调标准,如果还不能满足,制造商
应采用其他技术规范来满足这些指令所有规定的基本要求。
(5)使用标准现行有效的版本
由于协调标准可能因不能完全满足基本要求而被修订、补充和废止,采用标准时应注意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公布的各种有关协调标准的变更信息,了解协调标准的变化,包括它引用的标准的变化,确保能有效、充分地采用协调标准。
协调标准可以从欧盟官方公告上找到其名称、编号及对应的指令。
(6)转换期内协调标准的采用
一般协调标准的修订,其范围必须在授权书范围之内,以保持提供符合性推断的可能性,标准修订后新旧标准转换有个转换期,按照其内部规定,欧洲标准组织决定在国家水平上修订的协调标准应确定公布日期,以及标准的废除日
期,转换期通常在这两个日期之间。
在转换期内,新老协调标准只要能满足条件,都可给予符合性推断,转换周期后,仅对修订后的协调标准提供符合性推断,也就是说,在转换周期内,只要新老协调标准都能满足条件,制造商可以任意采用,都可被视为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
但是应注意:因为安全或其他原因,欧盟委员会可以在老版本的协调标准废止日期前(转换周期内),就停止其符合性推断的法律地位,这时候制造商应注意选择修订后的协调标准。
因此,从长远考虑,在转换周期内制造商应以采用修订后的新标准为上策。
总之,随着中欧贸易的不断发展,欧洲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产品的对欧出口影响越来越大,正确认识和理解欧盟的协调标准,并在产品设计和生产中积极采用协调标准,对提高我们产品的技术水平,突破欧盟的技术壁垒具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