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研究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d e r n B u s i n e s s T r a d e I n d u s t r y
2 0 1 3年 第 l 5 期
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研究
张 汀 汀
( 安 阳工学 院, 河 南 安阳 4 5 5 0 0 0 )
“ 民 以食 为 天 , 食 以安 为 先 ” , 农 产 品 的 质 量 安 全 问 题 和 日本 和美 国 的 做 法 不 同 ,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的 职 责 主 要 按 广 大消 费者的身体 健康及 生命 安全息 息 相关 。而且 随着 整 照农 产品从生 产 、 加 工 到销 售 流通 等 环 节来 确定 。其 中农 个 世界经 济的高速 发展 , 各 国人 民 生 活 水 平 也 在 逐 步 提 高 , 林 水 产 省 和 厚 生 劳 动 省 分 别 负 责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的 不 消 费 者 的 饮 食 习惯 和 消 费 观 念 也 在 不 知 不 觉 中发 生 着 巨 大 同方 面 , 分 工 合 作 。 农 林 水 产 省 主 要 负 责 的 环 节 包 括 日本 的变 化 , 对农产 品质量 安全方 面 的要求 也越 来越 高 。然而 , 国内生鲜农产 品生产 环 节 的管 理 和 监督 , 农 业 投 入 品 的 检
国 内 外 的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事 件 却 频 繁 发 生 ,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验 和 检 测 , 进 口农 产 品 的 检 验 与 检 疫 , 国 产 和 进 口粮 食 的 质 全 已成 为 一 个 重 要 的 全 球 性 问 题 , 不 仅 直 接 关 系 到 各 国 广 量 安 全 检 查 , 国 内认 证 产 品 的 监 督 管 理 与 农 产 品 品 质 和 标 大 消费者 的身体健 康 和 生命 安 全 , 也 关 系 到 一 个 国 家 经 济 识 认 证 , 农 产 品 加 工 过 程 中 HAC C P体 系 的 大 力 推 广 , 流 通 的发展 和社 会稳定 , 因 而 引 起 了 各 国政 府 的 高 度 重 视 。
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

J AS法( ( 即 ( 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
标识法 ,同时还颁布了 ( ) ( 植物防疫 法 ( 、( 家畜传染病防治法) ( )( 、 农药取缔
随 着农业 发展及 对外 贸易逐步扩 物进行控制, 以减少病虫害和寄生虫的 法 即 ( ( ( 农药管理法 等一系列与农产 )
卫生法》 农林水产省颁布实施 了《 、 ( 出口 农产品管理法》 15 年改为 ;97 出口检查
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
I 中国农科院 钱永忠 王芳 李耘
12 年 美国农业部开始对肉品 大, 尤其是作为食品和食品原料的农产 发生。 9 1 ,
法 该法律在 19 年废止) ( 97 。随着进 口
压力,政府才不得不采取行动 , 10 非常重视 , 于 96 管理机构建设也 日益突 出农
法 和 肉类检 查 法 同时 , 食 品安 销售环节 中出n和贸易的 。 将 加拿大农产
负责风险评估 。 在这一背景下 , 0 3 干2 0 确保食品安全 , 将采取一系列必要的管 理措施”为基本指导思想 , 制定了 ( 《 食
的监管, 对屠宰的畜禽以及屠宰3 T生 使用虚假标识 、 n 以进 口肉冒充 国产 肉等 同时负责向公众发布有关食品安全方面
( )加 拿 大 二
( )美国 一
美 国在 l 9世纪前对农产品质量安 的 问题 。
全几平没有任何管理 。进入 1 9世纪初
期, 由于新闻报道 了美国屠宰场的恶劣
顺本 国的监管体制 , 同时为符合国际形 容, 适时体现本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 的完整性 , 管理的科学性 , 具体表现为
以 下特 点 和发 展趋 势 :
国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国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国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三鹿事件”语音未了,我国有先后出现了“伊利OMP添加门”、“海南毒豇豆”、“青岛毒韭菜”等多起食品安全事件,“如何保障食品安全”成为当下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将从三个方面阐述国外的食品安全制度,为我国食品安全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借鉴。
1. 国外主要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国外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大多建立了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物链各环节的法律法规体系.但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设置存在显著差异.具体可分为多部门监管模式和单部门监管模式。
1.1多部门监管模式[1]美国是多部门监管模式的代表。
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及各州政府具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能的机构有20个之多。
