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经验及启示
美国消费者权益法保护与实践

美国消费者权益法保护与实践一、引言消费者权益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而消费者权益法的制定与实施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介绍美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并探讨其实践意义。
二、美国消费者权益法的概述1. 法律的发展历程美国的消费者权益法保护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当时的经济发展带来了一系列消费者问题,迫切需要有法律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20世纪,美国陆续制定了多项重要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如1938年的《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案》、1962年的《消费品保护法案》等。
2. 法律的主要内容美国消费者权益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产品质量保证:消费者对所购买的产品有权要求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应标准。
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或索赔。
(2)广告虚假宣传规定:禁止欺骗性广告,要求广告内容真实可信,不得误导消费者。
(3)消费者安全规范:要求生产商和销售商对产品的安全性负责。
若产品存在潜在危险,需提供相应警示和使用说明。
(4)价格欺诈禁止:禁止商家以虚构价格欺骗消费者,以及其他欺诈手段。
3. 法律的实施机制美国消费者权益法的实施主要依赖于以下几个机制:(1)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美国设立了多个专门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构,如联邦贸易委员会(FTC)、食品药品监管局(FDA)等,他们负责监督和执行相应法律。
(2)民事诉讼: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如起诉商家要求退款、赔偿等。
(3)公共教育与宣传:通过广泛的公众教育和宣传,提高消费者的权益意识,提醒他们了解相关法律,并帮助他们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美国消费者权益法的实践意义1. 促进市场竞争消费者权益法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减少商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这有助于促进市场的良性竞争,推动企业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2. 提高消费者信心消费者知道有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会更有信心购买商品和服务。
国外网络舆情治理:特色模式典型经验与现实启示

国外网络舆情治理:特色模式典型经验与现实启示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舆情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纷纷加强对网络舆情的治理,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国外在网络舆情治理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特色模式,这些经验和模式对于我们改进网络舆情治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本文将结合国外的典型经验,探讨国外网络舆情治理的特色模式及其现实启示。
一、美国的网络舆情治理模式美国一直以言论自由著称,其网络舆情治理也体现了这一特色。
在美国,网络舆情治理主要由公民社会和自律机制来实现。
各大社交媒体平台通过制定相关规则,对网络舆情进行约束和管理。
相比于政府主导的治理模式,美国强调行业自律和社会共治,倡导开放、多元并包容的网络舆情环境。
与此美国政府也通过相关法律和监管机制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管理。
《通信法》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对用户言论的管理责任,而《数字千禧版权法案》则规定了网络平台对侵权内容的管理和处理程序。
这些法律和监管机制为美国网络舆情治理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
美国的网络舆情治理模式强调言论自由和社会共治,倡导自律和共识,这为其他国家在网络舆情治理上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德国在网络舆情治理方面也有其独特模式。
与美国不同,德国注重对网络言论的规范和约束,更加强调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德国政府通过立法和监管机制,加强对网络言论的管理和监督。
德国《网络执法法》规定了网络平台对违法言论的管理和处罚程序,要求平台对违法内容进行及时删除和处理。
德国还设立了网络舆情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网络言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国外的网络舆情治理模式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要充分尊重言论自由,倡导开放、多元并包容的网络舆情环境。
要加强法律和监管机制,提高网络言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要注重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加强对网络言论的规范和约束。
要鼓励自律和社会共治,建立行业自律和管理机制。
从欧美国家电子商务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中得到的启示

从欧盟、美国电子商务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中得到的启示编者按:当前,我国对传统商业活动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善。
但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因为电子商务的网络化等特殊原因,我国法律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不足。
本文从欧盟、美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中得到几点启示,供参考。