但其中最主要的,具备制定食品安全法规和进行执法监管的联邦行政部门有5个:卫生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DHHS)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农业部(U.S.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USDA)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ood Safety and Inspection Service,FSIS)和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nimal and Plant Health Inspection Service.APHIS)、环境保护局(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海关与边境保护局(Bureau of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CBP)。
美国选择多部门监管模式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国建国之初就制定了执法、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国家治理原则,食品监管也不例外。
但必须注意的是,美国主要是按照食物的种类来划分部门职能,这样在对特定食品进行监管时实现了功能上的集中监管。
1.2单部门监管模式[1]单部门监管模式是欧美国家选择的主流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澳大利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澳大利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一、农业基本概况澳大利亚地处南半球,属热带和温带气候,是世界上少有的农业资源大国;在768×104km2国土面积中,农牧用地4.8×109hm2,约占国土面积的63%,全国人口1 800多万,人均占有农牧用地约25hm2;丰富的土地资源和适宜的气候,使澳大利亚成为世界重要的农产品生产国和出口国;小麦是澳大利亚最主要的农作物,其中70%以上用于出口,是世界小麦主要出口国;澳大利亚的畜牧业也很发达;主要出口产品包括牛肉、羊肉以及肉用活牛羊;据统计,1999年,澳大利亚饲养羊1.15亿只,牛2 628万头,出口羊毛和牛羊肉分别是70.1万吨和110万吨,羊毛和牛肉的出口量占世界第一位;澳大利亚是外向型农业大国,农业对国际市场的依赖度较高;农业对GDP的贡献只有4%左右,但农产品及加工制品的出口额却占出口总额的22%1999年,小麦、棉花、羊毛等农产品的出口量占到总产量的70%以上;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特别是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农产品出口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各进口国对进口农产品的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要求越来越严格,为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也为了保护国内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澳大利亚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标准工作,目前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农产品标准体系;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澳大利亚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机构主要有农林渔业部、澳新食品管理局、国家注册局、澳大利亚基因技术执行长官办公室和澳大利亚可持续农业协会等;各机构相应职能如下:1.农林渔业部的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澳大利亚1998年对农业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将初级产业与能源部调整为农林渔业部,划出矿产资源的管理职能,并从卫生部划入食品管理职能;新成立的农林渔业部统一协调对农、牧、渔、林业的综合管理,并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情况和促进农产品出口的需要,强化和增加了农产品加工、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制定和动、植物检疫以及资源保护和持续发展方面的管理职能;农林渔业部内设以下管理部门:管理服务局、自然资源管理局、改革局、产业发展局、食品局、动植物健康和安全局、市场进入和生物安全局、检疫检验局、农村科技局和澳大利亚农业资源经济局;产业发展局下设农村支持和调整办公室、渔业和森林办公室、农业产业办公室,其中,农业产业办公室又划分为大田作物及肉类、羊毛和乳制品处;食品局下设供给链、加工食品、园艺产品和葡萄酒办公室;动植物健康和安全局下设农产品和农药兽药安全办公室,残留物和标准办公室,动植物健康政策办公室,动物健康办公室,植物健康办公室;市场进入和生物安全局设有贸易政策办公室和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办公室;检疫检验局设有守法、公共关系、检疫和出口办公室;各业务局负责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如产业发展局的大田作物处负责种子的质量安全管理,市场进入和安全局的生物安全办公室负责生物安全管理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动物安全、植物安全和生物安全的发展和评价三部分;检疫检验局负责进出口质量安全管理;其中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是农林渔业部中的重要部门,负责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抽样检验;它的主要职能是:保护澳大利亚免受外来瘟疫和疾病的侵害,为国际乘客、货物、邮件、动植物以及动植物产品的入境和从澳大利亚出口的一定范围的动植物产品提供检验和证明;2.澳新食品管理局澳新食品管理局是一个独立的双边政府组织;它的作用是,通过与其他部门的协作,维护安全的食品供给,保护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公众健康和安全;3.国家注册局NRA澳大利亚国家农药和兽药注册局National Registration Authority for Agricultural and Veterinary Chemicals,NRA于1992年成立,主要负责农药及兽药的评估、注册和监管;NRA的工作目标是:通过认证安全有效地投人品,支持初级产业,如农业、林业、园艺和水产业的发展,保护人类、动物和环境的安全和健康;4.澳大利亚基因技术执行长官办公室澳大利亚基因技术执行长官办公室是负责转基因农产品安全性的主要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签署GMO研究工作许可证;签署涉及GMO所有活动的许可证,包括繁殖、生长、生产、销售、运输、废弃物处理等;5.澳大利亚可持续农业协会澳大利亚可持续农业协会NASAA成立于1986年,是澳大利亚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目前已在澳大利亚认证约600名操作者和7百万公顷土地;根据澳大利亚法律,标有“有机”或“生态”产品标签的出口产品必须有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AQIS授权的NASAA的认证证明;在澳大利亚,NASAA是惟一的一家被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AQIS和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1FOAM信任的认证机构,承担以上两家机构的鉴定项目;欧盟虽然有自己不同的要求,但几乎在所有的情况下案例中都认可AQIS或IFOAM的认证;IFOAM对NASAA鉴定的承认,加强了NASAA鉴定的国际认同度;NASAA的证书为客户提供了透明、有效和专业的证书服务,也给了消费者一个证明标签;澳大利亚经过认证的有机农产品范围很广,包括谷物、油料、水果、蔬菜、家畜、乳品、野生植物及其他食品、纤维产品和香精油;并对认证程序和步骤、申请认证人的权力等均有规定;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一标准制定澳大利亚农产品的标准管理与运行是由政府部门与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体系;标准的制定程序一般是由政府部门牵头成立一个由政府官员、利益主体加工商、农场主、行业协会及专家组成的工作组或委员会,拟订农产品的质量及安全要求,确定一系列可行的技术指标;强制类标准由政府部门组织制定,非强制类标准由各行业组织和协会,如澳州小麦局、大麦局、谷物研发机构、谷物协会等组织制定;澳大利亚强制性标准主要通过两种渠道向企业、农场主、社会进行宣传:一是以政府部门公文形式或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并委托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二是各级各类行业组织、协会、公司等群众团体出于维护企业利益的需要,利用所办刊物介绍标准,举办技术咨询活动;讲解标准,寄发信函传递标准信息,同时还可以在互联网上查询标准;二标准分类与实施澳大利亚的农产品标准分强制类标准和非强制类标准;强制类标准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颁布实施,是生产经营者必须执行的标准,如“澳新食品标准法规”所规定的标签标准、最大农药残留和金属残留量标准以及依据“进出口控制法”而制定的检验检疫标准等;非强制类标准是由政府委托的部门或自律性的行业协会制定并普遍得到社会承认的技术和管理规范,如小麦的等级标准,由澳大利亚小麦局组织制定,按其品质分十二个等级;澳大利亚农业标准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利于标准的贯彻和实施;标准中的各项技术指标力求量化,以利于准确的检验和测试;由于澳大利亚的农业是外向型农业,农产品大多出口,因此澳大利亚农业标准尽量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保持一致;同时,澳大利亚的标准随着市场及生产技术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根据澳大利亚食品标准法规,澳大利亚农产品标准的产品分类大体为:谷类和谷类制品,肉、蛋、鱼及其制品,水果和蔬菜,果酱及相关制品,食用油及相关产品,乳制品其中包括:牛奶,奶油,酸奶及其制品,干酪和干酪制品,黄油及黄油制品,冰淇淋,奶粉、脱脂奶粉和麦乳精,含酒精及不含酒精的饮料,糖和蜂蜜等;对于不同种类的农产品,有不同的标准;如,在蔬菜的标准规定中,对于非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栽培生产的新鲜蔬菜或加工的速冻脱水蔬菜,如无包装零售,就必须在展示的商标上,用4.5mm的标准字体标明蔬菜的原产国或标明蔬菜是进口的;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澳大利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是在严格的法律法规指导下进行的;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涉及农业投入品、进出口管理、残留物调查、检疫检验、食品标准、生物安全等;主要法律法规是:①1982年出口控制法Export Control Act;②1992年进口食品管理法lmported Food ControlAct;③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规Australian New Zealand Food Standards Code;其他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法律法规包括:1992年农药兽药管理法Agricultural