一、欧盟、美国电子商务法律的相关规定(一)欧盟、美国电子商务法律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按照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的规定,信息服务供应商应披露的信息包括:信息服务提供商的名称、地址、联络方式、注册证号,涉及经主管机关许可的经营内容的,应说明经许可的经营范围,属于专业管理的应说明其专业资格,以及纳税号码、价格条件和内容、各项附加收费等。
美国《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统一计算机交易法》也都专门规定了消费者知情权的行驶和保护。
(二)欧盟、美国电子商务法律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欧盟1995年通过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规定:个人数据所涉及的个人为该数据的主体,个人数据归其所有;禁止未经该主体许可披露个人数据;数据用户对数据的使用仅限于主体许可的用途,未经许可,不得向他人转让该许可的使用权等。
该指令最重要的精神是将隐私权视为一项基本人权,并将之延伸到个人数据的保护。
美国负责消费者保护事宜的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曾经列出了在美国、加拿大和欧洲被广泛遵循的隐私权保护5大具体规则:一是告知。
消费者应在任何个人信息被征集之前被告知有关实体的信息做法;二是选择。
消费者应被给予机会对信息的任何第二手(除交易所使用之外)使用表示同意或拒绝;三是查阅。
消费者应能不迟延地查阅其个人数据,同时应能方便地及时纠正不正确的信息;四是完整与安全。
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理应保证准确。
同时,有关实体在传输、处理和存储信息时应予以保密;五是实施。
违反上述规则的,消费者应有得到救济的渠道。
(三)欧美国家电子商务法律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国内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实践与启示

金 广 融 角
纠纷处理的操作机构 ,处理金融和货币领域范 围广泛 的投诉 ( 包 含所有 金融 机构 ) 。F O S接 受 投诉对 象包 括 自然 人 、 小 策企业 、 慈善 团体 和信 托公 司等 , 其 工作 流程 主要 包 括三个 阶段 : 首先 由金融消费 者通过 F O S的呼叫 中心提 出具 体投 诉 事项 ,在 这一 阶段 中接到 的投诉 如转 给金融 机构约 6 / 7能得 到较好 解 决 ;其 次 由 F O S工作 人 员对 具体 投诉事 项进行 调查 和 了解 ,在 这一 阶段 通过 “ 裁决员” 制度 , 对投 诉 的消 费 者 和被 投诉机 构进行调 解 ,在这一 阶段 能解决 约 8 0 % 的问题 ; 最后由 F O S中的督察专员团队做出最 后 判定 。 F O S每年发布年报 和商业机 构相关统计 数据 , 近年来还在各类报 纸头版发布金融 机构投 诉 排名表 , 影 响力不 亚于监管方 。 此外 , 英 国还设 立 了金 融服务赔偿 计划公 司 ( F S C S ) 和投诉 处理 专 员办公室 ( o c t ) 。其 中 , F S C S成立于 2 0 0 1 年
F S A应 当让公 众 了解 不 同金融 产品和 交易 的风
咨 询免费 电话 、 网站提 供基础 金融 知识 、 增 强 与 消 费者 的互 动 等 四种 方式 ,加强对 消 费者金 融 教 育。 ② 制订或修订 金融消费 者保护法规 。 根 据
多德 ・ 弗兰克法案 , 7 个联邦监管机构将相关权 限移交至 C F P B, 由其 负责制 定 与联 邦 消费者金 融法律有关的条例、 指令和指引。 ③检查金融机 构 消费保护合 规 隋况 。C F P B对总资产超 过 1 0 0 亿元的银行 、 储蓄协会和信贷协会及其附属机 构 执行 法规 的情况进 行检查 。检查 的重点是 消
参考国外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以及相关的监管经验对我国带来的启示

参考国外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以及相关的监管经验对我国带来的启示作为传统金融业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保险,如何在网络化、信息化的背景下,融入互联网金融的潮流,成为了保险行业和学术界研究的热点课题。
互联网保险的在线营销及理赔模式使消费者挑选和购买保险变得更加便捷,因此受到消费者的热捧,行业迅速兴起。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提升及第三方支付的成熟,互联网保险在我国开始爆发,2013 年被称为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元年,这一年的保费规模从2011年的32亿元增长到接近300亿元,2015年互联网保费规模又迅速增长至2223亿元。
虽然我国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迅猛,但和互联网保险行业较为发达的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相比,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仍存在较多问题,影响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建设滞后虽然国家出台多部法律法规,但总体来说,我国互联网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互联网保险在交易过程中仍存在诸多违规行为。
与此同时,我国仍然缺乏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现阶段规范和约束互联网保险企业的主要法律仍为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这部法律主要是针对传统的线下保险业务,已经不能适应网络化的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2011年以后,我国虽然相继出台一系列针对互联网保险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部门性质的规章制度普遍缺乏权威性,且操作性较差。
此外,近年来我国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速度过于迅猛,已远远超过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的速度,使得网络保险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漏洞。
(二)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的业务模式和电商类似,多为在传统销售渠道基础上增添了互联网渠道,并没有形成一种新的业态,没有改变现有的运营模式,也没有针对性地开发设计出大批量的新保险品种,创新明显不足。
我国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多以交通工具意外险和旅游意外险等短期意外险为主。