and Veterinary Chemicals Administration Act;1994年农药兽药法Agricultural and Veterinary Chemicals Act;1997年澳大利亚肉类和家畜产业法Australian Meat and LivestockIndustry Act;1984年生物产品控制法Bioloeical Control Act;1952年渔业法Fisheries Act;1991年渔业管理法Fisheries Administration Act;2000年园艺营销、调查和发展法Horticulture Marketing & Research & Development Repeals & Consequential Provisions Act;1983年肉类检验法Meat Inspection Act;1991年国家牲畜疾病消除信任报告法National Cattle Disease Eradication Trust Account Act;1992年国家残留物调查管理法National Residue Survey Administration Act;1989年小麦营销法Wheat Marketing Act及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和植物检疫法等;除以上强制性法规外,澳大利亚政府还颁布了一些非强制性的规章,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如农场新鲜食品安全指南Guidelinesbr On—Farm Food Safety for Fresh Produce;小规模遗传操作工作指南Guidelines for Small Scale Genetic Manipulation Work 1998;大规模遗传操作工作指南Guidelines for Large Scale Genetic Manipulation Work1994;转基因生物潜在无意释放指南Guidelines for Activities with the Potential for Unintended Release Of Genetically Manipulated Organisms 1998;转基因生物有意释放指南Guidelines for the Deliberate Release of Geneti—cally Manipulated Organisms 1998等;一农药、兽药残留1.农药、兽药的评估、注册农药和兽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兽药的质量直接影响农作物、牲畜及其加工制品的质量;在澳大利亚,农药兽药的生产经营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登记、评估;澳大利亚农药兽药国家注册局的农药和兽药登记要求Interim Requirements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Agricultural and Veterinary Chemical Products,详细规定了农药和兽药登记的资料要求及登记资料的呈报格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标签草稿等;产品的有效成分说明,名称、基本理化性质,制剂详情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含量或浓度、在澳大利亚或其他国家的登记情况、制剂组成、加工厂的名称和地址;化合物已有的毒理学资料和简要总结有效成分/原药、制剂,毒理学数据库包括各种毒理学研究:急性毒性研究、短期毒性研究、亚慢性毒性研究、慢性毒性研究、生殖研究、发育研究、遗传毒性研究、人的毒理学资料、其他研究,最大无作用剂量NOEL,每日允许摄人量ADl值,推荐的急救措施和安全指导;在动植物体内的代谢研究,在试验动物体内的代谢和毒动力学研究;代谢数据库;作物残留资料,残留分析方法,最大允许残留限量MRLs的规定,动物残留资料等十几项残留资料要求;环境研究资料;制剂的药效及对目标植物最终产品的影响和安全性分析资料等;2.农药和兽药残留标准农药兽药残留标准是澳大利亚农产品标准体系的重要部分,这是强制性标准,农产品的农药兽药含量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食品标准法规中规定了各种农产品中所含农药兽药残留的最大容许限度;本章附表中列出的仅是各种农产品在使用首字母是A的各种农药兽药时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目前实际规定了600种左右的农药兽药最大残留标准;当食品中含有附表中第1栏列出的物质或其衍生残留物时,任何人不得销售,除非与食品相对应的那种物质在表中有最高残留量规定并且残留量不超过最高残留限制;如果食品由表中列出的一种或多种食品组成,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食品,则一种或多种残留物存在量不得高于相对于食品比例的相应的最高残留物限量的比例;残留物分成不同的组,每组由不同的农药兽药组成,当任何一组所列的两种或多种物质在食品中有残留时,则用各种物质存在量除以这种物质单独存在时允许的最高量所得的各分数值的总和,不得超过1;二生产技术规程生产技术规程是澳大利亚农产品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只有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和加工,科学合理地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和灌溉、养殖用水,才能保证其质量;为解决新鲜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混乱现象,澳大利亚农林渔业部的安全质量体系工作组 制定了农场新鲜农产品食品安全指南,这是一①安全质量体系工作组由农林渔业部任命,成员由农林渔业部、澳新食品管理局和商品检验检疫局以及代表不同产业组织的成员和与食物链各环节有关的成员(包括食品的初级产业、加工业、零售和食品服务领域的成员)组成。
美国农业部质检系统及对我国的借鉴

农 药数 据项 目和微 生物数 据 项 目等等 ,也 接受 社会 仲裁检 测 以及某 些认 证 检测 等 。
2 2 专 业科 学 实验 室 .
进 口的肉类 、禽 类 和 蛋 类 制 品 的 检 测 数 据 。 A MS 对化 学污 染 物 监 控 主 要 是 通 过 国 家农 药 数 据 项 目 ( D ) 进 行 ,该 项 目主要 是 检 测 美 国供 应 食 品 中 PP
1 FI SS质 检 体 系
除 直属专 业 实 验 室 ,农 业 部 还 开 展 “ 验 室 实 认证 项 目” ,对 非 联 邦 直 属 分 析 实 验 室 进 行 认 证 , 获得 认证 的实 验室 可 以代 替 F I 业 试 验 室 对 官 SS专 方样 本 进 行 分 析 。 为 此 ,F I SS规 定 了 专 门 的认 证 程序 和规 范 。一般 实验 室若 想获 得 认证要 满 足 以下 条件 :提交认 证 申请并 交 纳认证 费 用 ;保 证 具备 检 测设 施 和设备 ;拥 有具 备 检测 资格 的技术 人 员 ;有 确保 样 品控 制 和完整 的能 力 ;有 完 善 的记 录管理 检 测报 告 ,且 内容 和格式 需符 合要 求 ;使用 官 方认 可 的分 析 方 法 ;使 用 良好 实 验 室 操 作 规 范 或 者 获 得 IO 1 0 5认 可 ;可 以接 受 现 场 评 审 和 审核 ;参 加 S 7 2
杨 玲 等 美 农 部 检 统 对 国 借 桂 , :国业质 系及我 的鉴
等 。实 验 室业务 来 源主要 是 U D S A的各 种项 目,如
四
负 责 执 行 ,农 业 部 、 卫 生 部 ( H H S) 和 环 保 部 (P E A) 协 同开展 。 F I SS主 要是 采 集 国 内生 产 以及
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国与美国的监管对比

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国与美国的监管对比农产品质量安全一直是全球各国重要的议题之一。
中国与美国作为两个农业大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有着不同的经验和做法。
本文将对中国与美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进行对比,并分析其差异及各自的优势。
一、监管机构和法规中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由多个机构负责,包括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等。
中国有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美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由多个联邦机构负责,其中包括美国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美国也拥有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如《美国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典》、《美国农业部食品检验指南》等,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不同之处:中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较多,监管职责分散;而美国的监管机构相对较少,更加专业化。
此外,在法规和标准方面,中国的相关文件较多,美国的法规和标准相对更加集中和明确。
二、监测和抽检机制中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抽检工作由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负责。
每年都会进行大量的抽检工作,以确保农产品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
抽检结果将公开发布,提供给消费者参考。
美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抽检工作由联邦机构和州政府共同承担。
美国也进行大量的抽检工作,并将结果公开发布,供消费者查询。
不同之处:美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抽检工作由联邦和州政府共同承担,更加分工明确。
中国的监测和抽检机制相对较为集中,但在地域广阔的大国中,监测和抽检工作的全面性和及时性仍然面临一定的挑战。
三、标准和认证中国有一系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同时,中国也鼓励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获得相应的质量认证,如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等。
美国也有一系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如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SMA)制定的新质量标准。
此外,美国的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可以通过获得一系列认证,如美国农业部的有机认证、全球食品安全倡议(GFSI)认证等,来展示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五大农产品认证体系

五大农产品认证体系近年来,国际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从要求最终产品合格转向要求种植养殖环节规范、安全、可靠,积极推崇和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控制,随之产生了生产管理和控制体系及相应的体系认证。
以下是五大农产品认证体系:1.HACCP体系认证。
HACCP是Hazardanalysiscriti和calcontrolpoint的英文缩写。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1973年将HACCP原理引入低酸罐头食品加工的GMP规范之中,美国食品微生物标准顾问委员会在1992年正式明确了食品生产HACCP体系的7个基本要素:进行危害分析、确定关键控制点、设立临界值、确立监控程序、建立纠偏措施、制定核查程序、实施过程记录和保存归档。
随后美国政府相继在水产品、禽肉业、果蔬汁加工业实施HACCP规范。
目前,美国食品零售业和乳品业HACCP规范正在进行制定和试点。
与此同时,HACCP体系在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推行。
1997年新版《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被许多成员国所接受和采纳。
2.GAP体系认证。
GAP是英文GoodAgriculturalPractice的缩写,其核心和实质是农产品规范化管理、标准化生产,以Eu鄄repGAP为典型代表。
EurepGAP由欧洲零售商联合会所创立,其体系包括标准体系和认证体系两个部分。
EurepGAP对农产品产地、生产控制、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在欧盟内部,除德国及法国外,所有成员国都在全面采纳和推行EurepGAP体系。