这两类保险的保费额度超过整个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的四分之三,各保险机构的这两类产品也并无明显差别,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创新的不足和保险产品的同质化使得各类保险产品缺乏竞争力,其营销过程变成野蛮式的推送营销,和线下销售本质上差别不大。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引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国内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学习其成功的做法。
本文将从几个具有代表性和启示意义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出发,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
一、欧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欧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体系成熟完善。
首先,欧盟通过法律和政策的制定,确保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过程中所享有的基本权益。
其次,欧盟建立了强制性的消费者保护机构,负责监管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包括对不法商家的打击和处罚力度。
此外,欧盟还鼓励企业自律,提倡企业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美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美国以其较为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而闻名于世。
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Consumer Bill of Rights)确立了消费者的权益,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发言权等。
此外,美国设立了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构(如联邦贸易委员会和食品药品管理局),负责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并打击欺诈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还推行了集体诉讼制度,允许消费者集体维权,提高了消费者维权的效率和力度。
三、日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文化日本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注重培养和宣传消费者维权的文化。
日本的消费者教育是全面、广泛的,从小学阶段开始普及消费者权益知识,培养消费者保护意识。
此外,日本还鼓励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协会的发展,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方便消费者维权。
此外,日本还注重对不法商家的严厉打击和处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消费者的权益和义务。
同时,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机构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投诉受理、调解纠纷等方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欧盟新《消费者权利指令》及启示

欧盟新《消费者权利指令》及启示作者:权彦敏曹毅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8期摘要欧盟新《消费者权利指令》强调了网络环境下经营者的义务,完善了消费者的后悔权利,并且增加了数字内容消费方面的条款。
同时,该指令对我国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有所借鉴,对我国知识产品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具有一定的启示。
关键词《消费者权利指令》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作者简介:权彦敏,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版权法;曹毅搏,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010-03进入二十一世纪后,互联网贸易迅猛发展,网络销售和消费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贸易方式。
2010年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61亿人,全年市场交易总额达到5231亿人民币。
有机构预测在2012年欧盟电子商务产业总价值可能达到2500亿欧元。
当前的网络交易市场空前繁荣,然而,网络交易本身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得到进一步的解决,有关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合同履行等问题的争议频发。
并且欧盟原有的《远程销售指令》和《上门销售指令》实施的时间过长,许多内容已经不能满足移动电子商务和线上拍卖交易模式的需要。
经过艰难的谈判,欧盟在2011年11月22日公布了《消费者权利指令》(下文简称《指令》)。
该《指令》重点突出了对互联网交易问题的关注,包括数字内容消费问题、经营者的告知义务问题和消费者的后悔权问题,有望解决互联网交易所带来的一系列难题,从而得以规范网络交易市场,并增加网络消费的信心。
一、欧盟新《消费者权利指令》的主要内容(一)关于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对于远程销售合同及上门销售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指令》规定了经营者在合同完成之前必须告知一些核心信息,例如商品的主要特征和经营者的身份以及价格等。
但是在远程销售合同及上门销售合同的规定中,这些内容更加细致,基本上考虑的是网络环境下如何具体适用法律,能够使经营者易于操作。
论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论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议题。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变得愈发紧迫。
网络消费者在享受便捷购物体验的也面临着诸多消费风险和权益受损的问题,如虚假宣传、侵犯隐私、虚假销售、交易陷阱等。
为了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各国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确保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保护。