3.GMP体系认证。
GMP是英文GoodManufactoringPractices的缩写。
食品GMP于20世纪60年代诞生于美国。
目前,美国已立法强制实施食品GMP,日本、加拿大、新加坡、德国、澳大利亚等国政府也在积极推动。
食品GMP详细规定了食品加工、贮藏、流通等各个工序中所要求的操作和管理以及控制规范,对人员卫生健康、建筑设施、加工工艺等软硬件都作出了详细的要求和规定。
农产品国际质量认证与标准化理论

汇报人: 2023-12-23
目录
CONTENTS
• 农产品国际质量认证概述 • 谷物种植行业的标准化理论 • 国际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 • 谷物种植行业的国际质量认证实践 • 农产品国际质量认证与标准化的意义与影响
01
CHAPTER
农产品国际质量认证概述
质量认证的定义与目的
03
CHAPTER
国际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
国际有机农业认证机构与标准
国际有机农业认证机构
国际有机农业联盟(IFOAM)、欧盟有机农业认证机构( Ecocert)、美国有机农业认证机构(USDA Organic)等。
国际有机农业标准
国际有机农业标准协会(IFOAM-Standards)制定的有机农 业标准,包括欧盟有机农业法规(EU Organic Regulation )和美国有机农业法规(USDA Organic Regulation)等。
竞争力。
谷物种植行业的国际质量认证挑战与机遇
挑战
各国谷物种植行业质量认证标准不统一 ,认证程序和要求存在差异,给国际贸 易带来不便。
VS
机遇
随着全球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和环保意识的 提高,谷物种植行业国际质量认证的需求 不断增长,为相关企业和机构提供了广阔 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机遇。
谷物种植行业的国际质量认证发展趋势
谷物种植行业的国际质量认 证实践
谷物种植行业的国际质量认证现状
全球范围内谷物种植行业质量认 证体系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国 家和地区加入国际质量认证体系
。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世界 贸易组织(WTO)在推动谷物 种植行业质量认证方面发挥了重
要作用。
各国政府和相关机构积极推广谷 物种植行业质量认证,以提高农 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增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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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1 成熟的质量安全管理模式
每一个发达国家的实际情况都不尽相同,但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上却有很多共通之处,比如注重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和所有环节,有专门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而且在管理过程中,各个管理主体都分工明确,并且可以相互配合和协调。
美国负责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主要有三个:美国农业部(USDA)、国家环境保护署(EPA)和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
首先,作为主要的农产品安全工作的行政和执法部门,农业部对食品特别是农产品(农产食品)安全起着最关键的作用,负责的工作主要有建设和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检测与认证体系。
农业部下设的两个主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机构为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和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这两个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农产品进出口检验检疫与畜禽类食品安全等工作。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负责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如农业市场局(AMS)、粮食检验包装储存管理局(GIPSA)、联邦谷物检测局(FGIS)等。
因为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多个部门负责,各机构间的相互协调和部门间的配合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因此,美国逐步的成立了食品传染疾病发生反应协调组、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联合研究所、风险评估协会、国家食品安全系统工程、食品安全和应用营养联合研究所等6个协调组织,以加强各食品安全机构之间的协调与联络。
日本则是由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分别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不同方面,分工合作。
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的环节包括日本国内生鲜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农业投入品的检验和检测,进口农产品的检验与检疫,国产和进口粮食的质量安全检查,国内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与农产品品质和标识认证,农产品加工过程中HACCP体系的大力推广,流通环节中相关市场的设施建设,搜集消费者反映的信息并与相关消费者进行沟通等。
而农产品的加工和流通环中的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则由厚生劳动省主要负责。
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这两个部门之间进行分工合作。
加拿大通过一个专门的农产品(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即加拿大食品监督署
(CFIA)的设立,来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这个机构是农业部下设机构,因此,这个机构日常工作的管理由农业部部长负责。
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农产品产地的检查,动植物和食品及包装的检验检疫,农药残留的监控,农产品加工设施的检查和农产品标签的检查等方面都由这个机构来专门负责。
此外,所有食品的法定检验、动物疫病的检测与防治等工作中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都需要向农业部汇报。
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加拿大的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是世界上最好的管理体制。
2 健全的质量安全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国际贸易的扩大,农产品供给系统变得越来越复杂化和多元化。
发达国家为了农产品的安全供给,为了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农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农产品的质量认证和农产品相关的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法律的依据,都根据各国的实际,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美国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完善,涵盖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各个方面,其中《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另外还包括《联邦肉品检验法》、《食品质量保障法》、《公共卫生服务法》、《禽类产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以及《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等。
在这些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还有一系列用来规范立法程序和实施国家样本检验的程序性法规。
各州、县在贯彻、执行联邦法令的基础上也可以制定自己的食品规范心。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规的制定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具有预防性,因此被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是较完备的法规体系。
加拿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也较为完善,有许多专项法律,如《植物保护法》、《谷物法》、《肉类检查法》、《消费者包装标签法》、《肥料法》、《种子法》等等,除了基本的法律之外,加拿大还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条例,可以作为法律的补充。
日本非常关注农产品从生产、加工到流通的整个过程,日本的法律也围绕着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这些环节,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较为完善。
日本的主要法律有《食品卫生法》、《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标识法》和《植物防疫法》等。
除了基本的法律以外,日本出台了较为完善的专项法律,包括《屠宰法》、《食品安全基本法》和《健康促进法》等。
基本法律和专项法律相互补充,为农产品(食
品)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3 完备的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发达国家在法律法规之外,都会制定一系列完备的农产品质量标准,这样可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这个质量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国际市场的不断变化和社会大众不断提高的需求,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
每个国家制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准都有所不同,但发达国家的农产品质量标准普遍存在这样的一些共性,比如质量标准制定时目的非常明确;质量标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之间衔接较为容易;质量标准的适用性强,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质量标准制定过程透明度高,社会参与程度也较高等等。
发达国家通常会制定两种类型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一种用于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必须严格的遵守,另一种则相对宽松,自愿选用,由相关的行业协会或标准制定的相应机构来进行管理。
欧盟的标准体系也大概分为这样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必须严格遵守的欧盟指令,而另外一种则是可以自愿采用的技术标准。
欧盟指令通常以指令的形式发布,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消费者健康方面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一些相关标准。
目前欧盟已经逐步建立起了一整套非常完备技术标准体系,其中的农产品技术方面的标准就达到两三万个。
4 强有力的质量安全技术支撑
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即为科研体制,发达国家普遍高度重视科学研究在农产品安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相关项目的研究,从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撑。
美国的农产品安全体系中的科学研究工作主要由食品安全合作研究这个机构来完成。
这个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依据《国家食品安全行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设计食品安全方面的科学研究活动的相关战略规划,对美国所有的食品安全研究行动进行效地协调。
为了加强农产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技术支撑,更快速而确切地识别出哪些属于食源性危险,在准确识别的基础上进一步设计出有效的干预或防止危险发生的手段。
美国不仅组织大量的在管理机构内部技术人员对当前的农产品技术方面的前沿问题进行研究,而且通过多种形式,如技术方面的咨询,充分的调动所有管理机构以外的科学家和相关资源。
另外,管理机构
还注意与农产品技术相关的一些国际组织保持较为密切的联系,这样就可以及时分享世界各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最新技术成果。