一、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互联网购物便捷快速的特点吸引了大量消费者的参与,网络消费市场的规模日益庞大。
网络消费所涉及的交易链条更加复杂,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也更多。
虚假宣传、虚假销售、侵犯隐私等问题屡见不鲜,给消费者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损失。
互联网时代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无形性给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如何在虚拟网络环境下保护好消费者权益成为了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虚假广告宣传问题严重。
一些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将商品宣传得好听、可信度高,而实际商品质量却不尽如所述。
交易安全风险增加。
网络支付、账号盗窃等风险在网络消费中屡见不鲜。
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
在购物过程中,很多消费者需要提供个人信息来完成交易,个人信息泄露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由此可见,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亟待解决,相关政策和措施要得到强化和落实。
三、加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应对措施为了加强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相关部门和机构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是完善法律法规。
各国政府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网络消费市场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加强行业自律。
各类网络平台和电子商务企业应加强自律,严格审核商家资质、杜绝虚假宣传、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再者是完善投诉渠道。
建立健全的网络消费者投诉与维权渠道,让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有获得及时帮助和保护的机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外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经验及启示
摘要:电子商务的发展开始于美国及欧洲等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国家和地区也
比较早地对电子商务发展立法和制度进行设计。
因此研究国外的有关立法状况,
对我国网络交易过程中相关制度的设立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网络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国外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经验
电子商务的发展开始于美国及欧洲等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国家和地区也比
较早地对电子商务发展立法和制度进行设计。
因此研究国外的有关立法状况,对
我国网络交易过程中相关制度的设立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
1.美国的相关立法
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无论是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还是在全球电子商务中
的占比,美国毫无疑问走在了全世界的前列,也相应催生了美国在电子商务方面
的立法。
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各州的立法行动成为美国立法的先导,1995年犹他州颁布的《电子签名法》成为全世界范围内第一部电子商务行业的法律文件;
美国在1991年9月1日发布了《高性能计算机法规网络案》,奠定了美国电子
商务发展的基础,1997年7月,又出台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主导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法。
美国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在1998年5月,向联合国贸
法会提交了《国际电子交易公约(建议草案)》;1999年7月,美国非官方三百域名法学专家组成的“全美通用州立法委员会”研究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
由于在美国商法的制定权属于各州,各州对是否适用《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需要表决,所以美国五十余各州按照立法历程统一适用该法,需要历经很长时间。
该法适用于创制、生成、发送、传播、接收或存储的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名;同时此法令禁止在合同中存在隐藏或含糊不清的条款,并禁止强迫消费者进行电
子商务交易。
针对消费者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该法案也有涉及,电子商务经营
者通过交易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的姓名、地址、通讯方式、消费内容等隐私信息
要严格进行保密;该法明确了消费者信息一旦被泄露,可供选择的投诉机构和渠道。
不过此法从适用中看,对网络经营组织的利益保护较大,但是此法案的颁布
对美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推动了一大步,亦成为美国调整电子商务的基本法。
之后
在2000年6月30日,美国联邦政府和国会以此为基础研究并颁布了《全球及国
家商务电子签名法》,建立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的法律
依据。
2.欧盟的相关立法或政策
在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浪潮中欧盟紧随美国之后,自1997年以来颁布了有
关电子商务的一系列法律文。
1997年4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著名的《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该方案规定了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框架及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活动
原则,从宏观的角度看待电子商务的发展,为规范欧洲电商活动制定了框架。
2000年3月欧盟委员会提起了一项“电子欧洲”(e—Europe)的行动方案,成为一个
增加欧洲公民网络介入及获得信息社会服务机会的策略,其目的是保证欧盟所有
成员国可以从信息社会变化过程中得到受益。
2000年5月4日欧洲议会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该指令全面规范了关于发展电子商务的市场、电子交易和电
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责任等问题,是欧盟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内容,它指明
了欧洲单一市场准则均能适用于电子商务,其目的是防止出现由于各个国家的制
度不同而造成欧洲电子商务发展受到局限的局面。
自2000年5月起的18个月内,欧盟成员国将该《电子商务指令》制订成为本国法律。
欧盟专门针对消费者远距
离购物的保护制定了《消费者保护(远距离销售)规则》,其中明确规定了远距离
销售中经营者应在缔约前向消费者提供各种清晰的、可理解的、确定化的信息,
还包括解除合同的条件、程序和归还原物于供应商的要求,返还原物的费用等。
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电子商务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自1980年以来
提出了十余则报告,1999年12月,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订了《电子商务
消费者保护准则》,并提出了保护消费者网上消费权益的三项原则和七个目标;2001年34次会议上联合国贸法会通过了《电子签名示范法》,从联邦法的高度
确定了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该法肯定了电子签名和认证的法律效力,建立了电子签名和认证的法律机制,确立了电子签名同认证过程中交易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由此看来,网络交易安全问题已不仅仅单个国家考虑的问题,该问题引起
了国际组织的关注,这些组织在推动网络商务的立法过程中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二、国外法律或政策对我国网络消费者立法保护的启示
网络商务通过利用计算机程序化的通讯,有效地改变了市场交易使用的通
讯手段,从而真实性地改变了市场交易的形式。
由于交易的形式关联到交易的安全,关联到对交易各方合理预期的保障,因此网络商务对市场交易类型的这种改变,必定会与原来的法律规范相冲突。
国际社会为使网络商务得到法律的保障及
规范,网络商务立法的历程也已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一种规律。
在国际上,从发
达国家、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到发展中国家均加入了电子商务立法的行列。
到
目前为止,全球有三十多国家和地区已经或正在制定及实施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
据以上分析国际社会的立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立法比较及时,新兴
事物出现后的相关法律规范反应较快。
电子网络经济大发展主要起源于20 世纪
80 年代,随之联合国法委会颁布了规范网络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新加坡、美国
紧随其后,为形成网络交易市场的规范化、公平化、安全化建立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二,网络商务的立法具有规范性和统一性,法律位阶较高,如新加坡的
《电子商务法》,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第三,各国之间的立法模式互相借鉴,互相影响,但也要考虑本国的实际情况。
如美国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就
借鉴了联合国法贸委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有关立法精神。
国际社会的这些立法特点,将对我国网络交易法律形成有重要意义和借鉴
作用,但基于国情和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等原因,也不能完全挪用国外的立法模式。
通过历年来对网络商务发展的走势和国际社会在电子商务的立法经验,我国
在网络消费者的立法保护中应立足以下几点原则:
第一,立足本国实际,拓宽国际视野。
互联网时代,网络商务发展迅猛,
涉及面广泛,很多相类似的事件可能在国内发生,也可能在国外发生,它的存在
形式和发展状况已经不是一个国家所考虑范围之内的事情了,已经拓宽到世界性
的问题。
因而,对网络消费者的权益立法保护,在立足本国实际的同时,也要相
应地放眼于全世界,才能更好地满足网络商务开放性、拓展性以及世界性这样的
客观特点。
第二,网络商务的立法应考虑前沿性和远见性。
网络商务的发展规律并不
是难以把握和预见,因此,在立法中可以大胆预测高科技行业的变化走势,或通
过法律的制订来引导这一行业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
法律虽然具有滞后性,
比较落后于新事物的发展,但面对网络商务这样的产物,可以实行超前的预见性立法,这样才会让法律总是甩在事物发展的后面。
第三,建立和完善一套专门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网络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除了2005年4月1日实施的《电子签名法》外,大部分是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法律地位层次较低,至今在国家层面内仍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执行标准。
笔者认为对网络商务中经营者的资格准入问题、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督管理问题、网络交易过程中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等等,均应纳入国内统一立法的范畴。
而且,从我国目前网络商务的发展情况和其他国家的制定法来看,在本国国内制定一套统一标准的网络商务的法律是大部分国家采取的一贯做法。
因此制定统一标准的国内网络商务法律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程乐.浅析新消法实施带来的进步与不足[J].法制与社会,2014(2)
[2]周江.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2014(3)
[3]张弛.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初探[J].经济与法,2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